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2简明神学

二十九、人类

人有身体与灵魂、并两种性别

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名叫亚当。(创2:7)神—–造男造女。(创1:27)

每一个在世界上的人都有物质的身体,并靠非物质的自我位格赋予生气。圣经称这个自我为“灵魂”(注1)或“灵”。“灵魂”强调一个人自觉的独特性;而“灵”则表达自我是由神而出、依赖神、又与身体有别的微妙意思。

圣经的用语使我们这么结论说:我们有灵魂与灵,也是灵魂与灵。但若认为灵魂与灵是两样不同的东西,那就错了;认为人有灵、有魂、有体的“三分法”是不对的,这种十分常见想法以为魂只是察觉这个世界的感官,而灵则是另一感官,专司与神交通,是重生时才有的,这种想法虽然十分常见,却和圣经的教训及其字汇的用法不合。不只如此,它导致一种残跛的反智主义,认为属灵的洞见和神学的思想是分开的,会使两者都变得贫瘠:神学被视为“属魂的”、不属灵的,而属灵的洞见也变得与教导和学习神所启示的真理无关了。

灵魂的具体化是神所设计的人之整体的一部分。如先前说的,我们能透过身体经验我们周遭的环境,享受并管制我们周遭的事物,且与其他的人发生关系。神起初所造的身体没有一点邪恶或败坏;如果不是因罪潜进来的话,身体的病痛、老化、衰弱以至于死亡,如我们现今所知道的这一切,都不会是人生的一部分(创2:17;3:19,22;罗5:12)。但现在,人类却是彻头彻尾地身心俱败,正如他们身体与精神里脱轨的欲望会彼此相争,也与智慧和公义的原则起冲突的光景所清楚显示的。

人死亡时,他的灵魂离开了没有功能的躯壳,但这并不是如希腊哲学家和某些教派所想象之快乐的解脱。基督徒的盼望不是期待自己脱离身体,而是期待身体的得赎。我们指望因有分于基督的复活,而得着我们自己身体的复活。虽然我们将来得荣的身体其组成的详情,现在不得而知,但是我们知道,它与我们现今的身体有某种连续性(林前15:35-49;腓3:20-21;西3:4)。

男女两性也属于创造的规范。无论男女都一样拥有神的形像(创1:27),所以其尊严也是相等的。性别的互补意味着彼此的联合会使生活更丰富(见创2:18-23):在联合中克尽他们的角色之责,这不仅可应用在婚姻中、生育中、家庭生活中,也可应用在人生更广的生活圈子中。查察出自己和另一种性别之间有深不可测的区别,意味着我们是置身在一个学习的环境中,要学会欣赏对方那神祕的实质、开放自己、尊重对方、彼此服事、互许忠诚,并乐在其中,这些都是另一性别所当得的礼遇。“不分性别”的意识型态蔑视了两性的意义,也混淆了神所立的次序。论到性的分别,法国人的一句俗话:“男女有别万岁!”倒是颇能表达圣经的观点。

注解

1、译者注:在“三分法”中,灵魂(soul)常称为魂,以有别于灵。在“两分法”里,就常视灵魂与灵为同义词,所以soul也就译作灵魂了。

第二部分:神是救赎者

三十、堕落

第一对人类犯了罪

于是女人见那棵树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悦人的眼目,且是可喜爱的,能使人有智慧,就摘下果子来吃了;又给她丈夫,她丈夫也吃了。(创3:6)

保罗在罗马书里坚称:所有的人类按其天然光景来说,都在罪的愧疚和权势之下,也在死亡的辖制之下,而且无由逃脱神的忿怒(罗3:9,19;5:17,21;1:18-19;另参1:18-3:20全段)。他将人的这种的光景回溯到“一人”所犯的罪上;而这个人,保罗对雅典人称之为人类的共祖(罗5:12-14;徒17:26;另参林前15:22)。这是使徒对记载在创世记第三章之历史所做权威性的解释,在那里我们看到人类堕落的记述,它说明最早的人如何从神面前滑跌出去,从敬虔落入罪恶和失落中。那段历史的重点,从保罗解释的观点来看如下:

(1)神创造了第一个人作为他所有后裔的代表,正如祂使耶稣基督成为所有神选民的代表一样(罗5:15-19;8:29-30;9:22-26)。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这位代表会将他所代表的,牵涉到他个人行为的结果里,不论是好是坏。举个例来说吧,正如一位国家领袖向外宣战时,就将他的国民牵涉到他这决定所带来的结果中。神所拣选的这个安排——让亚当能决定他后裔的命运——神学家称之为“工作之约”,虽然这不是一个圣经上的词汇。

