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清教徒神学45-2
第一回合:卡里的《严肃的呼召》和弗拉维尔的《律法和盟约》
1690年,卡里出版了一本新著作支持浸信会立场,书名是:
给所有基督里的忠信见证人的一个严肃呼召,请迅速并认真地关注福音教义和敬拜的原初纯正性;或论洗礼说,关于婴儿洗礼是可废弃的—–关于《出埃及记》20章上帝与以色列人在西奈山所立的约、《申命记》29章在摩押平原所重申的约,以及关于《创世记》17章7-9节与亚伯拉罕所立的割礼之约,这三处为了支持婴儿洗礼而总是被强调的,很明显不过是行为之约的三个版本,所以并不能由此对婴儿洗礼给予任何正当的论据;再加上,上帝喜悦与信祂的亚伯拉罕所立的真正福音之约的描述。
这个书名表明,它延续了卡里在1684年的论点,但在核心观点上有所深入,因为现在他将更多具体的约整合在一起,都放在行为之约下面。他在前言提到,没有其他人发表过关于“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的本质和区别”的作品。卡里将《创世记》17章、《出埃及记》20章和《申命记》29章都放在行为之约下面,认为这些约的本质、目的和内容都不可延续,有别于上帝设立洗礼的恩典之约。前面那些约里的命令不能影响到后者。这两种约是“截然相反的,或本质不同的”。这不是说亚伯拉罕就不在恩典之约内。相反,他和旧约中的所有选民一样,同时处于两约之内。
卡里的专著长达244页。他一点一点地与以下这些人进行交锋:威廉.艾伦(William Allen)、理查德·巴克斯特、卡斯伯特·西登汉姆(Cuthbert Sydenham)和理查德·伯索吉。他虽然没有提到弗拉维尔的名字,但讨论了他的观点,因为卡里在出版之前曾给弗拉维尔看过一部分手稿,也得到了他的一些反馈。如弗拉维尔在其前言中反复提及的,弗拉维尔和卡里是达特茅斯的邻居。卡里发表了反馈的内容,将弗拉维尔卷入了这场辩论。
当弗拉维尔作出完整的回复时,他对这场争论的总结方式让人知道17世纪后期盟约神学的要点都有哪些。他先回应卡里关于西奈山所颁布的律法只是行为之约的观点:
在这里,我们的差别不在于以下几点:(1)圣经是否称这两个都是约?(2)是否这两个约或其中一个没有上帝的恩典;因为我们都认同,不论什么约,都是上帝借着恩典与人立的;(3)是否西奈律法不是行为之约,而是因为他们的过错和处境?(4)圣经是否多次提及世俗的司法官(Carnal Justiciaries)所理解并接受的意义和概念,并且形成他们的想法,从而拒绝基督?也不在于(5)自然律是否在西奈律法中得到体现和复兴?这些都不是我们争论的焦点。问题在于,西奈律法是否像亚当之约达到的结果和作用那样,在本质上是根据上帝颁布它时的旨意和设计来恢复自然律,所以称得上是名副其实的行为之约?抑或是上帝在其中并没有恩典和福音性的结果或目的,也就是说,祂通过这种可怕的陈述来让他们确信靠律法称义是不可能的,要让人的骄傲本性谦卑下来,显明他们必须投靠基督—–后者是我根据圣经要为之辩护的,而前者好像是卡里先生主张并极力论证的。
弗拉维尔将问题集中在西奈律法具体起什么作用上,他使用的是一种有的放矢的经院主义方法,正如他后来提醒卡里的,要像一个反方辩手一样,遵循“限制辩论话题、区分双方差异和反驳对方观点”这几点。“在他为这次辩论所写的两篇文章中,弗拉维尔反复用这明显的三段论来构建他的论证。另一方面,他的细致区分也表明其以和为贵,因为他想确立卡里和自己的共同点,在论证时做到简洁明了。
卡里认为《出埃及记》20章是行为之约的一次复制,不论是从该约的框架和意图的实质上,还是从形式上。他的这一观点可能被他人接受,但有很多人不这么认为,弗拉维尔、鲍尔,伯吉斯和罗伯茨就是其中几位。卡里将《创世记》17章与《出埃及记》20章划上等号,这种做法与改革宗解经和盟约神学出现了严重分歧。有趣的是,弗拉维尔先讨论的是西奈问题,因为如果他在这里可以成功地驳倒卡里,也就成功地反驳了他对《创世记》17章的看法。
