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6简明神学
三十三、恩约
神将罪人带入恩约中
耶和华对亚伯兰说:“你要离开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我必叫你成为大国,我必赐福给你,叫你的名为大,你也要叫别人得福。为你祝福的,我必赐福与他,那咒诅你的,我必咒诅他;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创12:1-3)
在圣经里,恩约是神圣的协定,不论是经过交涉立定的,或单边所加诸的,以双方特定的应许、宣告和义务,彼此在长远定义妥当的关系上,约束立约的两造(例如:婚约,玛2:14)。
当神与祂的受造物立约时,惟独是由祂来设定约下的条文,诚如祂与挪亚和所有的活物所立的约显示出来的(创9:9)。当亚当和夏娃不能顺服工作之约的条文时(创3:6),神没有摧毁他们,而是赐下救主的应许,向他们启示恩典之约(创3:15)。神的约立在祂的应许上,这从亚伯拉罕之约可以明显看出。祂呼召亚伯拉罕到祂要赐他的那片土地上去,祂应许要赐福他,且透过他赐福地上所有的万族(创12:1-3)。亚伯拉罕留意神的应许,因为他相信神的应许;他对神应许所存的信心就算为他的义(创15:6;罗4:18-22)。神在西乃山上与以色列人所立的约采取了古代近东宗主盟约的形式,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大君王单方加在附庸国王和他百姓之上的约。虽然这个约要求人在咒诅的威胁之下,顺服神的律法,它仍是恩典之约的延续(出3:15;申7:7-8;9:5-6)。神将诫命赐给一群祂已救赎并宣称是属于祂的百姓(出19:4;20:2)。西乃之约的应许藉着颁给摩西律法中的预表和影儿,更显得坚固。而以色列人遵守摩西约法的失败,显示出神的百姓若要真正成为属神的百姓,也要神属于他们,就需要另设一种新的救赎和恩约(耶31:31-34;32:38-40;另参创17:7;出6:7;29:45-46;利11:44-45;26:12)。
神与以色列所立之约是为着祂自己——藉祂儿子——的来临作预备,以应验祂所有的应许,并使所有预表的影儿得以实现(赛40:10;玛3:1;约1:14;来7-10章)。耶稣基督——新约的中保——献上自己成为真正的、最终的那个赎罪祭。祂完全顺服了律法;身为人类的第二位代表元首,在祂所更新的万有中,祂成为所有约下祝福的承受者,就如:赦免、平安、与神交通等;祂现今又将这些祝福赐给一切信祂的人。以往分赐祝福的那些预表式、暂时性的安排,因着神百姓所盼望的实现,已终结不用了。基督从祂荣耀的宝座所差来的圣灵,在祂百姓的身上打下属乎祂的印记,祂甚至将祂自己都给了他们(弗1:13-14;林后1:22)。
如希伯来书七至十章所诠释的,神将祂与罪人之间所立的永约扩大了,并将之带进来(来13:20)——那是带着更美之应许的更美之约(来8:6),它是建基在一位更美的大祭司在一个更美的圣所(来7:26-8:6;8:11,13-14),所献上更美的祭物(来9:23)上;这‘新’约向人保证一个比此约以往形式更美的盼望,而且这盼望已讲明了,那就是与神同在“一个更美的家乡、就是在天上的”时,所享无穷的荣耀(来11:16;另参来11:40)。
旧约在基督里的应验给外邦人开启了信道之门。亚伯拉罕的后裔,即亚伯拉罕之约立约的对象所定义的社群,在基督里得到新的定义。外邦人和犹太人因信与基督联合,在祂里面都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加3:26-29),而在基督以外,则没有一个人可以与神立约(罗4:9-17;11:13-24)。
神与人立约交涉的目标和以往是一样的,要“从各国、各族、各民、各方”(启7:9),招聚并洁净立约之民。有一天当世界更新时,他们将要住在新耶路撒冷(启21:1-2)。此时,恩约下的关系将要得到最完全的彰显——“他们要作祂的子民,神要亲自与他们同在,作他们的神。”(启21:3)神今天仍在左右世界上的事件,朝着这个目标进行。
