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清教徒神学49-1
第四十九章:托马斯·曼顿论按行为审判
一些有学识而且正统的作者,他们的确承认存在第一次称义和第二次称义,但绝不是天主教意义上的称义,因为那是他们全然憎恶的,然而他们肯定了第一次称义和第二次称义。
——安东尼·伯吉斯
在教会历史上,人们并不总是能接受新教唯独因信称义的教义。一个具体的争论在于如何调和两种义:一方面是唯独因信称义的绝对本质,即一个罪人领受基督归算给他的义;而另一方面,圣经清楚地提到将来还有一次末后审判,那时“凡曾住在地上的所有人,都要到基督的审判台前,为自己的心思、言语和行为交账,按着他们在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恶而受报。”(《威斯敏斯特信条》,33.1)一些著名的清教徒神学家都认识到了这一张力,而且在著作中力图调和这两个真理,而不是维持其中的一个,放弃另一个。长老会人士托马斯·曼顿在一系列关于《哥林多后书》5章10节的讲道中论到按行为的末后审判,他说:“因为我们都要到基督的审判台前,每个人都要按他肉身所行的,根据他所做的,无论善恶而受报。”按曼顿一贯的风格,他对这节经文的解经清晰、透彻。他在清教徒解经家中首屈一指。像很多同时期的人一样,他的著作主要是讲章。他在讲道中的目标,是带着具体主题所需的牧者的敏感,忠实地解释并应用具体的经文。在这一章里,我们会考察曼顿对《哥林多后书》5章10节的解经,以此作为样本,看看一位相信唯独因信称义的清教徒、正统改革宗神学家如何理解末后按行为审判的本质。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即“一定会有一天,每个活过的人都要照他的行为受到基督的审判”,曼顿分六点解释《哥林多后书》5章10节:(1)末后审判是必须的,而不是一个选项;(2)所有人都会受到审判,无一例外;(3)基督是审判者;(4)末后审判的方式;(5)末后审判的主题即“肉身所行的事”;(6)审判的结果,即等待着每一个人的奖赏或惩罚。曼顿的解经思路透彻、有序,他的解经既有令人信服注释,也有基本的改革宗原则与特质,使他能非常准确地解释自己的观点,也能消解那些怀疑基督徒会按行为受审判之人的疑虑。
末后审判的必要性
上帝的旨意一定会成就,这一点解释了为什么会有一次末后审判,因为这是祂所命定或指定的旨意。然而也有其他同等重要的因素,可以解释为什么每个曾经生活在世上或将要生活在世的人未来都要经历一次审判。第一,为了上帝的恩典可以在祂子民中得到荣耀(彼前1:13),也就是说,祂的怜悯可以完全、公开地展现给选民。对于曼顿而言,末后审判的主要目的不是要让恶人心中惧怕,而是要让上帝公开、绝对地展现祂对敬虔之人的爱。现世的称义和成圣让信徒可以品尝上帝的爱和怜悯,但末后审判是他们经历“恩典和慈爱的另外一种方式,那时审判者将亲口宣布赦免和赞许(徒3:19),那时祂不仅接纳我们进入祂的家,还要让我们进入祂直接的同在和祂的殿中(约12:26;太25:34)”。第二,恶人和不悔改之人最终会认罪,并根据上帝公义的标准受审判(罗3:20;诗50:21)。不敬虔之人的罪在末后审判时会被重新记起,以此(公开地)证明上帝的定罪和刑罚既公义又公正。第三,为了证实上帝的公义(诗51:4)。祂的公义要求我们在义人和恶人之间做一个区分,“行善的人应有善终,行恶的人要得恶报,每个人种什么就收什么”。“
