022-2理所当然的侍奉

5.基督代赎在自然中所经历的一切痛苦

要成全礼仪律和预言,基督必须忍受前面提到的各种痛苦。基督的受苦完全是为他的选民赎罪,这不仅仅局限于他在十字架上三个小时黑暗中的受苦。圣经上找不到这样的限制。这从以下的原因明显可见:

首先,当圣经上提及基督的赎罪的时候,总是一般性地言及他的受苦,在其时间或本质上并没有任何的例外或局限。“因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受苦”有古卷作“受死”),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上帝面前”(彼前3:18)。谁敢选择某种局限加在基督的受苦上呢?

第二,基督不仅在那黑暗的三小时中受苦,在此之前就已经受苦了。他在客西马尼园身体和灵魂上的痛苦也具有赎罪的性质。“因他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赛53:5)他在那黑暗之前,早已被悬在十字架上了。主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不也是具有赎罪的性质吗?(林前2:8)他的贫穷也是如此。“他本来富足,却为你们成了贫穷,叫你们因他的贫穷,可以成为富足。”(林后8:9)既然他在那黑暗之前的受苦就有赎罪的性质,他为赎罪所经历的痛苦当然不能局限在那三个小时的受苦。

第三,从一开始基督就已经是主所立的基督(路2:26)、大祭司、君王(赛9:6)、救主(路2:11)。在十二岁的时候,他就在做他父的事了(路2:42,49)。从一开始,他就已经是“上帝的羔羊,除去(或作“背负”)世人罪孽的”(约1:29),“他被藐视,被人厌弃,多受痛苦,常经忧患”(赛53:3)。他之所以如此,都是为了代替其选民的缘故。由此来看,很显然,他并没有只是在他三个小时的受苦时间内进行补赎,而是在他整个的一生,都在为他的选民赎罪。

异议1:圣经上记载:“并要在一日之间除掉这地的罪孽”(亚3:9)。

回答:

(1)人至少应当把基督在最后一天所受的痛苦都包括在内,而不要局限在三个小时内。

(2)在那一天他成就了除掉罪所当行的一切。这一切都要在他完全补赎,付上最后一分钟之前完成。

异议2:经常所提及的仅仅是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时所受的痛苦。

回答:

(1)但也经常提到他受苦的其他部分。

(2)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这是经常提及的,原因就在于在他所经历的所有苦难中,这是他最大、最终,也是最公开的受苦。

(3)在十字架上,他既在黑暗之前受苦,也在黑暗之后受苦,因此不能把他的受苦仅仅局限在三小时之内。涉及基督的受苦,需要更仔细地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这种受苦确实并完全补赎了所有选民的罪,而且仅仅是为他们作出补赎的。

6.基督补赎的真实性

首先,我们说,基督因着他的受苦确确实实代替上帝的子女满足了上帝的公义,为他们的罪作出了补赎。

索西努派否认此点。我们主张,基督向我们启示了救赎的真理和道路,并借着他所行的神迹以及他的受死证实了他的启示,并且在圣洁生活方面也是我们的榜样等等,由此为了人的益处而受苦、受死,所以他是我们的救主。但是,不仅如此,我们还坚持,基督作为中保代替他的选民,并亲自担当了他们的罪。也就是说,既包括他们的原罪,也包括他们受洗归正之前以及直到生命最终时所犯的一切本罪。他代替他们承受了他们当受的惩罚,从而完完全全、确确实实地满足了上帝的公义,既没有忽略任何罪,也没有以部分代替全体。基于这一补赎和他的功德,他把他们从一切的惩罚中拯救出来,既包括今世的,也包括永远的。这是基督教的核心,也是基督徒的特色。在这个地方犯错误,否定这一真理的人,是不会得救的。这一真理得到了以下证明的确证:

首先,补赎的必要性证实了这一真理。由于他的威严、圣洁、公义和信实,上帝是不会容许任何罪不受到惩罚的。倘若不是借着承担当受的惩罚,完全满足他的公义,他就不会在恩典中接纳罪人,也不会把救恩赐给他。人是无法作出补赎的。但是,由一位合格的中保完成这一补赎,却与上帝的公义是一致的;既然主耶稣就是这样一位合格的中保,他就确实、完全地借着他的受苦和受死作出了补赎。我们在17章中已经证明了第一点是真实可靠的,因此第二点也同样是确定无疑的。

