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1理所当然的侍奉
第十七章:中保耶稣基督之补赎的必要性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经从一般意义上探讨了恩典之约。现在,我们要考察它的各个具体方面:(1)此约的中保;(2)此约的参与者——教会;(3)主是如何把他们转移到此约之中,并在此事上引导他们,带领他们达至顶峰,最终得荣的。我们首先来探讨此约的中保。我们确有必要更加详尽地对他加以考察,如此在认识他的过程中,就使我们以智慧的心来信靠他。然而,如果我们不相信补赎的必要性,考察这位中保及其所成就的,就没有任何的意义。因此,基督耶稣作为我们的中保,他所作出的补赎的必要性是极其重要的,我们首先来解释这一教义。
1.如何界定补赎的性质
为了正确地理解何为补赎,我们需要思考罪、审判和救赎之工的性质。
(1)罪给人带来罪债、愤怒和惩罚。如果罪人要得到拯救,他就必须从罪债中解除犯罪所当承担的责任。必须有人来平息上帝的愤怒,担当罪所当受的惩罚。
(2)上帝是审判者,他在此处并不是作为债权人,也不是作为主人和被侵犯的一方,而是作为审判者而出现的。如果债权人愿意,他可以赦免债务,主人和被侵犯的一方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些行动的自由是由至高的审判者赐予人的。但是,一个审判者既不可以放弃公义,也不可以放弃对罪的惩罚。至于惩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性质,上帝已经交给审判者来裁量了。既然上帝是至高的审判者,他的公义要求对犯罪者作出惩罚。
(3)补赎的工作要根据债务的不同而确定。要清偿所欠的金钱方面的债务,并不考虑债务人的因素,所考虑的是需要清偿的债务,只要偿付与债务数额相当的金钱就可以了。对于债权人而言,到底是由主要的债务人清偿,还是由担保人清偿,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他的债务得到清偿就行。他必须得到同样数量的金钱作为赔偿,这是不能有任何折扣的。但是,对于刑事性的罪债而言,情况就不同了。这债务是无法用等值的东西来清偿的,但是,必须根据审判者的裁决,对犯罪予以惩罚,来满足公义的要求。不仅要考虑债务或罪债,还必须考虑使自己有罪的人,也就是罪犯。如果补赎是由一位中保来完成,那么,除了这位中保担当惩罚作出补赎之外,罪犯本人也必须得到赦免才行。这样,公义才会得到满足。然而,审判者不仅要同意并接受中保,还要同意并接受在中保身上惩处已经发生的罪行。考虑到他在这方面的权力的绝对性,审判者并不是非要这样做不可的。因此,他必须不把惩罚归到罪犯身上,而是释放他脱离罪债、愤怒和审判,因为这些都已经归算在中保的身上了。所以,在赎罪之事上,怜悯与公义,补赎与赦罪是彼此相和的,这一切在基督里都是真实可靠的。
其次,“补赎”(satisfaction)一词在圣经中出现了两次(民35:31-32;译者注:在圣经中为“赎价”),而“赎罪”(atonement)一词则在圣经中出现过81次。同时,圣经中还用了其他许多相关的词语来进一步表达赎罪之事,如kipper,也就是行赎罪之礼(出30:10)。从这个词所衍生的词语有“赎价”(ransom),“赎罪日”(dayofatonement),pada,也就是通过补偿的方式赎回。在《出埃及记》第13章13节,我们见到lutron一词,在和合本圣经中翻译为“代赎”(ransom)。在《马太福音》第20章28节,有antilutron一词,在和合本圣经中翻译为“赎价”(ransom);在《提摩太前书》第2章6节,有apolutrosis一词,和合本翻译为“赎价”(redemption);在《以弗所书》第1章7节,有hilasmos一词,和合本圣经翻译为“救赎”(redemption);在《罗马书》第3章25节,有hilasterion一词,和合本圣经翻译为“挽回祭”(propitition),是以补赎为基础的。所有这些词语,如果是在原来的经文中考察,都是指赎罪或救赎的意思,其完成都要以赔偿和补赎为基础。
2.补赎的绝对必要性
考虑到事情本身,我们将证明补赎是绝对必要的。因为人因着犯罪不仅成为罪债、愤怒和惩罚的对象,因为违背并践踏上帝的律法,他也丧失了永生的权利,他可以通过补赎,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承担惩罚,才能脱离惩罚,然而,这样他是无法得回永生的权利的,因为这种应许只是赐给完全遵行上帝律法的人。因此,不单要承担惩罚,还要成全律法,并有完全的圣洁,这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两者的必要性,我们将分别予以证明。
问题:为了除去罪人的罪债和惩罚,承担罪所当受的惩罚,满足上帝的公义,是绝对必须的吗?
