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2理所当然的侍奉

4.罪的败坏与丧失上帝的形象有关

人所承受的败坏包括丧失上帝的形象和犯罪的倾向。

首先我们来考察“丧失上帝的形象”。人没有上帝的形象,并不仅仅是因为否定,也不是因为缺乏原义,而是因为丧失了从前本有的一种倾向。所有的人都在亚当里犯了罪,被剥夺了上帝的形象,因此,每个人生来就缺乏属灵的亮光、爱心、真理、生命和圣洁。

人身上缺乏荣耀和圣洁。“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3:23);“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罗7:18);“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他们心地昏昧,与上帝所赐的生命隔绝了”(弗4:18)。

其次,在重生的时候,上帝的形象得以恢复,这一事实也证实人丧失了上帝的形象。凡是所恢复的,就是曾经失丧的,凡是给予的,就是原来不曾有的。“穿上了新人,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又要将你们的心志改换一新,并且穿上新人,这新人是照着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弗4:23-24)。

这种承受的败坏还包括“犯罪的倾向”。原罪所包含的不仅有原义的缺乏,也包括另外一种与原义相反的倾向。疾病所包括的不仅仅是健康和正常的血液循环的缺乏,还有身体和活动方面的不舒适,在属灵的领域中也是这样。

因此,原罪也被称为“旧人”(罗6:6),“肉身”(约3:6),“罪”(罗7:11),“犯罪的律”(罗7:23),“贪心”(罗7:7),“情欲”(加5:17),“不洁”(西3:5),“污秽”(雅1:21)和“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林后7:1)。

所有从亚当生出的人,身上都有这种原罪,在他们一受孕的时候就有了。这是毫无例外的,即使马利亚也不例外。上帝的孩子虽然已经重生了,但他们在今生的重生并没有达到完美的境地,诸多的败坏仍然残存在他们的身上。

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因着亚当的堕落,从一开始受孕和出生的时候,就有犯罪的倾向和败坏的性情,一进入这世界的时候就有罪呢?

回答: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对此是完全否定的。小孩子在没有模仿坏的榜样,没有任何学习之前,身上就有败坏的表现。索西努派和重洗派人士对此也都承认,但他们轻轻化解,说确实有些东西存在,但这些“东西”并不是罪。阿米念派对原罪极力低估,偏向否定原罪。然而,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断然无疑的肯定。

所有的人从受孕时刻起,就处在衰退的败坏状态中,这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圣经中有很多经文,清楚地表达了这一真理,虽然方式各异。

(1)“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显然,此处大卫所指的并不是他母亲的罪,不管是在原文中,还是在我们的译本中,都是同样清楚的。大卫所指的是他自己:“我是”。他自己谦卑在上帝的面前,承认自己的罪。然而,为了认清这一犯罪的性质和严重性,更加使自己谦卑下来,他定睛在这一罪性的本源上,承认他的犯罪并不是偶然性的行动,而是源自他内心中的邪恶。他承认,这种邪恶从他受孕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因此他生来就倾向于犯这种罪。他承认,从这种邪恶所发出的只有污秽,因此,他在本质和行为上都是可憎的。他和其他所有人一样,其他所有人也和他一样。他们都有同样的本源,都是处在同样的罪境之中。因此,每个人对自己都得说同样的话。

(2)另外还有一些经文,所证明的都是:人在进入这个世界的时候都是带着罪的,其他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谁能使洁净之物出于污秽之中呢?无论谁也不能”(伯14:4);“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约3:6)。亚当是有罪的,因此他所生的孩子不会有上帝的样式,而是有他自己的样式(创5:3)。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任何原因都不会生出比自身还优越的结果来。所以,罪人所生的就是罪人:“坏树不能结好果子。”(太7:18)

(3)以下的经文显明,人在小时候就在意念和行为上充满了邪恶,这也证实了人的原罪。“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6:5);“人从小时心里怀着恶念”(创8:21)。这样的恶念清楚地证明泉源也是败坏的(雅3:11)。

