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神的全权与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约翰福音的救恩

人的责任

无论约翰福音多么强调拣选(见下文),有许多的因素都促使读者相信:约翰认为人是要为他们的命运负责任的。

1、普世的人都是有罪的,以及它的严重后果

在第四卷福音书中的罪,往往被人以过度简化的方式看待,将之等同于不信,仅仅如此而已。罪的根源在于不承认神就是神,尤其是拒绝承认并接受logos(一10)。但是,罪不仅仅是不信而已。@1罪表现在亵渎圣殿(二13起)、恶行(三19~20)、奸淫(四16~18)、导致疾病的罪(五14)、在讨神喜悦的事上自满(五44)、严重的物质主义(六26)、变化无常(六66)、背叛(六71等)、伪装的「正义」(七23~24)、谋杀的意图(七30,八59,十一48起)、蛮横的辖制(八21、24、32~36)、说谎与杀人(八44)、拒绝光(九41)、偷窃(十二6)、败坏(十二10~11,十九12~13)、宗教上的假冒伪善(十八28)、身体上的暴力(十八22,十九1~3)。由于欠缺详细的伦理论述,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料可以知道约翰福音对于罪恶的观点,「因为第四卷福音书确实显示出耶稣对于道德的严肃态度,而且相当强而有力,像马太福音一样,虽然有它自己的方式。」@2罪带来最不吉祥的后果(三36,五14、29),是神的羔羊必须除去的,甚至连人自己都必须舍弃它,如果他们想要获得自由的话(五14,八21起,还有证据薄弱的八11)。本卷书不断发出审判的警告(如:三18、36,十二47~78),要求人悔改,纵使没有使用悔改一词。

@1但不同的观点,参R.Bultmann,Faith and Understanding(London,1969)p.169;P.Benoit,’Paulinisme et Johanisme’,NTS,Vol.ix(1963),pp.193-207,以及其他许多人。

@2W.D.Davies,The Setting of the Sermon on the Mount(Cambridge,1966)p.410。参G.Stemberger,La symbolique du bien et du mal salon saint Jean(Paris,1970)的讨论。

表明约翰福音对于罪的观点的,还有kosmos(「世界」)一词在这卷书中的用法。一些作者试图将此字在约翰福音中的用法分为三类:正面的,中性的,与负面的。例如,卡散(N.H.Cassem)就基于这种观点,认为所有正面的用法都出现在约翰福音一至十二章,而约翰一书的写成却是为了消除kosmos可以有正面特性的任何看法。@3如果仔细检查,他的立场是站不住脚的。所有被归于「正面」的出处,都不是把玫瑰色调归诸于世界,而是归诸于神和祂的拯救计划。所能用来形容kosmos的,充其量只有「中性」(如:在十一9,十二19,十六21,十七5、25,二十一 25),甚至连一些显然是中性的用法(如:「祂在世界,世界也是藉着祂造的」,一10),都只是为了提及不信这个可恶的罪而先行铺路的(「世界却不认识祂」)。如果logos是来到kosmos的真光,乃是因为kosmos的特性是黑暗。如果神差遣基督是为了叫kosmos可以藉着祂得救(三17),乃是因为kosmos在祂以外是失丧的。同样地,一章29节所说的,大半是与神的羔羊有关,而不是有利于kosmos的。简言之,kosmos恨恶(七7)。他们尤其恨耶稣,因为祂把他们可怕的罪恶赤裸裸地显明出来,他们反而试图把这光遮蔽起来(三20)。

@3’A Grammatical and Contextual Inventory of the Use of kosmos in the Johannine Corpus with some Implications for a Johannine Cosmic Theology’,NTS,Vol.xix(1972-3),pp.81-91。

耶稣指责那些攻击祂的人,说他们没有一个人遵守律法(七19);这个指责既是包含性的,又是特指性的。罪是所有「从下头来的」人的特征(八21、23~24),而且,他们若不相信耶稣,必然会「死在罪中」。耶稣定罪他们,却被他们的插嘴而打断了(八22、25),这表明这些人不以自己的罪为意,忽略自己的罪,以便质问耶稣。纵使有许多人「信了祂的名」,耶稣却「不将自己交托他们」(二23~25),正是因为祂知道所有人心里所存的。如果要给这种情形一个名称,可以叫做负面的普遍性,是约翰福音一再出现的特色(参:一10~11,二23~25,三19~20、32,四48,六26~27,十二39~41)。有一个事实可以缓和这一点,就是每一次提及这一点的时候,也都提及某些确实有回应的人,@4不管他们的回应多么不足;此一事实并非表明这样的人在本质上就比较没有罪,而只是说他们已经脱离了这个背景。

