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神的全权与人的责任
第三部分:约翰福音
第十一章:宏观的层面
第四卷福音书是以logos(道)开始的,也同样是以神开始的。神始终与祂的自我彰显(logos)同在,而这个自我彰显就是神。神是万有的创造者,纵使本福音书作者的重点在于创造是藉着这道成就的。生命——就是人的光(一4)——的源头也在于这logos,因此也是在神里面。在这里(一4)还没有论及道成肉身的问题(照我的观点,那是到一9才首次明确提及的),只是提及一切生命的源头与媒介。这生命也是光,黑暗反对这光,却没有胜过@1这光。因此,在少数几个精简扼要的句子中,神和祂的logos一起站在整个宇宙之上,作为它的创造者/维系者,却反对一切在它里面与光为敌的。这里并未提及黑暗的来源。
@1动词katelaben应该如此译:参十二35,那是该动词在本福音书其他地方仅见的出处。
所以,难怪我们会在第四卷福音书里面见到:神以祂至高无上的主权掌管人和事件,却没有放弃神的属性。在检视主权——责任张力与约翰福音的主要论题之间的关系以前,应该先研究几处精选的例子。
一些具体的例子
约翰福音三27
「若不是从天上赐的,人就不能得什么。」学者提出若干的说法试图限制这节经文的力度。布朗(R.E.Brown)认为:在这里的上下文中,它的意思是(1)如果只有少数人到施洗约翰这里来,乃是因为那就是神所赐给他的;或(2)如果有许多人到耶稣这里来,是因为神是如此命定的。@2但是,本节肯定包括这两种意义在内。波伊斯玛(M.-E.Boismard)甚至提出一个更窄的区分:或者(1)autō(给他)是指信徒,而dedomenon(所赐的)则是指来到耶稣这里的特权(参:六65),或(2)autō是指耶稣,而dedomenon则是指所赐给耶稣的信徒(参:六37)。@3在这两者当中,(2)是比较可能的;但那根本没有提及施洗约翰,只适用于布朗的第二个选择(上文),而且是这处经文太狭隘的解释。林达斯(B.Lindars)将三章27节与十九章11节相比较,后者不是以中性的dedomenon指称exousia(权柄),而是指动词的整个观念,他并且认为三章27节的意思是:没有人可以得着任何东西,除非获赐以领受该东西的能力。@4但是,跟十九章11节不同的是,三章27节并没有文法性别的冲突(hen与dedomenon都是中性字,而且作集合用法时,其实是指神已经所赐给子的人:如六37)。而且,纵使十九章11节中性的dedomenon可能不是指领受的能力,而是指一个事实,即把耶稣交到彼拉多手中是由神决定的。赖革兰治依循奥古斯丁(Augustine)的见解,坚称施洗约翰不可能劝他的门徒「从成功辨认出神的赏赐」,后者是「迦玛列风格的座右铭(徒五34起)」。@5所以,他认为这节经文的意思是:施洗约翰不可能擅自接受神所没有赐给他的。然而,上下文(三26)却表明:约翰绝非限制自己,减少自己的事奉,免得跨越所量给他的界线,而是面对一个事实,即耶稣受到欢迎的程度暴涨,而他自己受欢迎的程度却很微弱,而他必须坦然面对他不能掌控的局面。
@2R.E.Brown,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New York:1966),p.155。
@3’L’ami de l’époux(Jo.,III,29)’,A la rencontre de Dieu(Le Puy,1961),pp.289-95。
@4B.Lindars,The Gospel of John(London:1972),pp.166f.。
@5M.-J.Lagrange,Evangile selon Saint Jean(Paris,1936),pp.94f.。
这是非常一般性的格言:一个人只能得着从天上赐给(即授予)。@6他的。解经学者赋予这节经文的意义范围甚广,反映出理解这节经文在上下文中的意思的可能方式;但是,这个格言的基本意义并不受限于上下文,故它在上下文中所含的意义也同样不受其限制。在一个相信有神的世界中,这个格言一定是真实的(参:林前四7);但是,施洗约翰使用这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来解释他自己独特的地位,把众人动向的终极意义归于耶稣,而不是归给他自己。
