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神的全权与人的责任

一个更有帮助的区别来自于赖德。他对于先知性的天启文学与非先知性的天启文学之间做了区分。后者避免神在历史中的作为,而只看终局,但是前者仍有意识地认知神在历史中的作为,虽然是将之保留在两个世代的架构底下。非先知性的天启文学对于历史是完全悲观的;先知性的天启文学则对历史保有较为正面的看法。@35赖德因此能够指出,一些新约圣经天启文学和较早的天启文学之间明显的不同之处。不过这个区别不能回答关键的问题,就是两约之间天启文学中神与历史的关系,赖德把两约之间的天启文学大部分都归类为非先知性的天启文学——即使我们已经看见,从某个角度而言,神仍然在掌管,而且时间已定。

@34The Relevance of Apocalyptic(London,1947),pp.151-55。

@35’Why Not Prophetic-Apocalyptic?’,JBL,Vol.lxxvi(1957),pp.192-200。类似的说法、且显然并未参考赖德的是B.Vawter,’Apocalyptic:Its Relation to Prophecy’,CBQ,Vol.xxii(1960),pp.33-46。

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更全面地理解「神在历史中行事」这类的用语是什么意思。赖德用「先知性的天启文学」真正的意思,主要不在于一个仍保有神在历史中行事之意识的天启末世论的观点,而是一种仍然保有神在历史中拯救行动之意识的天启末世论的观点。在天启文学中,神依然在历史中行事;但是祂行事的方式是容许邪恶行动,忿怒的葡萄仍在积蓄之中,而神受苦的百姓不屈不挠地忍受,同时期待新世代的来临。在新世代里,神对罪人执行审判,而祂的百姓则享有幸福:换言之,神为祂自己的百姓采取正面的拯救行动。因此,为什么祂的百姓对于这世代心存悲观,是可以理解的。

在这里要提出两个小小的警告。(1)神在两约之间天启文学中的拯救作为,并不全然是为了要来的世代而预备的。《以斯拉四书》四章36节告诉我们,蒙拣选的人数是已经决定的。在其他地方也暗示了同样的想法。既然要到数目达到,末期才会来到,填满蒙拣选的数目的过程,就可以被视为是神在现今这邪恶世代中的拯救行动。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和已经命定的个人状况有关,而不是和神的百姓个别地或整体地被释放、或引进新天新地有关。(2)与此相关的,就是赋予「神的拯救行动」这个用语的意义何在。它的意义是指可见的美善,那正是神行事的具体结果。这样的限制有其必要性,因为我们必须排除神的一些作为,那些作为保证神的子民在历史——也就是这邪恶的世代——中有特定的地位和命定(例如,神为了拯救祂的百姓而创造世界,《摩西遗训》一12~14;《以斯拉四书》六55;律法是给以色列的特别礼物,《以斯拉四书》三19~20,九31~32;神现在管教祂的百姓——事实上,还不及他们该受的责罚,《巴录二书》七十八5,八十四11),但是并不一定在今时带给他们令他们欢乐的物质祝福。

这样一来,那些把神和历史的距离拉到最远的学者们,所关注的是神正面的拯救行动。另一方面,那些认为神掌控历史的学者们,则聚焦于神非拯救性的作为。这个简单的观察再一次把我们带到主权——责任张力的核心:神的本性。天启文学对于两种相反的神观作了错误的判断:(1)一个看法非常强调神美善的行动,到一个地步,甚至无声无息地限制了神那无限至高无上的主权;或是(2)另一种看法则用一种方式描述神至高无上的主权,以致无法充分区别祂正面的拯救行动和祂一般性的天命,即祂的「终极地位」。后者的错误在于将神一切的作为变得淡而无味,使得祂必须为一切事实负起直接的责任,善恶无所区分,也把人类降低为被操弄的机器人。独一神论(尤其是犹太天启文学的独一神论)的理解是:神不但有完全至高无上的主权,而且会为了祂自己的百姓采取特别的行动。对神的这两种看法早已出现在旧约圣经中。然而,天启文学中处理这个张力的方式,却采取了末世性的角度。对于末世性向度的强调,出乎意外地使得张力的问题在这两种看法之间摇摆不定。在这个世代中已经预设了神的终极地位;但是祂的拯救行动主要是保留给将要来的世代的。这个区别绝对不可削弱一个事实,即这两个世代是藉着神的旨意而彼此相关的,这邪恶的世代正以一种预先决定的方式朝向末世迈进。