第二,主耶稣的中保地位也证实了这一真理。

(1)我们已经在前面证明,主耶稣就是中保,这从以下的经文也明显可见:“耶稣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来7:22);“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他被欺压,在受苦的时候却不开口”(赛53:6-7)。众所周知,中保就是取代别人的地位,他成为债务保证人(fide-jussor)——当债务人无力还债的时候,他有责任偿还(罪人确实无法清偿自己的罪债);或者是作债务承担人(expromissor)——首先由他来承担债务,仿佛就是他自己所欠的债务一样清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还债的责任。保罗就曾经为阿尼西母向腓利门做中保(门18-19)。基督作为选民的中保,取代选民的地位,代表他们偿付了罪债。

(2)这也在含有anti和huper词语的经文中得到了证实。“正如人子来—–作多人的赎价(anti)”(太20:28);“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anti)”(提前2:6)。无可置疑的是,anti一词的意思就是“取代别人的位置”。“只因听见亚基老接着他父亲希律(anti)作了犹太王”(太2:22);“以眼还(anti)眼”(太5:38)。“因为这头发是给她作(anti)盖头的”(林前11:15);“求鱼,反拿蛇当(anti)鱼给他呢?”(路11:11)huper一词的意思也是“代替别人”。“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仁人死(huper),或者有敢作的。”(罗5:7)因此,基督是为罪人死的,也是代替罪人死的。“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罗8:32);“他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多2:14);“叫他因着上帝的恩,为人人尝了死味”(来2:9);“因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受苦”有古卷作“受死”),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彼前3:18)。

在这些经文中,都有huper一词。因此,显而易见,基督作为选民的中保是代替罪人受苦的,他为他们的罪作出了补赎。这也在《以赛亚书》第53章4节中得到了证实,“他诚然担当我们的忧患,背负(sebalaam)我们的痛苦。”Sebalaam这个词的意思是“极其艰难地携带”,“把重负担在自己的肩上”。

第三,从20章中所探讨的主耶稣大祭司的职分显然可见。根据圣经,基督是大祭司(参考来2:17;4:14-16;5:10)。祭司的职责就是献祭,而基督作为祭司确实献上了祭物——他献上的就是他自己(参考弗5:2;来9:14,26,28)。祭物,也就是献祭的活物,是代替罪人而被杀死的。“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17:11);“亚伯拉罕举目观看,不料,有一只公羊,两角扣在稠密的小树中,亚伯拉罕就取了那只公羊来,献为燔祭,代替他的儿子”(创22:13)。献祭的罪人按手在祭牲的头上,祭牲的死算为罪人的死,由此罪人被宣布为无罪,仿佛他已经为他的罪作出了补赎(参考利4:4,15,20)。这种献祭所预表的是:即将到来的弥赛亚会亲自取代罪人的位置,代替罪人献上他自己,而且他的受苦就归算在所有的信徒身上,仿佛他们自己已经为自己的罪作出了补赎一样。请注意《哥林多后书》第5章21节,“上帝使那无罪的(“无罪”原文作“不知罪”),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基督已经为我们的缘故成为罪,他担当选民的中保,选民的罪都归算在他的身上,他为选民的罪成为祭物。因此,“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赛53:6)“他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2:24);“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约一2:2)。既然主耶稣作为大祭司和祭物已经为选民的罪献上了他自己,他就确确实实地通过他的受苦和受死,代表罪人作出了赎罪。

第四,这从所付出的赎价也可以清楚看见。圣经上称基督的受苦为赎价:“—–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20:28);“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提前2:6)。他被称为“救赎”,也就是为救赎而行的献祭。“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丰富的恩典”(弗1:7)。他被称为“挽回祭”:“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罗3:25);“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约一2:2)。这些词都是强调性的,表明救赎、赎罪——其完成的方式绝不是无关紧要的,而是必须付上赎价才能成就。既然基督的受苦是这样宝贵的赎价,就确实是充分的,并且也确实为人赎了罪。另外,在这些经文中有关的希腊字词都是强调性的,清楚地说明人的救赎是因着基督的宝血而成就的,确实有赎价付上了:“乃是凭着基督的宝血,如同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1:19);“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林前6:20);“因为你曾被杀,用自己的血从各族、各方、各民、各国中买了人来,叫他们归于上帝”(启5:9)。所以,我们得蒙救赎,并不仅仅像一个主人开恩释放他的奴仆一样,也不仅仅是交换战犯式的释放,而是确实借着一个交易成就的,在这一交易中,有适当价值的偿付。基督的受苦就是如此。