@6R.Schnackenburg,Das Johannnesevangelium(Freiburg:1965-76),Vol.I,pp.452f.即如此正确地理解。德文版是'Es ist ihm verlie-hen,etwas zu tun'——六章65节也恰恰是这个意思。该书的英文翻译虽有可能,却也可能误导人:「获得能力去作某件事」。
布特曼正确地说:这个原则与处境的对错无关,若不是神的决定,连强盗都不可能夺取掠物(参:十九11)。@7他设法避免这个明显的难题,写道:「这个陈述指向了道德判断的范围之外——道德判断在其他地方有其正当的理由;这里是为了事件、而不是为人辩护。」@8但是,约翰会认为人与事件(Geschehen)如此鲜明的二分法吗?尤其是当他在考虑一个人能领受什么时(参:三30)?这不表示施洗约翰被缩减为傀儡的角色,因为他确实有道德的问题需要面对:那是与他如何回应门徒的抗议有关的(三26)。施洗约翰深思熟虑、谦卑地回应他不可能(也不愿)改变的环境。
@7R.Bultmann,The Gospel of John:A Commentary(Oxford:1971),p.172。
@8同上。
因此,约翰这个指神至高无上主权有关的格言,是那么宽广,有几个功用。它为他自己如此伟大的谦卑建立牢固的基础(三28~30),鼓励那些面对无法掌控之环境而沮丧的门徒,而且在整个第四卷福音书的文理脉络中,为救恩历史中的这个发展提供最终的理由。
约翰福音五14,九1~3,十一4
比较棘手的是罪与疾病之间的关系。一些学者认为:九章1~3节是约翰观点的基准,五章14节并非明确地为那得着痊愈之人过去的罪而责备他,而是警告他将来继续犯罪的危险。@9然而,五章14节使用现在式的禁令和比较级的「更加厉害」,自然的含意是:有某个明确的行为是三十八年瘫痪的直接肇因。事实上,虽然整个新约圣经都将灾祸与特定的罪区分开来,却有几处经文不容许我们认为两者绝无关连(如:徒五1~11;林前十一30;雅五15[?];约壹五16)。
然而,在瞎眼之人的例子中,却不是这样(约九1起)。他的瞎眼是先天的,这个事实激起了九章2节的问题。门徒所提出的绝非恶劣的问题,极可能只是说出一些当代人的见解罢了。但是,耶稣在此拒绝门徒提供祂的两个选择,说:这悲剧的发生「是要(hina)在他身上显出神的作为来」(九3)。Hina是引入目的或结果,并不清楚。少数人主张后者的观点,表明神只是使这悲剧转向,达到不同的结果;前者认为神至高无上的主权在这悲剧本身中运行,其存在理由(raison de'âtre)在于一个事实:它即将得着解除,好叫神的作为可以藉着这样的缓和而彰显出来。与十一章4相比较,就不大可能是表示结果、而不是表示目的:拉撒路的病是「为神的荣耀」。「无论如何,约翰不可能以为这人的出生与瞎眼是在神的掌控之外,所以也在神的目的之外。」@10
@9如C.K.Barrett,The Gospel according to St.John(London:1955),p.213,他留意到路加福音十三章1~5节。布特曼(Bultmann,p.243)说:五章14节是出人意外的,但是,只有在武断地采用九章1~3节作为第四卷福音书的基准时,它才会令人意外。
@10Barrett,p.295。
然而,布朗正确地说:「耶稣被问到的是这人瞎眼的原因,却从它的目的这个角度来回答。」@11耶稣的回答将这悲剧放在神的掌控之内,但不是从纯因果关系的角度,而是从目的的角度;其目的乃是要在人面前成为光的见证,显明神的作为、神的荣耀(十一4)。就着这个意义而言,约翰福音九章超越了路加福音十三章1~5节,后者同样拒绝将个人的灾祸与个人的罪连在一起,但两者在含意上却是不同的:路加福音十三章1~5节的结论说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若不悔改都要灭亡,而约翰福音九章则从神为了祂的自我启示的目的、运行祂至高无上的主权,来讨论一个看似个人性的不幸。
@11Brown,p.371。
约翰福音十一49~52
该亚法的预言把主权——责任张力推向更高之处。约翰福音三章27节以势不可挡的笔触谈到神至高无上的主权,却从救恩历史的角度来应用它;论及疾病与罪恶的经文(尤其九1~3)将神至高无上的主权与人的不幸连在一起;现在(十一49~52),从某个角度来说,神确实站在一个有罪的人和他有罪的话背后。
