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提摩太前书-斯托得
2、传道人(五17~25)
使徒保罗说完如何照顾寡妇之后,接着谈到如何对待传道人。保罗在前面已清楚声明,作牧养领导的工作,就是作“善工”(三1);另外,他又说明了作传道人的资格(三2及下),现在,他继续谈到有关他们的薪酬、纪律及按立,这几个问题。这段经文,给那些负责教会牧者事宜的监督及其它领袖,许多实际的指引。
17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10因为经上说:“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又说:“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19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20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引我在神和基督耶稣并蒙拣选的天使面前嘱咐你: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成见,行事也不可有偏心。22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不要在别人的罪上有分,要保守自己清洁。25因你胃口不清,屡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点酒。24有些人的罪是明显的,如同先到审判案前,有些人的罪是随后跟了去的。25这样,善行也有明显的,那不明显的,也不能隐藏。
加尔文写到有关这段经文,特别是第17节时,他说:“从这段经文,我们可以看出,当时起码有两种传道人。”他的意思是,有一种是负责一般性的牧养及行政工作(即那些管理教会的人),另一种是特别蒙召去作教导(即那些传道教导的人)。我们所熟知的,改革宗教会在“管理的长老”及“教导的长老”之间所作的分别,就是源自第17节。
但,不是所有的解经家都认为,保罗是在具体区别两种长老。因为保罗并没有清楚说明,因此经常引起争议。根据第三章,所有的传道人都应该能够教导(三2),也能够看顾神的教会(三5),因此,第1节中的副词尤其是(malista),其目的不是要区别教导者及管理者,而是要说明他们是一类人,或是为了给读者更多有关他们的资料。因此,这一节可以这样翻译:“那些管理教会的长老,亦即,那些作教导的—–。”
在这一段经文中(17~25节),保罗教导提摩太,如何在薪酬、纪律,及委任三方面对待传道人。从这段经文中,我们可以找到五个引导提摩太的原则;这些原则也可以帮助我们,如何对待那些我们要向他们负责的人。
a.欣赏(五17~18)
有时候我们会这样说,或是这样想,基督徒工人只需要大牧者的欣赏,并不需要世上领袖的赞赏。但保罗的看法不同。因为人有时候是会感到沮丧的,需要别人的肯定。因此,那些在工作上表现得好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第17节)。保罗心目中的“敬奉”是什么呢?从第18节保罗所引用的经文看,保罗所想的,显然是包括一份足够的薪酬;此外,BAGD也提供过一个例子,说明timē(“敬奉”)这个字是指“医生的报酬”,但是,保罗在这里所说的,不大可能单指薪金,更不可能是指这些长老应该要得“双倍的报酬”(REB)。如果是的话,他是指比那登记在册的寡妇多一倍?还是比另外一种传道人多一倍?或是比他所得的数目多一倍?这里的“双倍”,应该是指timē的双重意思,亦即,那些劳苦的长老应该受到尊重,也应该得到薪酬,应该同时得到敬重及酬金。
牧养是一个有给职,保罗从来没有质疑过这事实。在旧约时代,祭司是接受资助的,以致他们可以“专心遵守耶和华的律法”,同样的,在新约时代,牧师也应该被供养,以致他们可以专心去作传福音的事工。没错,保罗坚持要藉着织帐棚供养自己,但他也清楚的解释,他是特殊情况,他这样做有特别的原因。在别处,他强烈维护施教者的权利,认为他们应该接受经济支持。
