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清教徒的牧养

第四章:清教徒的崇拜进路①

巴刻(J.I.Packer)

①本文传讲于1963年,该年度牧会的主题是“多元与合一”。——编注

我取这个标题的时候很小心,因为我不想在这个话题上卷入争论。事实上,我准备这篇文章,是期待它能缓解争论,因为我在过去几个月中,在这方面已经参与不少了。人们有时候说,福音派对崇拜不感兴趣。如果人们说到崇拜的时候,指的是礼仪上的细节研究,那么这么说可能是对的。但我想我不是唯一一位这样的福音派人士,会在实际的崇拜中发现,随着岁月的增长,它变得越来越宝贵,并且给心灵带来的安慰和更新,没有任何其他东西能取代。这里“实际的崇拜”的意思,是指明确地把自己的眼睛,从人和他的错误上抬起来,注目仰望上帝和祂的荣耀。这当然也是伟大清教徒的经验。而我现在想做的就是,请他们把这些经验分享给我们,带领我们更深地享受这种崇拜。这就是我在标题中使用“进路”这个词的原因。我们要跟随清教徒进入崇拜,因为这崇拜本身就是——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进到上帝面前。因此,我的主要关注不是关于崇拜的争论,因为这种争论不仅导致清教徒和官方圣公会的分裂,而且也导致清教徒彼此之间的分裂。我关注的是崇拜的本质,以及实行它的原则。在这方面,他们的意见都一样。

但他们关于崇拜的形式和外在层面的争论,是真实并有意义的,有着宗教的关注和热情的追求。所以,为了表明我可以在本文的主体部分忽略这些问题,就必须先在这里说几句。我不会追溯这些问题的历史细节,也不会选边站(因为我不想重启争端!),但我会把产生这些问题的焦点提出来,好让我们看见,导致冲突双方分裂的问题,究竟有多大——或者有时候,究竟有多小。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这些问题本身对我们今天来说,仍未消失。

所有争论的根源都在于下面这三个问题:

1.圣经对基督徒的崇拜,具有何种意义上的权威?

人们常说,路德安排公共崇拜的原则是,只要传统的东西不与圣经冲突,而且是有益的,就都可以用。而加尔文的原则是,凡圣经没有直接要求的,就都一律禁止。最后,英格兰国家教会的官方立场,是路德的原则,但教会里的清教徒,却喜欢加尔文的看法。这种表述方式给人的印象是,路德和改革后的英格兰国家教会,在崇拜的问题上,丝毫不在意圣经的权威——而这当然也是清教徒们提出的指责,并且一直持续到内战时期。另外,这种表述方式还会产生的一个印象是,清教徒之所以指责圣公会的公共崇拜,是因为他们想要回到加尔文在日内瓦的原则和实践——而这当然也是清教徒们自己的感觉。不过,这两种印象都很误导人。

更接近事实的表述方式是,圣经在基督徒和教会生活的一切事情上,都具有权威和充分性,是双方都同意的基本立场,但他们在如何应用这项原则上有分歧。换句话说,他们的分歧在于对圣经内容的解释,而不在于圣经权威的本质和范围这些基本原则。这就是为什么参与争论的所有人都认为,自己的立场是最合乎圣经的。

德国、瑞士和英国改教家,对待崇拜的基本原则都一样。他们都同意,基督徒的崇拜必须表达人对福音真理的接受和回应,并且他们在本质上也都同意,这些真理的内容是什么。他们对崇拜的分析也一样,视之为心灵的活动,包括赞美、感恩、祷告、认罪、信靠上帝的应许,并聆听朗读和宣讲出来的上帝的话语。他们对福音性圣礼的本质和数目,以及它在教会崇拜中的地位,也意见一致。他们对基督徒传道人带领会众敬拜的职分,也有相同的看法。他们也都同意,每个教会或教会联盟(“每个个别教会或国家教会”,如第34条①所说)都有责任订立自己的崇拜细节,使之与使徒的原则一致,即,使所做的一切都“造就人”(林前14:26),而且为此目的,一切事情都当“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第40节)。最后,他们也都同意,每个教会都有自由(其责任的前提),在考虑到会友的状态、背景、需要的情况下,按最能造就他们的方式,安排自己的崇拜。因此,他们都理所当然地承认,不同的教会在不同的教牧处境下,会有细节的不同。在崇拜的问题上,第一代改教家的真正不同,只在于回答“什么是有造就性的,什么不是”这个问题时的个人判断——这类不同表现在,比如,加尔文在评论1552年爱德华时期的第二版《公祷书》(Prayer Book)时,说它包含multastolerabiles ineptias(“很多可以忍受的愚昧玩意儿”),或1552年在法兰克福的纠纷,那时,流亡在那里的“柯克斯派”坚持使用1552年的《公祷书》,认为它足够合理、能造就人;而“诺克斯派”则觉得必须抛弃它,更倾向按日内瓦的模式来安排崇拜。