回答:索西努派对此加以否定。然而,我们主张,要满足上帝的公义,承担罪所当受的惩罚是绝对必须的。没有这种满足,就不要期望罪得赦免。对于上帝的旨意和真理而言,这是势所必然的;不仅如此,对于上帝根本的公义性而言,也必须这样,上帝因着他的公义性,是不会任凭犯罪不受惩罚的。这在以下的证明中显而易见:
首先,世人生来都知道上帝的存在,并知道他是审判官,而且他报复性的公义要求对罪进行惩罚(罗1:32),所以,他是惩罚罪的。在异教徒的著述中,对此也有充分的见证,它们所承认的只是本来就属于上帝之本质的事务。请思考以下的引述:“天打雷劈。”“天诛地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上帝是审判者,任何罪人都逃脱不了。”对恶人的审判让我宽心,使上帝无可指责。马耳他岛上的居民也说:“这人必是个凶手,虽然从海里救上来,天理还不容他活着。”(徒28:4)没有补赎,上帝是不会饶恕人的罪的。虽然异教徒对于这一事实并不是那么清楚,但他们仍然在其行事为人中显明出对这一真理的领悟来。他们总是乐于做出某事,来补偿他们的罪,或是通过苦待自身,或是借着奉献祭牲或其他物品。实际上,有时他们用人来作为他们的替代品来献祭;他们说:“既然他们自己也是有罪的,祭牲是无法补偿的,只有借着人的血才会平息上帝的愤怒。所有这些说法,再加上他们所行的事,都表明异教徒也承认上帝报复性的公义,补赎的必要性,以及上帝容许有一位中保替代。根据圣经的亮光来考察,这一主张就更有说服力了。
第二,由上帝的属性可以明显地看出来:
(1)上帝的公义性。在圣经中到处都有与上帝的公义性有关的描述。我们不仅要认识上帝在其属性和行事上是公义的、公平的、正直的,更要晓得他作为审判者施行公义。这从以下的经文中可以证实:“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创18:25);“上帝是公义的审判者”(诗7:11);“耶和华啊,你是公义的,你的判语也是正直的”(诗119:137)。众所周知,审判者的公义性就在于给每个人所当得的:要按每个人所当得的对待每个人,罪人当被定罪,无辜的人应被宣告无罪。假如世上的审判者施行审判的时候背道而驰,在上帝面前就是可憎的(参考箴17:15)。然而,上帝作为审判者,他是审判所有人的,或者是定罪,或者是宣告无罪。在圣经中这两者都是上帝所行的。“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有上帝称他们为义了”(罗8:33)。希伯来语中的hitsdik和希腊语中的diksiun,所表达的绝不是“赦免”(absolution)或“饶恕”(forgiveness),而是始终指由审判官宣告“无罪释放”(acquittal)。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说,上帝不会称任何人为义,除非他们是义人,是无罪的。另外,既然上帝称许多人为义,他们肯定是公义的。他们本来都是有罪的,该当定罪,这是极其确定的,为了使这样的人成为义人,他们的罪必须先得到惩罚,并且必须首先完美地顺服上帝的律法。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会成为义人,能够在上帝公义的审判面前站立。所以,很显然,上帝的公义性是不容许罪不受惩处的。如果人承认上帝是审判者,就必须承认上帝只能定罪人有罪,而且也必须承认对于那些上帝称为义的人而言,必须有人担当他们因为罪当受的惩罚,由此而为罪作出补偿,这是绝对必须的。
遁词1:上帝的公义就是他的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上帝的公义就是他属性和行为的圣洁性,并不是指报复性的公义。
回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们刚才已经证明,作为审判者,上帝对其公义的施行是与这种说法完全相反的。如果上帝的公义就在于他属性和行为的公平和正义,这当然也适用于他作为审判者施行审判的时候,这就是说,只有公义的人,他才会称之为义人。
遁词2:上帝的公义是出于他自由意志的行为;上帝或许选择施行公义,或许选择不施行公义,因此,他或许会惩罚,或许不会惩罚。
回答:这种说法主张,就其属性和行为而言,上帝的公义就在于公平和正义。假如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么必然得出以下的结论,上帝行万事都是凭他自己的意志,他可以选择公义、公平行事,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他可以选择合乎正义地行事,他也可以选择不这样行。这样的主张是亵渎上帝的!但是,如果上帝在其属性和行为上必定是公义的、公平的,他在作为审判者施行公义的时候也必定会如此。