@4在二章23~25节的例子中,三章1节的de可能是反义用法。

与第一印象恰恰相反,约翰福音十五章21~24节同样预设是人在耶稣来以前就是有罪的。因为耶稣来了,世人(十五18起)成了有罪的,但这不是指着绝对的意义说的,彷彿耶稣的来临给原来纯洁的世界带来罪恶似的。「我若没有来」与「教训他们」(十五22)并非对等子句。这是闪语行为风格倾向的一个例子,把在逻辑上是从属子句的变成对等子句@5(十五章24节支持这一点,那里没有「来」之意)。上下文是同样重要的。耶稣已经描绘了世人逼迫信徒的理由(十五18~21):世人这么作,是因为他们不承认耶稣的权柄(祂的「名」),也不认识那差来的(亦参:十六3)。耶稣既然来了,如果没有教训他们(即世界的成员),他们就没有犯下正在谈论的这个罪,就是逼迫耶稣和祂的门徒。但是,耶稣的言语和作为并没有引入罪,而是暴露出世人的真面目。世人在此之前从未这样面对这种情形;现在,耶稣的言语和作为同时引发了kosmos的敌意,使他们再也没有借口了。

@5参Lagrange,p.411:「所以,意思是:我既然来了,如果没有教训他们—–。」

这种普世都有罪的情形,就表现在不愿来到耶稣这里(五40)。它的前提是爱自己,这使得人在道德上是不能相信的(五44)。反对耶稣的人在他们心中其实并不爱神(五42)。下一节就证明了这一点:「我奉我父的名来,你们并不接待我。」我们可能以为耶稣会接着说:「如果我奉自己的名来,你们就会接待我。」但耶稣并没有这么说,显然就是因为祂与父是完全为一的;除了讨父喜悦的事以外,祂如果还作其他的事,是不可思议的(八29)。因此,受到拒绝的,是神那带着权柄的启示。但是,如果有人奉自己的名来,却会被世人接受,因为他并不是带着最后的、终极的权柄而来的,那样的权柄是要求人不断降服并顺从的。只要犹太人喜欢互相受荣耀(而且,暗示着,给对方荣耀),他们就不能相信神的任何启示,那启示是要叫他们举目仰望神,并使他们单单求从独一之神而来的荣耀(五44)。

这种不能相信是道德方面的,而不是形而上的,但却是真真实实的无能。它在第九章以生来瞎眼作为象征:「人的景况是生在罪中(九34),相当于生来(在属灵方面)就是瞎眼的(九1)。」@6那个人是在西罗亚或Apestalmenos(「奉差遣」)得医治的(九7);而且,由于耶稣就是那位「奉差遣的」,「瞎眼的除去是与这位『奉差遣』的有关,且藉着祂的帮助成就的。」@7人在属灵领域里的无能,也可以用死了的拉撒路来描绘,他回应耶稣的大声喊叫(十一43),完全是因为耶稣的大能。信心不是这个复活得以发生的条件:约翰福音十一章40倒是说信心是看见神荣耀的条件。这样表达,是帮助读者预备面对一个事实:那些看见这个神迹的人,有一些相信了(十一45),从而看见了那荣耀,另一些人却不然(十一46)。拉撒路的复活是神在祂至高无上主权中成就的,就像末日的复活一样(十一23~24),所以向人发出相信的邀请(十一14~15),相信的对象则是那位本身就是复活与生命的(十一25)。

@6参C.F.D.Moule,The Birthof the New Testament(London,1962),p.94。

@7Morris,p.481。

再一次,如果人不明白耶稣的lalia,祂所说出的信息,是因为他们ou dynatai akouein ton logon autou,他们不能听祂的道,祂的信息(不是如《新译》、《现中》所译的「听不进去」祂的道,八43)。这颇令人震惊:耶稣不是说他们没有掌握祂的信息,因为他们听不懂祂的话、祂的措辞;耶稣乃是说:他们不明白祂的措辞,正是因为他们不能「听」祂的信息。犹太人仍然必须为他们的「不能」负责,那不能不是神所命定的结果,而是因为他们自己想要(thelousin)行魔鬼的私欲(tas epithymias)(八44)。这个「不能」,这样受罪恶奴役(八34),本身就是源自个人的罪。罪奴役人。