比较两约之间天启文学和两约之间非天启文学的主流神义论,可以证实这个结论,末世性二元论在后者逐渐消退于无形。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非天启文学中,最重要的神义论是建基于功德神学。粗略而言,人的善良至终会有好报。残酷的经历迫使这个「至终」必须不时以末世性涵义来理解。但是,在天启文学中,末世性二元论的架构正在逐渐汇集成形,而且在其背后,人的经历很可能更为严峻,神义论的核心在于对新世代的盼望。「天启文学是个犹太一基督教世界观,将信徒安置在一个少数族群里,并且透过与那快要来临的终局相连,赋予他生命的意义,而终局将会翻转他目前的处境。」@36事实上,柯林斯(J.J.Collins)认为:区分先知文学和天启文学的主要因素,在于死亡在后者的超越性,@37在他的论文结论的那几段显示,他其实是在讲死亡后的神义论。两约之间天启文学思潮整个的架构,也就是神的拯救行动是留待末世的,使得神最后的伸冤要等到末世来临时才得实现。

@36W.A.Beardslee,前引书,p.424。这是最近书写有关天启文学主题的众学者能达到确定共识的一点,虽然他们在其他点上的共识微乎其微。有代表性的作品,参R.J.Bauckham,前引书,pp.18-23;C.F.D.Moule,The Birth of the New Testament(London,1962),p.103;D.S.Russell,前引书,p.106;L.Hartman,'The Functions of Some So-Called Apocalyptic Timetables’,NTS,Vol.xxii(1975-6),pp.1-14;G.W.E.Nickelsburger,’The Apocalyptic Message of I Enoch92-105′,CBQ,Vol.xxxix(1977),pp.302-28;G.I.Davies,’Apocalyptic and Historiography’,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Old Testament,No.5(1978),pp.15-28;J.Priest,’Some Reflections on the Assumption of Moses’,Perspectivein Religious Studies,Vol.iv(1977),pp.92-111;关于早期的天启文学,参W.R.Millar,Isaiah24-27and the Origin of Apocalyptic(Missoula,1976)。

@37’Apocalytic Eschatology as the Transcendence of Death’,CBQ,Vol.xxxvi(1974),pp.21-43。

为了确定对于天启文学在这方面的想法有个平衡的表达,必须在此提出另外三个警告。

(i)正如前面已经论到的,有相当多个别的天启文学著作,其实在性质上并非天启文学。还有许多天启文学的异象,假预言之名来总结历史(而非以末世性向度来看异象)。每当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发生时,就会出现两约之间非天启文学较典型的神义论。举例而言,根据《十二族长遗训》对族长生平所做的总结,或是对于亚伯拉罕或以诺的描述,这些受人尊敬的圣徒的功德,以及他们回应神而被神吸引,和从祂那里赢得的祝福,就变得相当显著了。

(ii)即使在完全属于天启文学的部分,天启文学潜在的末世性神义论虽占有优势,却并未排除其他形式。在亚伯拉罕献他儿子的试验之中,神是不可能被指责犯任何错误的,因为马斯提马被认定是在这试探的背后(《禧年书》十七15——约伯的情况也是如此)。至于堕落,我们不但知道神起先所造的一切都好(《拿弗他利遗训》二8),也知道果子并没有什么不对,直到撒旦对它下毒(《摩西启示录》十九3)。当夏娃的两个守护天使离开她去敬拜神时,那恶者试探了她(《亚当生平》三十三1~3;也就是说,原则上神已经提供夏娃充分的保护?)。当然,不同的书有不同的答案。举例而言,《巴录二书》和《以诺二书》将罪追溯到第一对男女,而《以诺一书》和《禧年书》则追到他们背后的恶天使们。