在末后审判中,上帝的公义不仅根据每个人的行为,也会改正现世中义人受苦而恶人“舒适享福”的不公。现在发达的恶人,有一天会受到惩罚,而敬虔之人可以盼望所应许的赏赐。上帝的本性就是公义的,因此要求必须有一次末后审判,并且祂的护理也这样要求。暂时的审判,例如世界被洪水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被倾覆,都是未来审判的警告。那些仍犯所多玛之罪的人如果不悔改,一定会受到惩罚。具体的审判显明,上帝对人类在地上所行的罪恶不会漠不关心,现在未受刑罚的罪,将来一定会受到惩罚。同样,人类的良心需要一次末后审判,因为就连不信的人都意识到他们罪当受死(罗1:32;徒24:25)。信徒承认、相信有一次末后审判,则是因为上帝的话如此宣告(太12:36-37;13:49-50;约5:28-29;来9:27;罗14:12;启20:12)。
除了这些原因,基督对末后审判还有四个关切。第一,为了将祂的荣耀显明给世界。祂第一次降临时是卑微的,祂第二次降临时则是被高举的。在祂第一次降临时,“祂曾站在人的审判台前,被定罪、咒诅,死在十字架上;现在祂要坐在荣耀的宝座上。—–那时,祂来不是为了审判,而是为拯救;但现在祂要按人所行的报应各人”。“第二,为了基督可以得祂所赎买的。第三,为了基督可以把祂的羊群带进祂的同在中,也为基督作为君王,可以公开地、绝对地胜过祂的一切仇敌。那位公开受难的,也要公开得胜。第四,为了祂可以询问祂的仆人们怎样使用了他们的恩赐(太25章),以及教会怎样使用了赐予她的律例。所以,曼顿把末后审判的必要性建立在上帝的公义属性、祂的护理之工、良心之光和基督中保的荣耀之上。
审判的普世性
曼顿把《哥林多后书》5章10节中的“众人”理解为包括所有人,无一例外:“所有过去、现在和将来活在世上的人。没有年龄、性别、民族之分,也没有地位、权力、财富、成就等理由可以使人免于审判。”为了进一步解释各类人怎样受审判,曼顿谈到了七大差别:(1)成人和婴儿之间的差别;(2)在基督再临时已死的人和仍活在世上的人之间的差别;(3)好人和坏人之间的差别;(4)信徒和不信之人的差别;(5)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别(太25:33);(6)在教会中领受不同呼召之人的差别(如使徒、牧师、平信徒)。除了基督教的基本原则,将按照他们的忠实程度审判在教会中担任各类职分的人(林前4:4-5;来13:17);所以,他们不只作为基督徒受审判,还会依照他们的职分受审判,即察看在其领受的特别呼召上是否忠心。(7)最后,每个活过的人都要受审判(太25:33)。曼顿强调说,末后审判会包括每个降生在这个世界的人。在他看来,若有人说只有不信的人才会受审判,是完全不符合圣经的,那些在教会中的人也要受审判,特别是圣职人员,他们要在基督面前交账、受审判,这就是曼顿要讨论的下一个主题:基督是审判者。
审判活人死人(徒10:42)
谁会来审判世界呢?对于曼顿来说,这个问题涉及很重要的基督论。他考虑的方面包括,为什么审判的尊贵权柄落在三一上帝的第二个位格身上?圣子是根据祂的神性,还是根据祂的人性来审判?或者两者都有?曼顿回答说,基督会根据祂的神人二性来审判,但他强调神性在这一具体职分上的重要性。要拥有审判整个世界的尊荣,基督必须具备智慧、公义、能力和权柄。要能权衡证据,知道对错(即遵照律法),审判者必须有智慧。要能根据正义和良善来公正地宣判,必须要有公义(ex aequo et bono)。末后审判时,没有人会受到不公正的审判,因为基督是圣洁、公义的。要让人们出来受审,也让恶人受到刑罚,就必须要有能力。最后,要有上帝权柄的支持,因此基督作为神而人者被任命来施行审判。奖赏是从上级而来的,刑罚别人的人更要具备权柄,才能对做错事的人宣判。智慧、公义、能力和权柄都属于升高状态的基督,所以祂才能以公义审判世界。