犹太人声称他们从未作过任何人的奴隶(八33),不是因为他们无视于痛苦的历史事实,而是因为他们认为顺服神就是至高的自由。在他们心目中,他们如此顺服于神跟他们这个种族来自亚伯拉罕的特权有关。但是,耶稣强调祂说的奴隶是受到罪恶的辖制(八34),然后稍微改变一下奴隶的隐喻,以便否决他们在种族上有恃无恐的态度(我们可以翻译为「奴隶在家里没有永存的地方」,八35),引入那唯一有权柄可以释放奴仆的儿子(八36)。因此,耶稣虽然以含蓄的方法邀请他们来(并且负责任地)遵守祂的话语(八51),他们在道德上的恶却伴随着这错误地倚靠种族上的权利,使得他们变成如此愚钝,以致「他们不能」再相信真理,就像他们不能来就光一样(三19)」。@8事实上,因为耶稣向他们讲述真理,他们就不相信(八45)。一个人如果因为(不光是虽然)听见真理而采取负面的反应,那么他还有什么希望,除非神为他采取行动?完全相同,世人不能接受圣灵/保惠师(十四17),是因为没有看见(theōrein)祂,也不认识(ginōskein)祂(参:林前二14)。另一方面,门徒们确实领受了圣灵,不是因为他们看见或认识祂,而是因为祂与他们同住,并且将要(或「正」?)在他们里面。「所以,认识与拥有是如此紧密地连在一起,以致不认识就是没有的肇因,拥有也是认识的肇因。」@9没有看见保惠师,是人的错;而人认识保惠师,其肇因却是保惠师的职事。

@8Barrett,p.289。

@9J.A.Bengel,Gnomon of the New Testament(Edinburgh,1874),Vol.ii,p.437。

我们可以引出两个结论。既然所有的人都曾经是属于世界的(十五9,十七6;这两节经文解释了从七章7节到十七章16节的转变),而且世人在道德上是没有能力认识并接受神的救恩的,那么(1)没有一个人可以到耶稣这里来,除非是神所赐给祂的(六44、65);(2)对约翰而言,责任并不是与绝对的能力相对的。所以,从某个角度而言,世人必须跨出的第一步,就是承认自己的瞎眼(九41),若不然,就继续是有罪的。这重重打在功德神学的根部。

2、人受到挑战,必须渴望、相信、顺服、并前来等——而且如此行

在第四卷福音书中,人不是没有思想的傀儡。在生动的描绘中,人格的相互作用是很明显的。书中有一些条理清楚的要求,和半修辞疑问句(如:十二21,十九38)。对耶稣有正面回应的人一再被称为ho pisteuōn,「那相信的」,或类似的词语(如一7、12,三15~18、36,七39,十一25)。同样地,凡喝耶稣所赐之水的人,就有永生(赐13~14)。那真正到耶稣这里来的人(六35~36),@10将永远不饿;相信的人就有永生(六47)。再次,那吃基督的肉、喝基督的血的人就住在祂里面,而且永不灭亡(六53、56)。遵行耶稣的话的人,相信那差耶稣来者的人,将永远不见死(八51,五24)。「永生」是给那不爱自己psychē、反倒恨恶它的人(爱一恨对比是闪语的风格)。耶稣怎样像一个kokkos(「子粒」)一样舍了自己的生命,跟随祂的人也必须照样向着自己所有的利益而死;而那些藉此服事基督的人,将会受到父的尊崇(十二24~26)。所应许的福分是以忠心顺服为条件的。同样强调顺服的必要性,亦见于一段结构类似的经文末了(十三18),也见于三章36节。要获得权柄成为神的儿女,就必须接受Logos(一12);在祂升天以后,则是必须接受见证人的见证(十三20)。

@10从某个角度来说,他们当然曾经到耶稣这里来(六2、4),但他们这一次的来却「不是真正的来,他们目前的看见并不是真正的看见」(C.J.Wright,Jesus the Revelation of God[London,1950],p.174)。