(iii)天启文学的世界观(Weltanschauung)固有的张力,以及临到他们的痛苦的历史处境,产生了两本主要主题为神义论的著作,是不足为奇的。(1)第一个就是《巴录二书》。@38这本书为恶的问题提供的答案,绝大部分来自于意志的自由(例如,十九1~3;参,《亚伯拉罕启示录》二23~26)。甚至连外邦人起初也享有一切所需的知识;但是骄傲使他们得不到律法的知识,因为人刻意选择恶(五十九2,五十一16)。结论必然是:外邦人一直是不敬虔且作恶的(六十二37)。(2)第二本,而且甚至是更重要的,是《以斯拉四书》的<撒拉铁启示录>(Salathiel Apocalypse)。就像哈巴谷,作者问,为什么神的百姓在外邦人的手下受苦,这些外邦人的罪孽甚至比选民的还要大。但是他学习到,神的道路是不可测知,而人的聪明是有限的(四1~32,五35~36)。现今的世界要走的路和时间长短都是预先决定的(四33~50)。无论如何,不论外在的环境如何,神对以色列的爱绝不动摇(五31~40;参:八47)。但是最后,要来的世代会为少数宝贵且值得拯救的人解决一切的问题(七49~61)。那么,关键的神义论就是末世性的。先见如果还是不满意这些答案(七62~69),就诉诸于神的怜悯了(七132~140)。@39

@38参:尤其是P.Bogaert,Apocalypse de Baruch(Paris,1969),2vols.。此书的写作日期较晚(Bogaert认为是主后96年),所以圣殿被毁无疑是构成危机的主要部分。

@39参G.H.Box在Apot和他的The Ezra-Apocalypse(London,1912)书中各处进一步的讨论;尤其还有A.L.Thompson,Responsibility for Evil in the Theodicy of IV Ezra(Missoula,1974)。有人认为:《以斯拉四书》极为悲观,有关盼望的内容必然是添写而成:参E.P.Sanders,前引书,409-418,他认为这书是两约之间将「圣约律法主义」(covenantal nomism)瓦解为律法主义式完美主义的唯一例证。

在此必须先概述天启文学对于拣选的看法,才能研讨在这些文献里,人的自由与神至高无上的主权之间的关系。表面上,这个观点对于拣选的看法和前面已经思考过的文献的看法相似(例如,即使像神选择土地这样小细节的事,《以诺二书》四十2);但是在两方面其实是非常不同的。(1)第一,虽是众所皆知的,对于这个主题的研究其实相对而言不是主要的:弥赛亚被表达为是神所拣选的那一位,主要是在《以诺一书》,但并非限于该书(例如,《以诺一书》三十九6,四十4~5,四十五3~4,四十六3,六十一8;参:《亚伯拉罕启示录》二31)。这个头衔显然可追溯到以赛亚书四十二章1节。(2)然而,第二方面就很关键了:功德神学将拣选转变为神的一种选择,既非掉落在神的「不可知性」,也非基于神不顾人的过失仍然施予的主权性的爱,而是明显地根据人的义和价值。神所选的人都是无可匹敌的(《巴录二书》四十八20)。唯有以色列是神的选民(《以斯拉四书》五23~30,六58,八16;等等),世界是为他们而造(六55,七11)。虽然律法是给以色列特别的礼物(三19~20,九31~32),其他国家却是有罪地拒绝律法(七23~24、72):言外之意是,惟独以色列作了正确的选择。神从祂所看见的一切拣选了雅各的后裔(《禧年书》二20)。蒙拣选的那一位所选的就是公义与圣洁的(《以诺一书》五十一2),这促使沃尔兹说,「他们是选民,因为神根据他们的敬虔,拣选了他们参与拯救。」@40显然地,「拣选」这个用语在语意价值上经过了转变,作为形容词,变为「公义的」的同义词了:义人会行蒙拣选之人的事(《以诺一书》三十八2),而人必须选择蒙拣选者的生活(《以诺一书》九十四4)。在《以诺一书》里,神的百姓经常被称为「蒙拣选且公义的」或是类似的称呼(例如,一1,五7,四十一2,五十1)。这种在「拣选」上语意的转移,接着也必然会引起「恩典」和「怜悯」的意义转移。我们稍后会再详细讨论保罗·桑得斯的论点,其中一个主要的部分是,在两约之间的犹太教里盛行的「圣约律法主义」,持续认为得救是依据恩典或怜悯,而定罪则是依据行为。但是这个一再重述的主张无法处理「恩典」和「怜悯」的价值被稀释的问题。神对祂的百姓可能是「有恩慈的」,但不再是无视于过犯、且根源于神至高无上主权之良善的恩典了。那只是对于功德的一种回应罢了。