正如之前提到的,曼顿认为基督会作为神而人者,即按着祂的神人二性,以道成肉身的圣子来施行审判。作为神而人者,基督具有双重的智慧和理解力,包括其神性和人性。关于祂的神性,祂的智慧和理解力是无限的。祂知道“现在、过去、将来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一切事”。但是,曼顿和改革宗正统观点一致,他断言“有限不可能包括无限”。所以,基督人性的智慧和理解力,与祂神性的智慧和理解力,范围并不一样,但祂的人性肯定比所有人和天使知道得更多。曼顿补充道:
当基督在世上时,虽然事物的形态只能相继进入祂头脑中(作为一个人,祂必须像人理解事物那样去理解,因为头脑和理解力都是有限的),但就连那时,祂也能够知道祂想要知道的任何事。不论祂用头脑思想什么事,一定会当即理解,并且所有事物都同时向祂呈现,所以当祂想知道某事的时候,就会准确地知道其本质。“
曼顿无疑抓住了祂位格中两种本性的差别。改革宗神学家都认识到,在对基督神人二性之间关系的认识中存在着诸多的奥秘,特别是怎样描述基督人性的有限最好。曼顿承认,基督在降卑状态时,祂的理解力有人类的局限,但是,与托马斯·古德温和约翰·欧文等同时代的人一样,曼顿提出,基督的智慧和理解力在祂升高的状态中被扩展了。因此,在末后审判的时候,祂“会带着无与伦比的知识,远胜过所有受造物的方法和标准”。“但是,因为基督的人性得了荣耀,所以祂可以理解和知道更多而不受限制。曼顿还提出,基督作为上帝拥有无限知识,这会在末后审判之工中焕发光辉。尽管曼顿没有明说,但他肯定认同改革宗经院主义的基本立场,即基督人性的知识与上帝的意旨同样宽广,因为祂有圣灵的光照,足以在末后审判世界。
这些基督论的问题也和基督“按公义”审判的能力有关(徒17:31)。如果基督具有双重性的知识,一是根据祂的神性,一是根据祂的人性,那么祂也具有双重性的公义,“而且两样都完全正确并永远完全”。“公义是上帝最根本的属性。对人类和天使而言,圣洁是一种添加的品质,所以可能会失去,正如亚当和一些天使一样。因此,关于基督的神性,祂就是圣洁本身。因为基督的神人二性,祂的人性被圣化,祂在降卑和升高的状态下都不可能犯罪。祂的神人二性在末后审判中都会起到作用,但是如上所述,祂的公义主要属于祂的神性。曼顿接着谈到“作为的相通”,来解释他的观点:
你看看人的行为,他所有的外在行动,都是身体和灵魂共同作出来的(根据它们的本性,身体会行动,灵魂也会有所作为),二者共谋,以适合二者的方式共同行出来。只是在某些行动中灵魂参与得更多,而在一次残暴的行为或需要力量的行动中更需要身体。但身体和灵魂总是一致的,所以在基督神圣的作为中,祂的神人二性亦总是保持一致,只是在某些行为中,人性和神性凸显得多少不同。想想看,在袍降卑时的作为中,人性更加显明,但他的神性也会有所彰显,他还将自己作为神人献给上帝;但是在属于祂升高和得荣耀状态下的作为中,神性最明显。所以在这项神圣的工作中,基督将向世界彰显祂至高无上的权柄和荣耀,祂以神而人来行事,但只有神性更加凸显,并彰显出来,因为这是祂在升高状态下的作为。”
