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认识人-巴刻
8、在世俗化之前
英国在开始世俗化之前——大约在本世纪初(较法国为晚,而较印度或意大利为早)——人们毫不犹疑地会认为她是一个基督教国家。英国社会的某些特征可以被引证来支持这个说法,这些特征跟两个全国性的教会英格兰教会(当时包括威尔斯地区)和苏格兰教会所宣告并教导的新教教义有密切关系。主要的特征如下:
一、国家的本体和命运操之在神
早在宗教改革之前,英国因为联合反抗罗马教皇在财政及司法上的管辖,已经有一种以国家为一宗教本体的意识。从玛丽王朝(Marry Tudor)新教徒殉道开始之后的数百年间,直到克伦威尔时代建立共和政体为止,这一致反对教皇的意识,又加添上一种更积极的感情,就是认为新教的英国跟以色列一样,是一个被拣选的民族,可以享受并传扬一种独特的祝福。(注一)英国被呼召成为敬虔的典范、造福列国的器皿,这种信念深据英国人的脑海中,并在两个世纪以后的维多利亚帝国时代表露无遗。当时人们相信,要将文化及属灵的福分传给一个群体,只有将其合并为英国的领土才能达成,因此帝国的扩张事实上是英国对全世界的服事。同样地,两次世界大战英国人都普遍觉得是为神而战,是去对抗邪恶的。当我们听见人们嘲笑(现在偶而也还有人如此)说,对英国人而言上帝是一个英国人,这至少是部分隐藏的原因。
二、政教合一
在英格兰和苏格兰,国家教会在祷告中俨然就是国家的本体;这也是教会已确立之地位所彰显的意义。特别是在英格兰王权复兴后的一段时期,人民和教会之间有一种又爱又恨的关系显得特别醒目。神职人员经常因为趋炎附势、贪财、怠惰、无能以及对会众的需要麻木不仁而遭人蔑视,然而这样的教会,特别是其礼拜仪式和祈祷书,却深受敬重和爱戴。这两地的人民都普遍觉得因为他们属于这个国家,所以国家教会的福祉就是他们所关心的事,但是他们很少或从未参加教会,甚至实际上根本就不遵奉国教。故此,在二十世纪以前,很少人认为由国会决定教会事务很不适宜,大多数人也不会因为非英国国教徒在国会参与一九二七至二八年祈祷书修订本的辩论而生气。一般人都认为国教突显了全国在宗教信仰上的一致,也遮掩了这些教会与其持异议的分会之间的分歧。
三、尊重个人的良心和权利
这个原则铭记在英国的不成文法当中,成形于封建时代以后,为要保护奴仆或佃农,以对抗主人或地主的要求。它一直被视为带有基督教的道德影响力,而此影响力进而在十七世纪促成并支持信仰自由、议会政府及君主宪政的建立,并判定专断的法庭如“星法院”(编注:Star Chamber,因法院内天窗成星形故名。英国于一四八六年所设之民事法庭,向以审判独断、不公平出名,于一六四一年遭废止——为不法机构。法律之所以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自由和认知,最根本的理由(一般认为)是所有人都是照着神的形像所造,为顺服神而活,有一天且要对神负责,因此他们所遭受的待遇不可辱没他们的尊严和生命。如同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一样,英国也维持一种司法法规,在立法及程序上认定,藉着尊敬人身上神的形像来尊崇神是国家的宗教责任。
四、邦国的基督教根基
“邦国”(State)是指整个立法、司法和执政功能的总合体,一个政治上自主的群体藉着邦国组织得以运作。宗教改革之前,基督教世界中的国家统治者以符合基督教信仰和道德理想的方式执政被视为理所当然,宗教改革之后,英国仍然维持同一精神不辍,纵使有时这样的原则在被破坏后反而比平时更受人注重。宗教改革强调执政掌权者的权力直接由神而来,加深了视政府为管理者,为要服事神与人的意识。改革者同时明确地表示,政府有一部分的工作是要重组并确立教会在其领域里所拥有的独特权威,正如教会也必须同样地看待政府的权威。延至本世纪,大多数人仍然认为教会和政府有互相支持的合作之谊。
五、认定关怀为共同的责任
宗教改革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属灵运动,它的影响之一是私立的慈善机构骤然兴起(注二)。福利国家的先驱持续以济贫的方式见证了同样的关怀。在一个基督教国家中,人人都应当按着他的能力做一个慈善家,人们常用的字眼——“一个好撒玛利亚人”成了理想国家的一部分。
六、认为人民的仪节是神的要求
这是对心灵纯洁的一种保护,也是尊重彼此身上神形像的一种记号。每个时代都有各种纵欲的骇世之举,但在舆论强烈的抨击下,这类行为大都只能秘密进行。在一般英文用法当中,还不会有对应于la dolce vita(译注:意大利文,意为绮靡的生活)的词汇。
以上就是基督教英国主要的特征。如果这些叙述听起来相当古板,那就表示近年来英国社会已经大变。下几章我们要来思想: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改变?到底有哪些改变?
注一:见W.Haller.Foxe’s Book of Martyrs and the Elect Nation(London:Cape,1963)。
注二:见W.K.Jordon,Philanthropy in Endland,1480-1660(London:Allen and Unwin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