这恩约的构造包括了神主权恩典的全盘安排。基督在天上的职事仍在继续进行,祂做“新约的中保”(来12:24)。救恩是约下的救恩:称义、得儿子的名分、重生与成圣都是约下的恩恤;拣选神在挑选祂将来约下的社群——即教会——里的成员;洗礼与圣餐礼,呼应着割礼和逾越节,乃是约下的礼仪;神的律法可说是约下之法,遵守它就是对约下恩典表示感恩,是忠于立约之神的最真诚表示。无论在私生活中或在主的桌前,以与神立约来回应祂与我们立约,应当是所有信徒经常有的灵修操练。对恩约的了解能引导我们经过、也帮助我们珍惜神一切救赎之爱的高妙。
三十四、律法
神立法并要求人顺服
摩西将以色列众人召了来,对他们说:“以色列人哪,我今日晓谕你们的律例、典章,你们要听。可以学习,谨守遵行。”(申5:1)
人受造就不是自治的,也就是说,神并没有叫人自由到为自己设立自己的律法;人乃是神治的,亦即人要受到约束、遵守造物主的律法而活。这其实不难,因为神是这样构造了人,当人感恩顺服时,会带给他最高的幸福感;责任和喜悦会并行,正如这两者在耶稣身上同时实现一样(约4:34;另参诗112:1;119:14,16,47-48,127-128,163-167)。堕落之人的心不喜欢神的律法,一方面是因为那是律法,还有是因为那是神的律法;凡认识基督的人会发现:不但他们因出于对恩典的感激之情,爱慕律法、想要遵守它(罗7:18-22;12:1-2);圣灵也会引领他们进入某种程度的顺服——这顺服是发自内心、前所未有的(罗7:6;8:4-6;来10:16)。
神的道德律在圣经里斑斑可考:十诫、其他摩西的律例、先知的讲论、耶稣的教训和新约书信等。它反应出神的神圣的品行,和祂对受造的人类所定的旨意。神要求人有祂所乐见的行为,禁止人有得罪祂的举止。耶稣总结道德律为爱神与爱人的两大诫命(太22:37-40);祂说,旧约圣经所有道德指引的总纲在此。基督和使徒们的道德教训是将旧有律法拓深、并应用到新的处境上——即救主所管治的神国生活中;也就是在这后五旬节的圣灵时代里,神的百姓蒙召要在他们自己中间活出属天的生活、并形成神回应世俗的另类文化。
圣经的律法可分好几类:道德律所命令个人与团体应有的行为,永远是我们的责任。旧约圣经中的政治律‘一般称之为民法’,则是将道德律的原则应用到以色列全国中,但这应用只限于当以色列处在旧约时代的神治政体时,亦即在世为选民之际。旧约圣经中的仪礼律,是与洁净、饮食和祭祀等方面有关的律法,为教导的目的而暂时设立,到了新约时代则被废除了(太15:20;可15-19;提前4:3-5;来10:1-14;13:9-10),因为它们过去所象征的意义如今都已应验。摩西书上将道德律、司法律和仪礼律同列,为了带给我们一个信息:伏在神之下的生活应被视为是整体性的,属神之人的生活绝不是分隔式的,而是全方位的合一;而且神身为立法者,祂所具的权柄,能给予全部的法令以相等的约束力。不过,律例有不同的种类,也有不同的目的:政治律和仪礼律的应用有其限制;由祂所提及的经文,和祂其余的教训两者看来,耶稣所肯定神之律法那不变的普及性,只是与道德律有关,这是十分清楚的(太5:17-19;另参路16:16-17)。
神要求每一个人以全人向祂所赐下律法的整全涵义全然顺服。律法“约束全人—–要求人永远完整的顺服”;“律法是属灵的,所以,它能触及心思、意志和情感,以及灵魂所有其他的能力,与他的言语、工作和心态。”换句话说,渴慕之心和作为都必须正确,单有法利赛人式外在的顺服并不够(太15:7-8;23:25-28);而律法引申出来的推论也是它内容的一部分——“哪里有所命令的责任,与之相反的罪就要禁止;哪里有罪被禁止,与之相反的责任就当遵行。”《西敏斯特大要理问答》第九十九问。
三十五、律法的功用
神的道德律有三重目的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罗7:7)
圣经显示神要祂的律法按三方面的功能来应用,加尔文准此以古典的形式,为着教会的益处,将之具体化为律法的三重用处。