第五,从基督受苦和受死的果子明显可见。借着耶稣基督的受苦和受死,就作出了真正的补赎,而且在上帝和罪人之间确立了和平,因为上帝的公义已经得到了满足。圣经中清楚地强调说:“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藉着上帝儿子的死,得与上帝和好”(罗5:10);“他藉着基督使我们与他和好—–这就是上帝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并且将这和好的道理托付了我们”(林后5:18-19);“既在十字架上灭了冤仇,便藉这十字架使两下归为一体,与上帝和好了”(弗2:16)。基督不仅使犹太人和外邦人同归于一,而且使他们都与上帝和好。“既然藉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着他叫万有,无论是地上的、天上的,都与自己和好了。你们从前与上帝隔绝,因着恶行,心里与他为敌。”(西1:20-21)他不仅使他所有的选民和好,也就是说,使那些在天上与在地上的选民和好,而且也使他们与他自己和好,并且,使他们借着基督的宝血都与上帝和好。上帝与人之间一直有敌意存在。上帝恨恶罪人(诗5:5);人是可怒之子(弗2:15);基督救人脱离了上帝的忿怒(帖前1:10);他使他们与上帝和好(罗5:10);而且把他们带到上帝的面前(彼前3:18)。他成就这一切,不仅向他们指明归正的方式,而且借着他的宝血作为赎价成就了他们的救赎。因此,基督确确实实代替罪人,借着他的受苦和受死满足了上帝的公义。

虽然上面所提供的证明是很有说服力的,为了使人毫无拦阻地接受这一真理,我们仍然需要清除一些异议。

异议1:上帝并没有对人发怒,而是仍然爱他们(参考约3:16;多3:4)。圣经上也没有说和好的对象是上帝,而是说和好的对象是人,原因就在于:(1)人归向上帝;(2)恩惠的宣告无罪;(3)中保的参与。因此人的得救并不是由于基督承担了惩罚,满足了上帝的公义,消除了上帝的忿怒。

回答:

(1)说上帝没有对罪人发怒,并不合乎圣经。“因为你不是喜悦恶事的上帝—–凡作孽的,都是你所恨恶的—–好流人血弄诡诈的,都为耶和华所憎恶”(诗5:4-6)。“又是天天向恶人发怒的上帝”(诗7:11);“原来,上帝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罗1:18);“我们—–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弗2:3)。

(2)上帝爱人类,这种爱并不是喜悦之爱(a love of delight),因为人身上所具有的只是罪而已,他们都是与上帝为敌(罗5:10)。他对人的爱是仁慈之爱(a love of benevolence),他把中保耶稣赐给人,所显明的就是这种爱。作为罪人,他的选民也是可怒之子;但是,作为他的选民,上帝是用他仁慈的爱来爱他们。

(3)主张和好的对象是人,而不是上帝,也是违背圣经的。是否人从上帝得到什么东西,因此能使上帝与他和好呢?难道接受补赎的对象是人吗?事实上,被激怒的是上帝,而人则是激怒上帝的原因,是上帝的忿怒被平息了,是上帝接受了赎价,而上帝的忿怒得以平息,是让选民得益处的,他们因着基督所付出的赎价而得以与上帝和好。

(4)圣经上并没有记载,这种和好是因着人的归正而发生的。人的归正不等于赎罪,这是不证自明的。在圣经中始终把和好归功于基督的受苦与受死,正如我们在上面充分说明的那样。假如上帝的公义没有得到满足,上帝就不会宣告人无罪。只有基于补赎,才有无罪的宣告。只有无罪的宣告和恩典的彰显临到人的身上,但人在补赎方面并没有贡献什么。

(5)和好不仅仅是借着基督的代祷和干预而发生的,因为借着承担惩罚所作出的补赎是代祷的基础。基督要进入至圣所,他必须借着他自己的血(来9:12)。所以,约翰把这二者联系在一起。“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约一2:1-2)

异议2:“补赎”一词在圣经中并没有出现(涉及基督的工作),因此,无法证明确实作出了补赎。

回答:虽然“补赎”一词并没有在圣经中出现,假如事情本身在圣经中有清楚的表达,对于一个有理性的人而言,也有充分的理由认可“补赎”的存在。圣经上说,基督偿还他并没有抢夺的(诗69:4),他舍命做多人的赎价(太20:28),做万人的赎价(提前2:6),我们在他里面得蒙救赎(弗1:7),他为我们的罪做了挽回祭(约一2:2),等等。这不等于作出了补赎吗?是否用了“补赎”这个词,并不是最重要的。