在这里,就如在林前九9及14一样,使徒保罗为他所说的提供了圣经的根据;他所提出的圣经基础是两节经文。第一节出自申二十五4:“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他的嘴。”(第18·节)这项论点是:如果神关心劳力的动物,要他们得到充足的喂养,他岂不是更加关心为教会工作的人吗?保罗跟着引用了第二句经文:“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第18节下)虽然他没有说明,这句话是出自耶稣的口,但耶稣在差遣七十人出去为他作工时(路十7),的确说了这句话。解经家很难相信,保罗竟然把耶稣的话当“圣经”;因此有些人认为,“经上说”只是指两段经文中的第一段。但是,我认为比较自然的看法,应该包括前后两句经文。此外,还有一个可能就是,路加福音一一起码是早期的草稿——在保罗写提摩太前书之前已经出版了,因此保罗把它看作是“圣经”的一部分。
以上两段经文,对传道人来说都不太顺耳,因为前者将他们比作在踹谷的牛,而后者则将他们比作在农场工作的工人。但是,保罗借用这些例子的目的,并不是要贬低牧职,而是要强调,牧养工作是非常辛苦的,而殷勤作工的人,应该得到奖赏。没错,传导人不应该是“一个贪爱钱财的人”(三3),而且,第17及18节也绝不是鼓励传道人贪心。但这两节经文却说明:好的工作表现应该得到赞赏,而赞赏的方式可以是实质上的金钱回馈。
b.公允(五19–20)
保罗论述完那些好的、值得褒扬的牧者后,现在接着谈那些坏的、应该被责备的牧人。他提出我们称为“冤情”的“投诉程序”,因为他跟着要说的,是这样一个情况:有人向提摩太投诉,控告一位长老。保罗给提摩太两项相关的指引。第一项,是当一位长老被指控时,提摩太应该怎样作(第19节);第二项,是当一位长老的罪行被证实时,提摩太应该怎样处置他(第20节)。
第一,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人见证就不要收(第19节),也就是说,任何控诉都要经一些人证实。在旧约,必定要有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以定案,当案件牵涉要将人治死时,就更需要几个见证人。新约时代也应用同样的原则,尤其是当基督徒领袖被控诉时,更是如此。诚然,不单是证明一项控诉时,需要两三个人作证;就是当一项控诉被呈交时,也需要有两三个人作证,呈子才会被受理。
这实际的规条是必须的,为了要保护担任牧职的领袖,因为他们很容易受到别人的毁谤。加尔文写道:“没有人比敬虔的教师更容易受到毁谤及羞辱。”他们可能殷勤地工作、正确地履行职责,但“他们从来不能避过极多的指责”,因为福音的仇敌往往在福音使者身上报复。一个抹黑的行动可以完全摧毁一个传道者的事奉。因此,保罗给提摩太的第一个忠告是,他一定不要听那些论断领袖的闲话,甚至不应该理会一项只由一个人提出的严重控诉。每项控诉都必须由好几个负责任的人提出,才会受理。谨守这项圣经原则,可以叫那些恶毒的、说三道四的人住口,也可以保护许多牧者,免于不公允的批评及不需要的痛苦。
第二,如果一项对长老的控诉,不但经两三个见证人证实,而且是“证据确凿”(JBP);又如果(经文有这含义)那些牵涉在内的牧者,虽然私下已经受到责备,仍然不肯悔改,并且“坚持继续犯罪”(RSV用的是现在式),那么,公开的对质,以及对质所带来的悲痛及公愤,便无法避免了。那些犯错的人,他们要在众人面前被责备,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第20节),可是,虽然这种公开的责备,可以有效防止类似事情再发生,但必须到最后才采用。一条安全的原则是:私人的罪应该私下解决,只有关乎公众的罪才应该公开处理。将私下的事公开,不但不正确,也没有需要;除非所有的办法都试过了,才可采此作法。
所以,第19及20节是连在一起的。提摩太不应该理会毫无根据的控诉,但是,他也不应该不去认真处理严重的情况。在纪律方面,他必须要非常公正,按照不同的情况行事,“判断控诉时要谨慎;责备时要果敢”。
