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提摩太前书-斯托得

五、社会责任(五3~六2)

在提过以弗所教会中的男女老幼(五1~2),以及提摩太应该如何与他们相处后,保罗现在转去讨论另外三个特殊的族群——寡妇、长老,及奴隶——并且训示提摩太,教会对他们应该有什么责任。说到寡妇时,他关心的是,她们被支持的需要,以及她们服侍神的资格(五3~16)。至于长老,他关心的是,他们的待遇、他们如何被设立,以及如何督导他们(五17~25)。至于奴隶,他关心的是,他们服侍的素质,以及他们的主人是否为基督徒这问题(六1~2)。

在每一段,保罗都提到有关他们的事奉,因为这三种人都蒙召去作某种diakonia(服侍);特别是前面两种人,他还加上如何支持他们的训示。再者,这两项关注其实是相连的:服侍是我们所付出的,支持是我们所领受的。这两者之间相互影响是健康的,因为基督徒群体(就像家庭一样)是一个“给予及领受”的团契。

1、寡妇(五3~16)

3要尊敬那真为寡妇的。”若寡妇有儿女,或有孙子、孙女,便叫他们先在自己家中学着行孝,报答亲恩,因为这在神面前是可悦纳的。5那独居无靠真为寡妇的,是仰赖神,昼夜不住地祈求祷告。但那好宴乐的寡妇,正活着的时候也是死的。这些事你要嘱咐她们,叫她们无可指责。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更是如此。

9寡妇记在册子上,必须年纪到六十岁,从来只作一个丈夫的妻子,1又有行善的名声,就如养育儿女,接待远人,洗圣徒的脚,救济遭难的人,竭力行各样善事。”至于年轻的寡妇,就可以辞她,因为她们的情欲发动,违背基督的时候,就想要嫁人。12她们被定罪,是因废弃了当初所许的愿,13并且她们又习惯懒惰,挨家闲游,不但是懒惰,又说长道短,好管闲事,说些不当说的话。4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15因为已经有转去随从撒但的。16信主的妇女,若家中有寡妇,自己就当救济她们,不可累着教会,好使教会能救济那真无倚靠的寡妇。

圣经提到有关寡妇的事并不少,对她们的尊重,也是大部分文化中都看不见的。很多时候,一个结了婚的女人,她的价值和地位完全取决于她的丈夫。一旦丈夫死了,她不单失去配偶,也失去了她的社会地位。但是,在圣经中,寡妇、孤儿及异乡人(那些没有丈夫、父母及家庭的人),却是因为他们本身的价值而受到尊重;圣经还说,他们应该得到特别的尊重、保护及照顾。在整本圣经里面,许多地方都提到,要为他们争取公义和爱护。神被称为是“孤儿的父、寡妇的伸冤者”。另一些地方则说,他为孤儿寡妇伸冤,又怜爱寄居的,赐给他衣食。因为他是这样的一位神,他的子民也应该仿效他。他说:“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又说:“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并要发烈怒—–。”因此,那些不向寡妇施行公义的地方官,会受到神的审判;神又吩咐那些耕种的人,要为寡妇及孤儿储存十分之一的粮食,并且将田间和果园中所剩下的留给他们;此外,先知们也经常抱怨说,以色列国不但没有保护及供应寡妇,反而是剥削及欺压他们。

我们的主耶稣对寡妇一向满怀怜悯。他叫拿因寡妇的独子从死里复活。对那个不断烦扰不义的官,让对方采取行动的寡妇,他称赞她那种不厌其烦恳求的态度;对那个将自己的两个小钱放进圣殿司库的寡妇,他褒扬她的慷慨。他也警告他的门徒,要防备那些一方面“侵吞寡妇的家产”,但另一方面却表现得非常敬虔的文士。并且,在十架上,他实践了自己的教导,将自己的寡母交托给约翰,让他来照顾她。

早期教会从旧约圣经的教导及耶稣的榜样,学习到这项功课。七位有恩赐的领袖被委任去管理膳食,照顾在耶路撒冷的寡妇每天的需要,而雅各毫不含糊的为“虔诚”作了以下的定义:在神的眼中,那“清洁没有玷污”的虔诚,就是“看顾在患难中的孤儿寡妇”。