(4)这也得到了使徒的证实:“—–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所运行的邪灵。”(弗2:3)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所有的人都是可怒之子,生来就是如此。他们之所以是可怒之子,并不仅仅是由于他们的恶行,而是在犯罪之前他们就已经是上帝震怒的对象了。人的性情一旦显明出来,就是上帝之震怒的对象,也是上帝之震怒的原因。既然他们都有这样的性情,他们就都是可怒之子。当然,人之所以被称为上帝震怒的对象,唯独是因着罪的缘故。所以,人生来就是有罪的,都在亚当里犯了罪,本身也有犯罪的倾向。

第二,经验教导我们,人生来就是败坏的。甚至在小孩子能够运用智力之前,当他们无法如愿的时候,我们也能清楚地发现在他们身上所表现出来的虚谎和愤怒。在他们不明白语言之前,在人还没有教导他们何为仇恨之前,他们也会表现出仇恨来。当其他人受到责备或责罚的时候,小孩子就很高兴,甚至会用大笑把他们的喜乐表现出来。人都会承认这一现象,因为这是无法否认的,这样的事情确实存在,我说这就是罪(罗7:7-8)。他们也是有理性的受造物,也是在律法之下,这律法是禁止愤怒和仇恨的。另外,即使一个小孩子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从来没有见到过坏的榜样,这个小孩子仍然会自发地犯各种罪,这都是经验所证明了的。

第三,众所周知,有的小孩子在还没有出生之前就死了。然而,死是对罪的审判,这在《罗马书》第5章12节中得到了证实,我们也在上面作过证明。所以,肯定无疑的是,小孩子也是有罪的。

第四,小孩子也需要基督,没有基督就没有救恩,这一事实也证实了人的原罪。需要救主的人,必定都是有罪的人,这对小孩子来说也是如此。割礼就是一个清楚的证据,因为割礼所表明的就是罪身的除去(西2:11)。重生的必要性也证实了原罪的存在,因为假如第一次出生是完全的,就不需要第二次的出生了。然而,假如要得救的话,这第二次的出生就是必不可少的(约3:5)。

异议1:所有的罪都是在人有意识,并且其自由意志也认同的时候犯的。原罪并不是人有意识地犯的,也未经过人意志的同意。所以,不能视为罪。

回答:所有的罪都是有意识地犯的,并且是经过人的意志的赞同,这种说法并不正确。这种观念不仅超出圣经范围,也是违背圣经的。违背一个人的意志做事是一回事,而未经人有意识的同意却犯罪,则是另外一回事。其实,亚当初次犯罪的时候人性是完全默许的。

异议2:在《哥林多前书》第7章14节中说:“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因此,小孩子是没有原罪的。

回答:这节经文明确地宣布,所有的小孩子都是不洁净的,因此,都是有原罪的。然而,这节经文也说,参与圣约的会员,他们的孩子是圣洁的。这种圣洁并不是上帝的形象所具有的圣洁,而是与其他孩子分别开来的圣洁,他们被纳入教会之中,参与恩典之约,因此应当把他们视为是这一恩约的真成员,除非是有相反的东西显明出来。[1]在《以西结书》第16章21节中,上帝称他们是“我的儿女”。

异议3:孩子是没有什么恶意的,他们连左右手都无法分辨(拿4:11)。他们是无辜的(诗106:38),他们也没有做什么善恶之事(罗9:11)。那位生来就瞎眼的人之所以眼瞎,既不是因为他自己的罪,也不是因为他父母的罪(约9:3)。

回答:这些经文所指的是罪行,并不是指人的罪性。罪性在人一出生的时候就显明出来。不管是那位生来瞎眼的人,还是他的父母,都不是无罪的,也不是完全圣洁的。主耶稣基督的本意也不是让人推出这样的结论,他想说明的是,他们并不比别人更有罪,他之所以生来就瞎眼,也不是因为这个缘故。

