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2理所当然的侍奉

3.完全的圣洁是得救所必需的

我们已经晓得,对于上帝的公义而言,担当惩罚,作出补赎,是必不可少的,现在我们也当晓得,人要得救就需要有完全的圣洁。

这首先由以下的事实得到了证实:救恩的应许是以完全的圣洁为条件的。“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过犯当受今世和永世的死亡。假定惩罚已经完全承担了,死亡已经被胜过了,但就惩罚而言,人仍然没有超越他原先的处境。惩罚不能再加在他的身上了,但他并不能承受永生,因为完全地顺服律法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对律法内在的和外在的完全的顺服——仍然没有成就。必不可少的就是,“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称义的事上”仍需“称义”(徒13:39);“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只要人没有成全律法,律法就不会使人称义,人就没有义可言。这就是律法的特点。因此,人如果要得救,首先必须拥有完全的义。

第二,“上帝必照真理审判他。”(罗2:2)称义不仅是罪得赦免,还包括赐予永生的权利。当人处于上帝正义的法庭面前的时候,不仅要调查他是否当受审判,惩罚是否已经担当,还要调查他是否拥有圣洁,是否成全了律法。人的得救并不在于不受惩罚,而是完全地与上帝相交。要使上帝称人为义,并赐给他得享永远福乐的权利,他必须是真正地公义、圣洁,因为上帝的审判是根据真理而行的,而且他的判断是正直的、公义的。此处任何东西都不能忽略,也不能免除,因为上帝是审判者,而一个审判官的任务就是定罪,或宣告无罪,授予对方权利和财产。因此,要使人称义,并得享救恩,就必须拥有完全的圣洁。

第三,基督完全的圣洁归算到选民的身上,这也证实了完全的圣洁是必需的。这一点我们将在以后合适的时间考察。现在,让我们来思考以下的经文:“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5:21);“你们在他里面也得了丰盛”(西2:10)。因此,很显然,成圣必须在罪人的称义和得救之前。

总之,人要得救赎,有两件事情是绝对必需的,一是承担惩罚,满足上帝的公义,一是完全的圣洁。现在,让我们来思考到底谁能,到底由谁完成此事。人自己或他人能够作为中保完成此事吗?假如由他人来作中保,我们必须考察到底谁能、到底谁有资格来担保。

人是不能为自己成就此事的。他既不能通过承担刑罚来补赎,也不能完全承担这惩罚。“人还能拿什么换生命呢?”(太16:26)这就是说,他是不能贡献任何东西的。不管是祈求恩典,还是离弃罪恶,奉行人所认为善的东西,在此处都没有什么价值。人必须永远承担这一惩罚。作为一个有限的受造物,人是无法超越无瑕的。而且,他仍然是一个罪人,他的罪孽在不断增加,所以,他所当受的惩罚也绝不会止息。他既不能使自己归正,也不能使自己达于完全,也无法成全律法,达到不冒犯任何一个诫命的程度。人哪怕是冒犯了一条诫命,其罪咎也等于违背了所有的诫命。“—–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箴20:9);“原来我们在许多事上都有过失”(雅3:2);“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一1:8)。因此,对于他自己能拯救自己这样的念头,人必须彻底感到绝望。

4.要补赎,罪人绝对需要一位中保

一个罪人要得救,这项工作必须靠另外一个人来完成,由这个人来发挥中保的作用。

问题:由中保来代替罪人补赎,这能够做到吗?这样行是公义的吗?