当我们来到提前第五章时,我们马上留意到,关于寡妇的那一段,似乎分成两个段落,各由一个不同的主要动词引入。对于第3至8节之间提到的寡妇,提摩太的态度是要给她们适当的尊重,字面意思是要“尊敬,或是支持”她们;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在第9至16节之间提到的寡妇,提摩太要记在寡妇的册上,就是要为她们“登记”,或是“注册”。至于,保罗在这两段中提到的寡妇,究竟是同一类,或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类别,解经家众说纷纭。支持两种寡妇的论点是:第一,两段各由不同的动词(“尊敬”及“登记”)引入;第二,进入这两个类别的条件,似乎也不相同。第一种情况要求的是,这些寡妇必须有缺乏,而且是敬虔的;而第二种情况要求的,是几方面的组合,这些寡妇是年长的、在婚姻上是贞洁的,且有善行的名声。我赞成这种看法,并且认为,第一类别的寡妇是要领受经济上的支持,而第二类别的寡妇是要得着事奉的机会,跟第三章所提到的监督及执事一样。当然,在这两个类别之间,并没有清楚的界线,而这两者也可能有重叠的地方。

a.需要支持的寡妇(五3~8)

这里的上下文清楚告诉我们,这些寡妇应该得到的“尊敬”(就是说,她们应得到正确的认可),一定要超越个人的尊重及情感上的支持,并且应该包括经济上的供应(见4、8及16节)。耶稣在解释“孝敬父母”这第五条诫命时,就已经包括这一项了,而保罗跟着提到,要尊敬牧者的这一项,也要如此(第17节)。如此说来,“‘尊敬,应该也包含物质上的供应”。

可是,谁有责任提供照顾寡妇的经费呢?哪些寡妇有资格领取这些补助呢?保罗在这里回答了这些问题,因为,当地教会显然支持了一些理当由家人供养的寡妇。

温德博士(Dr.Bruce Winter)从当时罗马希腊世界的社会背景,特别是嫁妆的制度,来说明这样的情况。他写道:

一个女子出嫁时,由她父亲所提供的嫁妆,会跟着那个女子去到夫家。这是婚姻中一个重要的合法作法—–。若是她的丈夫死了,有关嫁妆的处理,法律有清楚的规定。寡妇要由管理那笔嫁妆的人照顾。她有两个选择。她若有儿女,就可以留在先夫的家中,由那个家庭的新“主人”(Kyrios)照顾,这新主人可能就是她的儿子。她也可以回到她父母那里,同时把她的嫁妆带回去。

这种供应的制度,让一个寡妇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她的儿子或是她的父亲,会以她的嫁妆来照顾她。这样的寡妇并不需要教会支持,因为她自己的家庭在道德及法律上,都有责任去照顾她。

教会在经济上的支持,应该只限于那些真正有需要的(第3节),或是“名副其实的寡妇”(REB),这短句出现过三次(35及16节),意思是,这寡妇是有缺欠的,无法帮助自己,没有嫁妆、没有亲戚可以供养她。若寡妇有儿女,或有孙子孙女,便叫他们先在自己家中学着行孝(第4节上)。

寡妇的家人为什么要这样作呢?在这里提到两个原因。第一,这是一种报答亲恩的表现,因为他们小时候受过寡妇的照顾;第二,这行为在神面前是可悦纳的(第4节下),因为神在圣经中吩咐我们要孝敬父母,又表明他是关顾寡妇的神。跟着,保罗提到是那些真为寡妇的。她们独居无靠,因为她们没有其他亲人可以援助她们,只能仰赖上帝,昼夜不住地祈求祷告(私祷或是在祷告聚会中),求神帮助她(第5节),就像寡居的女先知亚拿一样。

与这种敬虔的女人完全不同的,是那好宴乐的寡妇(第6节上),也就是说,她是为自己而不是为神而活。她正活的时候,也是死的(第6节下),她是“与神的生命隔绝的”。因为这种生命(自我放纵)其实是灵性上的死亡;而另外一种生命(自我舍弃),其实是灵性上的生命。有好些解经家认为,好宴乐其实是委婉的说法,实指一个没有嫁妆、没有亲戚、没有职业的寡妇,除了当妓女,没有其它的选择。

再加上一些负面的理由:人若不看顾亲属,尤其他的家人,他就沉沦到一个比外邦人更低的层次;他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第8节)。这是何等强烈的说法!按着本性,人都知道孩子需要照顾自己的父母,因为许多外邦人,按着他们内心本性的指引(按着“刻在他们心里”的律法),已经这样作了;另外,正如我们前面说过的,照顾寡妇的规定,早就纳入罗马的律法了。那么,我们这些明白神客观启示的人,是否应该藐视那些连外邦人也尊敬的亲人?