遁词3:报复性正义是上帝内在的属性,并非属于他的自由意志。火总是要燃烧的,同样,上帝每时每刻都要施行惩罚,这是必然的。
回答:上帝是公义的,并不是靠强迫,而是出于他自己的选择。此处自愿性以及与人的属性一致的必然性,并不是彼此对立的。自愿性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从他完美的属性和行为所发出的必然的结果。他出于必然性并根据自己的属性而合理地行事,既晓得他行动的时间,也晓得他行动的方式。
(2)进一步而言,上帝的圣洁性证实:为了使人得赎,通过担当惩罚而对罪进行补赎,乃是绝对必要的。上帝是圣洁的;在他的本质属性上,他是圣洁的,上帝就是圣洁本身。既然上帝在其存有的本质上是圣洁的,就其本性而言,他就是恨恶罪的。既然上帝是无限的圣洁,他对罪的恨恶也是无限的,远胜过天使和义人对罪的恨恶,他们的圣洁只不过是沧海一粟。既然上帝因其本性而言就对罪有着无限的恨恶,他是不会把自身与有罪的东西或人联系在一起的,也不会爱有罪的东西或人。因此,从其本性而言,上帝只能永远地予以撇弃。这种对罪人永远的撇弃就是永恒的审判。“他们要受刑罚,就是永远沉沦,离开主的面。”(帖后1:9)是的,上帝本质上的无限圣洁,以及他由此而发出的对罪人的憎恶,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罪人永远的沉沦。所以,罪和罪人不会不受惩罚的,而是必然受到惩罚。因着上帝本质上的圣洁,所以他恨恶罪,这一推论,对于任何能够运用理性,乐意运用理性思考的人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这也在圣经中得到清楚的证实。“你眼目清洁不看邪僻”(哈1:13);“你喜爱公义,恨恶罪恶”(诗45:7);“你们不能侍奉耶和华,因为他是圣洁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必不赦免你们的过犯罪恶”(书24:19);“因为你不是喜悦恶事的上帝,恶人不能与你同居。狂傲人不能站在你眼前;凡作孽的,都是你所恨恶的”(诗5:4-6)。请注意思考这些经文,你就会观察到:因为上帝是圣洁的,所以他恨恶罪人,因为上帝是圣洁的,所以他也恨恶罪。因此,要使罪人得到拯救,就要有人来承担罪所当受的惩罚,由此而消除罪债、愤怒和惩罚,这是绝对必需的。
遁词4:上帝之所以选择恨恶罪,只不过是因为他愿意这样做罢了。
回答:虽然上帝显明这种对罪的恨恶,是源于他自由意志的行动——上帝之存在和行事都是因着他自己的自由意志——他对罪的恨恶并不是源于他意志的专断。如果我们认为这是源自他意志的专断,就仿佛是说他能够不恨恶罪,甚至可以喜欢罪了。这样的提议当然是亵渎上帝的!上帝对罪的恨恶发自他的圣洁性;圣洁就是他属性的彰显。因此,因着他的属性,他所爱的是圣洁。既然不圣洁和罪是与他的属性和存有对立的,对于他而言,恨恶罪是再自然不过的了。既然上帝是公义的、圣洁的、至高无上的,而罪人则是在他的统治之下,他的圣洁和他对罪的恨恶自然导致他对罪人的撇弃和惩罚。
(3)同时,上帝的怜悯也证实:上帝不会任凭罪不受惩罚。上帝是无限怜悯的,这也是与他的属性一致的,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假如上帝的公义能够容许罪人不受惩罚,假如确实有这种可能,任何罪都不会受到现世的惩罚,更不会受到永远的惩罚了,因为上帝永远的怜悯和恩典不会容许他通过惩罚的方式来施行他的公义和权能。即使在人与人之间,假如有人有权柄使其他的人遭受痛苦,是否施行这样的权柄,是他的自由,只是为了表明他有权柄使他人遭受极大的苦难、贫穷和痛苦,就运用这样的权柄,那他就被认为是残酷的;如果显示怜悯,他就会得到更大的称赞。如果在人中间是这样,对于上帝而言更是如此了,他本身就是至高的善,有着无限的恩典和怜悯。假如他能不这样做,在行使其主权的时候,他能任凭他的受造物,身体和灵魂,都遭受极大的痛苦和焦虑,直到永永远远吗?因此,既然上帝的惩罚既有现世性的,也有永世性的,既然他的惩罚并不是要显明残酷(上帝本来就是善),就必定得出以下的结论:上帝的惩罚并不仅仅是由于他有权柄这样行,而且是因为他那完全的公义——就其公义而言,他的公义和慈善都是值得崇拜的——所以,他只能对罪施行惩罚。因此,人要得到救赎,他的罪就要受到完全的惩罚,这是绝对必需的。
