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提摩太前书-斯托得

2、公众崇拜中的男女角色(二8~15)

保罗在这一章的前半部,以谈论公众崇拜这主题起始;在后半部,他继续这方面的教导。但在下半章,他由当地教会祷告生活的优先次序及代求的范畴,转至另外一个话题:当教会聚集敬拜时,男人和女人应该扮演的角色,以及他们应有的行为及操守。他提到的包括:男人在祷告的事上应有的责任(8节),及女人在服装、头饰、珠宝佩戴各方面应有的责任(9、10节),以及她们与男人的关系上应有的责任。

二8我愿男人无忿怒,无争论,举起圣洁的手,随处祷告—–又愿女人廉耻,自守,以正派衣裳为妆饰,不以编发、黄金、珍珠和贵价的衣裳为妆饰。10只要有善行,这才与自称是敬神的女人相宜。”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的顺服。12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他辖管男人,只要沉静。13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15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爱心,又圣洁自守,就必在生产上得救。

这段经文(尤其是第11至15节)可能是教牧书信中,最具争议性的经文,历代以来,有许多人研究、讨论过;尤其是最近,妇女在教会中的传道工作及按牧,更是成了讨论的中心。再者,我们如何解释这一段经文,端赖我们采用什么释经原则。因此,在仔细研读这几节经文之前,我们必须先考虑两个最重要的原则。

a.释经原则

第一个原则可以称为和谐原则。我们这些相信圣经是神话语(用文字记下来的话语)的人,也相信当神说话的时候,他并没有自相矛盾。因此,虽然我们以感恩的态度去接受圣经的多元化——无论是在神学教导或文学风格上,我们也相信,在多元化之中有其一致性。这并不表示我们必须以人为的手段,故意制造出这种一致性(因而犯了强解圣经的错误);我们所要做的,是寻找一种自然的和谐性,以圣经整体去解释每一段经文。因此,有关妇女在教会中的角色,我们不能单看这段经文,要从圣经的基本立场来思考:在创造及救赎上,神同样看重男人及女人。神按着自己的形像造男造女,因此两性同等尊贵;男人与女人都是借着相信基督而成为神的儿女,因此在神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一切男尊女卑或女尊男卑的观念,都不是神起初的心意。

第二,我们需要应用历史原则。意思是说,神所说的话总有特定的历史及文化背景,特别是指古代的近东(旧约)、巴勒斯坦的犹太文明(福音书)及希腊——罗马世界(新约的其它书卷)。神从来不会跳脱文化说话,他说的每一个字都有其文化背景。而这正是神圣启示的荣耀之处:为了要与他的子民沟通,神没有站得远远的,呐喊一些超越文化的普遍真理。反之,他纡尊降贵,来到人类中间,进入他们的历史、认同他们的文化、使用他们的语言。但神这种俯就卑微的行动,也为我们带来解经上的问题。圣经是实体与形式的结合,是超越文化与文化有限表相的永恒真理。永恒真理是宇宙性的、永不改变的;文化则是地区性的、易变的。问题是这两者要如何区别呢?更具体来说,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圣经中的文化要素呢?答案有三个;依我看来,人们在这事情上的歧见,正是因为他们对这段经文有不同的解释。

第一,有些人高举文化的形式,并赋予它与文化所表达的真理同样大的权柄。他们相信文化的形式也是神的话,所以不可以随便改动它。故此他们使用一种僵硬的字面解经法,并且认为其它的解经方法都有违“圣经清楚的教导”。如果他们也用这种方法去解释提前二8~15,他们必定会坚持:男人在祷告的时候一定要举起双手(8节);女人永远都不可以编发、戴珠宝(9节),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女人都不可以教导男人(11-12节)。

第二,另外有一些人,也像第一种人一样,拒绝在永恒真理及表达真理的文化形式之间,作清楚的区别,只是,他们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贬低这两者。他们不是将表彰真理的文化形式提升到永恒真理的地位,而是将永恒真理贬至文化形式的水平。他们不是赋予真理及表彰真理的文化形式神圣的权柄,而是拒绝给予这两者任何的神圣权柄。他们认为:既然神的话是由如此古旧的文化外衣所包裹,即使它曾经向很久以前的人说过话,现在也全然过时,毫无意义了。因此,保罗对提摩太的所有吩咐——有关男人的祷告、女人的装饰及顺服等的教训,都应该摒弃。而且,没有任何东西是值得保留的,因为没有什么是“永恒的”,所有的一切都是“文化的”。譬如,韩森曾写道:“就如这一章的前半部让我们看见作者的最佳表现,后半部则让我们看见作者最差的一面。基督徒绝对没有任何义务去接受这一个关于女人的教训。”同样地,巴克莱(WilliamBarclay)也写下类似的见解(虽然他的表达方式不如韩森那样强烈)。他说:“这一章所提到的一切,都只是针对一个特殊情况而给的临时规定。”