@40Die Eschatologie der jüdischen Gemeinde im neutestamentlichen Zeitalter(Tübingen,repr.1966),p.352。

大家都承认有些经文是含混不清的,但是在那些经文中,大部分都有人的功德成分,并且没有一处经文的拣选是源自于恩典的。举例而言,在《利未遗训》二章4节,四章4节中,是神「拣选」利未;但这似乎是出于对利未祷告的回应。虽然神的百姓被称作是为祂的名而蒙爱的(《巴录二书》二十一21),在上下文中,他们显然多少是优于周遭的其他人。神拣选亚伯拉罕(《以斯拉四书》三13起),并兴起大卫(三23);但是从上下文对于那时百姓的罪恶的描述,似乎建构了一个黑白分明的对比。以诺在所有的人当中被拣选,来书写有关一切的创造(《以诺二书》六十四5;参:六十五11~12);但是毫无疑问的,他整体的描述使人认为他是配得这个殊荣的。同样的情形,在神拣选亚伯拉罕也可见到(《亚伯拉罕启示录》二10)。在一些例子当中提到,拣选是为了要作为向神祈求的依据,要神记念祂在约中对先祖们的应许(例如,《摩西升天记》四1起;《所罗门诗篇》九16~19,十七5~28;参:七8),这里并未提及先祖们的优点;但是也没有提到神的恩典。史润可(G.Schrenk)正确地从这众多的证据做了总结,他指出:拣选现在是「基于功德,换言之,百姓蒙拣选,是因为没有人比他们更配蒙拣选」。@41

@41TDNT,Vol.iv,p.170。

有一些经文对于选民的数目作出限制,以至于从其中排除了某些以色列民。在《所罗门诗篇》里,敬虔之民是小于整个国家的群体。在《巴录二书》四十章2节里,弥赛亚只保护民族中的余民,就是那些仍然存活的人。(经文中有这种窄化倾向的,可参:《禧年书》一29;《以诺一书》五十一1~2;《西卜神谕篇》三69;《摩西遗训》一12~13,五1起。)以色列中的罪人逐渐被排除,就概念上而言,当公义和蒙拣选之间的区别渐形模糊时,这排除现象就更为显著。不同的派别会以不同的方式界定谁是义人与否,这个事实导致在昆兰群体里出现的,对于拣选有某种宗派色彩的限定(见下文)。

在另一方面,某些天启文学思潮则倾向普救主义。遗憾的是,讨论「普救主义」在语意上有些问题。

普救主义在宗教上可以指神的统驭和权能具有普世性,或者指祂的恩宠与自我启示是普世性的。前者的意义涉及神的本质与本性;而后者则涉及祂在人类中间的彰显。既然独一神论坚信宇宙中只有一位创造主与统治者,第一种的普世主义乃是必然的。但是这种理解却未必要将这一位神的恩宠平等地分给所有的人。神创造并统管一切,并不意味一切在祂眼中都为平等。没有任何事可以拦阻祂拣选一个特定的群体作为祂的选民。事实上,独一神信仰的宗教一概预设神就是如此行的。这个观点划定了一个领域,神的恩宠彰显在这个领域内,却不影响祂统治的普世性。@42