5.原罪从亚当传递到他后裔的身上

迄今为止,我们在原罪方面已经探讨了罪的归算和人所承受的败坏。这就引出以下的问题:原罪是如何从亚当传递到他的后裔身上的呢?前面我们已经考察了罪愆之归算的方式,因此所遗留的问题就是证明人生来就有的败坏是如何承受的。有人会想,这不可能是通过身体发生的,因为身体并不是罪的真正对象。同时,也不可能是借着灵魂发生的,因为灵魂是上帝造的,本是好的。另外,也不可能是借着身体和灵魂二者发生的,因此也不是借着生殖而传递的。既然灵魂并不是生出来的,对于部分不适用的,对于整体也不适用,罪的传递显然不是以生殖这种方式发生的。我的回答是:首先,既然圣经和经验都已经如此清晰地证实事情确实如此,为什么我们还需要知道原罪是如何传递的呢?愚人所问的问题,超过许多智者所能回答的。告诉我,由各个部分组成的身体是如何形成的;灵魂是如何与身体联合的;如何用舌头发出声音就能使人明白抽象的概念;为什么潮起潮落都有固定的时间?你会回答说,我不晓得,你无法知道到底是“为什么”,也不明白是“如何”这样的。如果某件事情能够有形有体地得到证实,但却无法理解,我们就愚蠢地加以否定吗?对于原罪也是如此。

第二,上帝既不是,也绝不会是罪的作者,这是肯定无疑的。另外,灵魂不是生出的,而是由上帝创造的,这也是肯定无疑的。

第三,这个问题之所以变得模糊难解,往往是因为把灵魂和身体的生成截然分开的缘故,仿佛上帝是在身体之外创造了灵魂,使灵魂在身体的外面存在了一段时间,随后又造了身体,并把灵魂与身体联系在一起一样。上帝借其合作性的护理,是人的生成的动力因,他使灵魂与身体一同出现,所以,灵魂并没有在身体之外存在了一段时间。从灵魂出现的那一刹那起,一个人就存在了,这个人是一个在亚当里有背约之罪的人。由此看来,罪的归算如何传递到亚当的后裔身上,是很清楚的。

第四,在与身体一同生成的过程中,灵魂有着灵魂的本质,因而是很好的,并没有罪。然而,从人体成形的那一刹那起,当灵魂与身体合一并存的时候,就不比父母的灵魂更高尚了,也缺乏上帝的形象。人既然已经丢弃了上帝的形象,上帝也没有责任予以恢复。所以,在《创世记》第5章3节写道,“亚当—–生了一个儿子,形像样式和自己相似”,因此,并不是按着上帝的形象。

第五,人现在既有背约之罪,按他的灵魂而言,也没有上帝的形象,而身体(影响灵魂,与之同体)也因着出生而处于邪情私欲之中,如此之人处在与上帝隔绝的状态中。因此,人常常有心灵的空虚,对自己感到不满,总是觉得一无所成,痛苦愁烦,总是在渴望什么,没有平安,做什么都没有目的。他充满各样的想望,但他所渴慕的并不是上帝,因为他已经与上帝隔绝;他的欲望无边无际,什么东西有利可图,他就盯住不放。随着人的成长和发展,这样的处境使人生发各种各样的贪欲。这些贪欲又大量地酿成自恋之情,忧伤,愤怒,仇恨,嫉妒,执着于各种错误的目标,没有任何的限制。就是这样,一个人生出另一个人,有着同样的邪情私欲,一个罪人接着一个罪人;亚当的罪就这样传递到他后裔的身上。

6.本罪

原罪生出各种各样的“本罪”。这在《雅各书》第1章14至15节得到证实:“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既然私欲牵引人、怂恿人,造成犯罪,私欲本身当然也是罪了。不是罪的东西就不能生出罪来。使徒保罗也清楚地称贪婪为罪(罗7:7)。当人说贪婪造成犯罪的时候,所指的乃是本罪。