在弗拉维尔看来,卡里的第二个主要论点是因为上帝在《创世记》17章中与亚伯拉罕特别订立的盟约包含一种责任,即割礼,这就要求人必须保守整个律法,所以它是一种行为之约。弗拉维尔将这一差别明确阐述如下:
我们之间的差别不在于:(1)割礼是不是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时附加的诫命;不在于(2)亚伯拉罕的普通后裔或特殊后裔应不应该受这记号或确实受了记号;不在于(3)这是不是给任何人的一种公义的信心之印记,因为上帝让它成了亚伯拉罕的信心之印记;不在于(4)它是否只是关乎礼仪律,因此随着基督之死而废止。我们的分歧在于:(1)这约的印记,是不是唯独属于亚伯拉罕?(2)这是要人在行为的本质上持守全部的律法,还是在行为者的意图上持守全部的律法,就像对没有犯罪时的亚当要求做到的那样?(3)作为行为之约的前提,这约是在基督死时就完全废止了,还是作为我们所处的同一恩典之约的记号,不应被福音的新记号(即洗礼)替代?卡里先生认为,这约是行为之约的一个条件,是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时附加的(创17),也与亚当的行为之约相同。对此,我完全反对。
在这里,问题涉及割礼在盟约架构中占什么位置。卡里将其置于行为之约内,由此认定它与洗礼无关,因为洗礼处于恩典之约内。如此一来,在卡里看来,它的作用就像是天国乐园中的树。改革宗前辈已经根据《路加福音》1:54-74、《马太福音》21:41,43、《罗马书》11章、《加拉太书》3:8,14,16和《以弗所书》2:13作了论证。和他们一样,弗拉维尔将割礼和洗礼置于一个恩典之约内,因为“上帝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创17),和我们外邦信徒所处的约,在本质上是同一个约”。
弗拉维尔在恩典之约的本质中觉察到另外一个关键的差别,那就是,要么是“白白给予的、绝对的”(卡里的观点),要么是包括一些条件的(弗拉维尔的观点)。弗拉维尔将他们的差异列举如下:
我们之间的争议不在于:(1)福音之约是否对人没有任何责任要求?(2)这约是否要有亚当之约那样的前提,即在上帝咒诅的重罚之下,做到个人完全并永久的顺服,而且没有悔改的余地?也不在于(3)这约对我们提出的任何要求是否在本质上会产生它应许的益处?也不在于(4)我们是否能靠自己的能力、靠自己的自由意志,借助上帝阻止或辅助我们行为的恩典,去履行我们称之为条件的任何行为或职责?在这些方面我们都没有分歧。唯一的问题在于,在新约里,在我们获取由应许而来的福分或特权之前,是否并不要求我们有某种行为(虽然这行为本身没有什么价值,也不能单靠我们一己之力做到)?并且是否这个责任行为带有“保留上帝所应许的福分的性质”,所以不具备“纯正的福音性质”?对于这一点,我很认同,但他明确反对。
弗拉维尔巧妙地总结出主要的问题所在,给我们表明了这些争论的复杂性。显然,双方的观点有很多共同之处,与改革宗传统也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卡里的论证中,虽然他的盟约教义存在谬误,但他的语言中却包括了非常丰富的盟约性表述。当时有个很普遍的说法,行为之约很容易被人称为“律法之约”,有时又被称为“生命之约”,而恩典之约更普遍地被称为“福音之约”,有时还被称为“信心之约”或“福音恩典之约”。卡里也谈到“礼仪之约”和“约书”(出24:7)以及“割礼之约”。卡里特别留意到上帝与亚伦和非尼哈所立的约。虽然他对俄巴底亚·塞吉维克的一次引述可能对“covenant”(foedus/pactum,盟约、协议)和“testament”(testamentum,遗约)作了界限划分,但是他没有提到二者之间差别何在。