还有其他含混不清的地方。在天启文学中,越古老的通常越强调自由开放(例如《以诺一书》十21;参,《西卜神谕篇》三757~761);但是《十二族长遗训》似乎是个例外(《利未遗训》四4;《西布伦遗训》九8[异读];《拿弗他利遗训》八4;《亚设遗训》七3)。还有其他必须要问的问题。当提到「所有的外邦人」和「所有的列国」时,是指「所有的外邦人都没有例外」,还是指「所有的外邦人都没有区别」?普救主义(无论是如何理解的)和末世论的关联又是如何?在早期的天启文学思想里,如果有涉及「宣教」,「宣教」扮演的角色又是如何?@43

@42Y.Kaufmann,The Religion of Israel from Its Beginning to the Babylonian Exile(London,1961),pp.127f.。

@43在末世普救主义的框架下,以色列在人世间扮演的角色,这个问题更具争议性,参J.Blaus,The Missionary Nature of the Church(London,1962),pp.55-64。

最重要的是,在这些文献中的看法相当分歧,应该充分考量这一点。如罗素尔指出的,这些观点几乎包括:从几乎是很高兴地将以色列精英分子以外所有的人都打入地狱之火,到自由开放的普救论。@44《禧年书》、《以诺二书》、《以斯拉四书》和其他书中的许多个别经文(例如,《以诺一书》九十一9;《巴录二书》八十二3~9;《摩西遗训》十7~10),都显示外邦人是毫无盼望的。在《以诺一书》九十章20~36节里,有一些国家降服于以色列,并有分于最终的福分;而在《巴录二书》七十二章2节起,根据列国对于以色列的态度,有些国家得以存活。再进一步,就算更为自由开放的立场,以色列依然是在舞台的中心。举例而言,在《西卜神谕篇》中,「在不干犯到神百姓的优越之下」,救恩被延伸到以色列之外。@45随着时间的进展,天启文学渐形严酷;但是赖革兰治(M.-J.Lagrange)捕捉到其大部分的精神:「它(天启文学)并没有放弃以色列热情洋溢的国家主义,而是将之推向了令人愤怒的地步,同时更热切渴望达到目标。义人必会按照义人应得的被大大奖赏,罪人也会按照他们的恶行被惩罚:不过不用说,义人才是真正的以色列人。」@46

@44前引书,p.299;参pp.297-303。

@45P.Volz,Die Eschatologie,前引书,p.356。

@46Le Judaisme avant Jesus-Christ(Paris,1931),p.84。

从本研究的观点而言,天启文学的普救主义最重要的观察,可能是每当想起外邦人的得救时,他们得救的基础。不论有多少外邦人会得救,他们不但不会被称为「选民」,而且他们之所以被接纳,完全是基于他们自己的良善——有时候是根据他们对以色列的态度来量度的。这与功德神学是一致的;我们现在要把比较多的注意力放在这个主题上。

犹太天启文学中一个重要的主题是律法的荣耀(例如,《巴录二书》十五5,四十八2,七十七16;《以斯拉四书》九29~37)。律法是永远有功效的,在时间中显明出来(《禧年书》二18起、31起)。人因轻忽律法而灭亡(《禧年书》一10起)。利未在他的弟兄中间被赋予「主权」,因为他将要明白神的律法(《流便遗训》[T.Reub.]十五4)。对于律法的重视,构成了明显之功德神学必要的背景。因为所累积的功德,人就可以明确且一再地经历救恩与祝福(例如,《禧年书》三十19起;《以诺一书》一8,三十八4;《挪亚残篇》[Frag.Bk.Noah]一O八7起;《拿弗他利遗训》八5;《迦得遗训》五9~11;《所罗门诗篇》九8)。义人因他们的行为得救(《巴录二书》五十一7,六十七6),而祷告也是基于相同原则而得答应(《巴录二书》六十三3、5,八十五2)。义人不断地自我省察;至于出于无知的罪,可以透过禁食之类的程序赎罪(《所罗门诗篇》三8~9)。透过责罚也可涂抹罪(《所罗门诗篇》十三8~9)。甚至在亚当堕落之后,他如果能保守自己远离一切罪恶,仍能再次复活得生(《摩西启示录》二十八3~4)。现在不再是雅各在出生之前就蒙拣选的问题了;而是还活着的亚伯拉罕目睹了雅各和以扫的行为,并且看出神将会拣选雅各(《禧年书》十九12起;参:二十二10)。