本罪就是不义,就是在心中或外部行为上偏离上帝的律法,或者是疏忽性的犯罪,或者是积极性的干犯。这罪有各种不同的种类。

首先,有违背第一块法版的罪,这块法版所要求的是对上帝的爱,还有违背第二块法版的罪,这块法版所要求的是对邻舍的爱。

第二,有忽略性的犯罪,也有积极性的干犯。假如不遵行诫命所吩咐的事,就是忽略性的犯罪。虽然许多人对于这种犯罪既不留心,也不以为然,但这种犯罪仍是大罪,因为这种罪是由于人对上帝的旨意不乐意遵行而导致的。不管是疏忽性的,还是积极性的,使徒都称之为罪。“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要特别注意在《马太福音》第25章42节至43节中所记载的那些疏忽性的犯罪,这些罪使得人被定罪,往永刑里去。人如果做上帝的诫命所禁止行的事,或者虽然行的是善事,但却以恶的方式或不良的动机行的,都属于积极性的犯罪。“犯罪的是属魔鬼。”(约一3:8)

第三,有些罪是犯在:

(1)意念中,这是躲藏不过上帝鉴察万有的眼睛的,也是上帝所恨恶的:“图谋恶计的心”(箴6:18);

(2)话语上,“我又告诉你们:凡人所说的闲话,当审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来”(太12:36);

(3)行为上,“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太7:23);

(4)姿态上,或是眼神,或是手势,或是面色,或是用脚,“无赖的恶徒—–用眼传神,用脚示意,用指点划”(箴6:12-13)。

在意念上所犯的罪是数量最多的;然而,行为上所犯的罪则更严重,因为不仅在意念上犯罪,而且还行了出来,在罪的严重性上是加倍的。行为上的罪是经过更多的预谋的,而且对他人也造成了危害。

第四,有些犯罪是因为任意妄为,有些犯罪是出于无知。“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必少受责打。”(路12:47-48)从某个方面来说,所有的犯罪都是在无知中犯下的,因为没有人——除非他是个魔鬼——明知是罪还故意去犯,之所以如此行都是出于各样的借口,或是出于需要,或是因为诚实,或是为了利益,或是因为喜欢。我们此处所说的无知是指罪人的蒙昧和粗心,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有罪不加注意,因为这种漫不经心,就没有想到上帝,没有注意自己的行为。这就是对于所犯的罪既不承认,也不懊悔的原因。然而,无知并不是借口。对于当知道的事,罪人应当知道,在许多情况下,他对于特定的罪也当知晓。但是,由于无知所造成的情欲的催逼,他们就降服于自己的私欲之下。“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愿你赦免我隐而未现的过错”(诗19:12);“他们若知道,就不把荣耀的主钉死在十字架上了”(林前2:8)。“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时候而作的”(提前1:13)——否则这就是干犯圣灵的罪了。所有的异端都是如此。

涉及有意识的犯罪,罪恶的程度也不相同,这要依据自然或圣经对罪人的光照程度而定。上帝显明他的同在和全知,拦阻、警告想要犯罪的人。然而,他对此置之不顾,仍然继续犯罪,这样的犯罪就是极其严重的了。

第五,还有隐秘的罪,这种罪是在自己一个人的时候,或者很少几个人在场的时候犯的。还有公然犯罪的,是指当很多人在场的时候犯罪。“你在暗中行这事,我却要在以色列人面前、日光之下报应你。”(撒下12:12)