难怪,那些不尊敬正典圣经无上权威的新派解经家,会觉得可以如此随便地贬低这几节经文。但是,当一些保守派学者也有同样的看法时,就不免令人担忧了。没错,他们不是说,圣经中所有受到文化影响的经文,对现代人都失去了权威;但他们却说:某些经文的确是有当时特殊的文化背景,对我们已经不适用了,即使不加理会也无伤大雅。

就连对教牧书信颇有见地的费依博士,在我看来也落入了这个陷阱。

费依在解释这段经文时,要读者先注意两点:一、以弗所是当时异教女神狄安娜/亚底米及邪恶仪式的中心;二、一些假师傅成功地牢笼“无知的妇女”。他接着说,“在这背景下,”保罗论及妇女的教导“便显得合乎逻辑”。但,保罗在提前二11~12的教导,“是特别针对以弗所的问题。这显然不是他对一般妇女的看法。”

李察高格(Richard Clark Kroeger)及凯瑟琳高格(Catherine Clark Kroeger)更进一步阐释这种“某些真理只适用于某个时间及地方”的释经原则,该看法发表于《还我女性尊严:在古代考证的亮光中,重思提前二11~15》(I sufferNot a Woman:Rethinking1Timothy2:11~15in Light of Ancient Evidence)一书中。这是一本了不起的书、一本经典之作,是深入研究古代世界的成果。作者关注的是:许多人不当且严苛地使用这段经文,褫夺许多女人本来应有的事奉机会。毋庸置疑的,圣经提到许多聪明和有恩赐的妇女,也肯定她们的领导能力。那么,究竟高格二人是如何在一本一百多页的书中,处理这个问题呢?他们把以弗所形容为“女权主义的堡垒”,由那伟大的女神“以弗所的狄安娜”所管治,并且充满了怪异的犹太及诺斯底的传奇。在这背景下,高格二人重新演绎11至15节中的每一句,认为其中的吩咐只能应用到当时的时空里。“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地顺服”(11节)是对基督徒妇女说的:她们不要像那诺斯底妇人一样,“喋喋不休的尽说些无稽之谈”,反而要被神的话所教导,安静地顺服神的话。“我不许”(12节上)是指“一个特定及有限的处境(即在以弗所中的处境),而不是泛指所有的情况。”保罗不允许女人讲道,指的是“错误的教导”。同样地,保罗也不许女人“管辖男人”,这不单是指女人不可以支配男人,也指:女人一定“不可以宣告”自己是男人的“作者”和“源头”,“在诺斯底神话中,女人扮演了创造及教导男人的角色,但保罗反驳这种错缪的说法:他引用旧约的记载,指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13节),而且被引诱的不是亚当,而是夏娃(14节)。“但是,至终她会被“拯救”,而不是被定罪(15节)。

我承认这解释非常合理,也很巧妙,并且展现了作者们渊博的学问与深入的反思。借着这种演绎,第11至15节之中的七个或更多的部分,作者都按当时流行的异端看法重新阐释。可是,当我看完这本书时,我有一种强烈的感觉,觉得作者有点“过了头”。难道,关于男人及女人的关系,这段经文真的没有放诸四海皆准的教导吗?难道“辖制”及“顺服”(11~12节)这些字眼,对现今的世代真的完全没有意义了吗?不可能吧?当神创造男女,赐给他们不同的气质,叫他们彼此配搭,岂不是为了丰富他们的人生经验?那,怎能说它对我们这个世代的人完全没有意义呢?法兰士博士也承认(虽然这与他的主要论点相违):“新约启示了—–一个广泛的、有关‘秩序’(taxis),即神为人类社会各种阶层所设计的观念”。而且,这些“秩序”要求人要“顺服”(hypotage),这包括妻子要在婚姻中顺服丈夫。“顺服就是认知你在神所定的社会秩序中的地位,并且在那位置上有适当的表现,即接受神所委任者的权柄。”

就是这种观念,引致巴刻去表达一个持久的信念:“男女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不可以调换的—–这是创造实体的一部分,是一个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改变的既有事实。当然,救赎也不能改变这项事实,因为恩典是要恢复本性,而不是抹杀本性。”因此,他也赞成我们应该“在这种不能倒转的梗概里,对以下的观念进行神学讨论:角色的互换、属灵的平等、服侍的自由、彼此的顺服,及男女之间的彼此尊重—–。我们必须小心不把圣经所没有要求的强加在女人身上,与减少被造两性的差别及除去男人在男女关系中不可逃避的各种责任,这两种看法绝不可混淆。”我完全同意他这种说法。