c.不偏心(五21)
现在,保罗用最严厉的词句,向提摩太提出另一项嘱咐。他不但以他使徒的权柄说这话(“我—–嘱咐你”),更结合天上的权柄,即那位“将来审判活人死人”的神来支持他。他在神(也就是那位“不偏待人”的神),以及耶稣基督(就是那位“将来要审判地上所有法官的审判者”)面前;并且在蒙拣选的天使(即那些忠心而非堕落的天使)面前,嘱咐提摩太。
他这嘱咐是什么呢?即要遵守这些话,也就是他在第17至20节已经说过,那些关乎如何对待长老的原则。提摩太要以绝对公平、没有丝毫不公允的态度,推行这些原则。保罗在这里用两句反面的话,强调这种态度的重要性。第一是不可存成见,字面意思是“不可有任何预设的判断”(prokrima),也就是,不要逮下判断,说那人有罪或无罪。第二个反面的吩咐是:行事也不可偏心(第21节),在一个主教、监督,或其它基督徒领袖的事奉中,最严重的一种罪是偏私,而最重要的美德之一是不偏心。然而,很不幸的,教会历史却充满了显而易见的偏私:教会的权贵将特别的好处给与自己的亲戚(袒护主义);给与跟自己属于同一等级、阶级,或族类的人;给与那些他们喜欢的人,不论这些人是否有适合的恩赐、是否有敬虔的生命;给与那些他们无论为了什么原因(包括贿赂),而亏欠于他们的人。
d.谨慎(五22~23)
事情未考虑清楚就作出不成熟的决定,应该小心谨慎却匆忙急躁,这是人很容易犯的毛病。虽然犹疑不决,也是另外一种缺点,但作领袖的,最好在判断及作决定时花些时间,免得草率行事后追悔不已。因此保罗嘱咐提摩太,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第22节上)。或是,我们所熟悉的AV翻译是:“不要突然逮住某人。”保罗指的究竟是什么呢?“突然逮住”某人,乍听之下,好像是逮捕一个刑事犯。但基督徒领袖并不是警察啊!这里也不是指坚信礼,因为在一个人受浸后按手在他身上这事,只在使徒行传中出现过两三次,因此这种按手之礼只属于特定及不寻常的情况,并不是常规。有些解经家认为,保罗指的是,在公开的场合中,赦免一个曾经犯错、愿意悔改的人,以致他能够按照第20节所说,在被公开责备后,重新回到基督徒的群体去。写NEB旁注的韦德在这几节中,寻索到一个“全部程序”的大纲,”即控诉(第19节)、定罪及判刑(第20节)、悔改及和解(第21节)。当然,优西比乌曾经提到,借着按手之礼,叫悔改的人重返基督徒群体,是教会一项“古旧的习惯”,但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在新约时代也是这样。费依认为,整段经文都在讨论如何惩治假师傅,因此他觉得在第22节,保罗是在提供一些“指引”,让提摩太知道如何去“撤换他们”。
但,保罗更可能是指按立的问题,因为教牧书信中曾经有两次清楚的记载,牧师是透过按手之礼被按立的。按立之礼有两个作用:一是辨认那些领受祷告的人;二是公开差遣他们,进入神呼召他们进入的事奉去。从这段经文的上下文看来,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在第20节,保罗曾经提及,有时候,教会需要公开责备传道人。为了避免这样一件丑事,最好的方法是在按立前,彻底检视他们的资格。在第三章,使徒保罗详细论述成为传道人的资格,而其中一项是,这人不可以是“初入教的”(第6节);现在,他鼓励提摩太小心应用这些准则,不要急速行事。要不然,如果仓促之间作了错误的决定,因而引起不愉快的事件,那么,提摩太便会在别人的罪上有分,或是说,“被牵连在别人的错事中”(REB),保罗继续说,他反而要保守自己清洁(第22节)。
在第23节,使徒保罗劝提摩太不要照常喝水,而要稍微用点酒,因为他的胃口不清,屡次患病。这一节经文“令解经家感到相当困惑”,”因为这跟前后经文好像没有任何明显的关系。有些人认为,保罗在劝提摩太要“保守自己清洁”时,也提醒他“要保持身体健康”。他可能是非常关心提摩太的健康,要他好好照顾自己,要不然,他孱弱的身体会“影响他的事奉,使他不能有效地履行重大的责任”。