因此,如果一个寡妇要得到教会的帮助,她必须符合物质及灵性上的条件。物质上的条件是缺欠,而灵性上的条件则是敬虔。保罗继续说:这些事你要嘱咐他们(第7节上),因为照顾有缺欠的寡妇是教会的责任,而不单是提摩太个人的服侍。因此,教会必须要设立一个实际的计划去照顾寡妇,以致没有人会被指责(第7节下)。但是,保罗在结束这一部分的教导前,他以更重的语气强调他先前写过的话,就是,家人理当承担他们自己的责任。在第4节,他提供了正面的原因;但现在,他

保罗在第16节提出,照顾亲人就是令教会不用肩负一个不需要的重担。如果把这一点也计算在内,那么,保罗一共提出了四个论点:让我们家中的老年人得到充足的照顾,就是报答亲恩(第4节):讨主喜悦(第4节)、活出真道而不是背弃真道(第8节),以及减轻教会的负担(第16节)。

这信息对当今的社会有极大的重要性。当老人医疗服务愈来愈进步时(尤其是在西方),人口的平均年龄便愈来愈大。比起从前,现今的社会多了许多老人。老人病房、养老院及医院都人满为患。教会及政府应该提供这些设施,这是好的;但若是年老的公民,因此遭亲人遗弃或忽略,那便不大妥当了。非洲及亚洲文化已经以大家庭来取代小家庭,这样的作法,对西方社会无疑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指责。第8节告诉我们,看顾亲人是基督徒的基本责任。由此可见,圣经显然赞成寿险制度,也就是要为那些倚赖我们的人,设立一项自我要求的储蓄计划。这跟耶稣的教导没有冲突。没错,耶稣告诉我们,不要为明天“忧虑”,但他禁止的是担忧,不是谨慎或远见。保罗在这里说的,跟他在另一处说过的,并无矛盾。是的,在林后十二14,他说:“儿女不该为父母积财,父母该为儿女积财。”但他指的是年轻力壮的父母。在父母年老衰弱的时候,儿女和父母的角色便要调换了。箴言第六章要我们向蚂蚁学智慧。它们给我们看见一个勤劳及为明天预备的好榜样。蚂蚁这样作是凭着直觉,而人类应该定意这样作。

b.寡妇必须要登记(五9~16)

第3至8节的焦点,是在经费上供养寡妇;这个责任首先应该由她们的亲人来承担,只有当寡妇没有亲人时,才由教会来照顾她们。在这一段经文中,保罗不再谈这方面的问题,只在第16节以一个附录的形式出现。这段经文主要提到另外一些教会要关心的事。在此,我们看到一个登记着寡妇名字的“名单”、“册子”、“纪录”(9节上、11节)、一串相当不同的资格(9节下、10节)、一个保持单身的“誓愿”(12节)——大概是为了要奉献自己来事奉;以及“年轻寡妇”不可被列入名册的原因(11~15节)。由此看来,这册子并不是登记需要支持的寡妇的名字,而是登记那些能够事奉的寡妇的名字。

有一些证据显示,早期教会的确有这样一个有迹可寻的组别。譬如,路加提到在加帕的“众寡妇”,好像她们是一个为人所知,甚至是登记在案的团体。很可能,多加就是她们其中的一个;无疑地,她“广行善事、多施济”。在保罗写给提摩太的信中,提到一本册子及登记的条件。这两点相当清楚的显示,当时的确有这样的团体在开始形成;但若认为,“在以弗所,已经有一个被正式承认的寡妇团体”,便有点儿夸张了。在第二世纪初叶,伊格那丢向住在士每拿“被称为寡妇的童贞女”问安,而坡旅甲写信给腓立比人的时候说:“寡妇必定要认真地思想主的真道,不断为众人祷告”,而且要远避各种邪恶。但是,一直到第二世纪末期,特土良才给予我们无可置疑的证据,证明一个寡妇的团体的确存在。在第三世纪,他那个时代,那些注册的寡妇奉献自己、专心祈祷、看顾病人、照顾孤儿、探望在监狱中的基督徒、向外邦的妇女传福音、教导受洗的女信徒。

虽然,在保罗时代可能没有一个寡妇“团体”,但一定有一个寡妇“名单”;保罗在这里列明三个登记的资格,就是年龄、对婚姻的忠诚,以及善行。第一种资格跟寡妇的年纪有关:寡妇记在册子上,必须年纪到六十岁(第9节上),也因此不大可能有意愿再婚。第二,她一直对丈夫忠贞——参见另一句类似的话:“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三2),根据经文的上下文看,这不可能是指她并没有再婚,因为在第14节,保罗劝年轻的寡妇再嫁。这里的意思应该是:她对丈夫一直是贞洁忠诚的。