因此,若我们说某段经文只有局部的(而不是普世的)合法性,或是某段经文只有短暂的《而不是恒久的)合法性,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样作只会让人有机可乘,堂而皇之地摒弃使徒们的教导,因为,基本上,整本新约圣经的教训都是针对某个特定的情况。是不是每当我们可以证明某一个教导是与某一个情况有关,我们便可以说,这教导只限于那个情况,跟其它处境的人无关?譬如说,要“顺服作官的、掌权的”“这吩咐,是保罗向革哩底人说的,他们叛逆的倾向是人所共知的,所以,这吩咐不能应用在非革哩底人身上?同样,我们说,保罗所写有关同性恋的行为、简朴生活、基督的独特性、普世宣教及其它许多主题,对他那个世代的人都是好的;但时代已经变了,我们属于不同的文化,并且(有些人会这样说)我们现今的人比保罗更清楚这些事情,因此,我们不必听从他所教导的。

在前文中,我们一直在讨论圣经启示的文化因素,而我所提出的立场是,我们必须拒绝上面所提的两种极端看法。第一种我们可以称作“字面解释法”(既高举圣经启示,也高举文化表彰);第二种我们称为“自由解释法”(既贬低圣经启示,也贬低文化因素);第三种及比较中立的立场是“文化转移”;“文化转移”的精神是:我们要在圣经里区别神的主要启示(这是永恒不变的)及它的文化表现(这是容易改变的),若能这样作,我们就可以保存前者,将它看为长久及普世的,又能转移后者,使它适用于现今的时空。譬如,在回应耶稣要我们彼此洗脚的吩咐时,我们既不是按字面意思,真的去洗别人的脚,也不是认为这吩咐与我们无关,我们要作的,是探求这吩咐的内在含义(如果彼此相爱,便没有什么服侍是过于低贱的),然后将它转移到今天的现实情况去(我们会欣然的洗碗或清洁厕所)。

我相信,处理第8至15节最有效的方法,是以文化转移的原则来解释它们,并且以这原则来处理这几节所提到的三个主题,即男人的祷告(8节)、女人的装饰(9~10节),及女人的顺服(11~15节)。要用转移原则去解释两个主题并不困难,以第8节为例,无论何时、何处,男人都要以圣洁和爱心来祷告。但他们祷告时身体的姿势(站着、跪着、坐着、拍手或举手),可以根据他们所属的文化有所不同。另外,第9~10节,无论何时、何处,女人都要以廉耻、自守、正派及善行为装饰,但她们的衣着、发型及所戴的珠宝,则可以因文化而有所不同。

转移原则是否也可以应用在第11至15节呢?我们留意到,第11及12节包含了两个给(关于)女人的吩咐,而这个吩咐是相辅相成的。积极方面,女人要汉静学道,一味的顺服(11节)。消极方面,她不可以讲道,也不可以辖管男人(12节),再者,这对比是双重的:一方面,她要沉静学道,不许教导。另一方面,她要顺服,不可以辖管男人。或者,用更尖锐的对比,我们可以说,女人在公众崇拜中应有的表现是:冷静且(或)缄默、不教导;顺服、不辖管。

由此带出最关键的问题:这两个对比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否只是单纯的平衡句,因此两者同等重要?这是否表示一个女人不但应该沉静、不作教导,也要顺服、不辖管男人?这两个吩咐之间是否完全没有分别?许多解经家的确是这样认为。但,顺服是不是一定要透过沉静来表现,而“不辖篱”一定要透过“不教导”来展现呢?或者,我们也可以把顺服——权柄这对比看为长久及普世的(因为这是创造的原则,参13节),而将沉静——教导这对比,看为第一世纪的文化表现,因此不见得适用于所有的文化,每个文化都可以自行转移?

无疑地,有些读者会回应说:从经文本身看不出这种区分,因为第11及12节只包含两道禁令(不准教导、不许辖管男人),及两道命令(要沉静、要顺服)。这的确没错。但我们也可以说,第8及第9节也是这样。第8节并没有要求我们在“举起圣洁的手”和“要无忿怒及无争论”这两者之间作任何区别。第9节也是一样,并没有要求我们在“要女人穿正派的衣裳”及“不要编发和佩戴珠宝”之间作任何区别。但是,一个受过新约观点及价值观影响的基督徒,会知道圣经的伦理教训及它们的文化表现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必须有所分别。所以在第8节中,圣洁及爱心是道德性的,而举手则是文化性的;在第9及第10节中,廉耻及自守是道德性的,而发型及珠宝则是文化性的。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我们不可以预期,在第11及12节的教导中,也有道德及文化性的区别?这里的上文下理(包括有关祷告、装饰及顺服的三项规则),起码应该让我们觉得,我们可以考虑这个可能性。