有些人则猜测,第23节是刻意要诠释第22节。保罗的意思是:“要保守自己清洁,但也不要跟随假师傅那种极端的禁欲主义。”(四3)当然,提摩太也不会走到另外一个极端而“因酒滋事”(三3),但在古代的世界,一般认为酒有疗效。史碧克提到,好几个医学权威“以酒为药方”,因为它有“补充精力、预防疾病,及治疗的功能”,对肠胃不消化尤其有效。
e.辨别真伪(五24~25)
在第24及25节,保罗继续强调谨慎的需要,并且提出另一个要避免仓促行事的原因。这原因是:人们真实的一面,往往跟他们给别人的第一个印象不同,真实的他们可能更好或更差,但无论是长处或短处,都要假以时日才会渐渐浮现。因此,要清楚知道一个人是否适合作牧养的工作,时间是不可少的。有些人的罪是明显的。诚然,这些罪明显到一个地步,如同审判案前,或作“比他们先到达法庭”(REB),、此处所指的审判可能是来自神的,或是来自人的。但是,有些人的罪是随后跟了去的(第24节),因为这些罪是后来才显现的。这样(同样地),邪恶既是如此,美善也是一样;善行也有明显的,起码许多的善行是这样,因为是公开作出来的。并且,就是那些当时不明显的,也不能永远隐藏(第25节)。
因此,提摩太需要有辨别的能力。这是冰山的原则,就是说,一个人的十分之九都是隐藏的,是别人看不见的。因为这缘故,提摩太需要给自己足够的时间,让他可以对人的品格有正确的评估。一些外表突出、有吸引力的人,往往有隐藏的弱点;而一些外貌平平无奇的人,却往往有潜藏的优点。提摩太必须要学习辨别,可见的和不可见的、表面的和深层的、外表的和真实的。
保罗在这一章提到,基督徒领袖在与他们需看管的人相处时,需要有五种特性,包括:欣赏(对于卓越的成就表示肯定)、公允(不随便听信没有根据的控诉)、不偏心(避免所有的偏私)、谨慎(不急速作决定),及有辨别的能力(不单看外表,更看内心)。如果一个领袖能谨守这些原则,便可避免犯错,教会也能够维持和平及爱的气氛,而神的名字也不致受羞辱。
3、奴隶(六1~2)
使徒保罗在前面给了提摩太各种指示,教导他如何对待寡妇及长老,现在,他接着谈第三种人际关系,就是奴隶应该怎样看待主人。
六1凡在轭下作仆人的,当以自己主人配受十分的恭敬,免得神的名和道理被人亵渎。2仆人有信道的主人,不可因为与他是弟兄就轻看他,更要加意服侍他,因为得服侍之益处的,是信道蒙爱的。你要以此教训人、劝勉人。
奴隶制度被形容为一项“畸型的邪恶”,并不是说服侍人是一件低贱的事;不是的,当一个人自愿服侍别人时,他所做的事绝不低贱。相反的,耶稣自己借着为门徒洗脚,表彰了服侍的尊严,他称自己为仆人及奴仆,并且说跟随他的每一个人,都要作“众人的仆人”,奴隶制度之所以低贱人、彻底摧毁一个人的人性尊严,是因为在这制度中,一个人被迫成为另外一个人的财物,他所有的自由都被掠夺了。奴隶有三项特点:他们的身体是别人的财物,因此可以买卖,他们的意志是受别人的权威所控制;他们的劳力是因为别人的逼迫而付出的。
保罗借着一个比喻,指出奴隶的确有这三个特点:他形容奴隶是在轭下作仆人的(第1节),轭是为动物而设的,尤其是牛。当圣经作者用“轭”这个字,形容一种人类经验时,通常他们都是藉此象征一个欺压人的管治。没错,耶稣说他的教导是一个轭,但他马上接着说,他的轭是“容易”负的。
所以,奴隶制度是一种暴君的行为。虽然有一些奴隶的主人很仁慈,因为他们把奴隶当作一种投资,但是,整个制度是对人性尊严的一种否定,也是一个“庞大的癌”,渐渐蚕食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及道德力量。
那么,耶稣或他的门徒为什么没有要求,立刻、全然废除这个可怕的制度呢?可能主要的原因是,奴隶制度在那时已经深植于希腊——罗马社会的结构里。所有富有的人家都有奴隶,而非常有钱的人,甚至有几百个奴隶。他们被视为绝对必要的,尤其是家中的仆人及农场工人;但也有文员、工匠、教师、士兵,及经理。一般相信,在当时的帝国中,有多过五千万名奴隶,包括罗马城中三分之一的居民。因此,要马上瓦解整个奴隶制度,很可能会颠覆整个社会。任何奴隶叛变的迹象,都会被政府以无情的暴力镇压。事实是,像奴隶制度这样“极为可怕的邪恶”,不可能“像古代传奇的那些巨人一样,一下子便被打死”。这些邪恶,在当时的社会已经根深蒂固,所以任何想要拔起它的尝试,都会摇动整个社会的根基。