它的第一个功用乃是当作一面镜子,向我们反映出神完美的公义,和我们自己的罪性与短处。也就是说,“当我们试着要实践律法的要求时,我们会因自己在律法下显得软弱,而感消沉,律法导致我们去寻求恩典的帮助。”(奥古斯丁)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4:15;5:13;7:7-11),并且藉着叫我们看出自己是落在神的咒诅之下,需要神的赦免,来带领我们悔改,信服基督(加3:19-24)。
律法的第二个功用是抑制邪恶。虽然律法不能改变人的心,但是它能以审判为威胁,抑制不法到某种程度。尤其是在民法支持之下,一旦罪行确凿之后,就立即执行惩罚(申13:6-11;19:16-21;罗13:3-4),这样,律法就维持了一些民政的秩序,也多少保护义人不受恶人的侵扰。
它第三个功用是引导重生的人进入神为他们所计划的善工中(弗2:10)。律法告诉神的儿女,什么事是讨天父欢喜的,所以,律法也可以称为神家的家规。当基督说到,那些成为祂门徒的人必须受教,以遵守律法和实行祂所有的命令(太5:18-20;28:20),祂乃是说及律法的第三种功用。当祂说到,惟有顺服祂命令的人才证明他是爱主的(约14:15),他指的也是律法的第三种功用。律法被人视为是一个救恩系统,但基督徒已从其下脱身,得到自由(罗6:14;7:4,6;林前9:20;加2:15-19;3:25),但是他在基督面前,却是活在“基督的律法”之下,以此当作他生活的准则(林前9:21;加6:2)。
三十六、良心
神教导并洁净人心
地被其上的居民污秽;因为他们犯了律法,废了律例,背了永约。(赛24:5)
良心是神创造在我们心思内的能力,好将道德判断传递给自己,使我们可以同意或反对自己的态度、行动、反应、思想和计划,同时也告诉我们,当良心反对我们所行所为时,我们应当为自己的这种行为受苦。良心有两个要素:(1)察觉事理的对错;(2)将律法和规则应用到特定情况的能力。良心有别于我们心思其他的能力,这点是很独特的;它好像是另外一个人,总在我们要它安静时讲话,而且尽讲些我们不要听的话。我们可以决定要否听良心说话,但是我们却决定不了它要不要说话;我们的经验是这样的:良心对发言与否有它自己的裁决权。因为良心坚持用我们所知道的最高标准来审判我们,因此我们可称良心为神在人灵魂里的声音;就最高的程度来说,它的确是如此。
保罗说,神在每个人的心上,写下了一些祂律法的要求(罗14-15),人的经验也肯定这一点。(“心”在圣经上通常是“良心”的同义字;撒上24:5的希伯来文“大卫心中自责”亦可译作“大卫的良心自责”,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例子。)可是良心有时也可能会被误导,或被约制成视恶为善,或因屡次犯罪麻痹了、变钝了(提前4:2),在此类情况下,良心就不能代表神的声音了。良心特定的审断,只有和圣经上神自己的真理与律法相符合时,才可以视之为神的声音。所以良心必须要受教导,才能作出符合圣经的判断。
个人的良心可能反应出家庭和社区的一些标准,或缺乏某些标准。士师记就告诉我们,当“各人都凭着自己所看为对的去行”(士17:6;21:25直译)时,所做出的许多可怕的事。
迷信或吹毛求疵也可能使人将神没有宣布为有罪的行为,当作是有罪的;对良心这样软弱的人而言(罗14:1-2;林前8:7,12),去做他良心认为有罪的事,就是犯罪(罗14:23)。因此,我们绝不可勉强软弱的人去做令他们良心不安或不能做的事。
新约圣经的理想乃是要求我们要有无亏的、清洁的良心(因为人若能以公义为他的目标,他就会避免犯罪,徒24:16;提前1:5,19;来13:18;彼前3:6)。不过要有这种良心,我就需得先用基督的血洗净它;我们必须看见因为基督在祂牺牲之死里,如何为我们所有的恶行忍受了我们该当的苦难,使得那些恶行不再成为我们与神交通的阻拦(来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