首先,我们需要肯定一个事实:在神的旨意中,女人“顺服”男人的“权柄”,是一个超越时空及文化界限的原则——虽然这样说一点也不合潮流,也不合乎“政治观点”。保罗在林前十一2以下的经文中,非常完整的阐释了这方面的教导。在提前二12、13中,他提供了这个教导的圣经基础,尤其是有关“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12节)这个事实。有些学者认为,我们不需要以过于严谨的态度去看待这一节经文,因为有时候保罗会用“拐弯抹角的拉比式释经”方法说明事情,而这只不过是其中一个例子而巴。我却不能苟同,因为我觉得我并没有资格去挑战基督的使徒。保罗认为,既然在创造时是先造亚当,那么,男人是“头”是理所当然的。若是从长子的身分,即长子被赋予的权益及特权的角度看,保罗的辩论是完全合理的。亚当是神的长子。夏娃除了是在亚当之后被造,也是从他的肋骨造出来、为他而造的,为的是要成为他合适的帮助者,在各方面与他配搭。

“权柄”不是指“决定权”,更不是指拥有无限的权力,可以随意挥弄。在弗五21以下的经文,当保罗谈到丈夫与妻子彼此之间的关系时,保罗说丈夫是妻子的“头”,这说法是依据基督是教会的头这个模式。这是一个关爱,而不是倾压的领导权;是一个自我牺牲,而不是自我膨胀的领导权;是一个富有爱心,而不是骄横自恃的领导权,是一个叫人得释放,而不是奴役他人的领导权。此外,男人作头这观念与男女平等的观念并没有冲突,就如“神是基督的头”与父和子在神权中合一,并无冲突一样。

但,如果权柄一顺服这对比是源于创造的先后,那么,教导——沉静这对比,不也可以说是源于文化的根源吗?“沉静”这要求,不是像蒙头的要求一样,是第一世纪的一个文化象征,代表男性的领导,因此不再适合现今的世代吗?因为沉静并不是顺服的必要元素;在不同的文化中,顺服可以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同样,女人教导男人,并不表示女人要辖管男人。人们可以用不同的形式来教导,而不同形式的教导也有不同的意义。因此,女先知说预言,并未被视为一种女人辖管男人的不当行为,大概是因为那是出于神直接的启示及权柄。此外,百基拉教导亚波罗也未被视为不当,因为她是在家中私下指导他,而且亚居拉也在场,一起作教导的工作。

在第14节,保罗提到这教导的第二个圣经基础。我们又应该如何去看待这第二个基础呢?若说支持他论据的第一点是源自创造(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第13节),那么,他的第二个支持点就是来自人的堕落(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第14节)。对这一节经文,一般流行的解释是,在人类堕落的过程中,女人在天生的构造上比较容易受骗,因这缘故,她不应该教导男人。但对这个说法,却有一种决定性的反对论据:如果女人本质上就容易受骗,那么,她们应该完全没有资格教导任何人,而不只是男人;但是,保罗在教牧书信中,却提到女人在教导孩童及年轻妇人上所扮演的特别角色。因此,对这一节经文比较可能的解释是,在堕落的过程中,夏娃主要的过失不是受骗,而是采取错误的主动,抢夺了亚当的权柄,并且倒转了他们俩人的角色。”

说到最后,要决定女人是否可以教导男人、是否可以被按立为牧师、是否可以在教会中扮演其它领导性的角色等,完全在乎我们如何理解教牧领导的本质。如果我们属于改革宗传统,把地方教会的牧者看成权威人物,认为他有责任教导群众及执行纪律(包括把违犯教规者逐出教会),那么,我们很可能会下结论,认为女人不应该占有这样重要的位置。可是,如果从耶稣在可十35下的教导来思想基督教会中的教牧领导,我们可能会得到一个不同的结论。在马可十章中,耶稣区别了人类两种群体。他说,在外邦人的世界,“有大臣操权管束他们。”但是,他继续说,“在你们中间,不是这样。”相反的,在他的群体中,一个人有多伟大,是由他谦卑的服侍去厘定的。

那么说来,如果女人以谦卑服侍人的心志去作领袖,又有什么不当呢?在整个圣经历史中,她们都是这样作的。何况,在现今教会中也不再有权威人物,可以像当时的使徒一样,奉耶稣的名、带着基督的权柄去教导。新约圣经已经是完整的,所有基督徒教师都受命要谦卑地服在圣经的权柄下做教导的工作。在这大前提下,如果有一位妇女在教导别人(包括男人)时,是服膺于圣经的权威(而不是主张自己的权柄),是用一种谦卑而沉静的态度(并不仗势欺人、滥用权力),而且是以教牧团队一员的身分(领队是男性,作为现今文化以男性为首的象征),那么,她这样参与服侍、委以圣职,又有什么不合理呢?因为她并没有违背男人作头的原则。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应可能在于我们是否认为,用“文化转移”的原则来解释第10及11节是正确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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