(4)这也为上帝所启示的真理所证实,对此在圣经中有清楚的表达。“—–必追讨他的罪”(出34:7);“耶和华是忌邪施报的上帝。耶和华施报大有愤怒,向他的敌人施报,向他的仇敌怀怒”(鸿1:2)。在《创世记》第2章17节上帝向亚当和一切在他里面并在他里面犯了罪的人宣告:“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以下的经文不仅仅是对犹太人的宣告,而是对所有接受律法之人的宣告,不管是借着自然接受的,还是借着圣经接受的:“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申27:26)请思考这些经文以及以下的段落:“原来,上帝的愤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罗1:18);“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上帝既不会说谎,也不会收回他所说的话,这是肯定无疑的;因此,罪人要得到拯救没有别的办法,除非是有人担当他们因罪而当受的惩罚,作出完全的补赎。
遁词5:一个属血气的人很容易认为:所有的警告和宣判都是以忧伤、信心和悔改为条件而定的。
回答:在圣经中完全没有这样说;它们是绝对无条件的。假如有人说,这样的威胁确实在圣经中出现过,比如尼尼微城就是一个例子,我的回答如下:
(1)仅仅提供一个例子,而且当时的处境表明,这个威胁本身就包含一个条件,由此并不能够得出结论说,所有的威胁和宣判都是条件性的。(2)如果上帝基于人外在的悔改,暂时延迟对人现世的审判,这并没有构成罪的消除或赦免,更没有使人摆脱永世的审判。(3)如果说忧伤、信心和悔改是条件,那么,所说的当然是真正的忧伤、信心和悔改;也就是说,这样的信心和悔改是上帝所悦纳的,并不是人所提议的以人自身的意见为基础,与上帝的圣言抵触的信心和悔改。然而,在行使真信心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要有一位中保来补赎人的罪,因为人是借信心来接受他的。再者,信基督是真归正必不可少的成分,这样的信心所产生的才是出死入生,从世界和自我转向上帝的内在改变,由此而使信徒在其一切活动中都显明出属灵的生命来。假如上帝借着——而不是因为——这样的信心和悔改消除人的罪,这是因为他的公义已经借着中保耶稣基督而得到了满足,基督所付出的赎价是人借着信心而领受的。人与这一赎价有份,就在归正的过程中显明出来。所以,我们在圣经中从来没有读到上帝消除人的罪和惩罚是因为人本身的配得、信心和悔改,而是借着信心或悔改,始终都是这样。所以,咒诅、死亡和沉沦的警告绝不是条件性的,而是肯定无疑,毫不改变的。
惩罚必须担当,或者是自己亲自担当,或者是由一位中保来担当,二者必择其一。一个人若不接受中保所做出的赔偿,就必须自己来承担罪责,这是永远不变的。这样的人必然经历外在的和自然的愁苦,历史性的信心、暂时性的信心和外表上的归正,都不会使他免除这样的惩罚。假如有人因此就说,既然由中保赔付,罪人就不再亲自赔付,那么,上帝的警告仍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性的,我对此的回答是:上帝的警告仍然是绝对的、不变的。警告是与罪有关的,而罪就这样受到了惩罚,律法的要求已经得到了满足,虽然这一切都是借着一位中保成就的。因为中保与罪人具有一样的属性,就这一方面而言,罪人和付出赔偿的中保是一回事。所以,使徒证实说:“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罗3:21-22)
第三,由中保要完成他的工作来看,很显然,赔偿是需要的。这就表明满足上帝的公义是绝对必需的。
(1)圣经证实说,要使罪人得救,就要求由一位中保作出赔偿,这是上帝所喜悦的。“原来那为万物所属、为万物所本的,要领许多的儿子进荣耀里去,使救他们的元帅因受苦难得以完全,本是合宜的。”(来2:10)假如并没有一位中保受苦,上帝就饶恕人的罪,并使罪人得救,对于上帝而言,他这样做并不是合适的。我们认为上帝可以这样做就更不合适了。因此,补赎是必不可少的。
(2)上帝差派中保,显明了上帝那非凡的不可测度的大爱。“上帝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约3:16)。假如这并不需要,用不着补赎,罪人就可以得救,那么,上帝让圣洁的耶稣如此受苦受死,不仅不是爱的行动,反倒是非常残酷的事了。这种爱是如此地伟大,显然,补赎是绝对必需的。
(3)圣经上清楚地说,因着中保耶稣基督,我们被称为上帝的义。“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罗3:25)此处所宣告的既不是上帝的权柄,也不是上帝的正义,使他有权力这样行,此处所宣告的是上帝的公义,上帝的公义就是以这种方式得到满足的。
(4)假如我们思考一番,从亚当以来,所有预言、礼仪、应许、愿望和期盼的中心是什么,有谁还会认为这一切不过是借口,并不是真正的需要呢?难道这一切还没有证明补赎的绝对必需性,没有补赎,既不会有罪得赦免,也不会有罪人的得救吗?