功德神学更复杂的特性也出现了。犹太人因为列祖——就是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缘故而领受了怜悯(《利未遗训》十五4)。在其他地方,用先祖们的无罪来鼓励他们忍受苦难与死亡,而不要屈从于罪(《摩西遗训》九3~4)。在锡安的审判时,恶行与义行会彼此抵销(《巴录二书》十四7)。义人的善行不但在死亡时给予自信心(《巴录二书》十四12~13),而且是人们力量的塔台(二2),并且永是功德长存的根基(十四7,八十四10)。事实上,《巴录三书》(3Baruch)十一章9节(晚于我们正在研究的这个时期)描绘一幅图画,义人的功德被积存在一个容器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个情况,就是有个灵魂恐惧战兢地来到审判台前,因为他的功德和过犯相等(《亚伯拉罕遗训》§§12~14(A))。在等候判决时,那个灵魂唯一的盼望就是其他人的功德(祷告)。

在犹太天启文学传统之中,确实有不同的声音是不符合这种模式的,虽然有时这些差异被夸大了。举例而言,查尔斯指称,《摩西遗训》(尤其参:十二3~13)里对于义和恩典的概念,比较接近旧约圣经的概念,多于接近拉比的概念。神的呼召「不论是对个人或是对国家,都是出于恩典,神与以色列之间建立圣约的关系,是基于恩典,而非人的功德。」@47有必要在此引用这一整段相关的经文:

@47APOT,Vol.ii,pp.411f.。

(十二3)约书亚,不要轻看你自己,心情放松,并听我言。(4)地上一切列国和我们都是由神所造,从创造之初到这世代的末了,祂已预先看到他们和我们。没有任何事,即使最微小的事,是祂忽略的。祂预先看到一切事,并使一切事发生文本不确定。(5)是的在这地上的一切事,祂都预先看见,它们被带出来进入光中。—–(6)主为了他们的缘故,指定我为他们的罪祷告,并且为他们代求,(7)并不是因为我有任何美德或力量,而是因为祂自己喜悦将祂的怜悯和容忍倾倒在我的分上。(8)所以,约书亚啊!我告诉你:并不是因为这民的敬虔,你才要将列国拔除。(9)天上的众光,地上的根基已立并为神所许可,都在祂右手的印戒之下。(10)故此,凡实行并完成神的命令的,必要加增且丰盛;(11)但是那些犯罪、违抗命令的,必得不到前面所提到的福分,而且必受到从列国而来的许多惩罚苦待。(12)但是,他们必不被完全拔除与消灭。(13)因为神从万古已预见一切,祂必一路向前,并且祂的约已经起誓坚立—–[文本结束@48