可能有人会主张:这些要求主要是描写救恩的接受者,却没有多论及他们的责任问题,更别说他们的能力了。在一些经文中,这个主张有点道理:例如,五章29~30节,十二章44节。但是,有两个因素否决了这个提议:(1)它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圣约翰的福音书最主要是呼吁的福音书,或从一端向另一端发出巨大的呼吁的福音书」@11(参:二十30~31)。例如,ho pisteuōn这个描述性的词语本身就是必须履行的责任,因此也是隐含的邀请,而且其急切性不下于七章37~38节的明确邀请。所应许的福分,或定罪的警告,这两个不断交替出现,如果这卷书不是福音性的,就没有意义了。(2)人不单被邀请来相信、顺服等,他们也确实如此做了。根据基本的证据,不论是见证性的神迹,或耶稣的信息,人相信、犹豫不决、拒绝(如:一41、49~50,二11、22,四39、41~42,六66、69,八30~31,十37~38,十一40,二十8、28~29)。人采取一些行动,是有意识的相信。典型的例子是多马(二十25~28),但还有别人。约翰福音九章35~38节描绘那个瞎眼的人获致更深的信心,是基于耶稣自承祂的身分乃是人子。*那人已经相信耶稣是个先知了(九17),他的问题(九36)无论是表达了对于「人子」这个头衔的困惑,或只是要求正面的表明身分(参:十二34~35),都表明他热切想要相信,热切想要在属灵方面能够看见:hina,「叫」(九36)是省略用法,具有表示目的的语势。当耶稣回答时,就激发了信心与敬拜。无论第四卷福音书如何强调神的拣选,人来,看见,相信;而且「这看见是真实的看见,这来是真实的来,这相信是真实的相信,人的来,人的看见,人的相信。@12

@11D.Mollat,’La conversion chez saint Jean’,Lumière et Vie,Vol.xlvii(1960),p.101。

*编按:《和合本》根据不同古抄本的读法,译作「神的儿子」。详参:卡森(D.A.Carson)著,潘秋松译,《约翰福音注释》(So.Pasadena:美国麦种传道会,2007),页。

@12C.K.Barrett,New Testament Essays,p.64。

但是,在约翰福音中,人在这些事上的责任如果是清楚无误的,他的自治的能力却没那么清楚。约翰从未依循许多两约之间的文献,把责任与绝对的自由意志(意指背道而驰的能力)结合起来(参《犹大遗训》二十1~3;《以诺二书》三十15;《所罗门诗篇》九7;《巴比伦他勒目》<先贤集>三16;《巴比伦他勒目》<论祝福>33b;《巴比伦他勒目》<论经期不洁>16b;斐罗《论该隐的后裔和被逐》10f.;Quod Deus45-50;《论变乱口音》177f.;《论特殊法律》I,227)。他写道:一个人如果想知道,耶稣的教训是不是从神而来的,就必须愿意遵行神的旨意(七17);这个挑战既是一个邀请,也是一个指控;@13但那却不是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揣测人自由的程度。@14人必须寻求的称赞,是从神而来的(五44),也要为那存到永生的食物劳力(六27);但这永生也被称为从人子而来的恩赐(参:四10)。当群众以一个问题回答,显示出他们期望能作些工作来赢取功德(六28)时,耶稣回答说:神的工作(单数)就是相信神所差来的(六29)。因此,这处经文就变成相当于要求信心。

@13参Morris,p.406:「祂的听众对祂作为教师的能力提出质疑。祂则对他们作为听众的能力提出质疑。」

@14在五章6节甚至更强调这一点。耶稣在那里所问的问题:「你要痊愈吗?」通常被解经学者们误解。例如,莫里昂:「祂一开始就询问他是否要得着痊愈」(Morris,p.303)。巴克莱(W.Barclay):「要得着耶稣的能力,第一个不可或缺的就是强烈渴望要得着它」(The Gospel of John[Edinburgh,1955-6],Vol.i,p.175)。赞恩(Zahn,pp.285f.)也类似。但是,耶稣的这个问题绝非为了激发任何的信心与盼望,似乎只是要显露出那人已经完全没有希望了。而且,四章46~54节所要求的信心,在五章1节起并没有要求;所以,在第四卷福音书中,信心并不是基督彰显能力的一个必要的前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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