①指圣公会信仰宣言《三十九条信纲》(The Thirty-Nine Articles)的第34条。——译注

事实上,认为公共崇拜中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得到圣经的直接保证,而这体现为或者有直接命令或者有前例可循,这种观念是清教徒的发明,其根源来自伊丽莎白时期的长期辩论。这种观念和另外一个原则并不一样。后一原则认为,受污染的仪式向崇拜者掩盖了真理,鼓励迷信错谬,因此应该废除。因为它既不荣耀上帝,也不造就人。所有英国改教家都从开始就同意后一原则。这一点从1549年出版的《公祷书》的序言“论仪式”中就可以看出。不过,改教家们并没有就如何应用这项原则取得一致意见。这就是为什么在1550年,胡克就牧师袍的问题与官方冲突,也是为什么在16世纪60年代,那些最早被称为清教徒的人,觉得必须反对《公祷书》中的一些要求,包括穿锦带、戴婚戒、施洗时画十字以及领圣餐时下跪,等等。但前面那个新一点的原则走得更远。它认为,使用并非出自圣经的礼仪和仪式,并视之为达成圣经所要求的目标的手段,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成立(换句话说,《公祷书》序言“论仪式”的思路是错的);所有仪式都必须有直接的圣经保证,否则就是不虔诚的冒犯。这个原则同样也应用在了教会的治理上。但当清教徒试图把关于教会生活和崇拜的理念全都建立在这些基础之上时,导致了一些很有趣的论点。比如,“证明”礼拜天必须有两堂崇拜,而这来自《民数记》第28章第9节及其后的经文,因为那里要求每个安息日要献两次燔祭;又比如,“证明”必须进行要理问答的训练,因为“那纯正话语的规模,要—–常常守着”(提后1:13);或根据《罗马书》第8章第26节“证明”,礼仪形式是不合法的;或“证明”传道人在整堂崇拜中必须只能站在一个地方,因为“彼得就在弟兄中间站起来”(徒1:15);或“证明”导致争议的“先知讲道”(一种多人讲道的聚会,在这种聚会中,几个传道人就同一段圣经经文,轮流讲道)的必要性,因为《哥林多前书》第14章第31节(“因为你们都可以一个一个地作先知讲道,叫众人学道理,叫众人得劝勉。”)这么说。按凡事都当造就人的原则,这些观点很多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辩护,但我们很难认为,这些圣经根据毫无歧义、能得到所有人的认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清教徒挑出《公祷书》的一些愚昧玩意儿,视之为不可忍受时;当他们发出挑战,否认每个教会都有自由,拟定不一定出自圣经的崇拜仪式,只要这些看起来能促进敬畏之心、能造就人——当他们挑战这个原则时;当他们抛弃一切事先拟好的祷告时;当他们拒绝在公共崇拜中下跪、抛弃基督教行事历、拒绝每周举行圣餐以及拒绝施行坚振礼时;他们事实上并没有回到加尔文的教导,而是远离了他,虽然正如霍顿·戴维斯(Horton Davies)所说,我们很怀疑他们是否意识到了这一点。

不过,即使他们意识到了这一点,大概也不会因此改变立场。因为他们的基本关注并不是固守宗教改革,为合一而合一(虽然他们在辩论中,常常表现得好像就是如此),而只是要遵守上帝权威的话语。但问题的关键是:在崇拜的问题上,应当如何理解圣经的充分性?清教徒认为,圣公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官方看法草率反常。但像胡克这样的圣公会发言人,却批评经清教徒发展以后的观点是律法主义、非理性的。谁对呢?这个问题今天仍然在争论。我们是否会同意约翰·欧文所说,“对上帝的崇拜没有偶然的东西—–如果没有具体的神圣命令,其中所有的内容、所属的内容以及其形式,都是虚假的”。这个问题并不简单,双方都有很多话可以说。

2.如何规定基督徒的崇拜才是恰当的?

有且曾有三种组织公共崇拜的可能方法:使用一套像《公祷书》那样的固定礼仪,或使用一套像《威斯敏斯特指南》(WestminsterDirectory)那样的原则性指导,或让个别传道人或会众完全随意地制定自己的崇拜。从历史上说,这三种方式各自对应于圣公会、长老会以及独立教会和贵格会。现在的问题是,哪一种方式更好?每一种的反对意见有多强?礼仪式的崇拜一定带来形式主义和僵化吗?即兴的祷告一定品质参差不齐吗?让会众参与崇拜,一定比使用事先定好的形式更难吗?每个礼拜天都沿用固定的程序,一定就会消灭圣灵的感动吗?如果一群会众要荣耀圣灵,就必须拒绝使用拟好的崇拜模式,每次聚会的时候只能简单等候圣灵全新的带领吗?福音派在这些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正如清教徒在他们的时代一样。比如,巴克斯特像加尔文和诺克斯一样,赞成使用礼仪,只要给即兴祷告留有空间,而且是在传道人的监督下就好;但欧文坚持说:“所有的礼仪就其本身来说,都是—–虚假的崇拜—–只能消灭基督应许的恩赐和上帝的圣灵。”谁对呢?我们又面对一个并不简单、也未过时的问题。

3.什么样的崇拜惩戒是恰当的?

无疑,人们一般都会同意,在伊丽莎白和斯图亚特统治时期,试图强制推行《公祷书》而带来的全国性严格统一,令人遗憾,造成的伤害比获得的好处更多。我想,对内战前的高委院(Court ofHigh Commission)和星议厅(Star Chamber),以及在克拉伦顿法案(Clarendon Code)年间,法官和议员们加在不从国教者身上的惩戒,没有人愿意为之辩护。然而问题仍然存在。就算我们同意,前面提到的惩戒因其僵化、无视良心软弱者,所以显得不敬虔,难道我们就能因此得出结论说,公共崇拜完全不需要惩戒吗?今天,在一些更正教会里,当拟定的祷告是常态时,罗马教会弥撒中的礼仪和祷告也用上了。但在另外一些教会里,当即兴祷告被鼓励时,有人听到传道人为其公祷找的理由,却是“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儿女”这样的异端思想。在这两种情况下,崇拜都因传道人的教义错误而被糟蹋。对这些情形也不需要惩戒吗?但要什么样的惩戒呢?今天,当面对这些扭曲时,采取什么样的步骤才合适呢?这个问题在清教徒的时期很重要,如果它在我们今天也很重要,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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