(2)神将第一个人放在幸福的光景中;并应许如果他以完全、积极顺服的生活,表现出他对神的忠诚,尤其是不吃那称为分别善恶之树的果子,他和他的后裔就能持续活在此幸福之中。这棵树之所以被如此定名,是因它关乎亚当要让神来告诉他何为好歹,还是他自己要寻求、决定,不理会神所说的。吃了这棵树的果子,就等于宣告说:他自己能知道、能决定何为好歹,用不着神了。

(3)亚当被夏娃引诱,而夏娃又是被蛇引诱(蛇是撒但的化身,参林后11:3;11:14;启12:9),以吃禁果公然顶撞神。其结局是:第一,表现在亚当之罪里那种反对神、自我抬举的心态,变成了他生命、他秉性的一部分,并传给了他的后裔(创6:5;罗3:9-20)。其次,亚当和夏娃发现自己被一种败坏和罪疚的感觉抓住,而事实也是如此,使他们在神面前感到羞愧、恐惧。第三,他们被咒诅要受痛苦并死亡,同时也被逐出伊甸园。虽然如此,神也同时开始向他们显明救赎的恩典:神给他们做了皮衣,以遮盖他们的赤身露体;又应许他们,女人的后裔有一天要打破蛇的头。藉此预表了基督。

虽然创世记多少以象征性的文学风格来讲述这段故事,但它也要我们把它当作历史事实来读。在创世记里,亚当与以色列的列祖相连,又透过列祖与全人类以家谱相连(创5,10,11章)。这样,亚当和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一样,都是时空历史里的一部分。所有创世记里在亚当以后来的主要人物——除约瑟之外——都在某方面显出自己是罪人;而约瑟的死,和创世记故事里几乎所有其他每一个人的死一样,都被仔细地记了下来(创50:22-26)。保罗所说的“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林前15:22)的宣告,不过是将创世记已经确实暗指的事,说得更明白而已。

我们可以很公平地说,人类堕落的叙述是世上仅见叫人信服的说法,它解释了人性败坏的原因。巴斯喀曾说:原罪的教义似乎是对理性的一种触犯,但是一旦接受了,反而最能解释整个人类的光景。他说得很对,这个说法可以、也应当把整个人类堕落的叙述包括在里面。

三十一、原罪

堕落影响着每一个人

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

根据圣经的诊断,罪是一种人性普遍的败坏,它发生在每一个人的每一部分(王上8:46;罗3:9-23;7:18;约壹1:8-10)。新旧两约都给罪一些名称,以暴露罪的道德本质:诸如,悖逆神的管治、误失神所要人达到的目标、逾越神的律法、不服神的指引、污秽自己以干犯神的纯洁、在审判之神跟前招致罪疚。这种道德性的败坏有其动力:罪显露出是对于神的呼召与命令一种非理性的、负面的、悖逆的反应,一种与神抗争、好让自己作神的精神。罪之根是倨傲、与神敌对,这种精神见之于亚当的首次犯罪;而有罪行为的背后,总是包含有一些思想、动机和欲望,想尽法子要表达出,人类堕落的心灵是如何刻意要顶撞神对我们生命所作的安排。

罪可以总括地定义为:在行为、习惯、态度、看法、性情、动机和生存模式中,与神的律法不一致。描述罪的不同层面之经节有:耶利米书十七章9节,马太福音十二章30至37节,马可福音七章20至23节,罗马书一章18节至三章20节、七章7至25节、八章5至8节、十四章23节(马丁路德说,保罗写罗马书是为了“把罪放大”),加拉太书五章16至21节,以弗所书二章1至3节、四章17至19节,希伯来书三章12节,雅各书二章10至11节,约翰壹书三章4节、五章17节。保罗在书信中所提的“肉体”一词,通常是指被罪欲所驱使的人;此字亦可译作“情欲”。圣经所查出、并揭发之特定的缺失和邪恶,那更是多得无法在此胜数了。

原罪意指由我们自己所衍生的罪恶,这并不是圣经上的词汇,而是奥古斯丁创造的,然而它却将罪在我们的属灵体系里的实情,原本托出。原罪的主张并不是说,当初神造人时,罪是人性的一部分(神造的人原是正直的,传7:29);也不是说,罪与生殖程序有关(利12章与15章中所谓与月经、遗精、生产有关的不洁,只是预表性的、仪礼性的,而非道德上的、真实的)。原罪的主张乃是说,(1)罪恶在人一出生时就已存在,在人犯下实际的罪行之前,罪恶已经藉着动机扭曲之心态存在了;(2)这种内在的罪恶是所有实际罪行的根源;(3)罪恶由亚当——人类在神面前的第一位代表——透过一种实在却神祕的途径,传给了我们。原罪的主张强调:

我们不是因为犯了罪,才成为罪人;而是因为我们是罪人,生来就有被罪奴隶的性情,我们才犯罪。

全然堕落一词通常是用来将原罪的含意表明清楚。它指明我们在德性与灵性上的败坏是全然的,“全然”非指程度(因为没有一个人已坏到他可能会坏到的极限),而是指范围而言。这教义宣告说,人没有一处不被罪玷污,所以,我们的行为不会像我们应该有的光景那样好。结果,导致在我们里面的、和与我们有关的事物,在神的眼中看来,没有一样是有功德的。无论我们做什么,我们都无法赢取神的喜悦;除非神的恩典拯救我们,我们是失丧的。

全然堕落的教义也带来了全然无能的教义。全然无能是指一种光景,人靠他自己无由可以真诚而全心地回应神和祂的话(约6:44;罗8:7-8)。保罗称这种无力回应神的堕落人心,为一种死亡的状态(弗2:1,5;西2:13),《西敏斯特信仰告白》IX.3说:“人因堕落在罪恶的状态中,已经完全丧失一切的意志力,不再能实行任何与救恩伴随之属灵的良善。所以属血气的人既是与属灵的良善完全相反,并且死在罪中,他就不可能靠自己的力量,自行归正,也不能自行预备归正。”

三十二、无能

堕落的人是自由又是被捆绑的

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17:9)

要想弄清楚人类堕落的光景,我们得先区分过去两个世纪所说的自由代理(free agency),和自有基督教以来所说的自由意志(free will)之说的不同。奥古斯丁、路德、加尔文和其他的人论及自由意志时,将两种意思都包括在内:但是他们认为,第一种意思是不重要的,第二种才是重要的。可是这种说法很叫人困惑,我们最好把这两种意思分开,而只用自由代理来表示第一种意思。(注1)

自由代理是人类之所以为人类的标记。人照着他所要做的,做他自己的决定,在他所理解之对错的光中及感情的倾向下,选择他所喜好的,此乃所有的人都是自由代理人之意。因此之故,他们是道德的代理人,必须为自己的抉择,向神、向人负责。亚当在他犯罪之前、之后,就是如此;我们如今也是如此;就连将来在恩典中被肯定、得荣的圣徒,即使他们不再会犯罪了,仍是如此。虽然人不能犯罪将是天上的快慰与荣耀之一,但这并没有使任何人失去他的人性;得荣的圣徒仍然按着他们的天性做抉择,而且他们的选择一点都不会因为总是对的、好的,而被视为比不上自由代理人所作的选择。

而自由意志从第二世纪起,就被基督教的教师们定义为:在环境所能提供的情况下,人有作道德抉择的能力;根据此意思,奥古斯丁很肯定地反对伯拉纠(Pelagius)和大多数的希腊教父们的说法,而认为原罪剥夺了我们的自由意志。我们没有天然的能力去分辨并选择神的道路,因为我们没有天然向神的倾向;我们的心已被罪恶所捆绑,只有重生的恩典能将我们从做罪的奴役捆绑下释放出来。这正是保罗在罗马书六章16至23节所教导的实际;只有得释放的意志(保罗称之为主所释放的人)才会自由地、打心底地选择公义。永远地爱好公义——亦即心倾向于讨神喜悦的生活方式——是基督所赐自由的一面(约8:34-36;加5:1,13)。

我们要注意:意志是一个抽象物。我的意志并不像我的手或脚,是听我指挥动或不动的一部分。它是整个的我选择要行动,然后就开始行动。如果我们不管意志这个字,每一个人这么说:我是道德责任的自由代理人;我是基督必须释放的罪的奴隶;直到神更新我的心之前,我是堕落的人,在我里头我只会选择顶撞神。这样说,就能够把有关自由代理人,和有关基督从罪恶的权势下释放罪奴的真理表达得更清楚。

注解

1.Free Agency这个词在此译作“自由代理”。Agency一字常指有行动能力的代理人;其实在此的代理者,恰好就是自己!所以若译成“自由行动者”亦可。作者所强调的是;我们这整个人是自由、可行动的,而非只有意志这一个部分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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