异议3:假如基督为我们作出了补赎,那么,他也就为他自己赎罪,这是荒谬的。

回答:即使自己为自己偿付债务,也无法真正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所要求的是交换性公义。同样,报复性公义也是如此。假如一个审判官自己犯了罪,他能自己为自己定罪量刑吗?假如一个审判官的儿子犯了罪,当罚去两只眼睛,这审判官就把他儿子的一只眼睛和他自己的一只眼睛挖掉,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我所说的这些所涉及的是人间的公义。但是,此处所争议的事非常清楚明了,因为这是上帝说的。上帝说,基督借着他的受苦和受死就消除了上帝与人之间的敌意,并且使人与上帝和好(罗5:10),成就了和平(西1:20),把人带到上帝的面前(彼前3:18)。这就使人无可争议了。要想清楚地明白此事,就当承认:作为神人与中保的基督,并没有向他自己作出补赎,而是向父作出了补赎。我们要晓得就其本质而言,他是与父同质,就其做中保而言,他确实向父作出了补偿,从而也是向他自己作出了补偿,因为他既是完全的上帝,也是完全的人。你必须区分本质与位格的不同:父是一个位格,子是另外一个位格。这样行就会除掉难解之处。

异议4:基督为了完成代赎,他必须承受罪人所当受的一切苦楚。这就是说,他要受永远的沉沦之苦,永远处于地狱之中,处于绝望之中。但是,事实上基督并没有这样,因此,他并没有作出什么代赎。

回答:

(1)基督确实遭受了永远的沉沦,因为永远的沉沦、死亡和痛苦就在于与上帝完全分离,完全承受上帝的忿怒,直到因罪当受的惩罚和当作出的补赎彻底施行完毕为止。然而,基督确实完全承受了这一切,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证明的那样。他受苦的时间如此之长,受苦的程度如此之大,直到他说:“成了”(约19:30),“你所托付我的事,我已成全了。”(约17:4)

(2)基督并不需要确实到地狱这个地方,因永远沉沦的本质并不在于下地狱。

(3)在时间上,他的受苦也不必是无止境或永远的。人之所以受这样的苦楚,是因为他没有完全承受惩罚的能力,同时也无法使自己恢复到完全的状态。因此,人就不得不停留在那里,直到他作出完全的补赎为止,而这恰恰是永远都不会成就的。但是,中保基督已经承受了一切苦楚,在受苦的程度上达到了完全,在惩罚的施行上也达到了极致,也就是说,已经足以满足上帝的公义。而且,因为他借着完全的顺服,成全了律法的所有要求,就不可能继续延伸他的受苦,他也“原不能被死拘禁”(徒2:24)。

异议5:即使基督已经作出了补赎,也只能对一个人有价值,而不是对所有的人。

回答:圣经上说,这一基督为万人作出了代赎(参考罗5:18;提前2:6;来2:9)。一个富有的人能够使许多的奴仆得释放。一个君王可以取代许多的囚犯,使他们得释放。因此,一个无限的位格能够为许多人作出补赎。

异议6:既然基督真的为我们作出了补赎,我们就当更多地为我们的得救感谢基督,而不是父上帝。

回答:这是不合乎逻辑的,因为一切都是从父发出的,是他指定基督为我们的中保,并且把他赐给我们。

补充性异议1:既然所有的罪都已经付上了赎价,而且救恩已经由基督为我们赢得了,我们既不需要脱离罪,也不需要行善。

回答:这种异议反映出对得救之人的本质与恩典的本质一无所知。“凡向他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他洁净一样”(约一3:3)。罪就是污秽,因此那些已经得洁净的人,恨恶罪,远离罪,因为罪是与人重生的性情相悖的。圣洁就是他们的生命和喜乐。所以他们追求圣洁。他们行善不是为了以此赢得天堂,而是感谢上帝,侍奉上帝,尊崇上帝,沿着这令人喜悦的平坦大道前行,直到他们最终完全拥有这一基督赢得的救恩。

补充性异议2:坚持主张基督的补赎,是与上帝的怜悯和大能不相符的。或者上帝没有补赎就不愿意拯救罪人——这是与他的怜悯相悖的,或者他不能拯救罪人——这是与他的大能相悖的。

回答:假如上帝不需要基督所作出的补赎,就可以拯救罪人,却使圣洁的基督遭受如此之大、如此之多的痛苦,那么,上帝的无怜悯就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但是,假如上帝并不拯救极其可憎、硬着颈项的罪人,死在罪中、丝毫没有为罪忧伤之心的罪人,这既不是因为他不愿意——因为这是与他无限的怜悯相悖的,也不是因为他没有这样的能力——这是与他的全能相悖的。其实,在这一点上,关键并不是能力的问题,而是公义和圣洁的问题,正是公义和圣洁不容许罪不受到惩罚。他的公义不容许有未受惩罚的罪,而且他也不愿意如此行,因为他的旨意是与他的属性一致的。违背公义的行为并不是怜悯;相反,基于基督的补赎而拯救罪人,上帝的大能和怜悯就得了极大的尊荣。“使他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这恩典是他在爱子里所赐给我们的”(弗1:6);“他用膀臂施展大能”(路1:51)。

如此我们证实了基督之补赎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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