回答:索西努派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性的,但我们的回答则是肯定性的。这样的补赎是可能的、公义的,也是必要的。

这首先从以下的事实可以明显看出来:不管是在外邦人,还是在敬虔之人中间,正如在圣经中所记载的那样,由中保为人作出赔偿,都是人人所接受的风俗习惯。答应做中保的人可以作出赔偿,这是合乎公义的。政府也有权力要求做中保的人予以赔付。众所周知,在历史上,外邦人曾经杀死那些答应为别人的债务作保,又逃避债务或说话不算数的人。同时,外邦人为了补赎他们在上帝面前所犯的罪,就杀死动物,甚至杀死人来代替他人。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也晓得,某人可以代替他们与上帝和好。在圣经中,我们在保罗身上看到这样的例子:“—–都归在我的账上,我必偿还。”(门18-19)犹大答应自己做中保,愿意代替他弟弟便雅悯余生为奴:“因为仆人曾向我父亲为这童子作保—–现在求你容仆人住下,替这童子作我主的奴仆。”(创44:32-33)

第二,圣经中清楚地说,主耶稣就是一个中保。“耶稣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来7:22);“因耶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彼前3:18);“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他受欺压,却自卑不开口”(赛53:6-7);“人子来—–要舍命,并作多人的赎价”(太20:28)。我们不久就会更加详尽地考察此事。

异议1:涉及金钱方面的债务,一个人可以为另外的人作保,因为与别人分享自己的资源,这是可准许的。然而,如果涉及人的生命,就不允许这样行了;一个人要为他人作保,承担永远沉沦的责罚,成全律法,为他人赢得永生的权利,就更不可行了。

回答:涉及金钱方面的债务,人之所以有权利为别人作保,唯一的原因就是上帝授权人这样做。然而,在涉及人的生命的情况下,人就不可以代替其他当死的人去死。在这样的情况下,上帝也不允许政府接受这样的中保。

(1)这是上帝所明确禁止的。“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35:31)

(2)上帝并没有授权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来处理自己的生命。上帝不允许人舍弃自己的生命做赎价,所以也不会接受这样的赎价。

(3)人如果用他自己的生命做赎价,这样的行动也是超出他的能力的。因为他无法在保守自己的生命的同时作出完全的补偿。既然他无法使自己活过来,他就始终是有亏欠的。

(4)假如上帝并不禁止这样行,假如人能够使自己活过来,并始终保持活着,就没有理由说人不能通过代替别人死而拯救别人,正如把别人从金钱方面的困境中救拔出来一样。

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是主权的上帝,他把他的律法赐给了人。然而,他自己则在律法之上,不受他所赐给人的律法的约束。上帝知道什么是适当的,什么能满足他的公义。他亲自指定了一位中保,并对他所指定的中保感到满意。“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你们要听他。”(太17:5)这中保就是耶稣基督,由于他的神性,所以:(1)他是他自己生命的主;(2)有权柄把自己的生命舍了,也有权柄再取回来(约10:18);(3)他自愿做中保(来10:7),这是他自己所乐意所喜欢的;(4)他能够借着他的受死,把永生赐给特殊的大众。上帝因此得了满足,选民与他和好。“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藉着上帝儿子的死,得与上帝和好—–”(罗5:10);“因为父喜欢—–既然藉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着他叫万有,—–都与自己和好了”(西1:19-20)。

因此,我们已经清楚地证明,可以由一位中保为罪人作出补赎。既然这一切都证实了基督的乐意和慈爱,我们怎能认为这是残酷的呢?假如上帝让圣洁、无辜的耶稣承受如此可怕的痛苦、焦虑和死亡,假如他并没有指定耶稣为中保,通过他的代赎来拯救他人,只是让他在谦卑方面做一个榜样,这才是残酷的呢。因此,那些反对的人是在与真理争战,也是在指责上帝残酷。

异议2:在《申命记》第24章16节,我们读到:“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在《以西结书》第18章4节也写道:“犯罪的他必死亡”。

回答:

(1)在以上的经文中,并没有谈及要拯救一个人,需要一位中保的问题,或由一个人替他死的事,这恰恰是目前我们所探讨的。这些经文所谈论的是一个人因着他人的罪而死,因此,所谈及的是他们的罪与个体之人当受的惩罚。所以,这些经文在此处并不适用。

(2)上帝禁止人因为他人的罪而杀死一个人。但是,上帝仍然是至高无上的,因此他为父母的罪而报应他们的子女,这种报应所导致的痛苦要比犯罪者本人承担惩罚更痛苦。“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