但是,卡里把所有律法都划入一种约,即行为之约。这样的限定使他解释任何事物的方式即使算不上武断,也比较机械。没有包含明确诫命的应许必然是无条件的,而提出任何诫命或律法的则必然属于行为之约,哪怕(这应许)紧挨着恩典之约旁边出现。卡里一贯采用这种划分法,以至于其盟约论构建成了可以套用在每段经文上的“律法对福音,非此即彼”的模式。例如,他觉得《创世记》17:1-9提出了一个绝对化的恩典之约,但因为第10节引入了行割礼的诫命,所以他又认定它变成一个包含条件的行为之约。事实上,对他来说,他的律法福音解经法(law-gospel hermeneutic)成了比两约的统一性、信心原则或根据上下文解经(usus loquendi)更重要的原则。例如,十诫序言中揭示了一份恩典之约,但接下来的诫命都构成了行为之约。卡里把这样一个模式套用在经文上,认为摩西和以色列中的选民同时处于两个约之下,因为上帝与摩西所立的是行为之约,这约也通过摩西与所有以色列人立下;而恩典之约是与基督立的,这约延伸到显然包括摩西在内的以色列选民。同样的,亚伯拉罕和他亲生的后裔是行为之约的一方,但他们当中被拣选的百姓也包括在恩典之约内。弗拉维尔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卡里借着《罗马书》11章33节来回避弗拉维尔的反对观点,他写道:“深哉!”“
当弗拉维尔表达他的立场时,他毫不含糊地认定福音之约是条件性的。因此,他不觉得将割礼或洗礼的条件附加在恩典之约上有什么冲突。上帝命令人在一个约里做某件事,这不意味着这约就被默认是行为之约。相反,上帝的恩典和人的责任在恩典之约中并行不悖。
弗拉维尔以一个重要的概念开篇:“所渭条件,就是某件事在尚未成就之前,应许被暂时予以保留。”在恩典之约中,这意味着“在福音之约中,上帝把救恩暂时保留而不赐予人,直到他们相信,并且是按着所应许的(而不是按着行为),一旦他们真正相信就赐给他们”。“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预期应得的”从上帝而来,却与人的行为无关。说它是“应得的”,仅仅是因为上帝通过应许把自己约束起来。那么,我们就看到一个应许和一个盟约之间有个非常清晰的区分,这也表明了无条件和有条件的区别。弗拉维尔写道:
约是签约双方相互同意的约定或合约,他们约束对方实现各自的承诺。所以,如果不存在一方重新立定或再次履行责任、对方也没有应许时,就不存在另一个适用的约。但是一个绝对化的应许只对一方有所约束,另一方则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仍可以得享所应许的好处。所以,如果所有新约中的应许都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它们就不是约的一部分—–它们是绝对的应许,被应许的人可以享受上帝所应许的恩慈,而不用被任何责任约束。
弗拉维尔借着分析应许和盟约的说法,将卡里的“无条件盟约”(unconditionalcovenant)降为一个“应许”,而不是真正的“盟约”。他补充说,卡里的观点会带来反律法主义的任意妄为,因为不论这些人是不是悔改,都可以靠着绝对的应许得救。所以,从圣经来看,上帝的应许必须是有条件的。卡里当然反对这一点,而且他把新的条件看为“带有恩慈的新的行为之约,但不是所谓的恩典之约”。弗拉维尔回应说,如果上帝要求的真信心是祂的恩赐,那么这约就不是靠行为。卡里反驳说,如果信心既是条件也是恩赐,那么这约就是绝对的。这导致弗拉维尔对能力和行为作了以下进一步的区分:
这是个错误,这错误导致你犯下其他错误。虽然信心(我们称之为在我们这一方面的条件)是上帝的恩赐,而且人相信的能力来自上帝,但相信的行为确确实实是由我们发出—–否则,当我们行出任何恩典,如信心、悔改或顺服时,就成了上帝在我们里面相信、悔改和顺服;不是我们,而是上帝在行这一切。