该亚法是「那(重大的)一年」(《和合》「本年」)的大祭司:这几个字绝非暴露出作者对于当时习俗的无知,@12而是有助于解释十一章50~51节那个无意识的预言。@13该亚法说出这番话,「不是出于自己」。这不表示神把大祭司当作傀儡、或巴兰的驴子来耍弄,该亚法的意见虽然是冷酷无情的,却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你们不知道什么,」这句着重且藐视的话,绝不可能表示和气的态度和尊贵的反思。他的解决办法讨厌之处在于他讥讽的言词:他既不关心道德问题,也不是为国家谋求切实可行的利益,却只在乎该如何确保自己的私利,保障特权阶级的地位(十一48、51)。
@12如布特曼(Bultmann,p.410,n.10)所主张的。参:W.F.Howard,The Fourth Gospel in Recent Criticism(revisedby C.K.Barrett;London,1955),p.187;Bernard,Vol.ii,p.404;Brown,pp.439f.。BDF§186(2)指出:所有格可以理解为表示时间,以这个方式理解这一节经文,可以追溯至俄利根(Origen)。
@13如Barrett,p.339。预言与大祭司职分连在一起,并非不常见的,参:民二十七21;撒下十五27;斐罗《论特殊法律》(Spec.Leg.)iv.192;约瑟夫《犹太古史》(Ant.)xi.326f.;xiii.300;与SB,Vol.ii,p.546。巴默尔(E.Bammel,'ARCHIEREUS PROPHĒTON',Theolo-gische Literaturzeitung,Vol.lxxix[1954],pp.351-6)指出:在拉比的思想中,大祭司职分的预言特性仍是一个活泼的传统。
约翰的讽刺笔法在此臻于极致。耶稣被人处死,百姓在政治上终究还是灭亡了,领袖们也失去了他们的地位。然而,祂死了,是「替百姓死」,国内这些相信祂的人就不灭亡,反倒得着永生(三16)。该亚法的意思是:耶稣应该作为政治上的代罪羔羊,替百姓而死;事实上,神站在该亚法的预言背后(他自己一无所悉),命定耶稣要代替百姓死,这是指着救赎说的。虽然该亚法想的是自己的利益,神所想的却是救恩。耶稣基督的死/得高举是如此重要的一个拯救事件,绝不能认为是取决于一个有罪之人的突发奇想:神自己站在背后,就是那位如此爱世人、甚至赐下祂独生子的那位神(三16)。当该亚法说话时,神也在说话,虽然两者是各说各话。约翰的前提是:神从未交出祂绝对至高无上的主权,而且运用祂奥秘的控制,成就祂的旨意。
约翰福音十九10~11
神在彼拉多身上至高无上的主权(十九10~11),再次引发张力。彼拉多问耶稣说:「你不对我(『我』的字形与位置都是强调的)说话吗」里面有着怀疑、傲慢自大的味道。彼拉多自己承认:他「试图避免做出决断」,他的权柄「对于他想要努力的改变毫无意义」。@14耶稣的回答并未否定彼拉多的权柄,却强调:把耶稣交付给他的整个行动,若不是「从上头」——就是从神——决定的,@15巡抚根本就没有@16任何权柄。所以(dia touto),把耶稣交给彼拉多的那人承担更重的罪责。这并非使彼拉多免于受到指责:如果把耶稣交彼拉多那人的罪更重彼拉多的罪只是相对较轻罢了。
@14Leon Morris,The Gospel according to St.John(London:1971),p.797。
@15彼拉多所诉诸的「权柄」或「能力」是国家的权柄。然而,耶稣的回答却不是主张神把国家的权柄赐给巡抚,因为分词是dedemenon(而不是与exousia[「权柄」]一致的dedemenē)。祂乃是说神决定了出卖耶稣的事件,如T.Zahn,Das Evangelium des Johannes(Leipzig,1908),p.633;E.Hoskyns,The Fourth Gospel(London:1947),p.524;Lagrange,p.483;Schnackenburg,Vol.iii,p.301,以及布特曼注释书后来的版本在所论之处正确主张的。把耶稣交付彼拉多是神决定的,所以,如果彼拉多现在自认为居于权柄的地位,乃是藉着神的作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彼拉多的权柄是由神划下界线的,而不是主张所有人间的权柄都以神的旨意为其来源与限制,如W.Bauer,Das Johannesevangelium(Tübingen,1933),p.219所认为的。