异议1:怜悯和报复性正义这两个属性是彼此抵触的,因此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位上帝身上。既然怜悯就是上帝的属性,报复性的正义就不可能存在于他的属性之中。
回答:
(1)世上的审判官也会替我回答这个问题。他们可能是极其有怜悯心的,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在惩罚恶人的时候秉公执法。
(2)怜悯和愤怒同时存在于上帝身上,这是贯穿整个圣经的教导,这也得到了人们日常经验的证实。人在平常施行审判的时候,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困境,但仍然照常施行审判。但是,怜悯与愤怒这两种属性也是彼此对立的,正如怜悯和报复性的正义是彼此对立的一样,而愤怒就是由报复性的正义发出的。
(3)就所涉及的客体而言,确实有不同之处,然而在上帝的属性中,这种不同之处并不存在。上帝的属性本来就是怜悯的,也是正义的。这在创世之前就是如此,那时候并没有任何客体,上帝的这些属性可以在其上显明出来。然而,在创世之后,就有了各式各样的客体,一种是有罪的人,另外就是在中保里被恩待的人,上帝的属性向罪人显明为公义,而同样的属性则以怜悯的形式向恩约的参与者显明。但是,这种怜悯之所以向人显明既不是因为人生愁苦的缘故,甚至也不是因为基督补赎的缘故。这些都不过是工具而已,是这种怜悯施行在恩约的参与者身上的先决条件。然而,它们并不是上帝施行怜悯的原因;上帝向人们施行怜悯,唯一的原因就是他自己,并没有超乎他或先于他的原因。上帝因他自己的智慧,不受任何的强迫,在方式上既不是反复无常,也不是因为非做不可,而是因为其属性的必然结果,就在他自己所定的时间,以他自己所定的方式和程度,向那些不敬虔的人根据其邪恶的程度而施行审判,向那些他在基督里的选民施行怜悯。“如此看来,上帝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罗9:18)
异议2:人可以赦免别人的债务,饶恕别人得罪自己的事,难道上帝不能像人一样,无需补赎就放弃他的正义吗?假如能够这样的话,上帝也可以无需补赎就饶恕人的罪。
回答:
(1)上帝赐给人法则,人就必须以此法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人不能基于人的责任而来决定上帝的行为。“我的意念非同你们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们的道路。”(赛55:8)
(2)另外,审判和正义并不是一回事。审判是与权柄的行使有关,而正义则是一种德行。在许多场合下,每个人都可以放弃自己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但是绝不能放弃正义这种美德。政府绝不可以发给臣民执照,许可他们犯罪。
(3)审判官绝不可以放弃正义,否则他就犯下了不公不正之罪。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把上帝视为受害方,上帝是天地之间至高无上的审判者。上帝和人并不处于同一层次。
异议3:假如确如圣经所说,罪是基于恩典而被赦免的,那么,补赎就是不必要的,因为补赎和赦免是彼此对立的。有一方,就会排除另一方。
回答:我们已经说明,由中保作出补赎和罪得赦免是彼此和谐的。对于人而言,只有恩典和赦免。人自己并没有贡献什么,因为他是愁苦的、可憎的、无能的。然而,上帝根据他自己主权的美意拣选了一些人;计划、设定并差派中保;把中保的功德归算在他的选民身上;从而饶恕、免除他们的罪。人是以这种方式得到赦罪的。就这位中保而言,他却作出了完全的补赎。所以,使徒保罗把补赎与恩典联系在一起,说:“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耶稣基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3:24)
异议4:既然上帝已经把基督作为恩惠的礼物赐下,选民在此之前,就已经蒙爱,就已经被接纳,所以,补赎是不需要的。
回答:上帝已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弗1:4)。上帝已经用慈爱爱他们,所以上帝就设定了一位中保,通过他的补赎,使他能够除去选民身上他所恨恶的罪。罪会拦阻上帝以他所喜乐的爱与罪人联合,也会拦阻上帝对他们的祝福。上帝为他们差派下一位中保,就是因为他爱他们,就是因为只有如此,他们才能永远地享受与上帝同在的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