同时,保罗也阐明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削弱了奴隶制度的观念,最后甚至演变成废除奴隶制度。只是令基督徒引以为憾的是:这制度没有更早废除。这些原则是什么呢?在这封信的开头,保罗就说,“贩卖奴隶者”的行为,是违背神的律法(一10);在早一点先写给以弗所人及歌罗西人的信中,他也说明,奴隶制度是与福音相违的。此外,他也暗示,既然奴隶和奴隶的主人,都同有一位天上的主人,他是不偏袒的,因此他们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所以,他告诉作主人的,要以“正确及公允”的态度对待他们的奴隶,虽然在那个时代,对奴隶来说,并没有“公平”这件事。保罗也写过关于福音如何能够革命性地改变关系,以致奴隶及奴隶的主人可以成为弟兄。诚然,“并不分—–自主的、为奴的,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他们在神面前是平等的,都是神的儿女和后嗣,他们之间并没有分别。在此同时,虽然奴隶在外表上是不自由的,但在基督里,却能享受内心的自由。
在第1及第2节中,提摩太所要教导的奴隶,显然是基督徒及教会成员。但是,这两节其实是有分别的。第2节清楚告诉我们,奴隶的主人是信徒,但第1节所形容的那位,却很可能不是信徒。因此,提摩太需要依不同的情况,调整他的教导。
第一,奴隶当以主人(即使对方不是基督徒)配受十分的尊敬。就是说,他们要以尊敬的态度去对待主人,因为他们看主人是值得尊敬的,不管他们的行为如何,他们也是人。奴隶应该尊敬主人的另外一个原因,也是与宣教有关的原因是:为了神的名和我们的教导(也就是使徒们的教导)。如果奴隶对他们的主人有任何的不敬,他们便损毁神的名及使徒的教导;但是,如果尊敬主人,神的名及使徒的教导便不会被亵渎,反而会被高举(第1节)。
第二,仆人有信道的主人,不可因为与他是弟兄就轻看他(“不可以随意待他”,REB),有些奴隶显然有这种扭曲的想法,他们因为主人是基督徒,就占主人的便宜。今天,在福音机构的基督徒职员,可能也会犯同样的错。反之(“相反的”,JBP、REB),他们更要加意服侍他;因为得服侍之益处的,是信道蒙爱的(第2节上),或是与他们在信和爱中合而为一的(REB,与JBP同),两句“因为”(hoti)的短句是平衡的。奴隶不能因为主人是弟兄,就减少对他们的尊重。反之,因为他们是信徒,是蒙爱的,他们要更用心的服侍他们。那在基督里联系他们的信心、爱心和弟兄之情,不应该是轻忽对方的借口,反而应该是叫他们更加用心服侍的动力。保罗在这段的结尾,这样对提摩太说,你要以此教训人、劝勉人(第2节下)。提摩太要将他由使徒保罗口中所领受的教训,传递给教会。
这些教训是关乎教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它对寡妇、传道人,及奴隶的责任。这三种人有许多方面的不同。他们当中有男有女、有为奴与自主的、年轻与年老的、在家工作与在教会工作的、教会领袖及教会成员。是什么使他们团结一致呢?是“尊重”这个词。教会要“尊重”那些真为寡妇的,并且要照顾她们(第3节)。那些在领导上有美好表现的传道人,配得加倍的“尊重”(第17节)。奴隶要看主人是值得“尊重”的(六1)。
“尊重”这个希腊字,无论是动词(timaō),或是名词(timē),都出现在这三节中。诚然,尊重别人这个责任,是圣经经常强调的。譬如,“务要尊敬众人”(NIV:“向别人表示适切的尊敬”),另外,“恭敬人,要彼此推让”,或是“在尊重别人的事上,要彼此胜过”(RSV)。每个人都值得尊重,即使是外邦的奴隶主人,因为他们是按着神的形像造的。一旦我们明白神在创造之初,赋予人与生俱来的价值,并因此接受人是值得尊重时,所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便会变得丰富和崇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