相比其他清教徒,约翰·欧文更加强调圣灵在基督公开事工中的工作。欧文论证说,实际上,“圣子位格对祂的人性只有一个直接的动作,那就是将人性与祂自身的存在联合在一起”。圣灵“直接执行圣子自身所有神性的行动,甚至对祂人性的影响来说也是如此。不论圣子上帝把什么带进人性,或靠着人性做什么,或在人性之上加诸什么,都是靠圣灵作成的,圣灵就是祂的灵”。”曼顿并没有明确谈到这一基督论问题,但他坚决声称,基督的神性直接或即时地在祂的升高状态下运作(而不是由圣灵作为媒介)。故此,因为基督的神性本身就是公义,所以基督在祂降卑的状态中,同意作为公义的审判者行事。因此,基督会以公义审判。但正如一位审判者需要具备的,祂也会以能力审判。
所以没有人能逃脱审判,审判者(基督)一定具备神圣的能力。在末后审判时,基督会以神圣的大能显明祂就是上帝(太24:30)。祂的大能也赋予祂审判的权柄。实际上,基督作为上帝必然施行审判,因为祂是被得罪的一方;祂的律法被人违背,祂的荣耀被人践踏于足下。曼顿当然认识到,上帝的荣耀和福祉无论如何都不会减少,但不管怎样,祂的创造物犯罪“有悖于祂所启示出来的荣耀”。罪首先是违背上帝(诗51:4),因为上帝是最高权柄,也是赐下律法的那一位。因此,审判的特权和权力属于三一上帝,这就表明基督可以施行审判,因为上帝是独一的(约壹5:7)。“三位一体的外在工作是不可分割的”,根据这一公理,曼顿证明,因为三个位格有共同的本性(即神性),所以就像创造一样,审判平等地归于每一个位格。
但是,改革宗神学家们的头脑中也持有一种认识,这些“不可分割的工作”常常特别地显出是一个位格的作为。”因此,曼顿认为,圣子是在所有位格的一致同意之下,受到任命并代表所有位格施行审判。三位一体的位格有一种秩序,“犹如所有位格的共存,所有位格所作的和对受造物采取的一切行动,也存在着并依照特定的秩序和天则”。曼顿提出几个理由来解释为什么审判既属于圣父也属于圣子。在救赎的背景下,基督作为祂子民的保障,将自己献上,担负他们应得的刑罚。在这一背景下,审判属于圣父,从而使圣父的愤怒得以平息。但是,因为基督提供了救赎,祂有权审判那些因信得救的人,也有权审判那些因不信而拒绝救恩的人。
基督是中保,祂作为代表和受委任而施行审判:“最原初的主权属于上帝这位至高的君王,而中保主耶稣基督则作为代表,祂的人性与神性的第二个位格联合,从而担当审判者;所以,审判世界的事是交付给祂的。对于受造之物,比如我们,祂的权柄绝对而且至高;但从上帝的角度来看,这权柄是委派给祂的;所以,祂是受任命、被委任为审判者”(约5:27;徒10:42;17:31;林前15:25)。基督赎买了祂子民的救恩,并且忠于救赎之约,作为奖赏,祂被赋予审判权。作为神而人者,基督必以神人二性审判世界。审判将会是看得见的,所以审判者也将是可见的。信徒和不信之人都要来到他们的审判者面前,然而结局却大不相同。
作为审判者,基督对一些人而言是可怕的,这些人包括:(1)轻视上帝国度的人(路19:27);(2)拒绝上帝恩典的人(诗81:11);(3)藐视上帝好处的人(来2:3);(4)滥用祂的恩典,转而纵欲的人(犹4);(5)违反祂诫命的人(约15:10);(6)质疑上帝应许真假的人(彼后3:4);(7)曲解上帝律例的人(太24:48-51)。然而对于以下这些人,基督作为审判者则是他们的安慰:(1)相信基督教教义的人(约11:25);(2)爱基督的人(弗6:24;林前16:22);(3)与基督的仇敌(即魔鬼、世界和肉体)争战的人(启3:21);(4)遵守祂诫命的人(约壹2:28;4:17)。信徒都将得到安慰,因为审判者是他们的朋友、兄长和大祭司,也是为他们的罪而死的那一位。基督会来接他们,去住在天上给他们预备的住处。所以,审判者是谁显然是最重要的。正因为基督是审判者,救赎和审判都包括在其中,既有恐惧也有安慰,因为祂的位格和工作注定了这种终极的结果。对于那些因信与基督联合的人来说,末后审判不应是恐惧的经历,而是意味着奖赏。