@16读作eiches(如BWOfpm)而不是eches(如xAf3等),后者的读法之所以发展出来,可能是因为省略了an所致(如在八39)。
从十九章11节上半到十九章11节下半的思路并不清楚,这个模糊不清导致一些解经学者迷失方向。例如,莫理斯看似合理地以该亚法为出卖主耶稣的人,却对他的选择作了不合理的解释:他认为该亚法是「最终必须负责任的」,因为犹大只是个「工具」。@17但是,犹大是个有罪的工具——既是撒但的工具,又是神的工具(虽然约翰避免将决定论的词语用在撒但和神身上);也不单犹大如此,因为连彼拉多和该亚法都不能逃脱神的掌管(十一49~52,十九11)。我们可以比较使徒行传四章27~28节,那里不单将彼拉多视为神的工具,其他与这个案件相关的每一个人也都一样。
@17Morris,p.797。
这样,神掌管一切并未减轻彼拉多的罪责,彷彿神无法掌管出卖者的行动似的;确切地说,耶稣乃是说:将祂交付的举动虽然是神决定的,却是出卖者主动的选择,而彼拉多较轻的罪之所以产生,乃是因为耶稣被交给他审理。彼拉多仍然必须为他的懦弱、根据政治动机做出决定而负责任;但是他至少没有策动这整个丑陋的一幕。如果不是神在祂的旨意中将耶稣交给彼拉多,彼拉多在耶稣身上根本就没有权柄。因为这个缘故,那真正将耶稣交给彼拉多的人就比彼拉多更有罪了。
这样,死/复活这个拯救的事件再次明确保留在神的作为范围内,证实耶稣有权柄为着祂的父所命令的舍去自己的命(十18)。重要性不亚于此的是,神至高无上的主权显然绝不减轻人该负的责任,而人的罪也绝对没有玷污神的圣洁;然而,人的道德抉择却不是在神的掌控之外。
加略人犹大
最后要说明的一个例子是对于加略人犹大的堕落所作的叙述。早在约翰福音六章末了几节,就确立了犹大作为出卖者的角色。彼得的信仰告白,带着过度自信的色彩,@18被耶稣温柔地奚落了一番。耶稣以一个修辞疑问句宣告说:不是他们拣选了祂,而是祂拣选了他们(参:十三18,十五16),并且进一步表明:彼得只能代表他自己发言,因为他所说的「我们」(六68)里面有一个,那十二个人里面的一个就是个魔鬼(六70)。
@18我们可以从六章68~69节做出这样的推论,注意:强调用法的「我们」(相对于那些退去的人[六66])与两个现在完成式pepisteukamen与egnōkamen,在这里的上下文中,这两个字是作同义词,而且互相加强。
到目前为止,问题只是耶稣预先知道犹大的动向。但是,在十三章2、18、27节,画面却改变了。这几节经文之间——尤其是十三章2节与27节之间——的关系,因为两个文本问题而益形复杂,这两个文本问题不容忽视,但必须小心处理。(1)ginomenou有BLWXΨ等证实,而genomenou有(p66genamenou)ADKΔ等证实。不定过去式是较难解的读法,因为晚餐仍在进行中(十三4、26);但即使是这个读法,仍然可以理解为表始用法,「晚餐已经开始了」。(2)有几个异读是与Ioudas Simōnos Iskariōtou有关的,关键性的差别在于所有格Iouda(ADΔΘ广等)与主格Ioudas(B LWX等)。后者使得翻译变成:魔鬼已经将犹大要卖耶稣的念头放在心中。问题是:谁的心中?或者是魔鬼把它放在自己心中——即他已经决定了;或者是魔鬼把它放在犹大心中——这样表达有点笨拙,那是所有格读法的意思。「放在—–心中」这个习用语有一些例子。19基于这一点,巴瑞特(Barrett)主张经文的意思是撒但把(这念头)放进他自己的心中;@20但正如林达斯所说的,「这就使得放一字毫无意义了。」@21Bēblekotos大概应该是beblēmenou。这样考虑每一个因素,较难解的读法(也有最佳的外证)最好是解释为:撒但已经把卖耶稣的念头放进犹大心中了。这个表达方式的笨拙,可以解释异读出现的原因;而且,鲍尔(Bauer)正确地指出:这个句子把出卖者的名字放在最后,这个作法提供了惊人的、生动的冲击力。@22
@19最常被人引用的是《希耳米文集》(Corpus Hermeticum)6、4与启示录十七章17节(前者以圣经中较少见的「悟性」[nous]取代「心」[kardia])。