7.罪对恶人的辖制

有些罪对人是有辖制性的,有些罪是因为软弱而犯的。只有还未归正的人才处于罪的辖制之下。

首先,若不是藉着信心与基督联合,就会受到罪的辖制。一个人没有基督,就没有上帝(弗2:12),“死在过犯罪恶之中”。

第二,如果内心没有对罪的抵挡,罪就成了辖制性的力量。而内心对罪的抵挡,则是源于在基督里与上帝的联合。假如不是发自真信心、爱心、敬畏和顺服,也就不是来自圣灵的。“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罗8:13)属血气的人受到良知的光照,或者因为爱好自然的德行,因而能够做到有节制,抵挡某种罪。有人略略晓得这种自然德行,确实内心渴慕,尽管他们并不知道属灵的含义,也不明白上帝所要求的界限。这种对自然德行的渴慕也许是处于害怕受到惩罚的缘故,也许是因为担心丧失体面,受到羞辱,或者是因为教养和习惯的缘故。这一切所导致的就是那种属乎自然的道德高尚的生活。那些不晓得其他德行的人,认为这就是敬虔。因此就得出这样的幻想,一个人能够使自己归正。然而,那种发自内心的对罪的抵挡,只有从上面所提到与上帝的联合和恩典中的长进才能发出。这种对罪的抵挡会约束他们不犯罪,然而这在属血气的人身上是找不到的。因此,他们并没有内在的高尚生活的动机,他们的一切行为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他们仍然处于罪的辖制之下。

第三,假如一个人的心中丝毫不愿意与上帝和基督的生命联合,对于这种生命的联合一无所知,不渴慕也不寻求这种联合,那么,罪对他就有辖制的力量。既然不以这种联合为喜乐和满足,那么,他们就与世界和罪联合。在上帝和基督之外的一切生命,也许从属血气的角度来看,温文尔雅,敬虔度日,但无非是罪而已。从这样的情怀所发出的就是贪婪、色欲、野心和罪恶的思想,其罪恶的程度要依人的心理、嗜好、习惯和机会而定。“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罗8:5);“人若爱世界,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约一2:15)。

第四,当各样的邪情私欲爆发的时候,当人持续犯罪的时候,当人甘心乐意、竭尽所能地降服于自己的私欲之下的时候,假如上面所提及的自然性的动机也无法拦阻人犯罪的时候,他就是处于罪的权势之下。使徒彼得称此为“同奔那放荡无度的路”(彼前4:4)。请考察以下的经文:“良心既然丧尽,就放纵私欲,贪行种种的污秽”(弗4:19);“祸哉!那些以虚假之细绳牵罪孽的人,他们又像以套绳拉罪恶”(赛5:18);“又使他们—–卖了自己,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王下17:17);“—–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罗6:19)

第五,假如一个人对那些真正敬虔的人——显明自己既不属于这个世界,也不处于罪的权势之下,而是在基督里与上帝联合,行走在光明中的人——发自内心地抵挡,这样的人就是处于罪的权势的辖制之下。属血气的人所喜欢的是属血气的德行,这是与他们自己的本性一致的。即使一具尸体比另外的尸体更漂亮,但仍然不过是尸体罢了。然而,当重生之人不仅敬虔度日,而且在他们的话语中也发出他们的光来的时候(这光不仅是他们的德行,也是他们比其他人卓越的基础和本质),就有人心中立即生厌,尤其是那些暂时信主的人更是对此耿耿于怀,还有那些所谓的有教养的人,也是大为反感。这在圣经上说得非常清楚:“凡作恶的便恨光,并不来就光,恐怕他的行为受责备”(约3:20);“你们若属世界,世界必爱属自己的;只因你们不属世界,乃是我从世界中拣选了你们,所以世界就恨你们”(约15:19)。这种仇恨和内心的抵挡,所显明的就是罪的权势对人的辖制,因为它揭示了光明与黑暗、生命与死亡之间的对立。通过我们以上所讲述的五个方面,没有归正的人可以以此来省察自己,从而晓得他们仍然没有归正。这些方面也可以帮助那些已经归正的人认识自己,使罪的权势不再对他们有辖制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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