@48APOT,Vol.ii,pp.424。

假设查尔斯的翻译是正确的,@49他的结论说神的呼召是「出于恩典」,似乎过分了。有几个缓和的因素在此:(1)《摩西遗训》的主要用意是重述申命记三十一~三十四章的事件,所以申命记中有一些态度反映在本书中并不令人意外。比较令人惊讶的是发现这些反思的细节其实相当混杂。(2)在这些经节中并没有明显详述神的恩典。(3)确实,拣选摩西(7节)和得胜列国的应许(8节),都不是归因于摩西的敬虔或是百姓的配得,这的确不是典型犹太天启文学的风格;而这两者的根本原因可说是与神对一切事全盘的决定有关(分别见4~5节和9节),而非祂至高无上主权性的拣选之恩。(4)这种全盘的决定,也为以色列的不能击败异教列国提供一个合理化的漂白解释(12节)。(5)依神建构世界的方式,仍然由功德神学决定谁该蒙福,谁该受惩罚(9~11节)。(6)书中其他部分,明显论到先祖们并没有试探神,以致干犯祂的诫命(九3~4)。(7)为了与摩西的先存的教导一致起见,对于摩西的拣选,在这经文中就与他的配得与否割断关系(一14)。(8)第8节所论及的,主要不是关于以色列的蒙拣选,而是关乎以色列人被任命除灭迦南人。

@49他的修正似为合理。例如,在第7节,「力量」的背后是firmitatem,取代了抄本上的infirmitatem。

以类似的方式,史润可确信:神在《以斯拉四书》八章36节中的怜悯之义的作用,「接近于保罗的用法;」@50这是太过分了。《以斯拉四书》八章36节被放置在悲观的以斯拉的祷告中。然而,神的回答(八37~40)与以斯拉这个部分的祷告并无关系。神不会关心那些犯罪之人的受造,也不理会他们的死亡、审判、和灭亡。反之,祂会喜悦义人的被造。这与在其他地方的观点是一致的,大意是,若有许多人犯罪,也有许多人是义的(《巴录二书》二十一11)。

@50TDNT,Vol.ii.p.197。

不容否认的,真会有一种例外。不像大部分犹太天启文学作品,《以诺二书》五十三章1节和《以斯拉四书》七章102~115节就违反了「当我们犯罪时,他人能有效地为我们祷告」的这种信念。@51当我们犯罪时我们没有帮助者,死后也没有悔改(六十二2)。但是,这个例外也仍然是在完整的功德神学范围之内。还有其他的不协调。从一些经文可看出,人在此生之后或是在末世的状况,是预先决定的(例如,《以诺一书》四十一8;《所罗门诗篇》五6;《以诺二书》四十九2)。不过,大部分还是坚持这是取决于人自己的义的(例如,《以诺一书》四十一1、5,四十三2,六十一8;《巴录二书》五十四15、19;参:《巴录三书》十一9,十二4~5,十五2~3)。

@51显然《亚伯拉罕遗训》(B)采取了相同的立足点。就如(A),(B)记录了灵魂有同等功德和罪过的两难情况;但是与(A)不同的,(B)并未记录米迦勒和亚伯拉罕为该灵魂的祷告。有几方面的情形,(B)似乎比(A)更为严峻,这就是其中之一。M.R.James,The Testament of Abraham(Cambridge,1892),pp.64-70说:(B)删除了大部分关于亚伯拉罕不甘愿死去的部分,可能是因为这种态度显得太没有男子气概了。还有一个事实值得注意:(B)把亚伯拉罕对于世上罪人的咒诅(12),放在他看到审判之后。这比(A)严厉得多。至于这两个校订本之间较次要的神学差异,参M.Delcor,前引书,pp.11-14。

总结:以最明白的方式教导关于人意志的自由;而神的决定也同样清楚。所以本研究确认了几位学者的结论,他们都强调这两个主题在天启文学之中是并存的。不过这个在旧约圣经中并存的两极张力被迫分离了。比起过去的观点,历史是更被决定了的;但同时,人意志的自由也越来越绝对,以致逻辑上的矛盾难以避免。更有甚者,或许因为末世性的二元论,神直接的临在从某个角度来说已经被减低了。

但是,在犹太天启文学作品中,无论神至高无上的主权和人的责任之间的张力有多大,那个张力的某一个层面其实已被排除了,那就是,拣选。推动功德神学的力量,加上天启文学式的末世二元论,这两股力量把拣选这个层面的张力消除了。前者主张人是自己赚得救恩的;而后者把现今邪恶的世界当作一个试验检查的平台,多过于是神拯救行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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