弗拉维尔的意思是,盟约的条件性来自于神学上的上帝主权因果性和“次因的自由运行或偶然性”之间的关系(《威斯敏斯特信条》,3.1)。实际上,它根植于创造主和受造物之间的差别。因为上帝创造了与自己截然不同的有思想和意志的人,相信的行为必须是他们行出来的。所以,从人的角度看,他们要履行的盟约责任是他们必须满足的条件,虽然上帝慈爱地赐给他们力量去行出来。如此一来,弗拉维尔把上帝的旨意和人的意志放在一起,它们之间并没有显得相互矛盾,也不会在拣选的教义上成为加尔文主义,在盟约教义上又成为阿米念主义,而是运用经验主义的方法甄别各种条件。所有这些都显然属于改革宗传统。与佩里·米勒的论点相反,弗拉维尔说,他没见过哪个正统神学家会像阿米念主义者那样,支持通过人的自由意志来实现在盟约中的行为,也没见过谁可以把这样的行为视为可以赚取的功德或施赠的功德(condignity or congruity)。他不仅清晰有力地肯定了上帝的恩典,而且也在进一步论述中旗帜鲜明地高举上帝的无条件拣选和圣徒的恒忍。
卡里认为亚伯拉罕的割礼只对于他个人是个记号,但并不针对他的后代。弗拉维尔对此的回应是,将这一观点追溯到浸信会人士约翰·突伯斯,称突伯斯的想法又出自贝拉明。“弗拉维尔的言下之意是指责浸信会人士依赖反宗教改革的概念。实际上,清教徒们更是经常提到这一点,他们也会常常记起威廉·埃姆斯曾在这一点上巧妙地反驳过贝拉明。贝拉明将割礼局限于亚伯拉罕属世的益处,即其家业和后裔。1663年,托马斯·谢波德曾把他称为重洗派关于盟约和洗礼的观点追溯到教皇派的各种谬误源头,弗拉维尔对此加以引用。
为了把自己的观点放在一个正确的救赎历史框架内,弗拉维尔用七点来概括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之间的关系。第一,在乐园中,亚当之约包涵他能持守的完全的自然律(传7:29)。第二,在这个行为之约被破坏之后,它再也无法成为一种救赎的方式,留给罪人的只有咒诅(创3:24)。第三,上帝立刻设立了祂的恩典之约(创3:15),这恩典之约会借着救恩历史渐次展开。第一个约从此告终,因为有两种救赎方式同时存在不是上帝的旨意,唯独基督是道路、真理和生命。第四,上帝在西奈山上重新恢复自然律的实质,是为了不让人那么骄傲,并赐下应许作为铺垫的律法。虽然律法本身包涵了物质的自然律,律法的目的却是第一重和第三重功用。“当礼仪律被纳入时,该律法也反映基督并作了许多有关基督的教导。第五,这意味着西奈之约是由于“考虑到其福音性的目的和设计”而附加到上帝应许上。第六,很多犹太人错误地理解了律法的目的,他们以律法为安息,以律法为丈夫(罗10:3;2:17;7:2-3)。第七,这一致命的错误给保罗书信中看似矛盾的经文提供了解释:“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1:8)。”显然,与将所有律法理解为行为之约、将所有应许理解为恩典之约的观点相比,弗拉维尔的观点更细致入微。像律法和恩典一样,这两个约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可以说律法中有恩典,恩典中有律法。
显然,弗拉维尔坚持有三个盟约,即救赎之约、行为之约、恩典之约。就其目的而言,行为之约在人类堕落时就废止了,只有它的咒诅和威慑留给不信的人。恩典之约一开始是个应许,对领受此应许的人没有任何条件。但是,一旦赐予,它要求人们作出回应,根据已经设立的契约来生活。简而言之,它成了一个双方都要执行的协议。这样一来,它要求上帝的子民要作出回应,这一回应并不减少所应许的恩典。接受应许的人,被赐予力量可以相信,但相信的这个动作是他们自己作出的。所以,从要求割礼的亚伯拉罕时期到以洗礼替代的使徒时代,同一个恩典之约依然稳定地延续着。所以,参照旧约中行割礼的圣礼来决定新约中谁应该受洗礼的圣礼也很合理。在翌年年初第二阶段的争论中,他作了进一步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