(3)孩童和其他人一样有罪,因此他们也当受今世和永世的惩罚。所以,上帝因着他人的罪,或者是他们的父母,或者是他们的政府,或者是其他类型的关系,就把愤怒倾注在他们的身上,上帝这样行并非不义。当然,上帝确实宣告,在某些特定事例,特定的场合下,他是不会这样行的,特别是当那些身为儿女的人并没有效法他们父母的脚踪的时候,更是如此。由于一国的居民犯罪,上帝的审判就普遍性地临到这个国家,义人也会受苦,这样的审判不过是上帝对他们父亲般的责罚而已。

5.担当罪人中保必备的资格

我们已经证明,为了不损害上帝之公义,由一位中保来为他人作出补赎,是有可能做到的。接下来的问题必然就是:“到哪里能找到这样一位合格的中保呢?”即使涉及金钱方面的债务,也不可能任何人都可以做另外一个人的中保,而能够做中保的人往往也不愿意担任。

假如我们转向我们的同伴,我们一定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他和其他所有的人一样处于愁苦的状态。他甚至不能为他自己作出补赎。他没有能力度过永远的惩罚,不得不永远处于这样的惩罚之下。而且,他也不会愿意为着他人的缘故而遭受永远沉沦之苦。他既不能自己成全律法,也无法代替别人成全律法,即使他在圣洁方面胜过别人也是如此。即使根据他人的完美程度来衡量,他确实是完全人,这最多不过是对他自己有好处。这样的中保上帝也不会接受。那些仰望人的人,结局会是何等地悲惨啊!

至于天使,他们和我们的性情完全不同。犯罪的性情当受惩罚,而且必须亲自领受当受的惩罚。人性当顺服上帝的律法,人性本身受到惩罚的威胁,而且是人性本身违背了上帝的律法,所以唯独具有同样的人性的主耶稣基督才能担任人的中保。而且,天使也是有限的,所以他们也无法胜过无限的惩罚。他们所拥有的一切都是属于他们自身的。他们既不能把属于自身性情的传递给他人,也不能使他人完全。所以,在为罪人担任中保这一方面,对天使不要有任何期望。

要担任中保,必须具备以下的资质:(1)首先他必须是真正的人,是由人生出的;(2)他必须是一个圣洁的人;(3)他必须是真正的上帝;(4)他必须是上帝与人合在一个位格之中。

首先,这位中保必须是真正的人。

(1)这是因为:1)上帝已经把律法赐给人,这律法对人的主要要求就是:要尽心尽力侍奉上帝,爱上帝,并爱人如己;2)在上帝的律法中,对人的不顺服有死亡的威胁,而对人完全的顺服则有幸福的应许;3)人确实已经违背了上帝的律法,因此当受死亡的惩处。要使人重新得回幸福,就必须有人从人群中挺身而出,既要完全担负罪所当受的惩罚,又要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

(2)圣经对此说得非常清楚。“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特要藉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来2:14)道成肉身与在律法之下合在一起,所证实的就是:假如他不是人,他就不会处于律法之下。“—–上帝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加4:4)

这些经文以及事情的性质都表明,这位中保不仅必须是人,也必须是从人生出。中保耶稣基督被称为是女人的后裔,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大卫的后裔,是马利亚的后裔,因此“按肉体说”是“列祖”的后裔(罗9:5)。假如是重新创造另一种人性,不管是从泥土中创造,还是从无中生有,这样的人只是有类似的性情,但是因为没有同样的性情,就无法做罪人的中保。这样重新创造的人既不会犯罪,也不会承担刑罚。这位中保必须来自已经犯罪的人。

第二,这位中保必须是圣洁的人,否则:

(1)这样的性情就无法与上帝之子的位格合一,因为上帝是不会把自身与任何有罪的东西联合在一起的;

(2)他就得为他自己的缘故而受苦,而他的受苦也不会使其他任何人得益处;

(3)他的献祭就会受到玷污,既不会使上帝悦纳,也不会消除罪;

(4)他不会给其他任何人披戴圣洁,因为他自己就没有圣洁可言;