@20Barrett,pp.365f.。
@21Lindars,p.449。
@22Bauer,p.168。
一些人认为十三章2节与27节有个无法调和的矛盾,但是,这个矛盾不在于经文本身,而是在于读经的人的观点。如果到了十三章2节撒但已经把邪恶的提议放进犹大心中,撒但自己却是要到十三章27节才进入犹大心中。这一步骤是由犹大自己接受那「一点饼」而触发的(十三26~27):犹大选择站在撒但这一边。@23然而,即使是在撒但获胜之后,犹大也不是一个机器人,由撒但操纵的傀儡,因为耶稣说决定要采取行动的是犹大:「你所做的,快做吧!」
然而,耶稣把犹大打发出去,表示那决定受难时间的是祂,而不是犹大。这个说明令人想起十三章18节,从某个角度来说,犹大在那里的动作是应验圣经的话。耶稣作见证说:「我知道我所拣选的是谁(tinas)。」代名词tinas的意思可以解释为(1)人的类别——也就是说,耶稣拣选犹大,完全知道那家伙是什么样的人;或(2)「我知道我所真正拣选的是谁——而犹大不在其中。」六章70节不支持第(2)种解释。这促使巴瑞特选择第(1)种解释,并且在all'hina前增补了一长段的省略语:「所以我知道犹大是个叛徒,但我拣选了他,是为了要—–。」@24另一些人则主张将hina解释为命令用法:「但是让圣经得以应验吧—–。」@25
@23Brown,p.578。巴瑞特(Barrett,pp.373)指出:meta,「—–以后」(十三27)是表示时间、而不是表示原因,所以他认为「接受那一点饼并没有使犹大成为撒但的工具」。然而,tote,「然后」(《和合》未译)把撒但进入犹大与接受那点饼紧密结合在一起,所以我们很难避免这个结论:这是决定性的一步。
@24Barrett,p.370。Brown,pp.553f.也类似。
@25J.H.Moulton,A Grammar of New Testament Greek(Edinburgh,1906-76),Vol.i,pp.178f.,248;BDF§387(3)。
无论表示目的或命令,这个子句都是分别强调耶稣或神(在应验圣经上)拥有至高无上主权的掌控。在这两种情形中,都预设了圣经是必须应验的。所说的圣经是诗篇四十一篇9节,在引用时的形式比较接近《马所拉文本》,过于《七十士译本》。「举起他的脚跟对着我」这个难解的词语,无论如何解释,都是把犹大置于应该指责的角色,他是耶稣的密友,必须负起责任;然而,此事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神在祂最终的掌控中这样安排,好叫圣经上的话得以应验。在其他地方,我们得知犹大是「灭亡之子」(十七12),无论这个词语本身是否暗示犹大是注定要灭亡的,根据其上下文都必须如此解释。他若灭亡了,不是耶稣没有足够的能力可以保守他,而是为了要应验圣经。犹大必须为他的背叛负责(参:十二4~6,十八2~3、5),而且,他「自由而行」就是指着这个意思说的;但是,如果由此推论说神「只是使用他的邪恶行动,来成就祂的目的」,@26却是违背第四卷福音书的神学的。这样的表达方式把神变成只是采取应变措施,使犹大的罪恶转向,或者操纵它,来达到祂自己的目的;但是应验主题在目的论方面的性质,却证明这样的表述太过简单了。
@26Morris,p.728。
所以,在该亚法与犹大两个人的例子中,都预设了在邪恶行动的背后乃是神的终极地位。但是,神的终极地位却是以某种奥秘的方式运行,绝未减轻人的责任,也绝对没有玷污祂的神性。明确地说,纵使是撒但在利用犹大,犹大仍然必须负责任;但在两者之上,却是神至高无上的主权。神这至高无上主权的奥秘终极地位,明确地限制了约翰福音的二元论,使得约翰比诺斯底主义更具有旧约圣经的味道。我们已经清楚看见:「在第四卷福音书的每一个地方,预定的教义是显而易见的,每一个事件都在永恒的观点下(sub specie aeternitatis)被视为在神心中所预定的。」@27
@27J.H.Bernard,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St John(Edinburgh,1928),Vol.ii.p.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