第三,要登记在寡妇册上,必须要有行善的名声。保罗以韦德所称的“普遍责任”为例,也就是“健康的使徒式基督教特点”。第一是养育儿女,意思是“在肉身及灵性上照顾他们”(teknotrophēo,BAGD),无论是她自己的孩子,或是孤儿。第二,接待远人,大概是指客旅,这种接待对长老一监督及其它领袖尤其需要(三2)。第三,洗圣徒的脚,这是一份以劳力服侍人的工作,通常是由奴隶作的,但因着耶稣的榜样而被美化。她还必须有第四种善行,就是救济遭难的人,指任何一种苦难或痛苦,包括逼迫。在提过这四种具体的素质后,保罗再加了一句比较概括的话:竭力行各样善事(第10节)。有过这种谦卑、不自私、付代价去服侍人经验的寡妇,便有资格被登记在册上,以一个被认可的教会工作者的身分,履行类似的事奉工作。此外,这样一个寡妇也需要立志保持单身——诚然是要许“愿”,不再结婚——以便专心投入事奉。

看过有资格登记的寡妇的条件后,我们不难发现:年轻的寡妇并不合乎这些条件。所以,保罗给予提摩太另一套关于她们的指示。至于年轻的寡妇,就可以辞她(第11节上。译按:意思是不把她们的名字登记在册上。)。为什么呢?有两个原因。第一是因为这些比较年轻的妇女,在失去丈夫后会感到不安,因此很自然的,她们会想再嫁。因为当她们的情欲——即自然的性冲动——胜过她们对基督的委身(即强过她们保持单身及事奉教会的心志)时,她们便想要嫁人(第11节);而一旦她们这样作,就会被定罪,因为背弃了当初所许的愿(第12节)。

第二个不登记年轻寡妇的原因,似乎是不能确定她们能否专心事奉。反之,她们习惯懒惰,到处游荡(“挨家闲游”,NRSV)。不但是懒惰,又说长道短,好管闲事,说些不当说的话(第13节)。费依将这些年轻寡妇,等同于提后三6~7的“无知的妇女”,就是那些被假师傅牢笼的妇女。他也把她们“挨家闲游”及“说些不当说的话”解释为,她们以异端邪说扰乱家庭教会。这是一个富有创意的解释,但保罗并没有清楚说明,她们除了浪费时间在一些浮夸的闲谈外,还做过什么不好的事。

保罗写道: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第14节)。我们不必觉得,这句话跟他在林前所写的互相矛盾。没错,使徒保罗表达了他对独身的意愿,认为这是上好的。但在此同时,他也表明,神给每个人都有结婚或不结婚的恩赐,因此,每人都要诚实面对性欲;单身的人可以专心作主的工,而结了婚的人往往被世事纠缠。年轻寡妇一旦再婚,必然会非常忙碌,也就不会被说闲话和闲荡的引诱所牵制。因为她们可以生养儿女及治理家务,因此不会给敌人(无论是人或魔鬼)辱骂的把柄(第14节)。诚然,教会不能再给福音的仇敌这样的机会,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有些年轻寡妇已经离开,也就是,她们弃绝了基督及起初许的愿,转去随从撒但(第15节)。

保罗在以这些常理劝诫年轻的寡妇,并教导提摩太如何去帮助她们之后,他又简短地提到第一类的寡妇。他第三次强调(3~4、8节),只有那些真正有需要的寡妇,才应该由教会支持,并不包括那些有家人照顾的寡妇。信主的妇女,若家中有寡妇自己就当救济她们,不可累着教会,好使教会能救济那真无倚靠的寡妇(第16节)。

从这些使徒式的教导,我们可以看见两个持久不变、有关社会福利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区分类别。当时的教会并不是一视同仁、不管寡妇的个别情况,而一律给予资助。并不是所有的寡妇都可以得到教会的支持。事实上,教会的福利资源只限于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人。如果寡妇能够得到教会以外的资助,她们便应该采用。尤其是寡妇的家人。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去帮助亲人,这是我们该做的。教会对社会的责任不是要鼓励人逃避责任。而政府的福利措施也应该是补助,而不是取代个人或家庭的责任。

第二,是有关尊严的原则。我们发现,保罗所提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寡妇,一种是需要支持的,另一种是提供服务的。虽然在前面,我们是分开讨论这两个类别,但两者必定有重叠之处。诚然,若是她们的健康及能力,容许她们这样作的话,那些被人支持及服侍人的寡妇,应该是同一组人。寡妇(以及其它处于类似景况的单亲家庭的母亲、受虐妇女,或离婚妇人)都应该有机会同时做两件事:按照她们的需要去领受支助,也按照她们的能力去付出劳力;亦即,受人服侍,也服侍人。好些年前,我看见在约但叙加的“难民工业”,以这原则来推行他们的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地的难民不只得到粮食、衣服,及住宿的供应,也使用他们的技能,参与各种村舍工业,藉此获得自尊。基督徒的救济工作,永远都不应该贬低它的受益者,而应该增加他们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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