(5)他也无法接近上帝为选民代祷,因为上帝是不会垂听罪人的;

(6)而且,以上所提及的各种理由都已证明,要满足上帝的公义,不仅要承担惩罚,还要有完全的顺服,这证实中保必须是一个圣洁的人;

(7)圣经对此说得非常清楚:“像这样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高过诸天的大祭司—–他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后为百姓的罪献祭。”(来7:26-27)

第三,这位中保必须是真正的上帝。

(1)否则,他的受苦就不会有无限的功效和价值。假如要按期限承受永世的惩罚,他的受苦就不会终结,也不会穷尽,所以必须通过这种在功效和价值上与永罚等值的受苦才能作出补赎。只有无限者才能成就这样的事。当然,神性并没有受苦,也不可能受苦;但是,在人性中受苦的位格却是上帝,因此,他受苦的功效和价值是与他的位格性一致的。这并不是一个部分性的接受,也就是说,并不是接受一部分来代表全体,因为假如这样的话,就不是真正的补赎,而是没有赔偿的免除。这种功效和价值也并不是因为他的位格而导致的结果,他这样的受苦被视为是充分的,并不是因为他的位格的缘故。准确地说,确确实实是这样的一个位格、这样的功效、这样的价值。这一个无限的位格根据他的人性而受苦,因此他的受苦有无限的功效和价值。“—–成了永远赎罪的事。”(来9:12)

(2)为了承担上帝愤怒的重负,他的人性需要比通常人更大的坚韧;因此,他的神性要扶持、坚固他的人性,使他不至于在这样的重负之下被压垮。(上帝当然有扶持受造物的能力,其运行的方式是超出我们的悟性的。)因此,圣经中说:“—–何况基督藉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疵献给上帝。”(来9:14)

(3)上帝的律法是人所当遵行的,这位中保要借着对上帝律法的完全顺服,用他的圣洁,不仅遮盖一个人,而且遮盖所有的选民。一位有限的人,哪怕他本身是圣洁的,不受律法的局限(这当然是不可能的),也无法完成此事。因为他至多能够为一个人成全律法,这也是假定的。所以,既然这位中保要代替所有的选民成全上帝的律法,他必然是真正的上帝才行。当然,对于一个属人的位格(a human person)而言,他本身就在上帝律法的管辖之下。然而,对于一个上帝的位格(a divine Person)而言,情况就不是这样了。虽然这一上帝的位格取了人性(a human nature),但他所取的并不是一个属人的位格。作为上帝的位格,他本身并不处于律法的管辖之下。但是,作为中保,他却把自己置于律法之下。既然他在其位格性上是无限的,他对律法的成全就为所有的选民提供了充分而且完全的补赎。Actus sunt sappositorium,这就是说,事随其人(deeds are the persons who perform them)。既然是一个无限的位格把他自身置于律法之下,既然是一个无限的位格作为中保成全了律法,这对律法的成全就是完全的、充分的。所以,这位中保必须是真正的上帝才行。

(4)这位中保要确确实实地把他的子民从魔鬼的权势下救拔出来,使他们得以自由,并使他们成为上帝的儿女。他必须重生他们,把他们带到上帝的面前,保守他们,并把永远的生命赐给他们——要真正得救,这一切都是必不可少的。除非他是真正的上帝,否则任何人都无法成就此事。

这位中保的第四个资格就是:他必须同时是上帝和人,在一个位格中合一。之所以需要如此,从以上的论述中就可以明显地看出理由来。上帝自身是不会处于律法之下的,他也不会受苦、受死。当人陷于苦难和死亡之中的时候,既不能全面而彻底地受苦,更不能自己使自己从死里复活。另外,他的受苦只能使一个人得益。所以,要使他的受苦和顺服有永远的功效,并借着他的受苦和受死,不借助其他任何人的帮助就得胜(中保的职分必须完成),这位中保必定是同时是上帝和人,且在一个位格之中,“按肉体说”,是从“列祖”出来的,“他是在万有之上,永远可称颂的上帝”(罗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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