审判的方式
曼顿现在要考察一下审判的方式。他说希腊文phanerōthēnai一词的意思是“出庭”和“被显明出来”。“我们都必须要出庭”这句话意味着四层意思:(1)审判者的智慧和公义;(2)基督使者的能力、公义和信实;(3)要求或传唤人出庭,因为审判将要开始;(4)审判的结局。
曼顿认为,在基督面前,一切都是赤露敞开的(来4:13)。审判若要彻底、公义,上帝必须完全清楚每个人的行为,或善或恶(诗69:5;耶17:10)。第二,曼顿提出,天使会在末后审判时承担很多工作(太24:31);上帝用他们来把义人和,不义的人从坟墓中带出来,送他们往各自永恒的居所去(太13:39-41,49-50)。第三,审判要求审判者基督和被审判者所有的人都以有形的方式出庭,因为在审判时没有人可以缺席。恶人不能再抵挡(诗130:3),他们要站立,却在审判时站立不住(罗14:10;诗1:5)。因为这次判决将决定生死,对死罪而言,所有人必须在场受审。“每个人都要在审判时向上帝交账”(罗14:12)。那些被判死刑之人,必依据他们明确的不敬虔证据而宣判。基督会显明上帝的公义,因为祂要按信实之人的善工奖赏他们:“当祂的子民前来受审,若是遵守祂诫命的人—–基督会在上帝、人和天使面前认他们的名”(启3:5),而祂会按照恶人的恶行刑罚他们。总之,当每个人按他所行的受报时,上帝的公义就得以彰显。
除了“出庭”,phanerōthēnai还有一个意思是“被显明出来”。曼顿在此的理解是,不仅所有人都要以肉身来到审判台前,而且他们内心的隐秘之事也会被显明出来接受审判(路12:2;林前4:5)。“上帝仆人的清白被暂时遮盖,人的罪会暂时被隐藏,但这些终将显露,假冒为善会被揭露,真诚也必得到奖赏”(“各人的工程必然显露”,林前3:13)。末日被展开的案卷(启20:12)包括:(1)圣经,作为标准;(2)良心之书,作为见证;以及(3)上帝纪念之书,作为公告。
上帝会完全揭露不敬虔之人的罪(诗33:13-16),并且有善良的天使作见证人。上帝的话语也会谴责罪人(约5:45)。此外,忠实的福音传道人会成为指正罪人的部分证据;“话语的传讲是一种见证,说明这些人已经得到了足够多的警告”(参可6:11)。良心也同样会指出罪人的罪;“上帝会打开我们的眼睛,不是借着圣洁的光照,而是借着强力的定罪。上帝能让人记忆中所有的罪都显露出来,像刚刚发生过一样,片刻就能显明一个人所虚度的一生。”因为受良心的谴责,他们要借着“吐出他们自己的羞耻”,借自己指证自己的话,来定自己的罪(“我要凭你的口定你的罪”,路19:22)。除了定自己的罪,恶人还会互相指控。曼顿指出,亚当和夏娃在堕落后彼此指责的话(创3:12-13)代表着“对普遍审判一次显著的预表”。不仅恶人会彼此审判,连敬虔的人也会在审判时扮演积极的角色(来11:7;林前6:2)。最后,不信之人邪恶的景况会成为他们的见证(哈2),也就是说,他们一生的功成名就,会显明他们的贪婪、自私和其他的罪。
末后审判的精密计划,特别是每个活过的人都会受到审判的事实,无疑让很多基督徒好奇它将怎样发生。在集中讨论了很多经文后,曼顿指明,基督、祂的天使、教会牧者、义人、恶人都会参与到审判中,他们都将以某种方式见证上帝奖赏义人、定罪恶人的判决,从而证明祂的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