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神的全权与人的责任
第三章:旧约圣经中宏观的主题
提出了在一些特定经文中浮现出的张力之后,现在需要整体性地来看希伯来文正典,并观察人的责任以及神的主权是如何交织在这些经文中的。我们会得到的结果是,相同的张力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即使这个张力很少被直接提出,经文经常是预设这个张力的存在,而且不只是在表面上的。
人是有责任的
1、人面对很多的劝勉与命令
这点是很清楚,几乎不需要提出来的。从在伊甸园的第一条禁令(创二16~17)起,接着有对个人,像是挪亚和亚伯拉罕的命令——不论是建造方舟的命令,或是在神面前做完全人的命令(创六13起,十七1~6)——到对圣约之民陈述出来的诫命,这些都预设了人是有责任的。这些指令包括了,建造会幕的细节,和可被接纳的敬拜礼仪,还有较广的「道德」诫命,特定的民事法规,以及「要圣洁」这个涵括性广的命令。神的要求触及生活的每一个层面,而不是只有从生活中抽离出来的敬拜而已,这是为了要使祂的百姓有别于周围的列族列国(参:出二十3起;利十一44~45,二十7~8,二十二31~33;申十12~13,十二29~31,十四1~2;赛五十六1;拿一2;弥六8;玛三10;诗一一九1~3等等)。
还有,圣经劝勉人要寻求主:先知们特别重复这个主题(例如,赛五十五6~7;摩五6~9;番二3)。会幕本身被设立,就是要作为人可以寻求雅威的处所(出三十三7)。申命记勉励百姓要相信,在他们悖逆且神已经转离他们之后,若他们寻求神,仍能再次寻见神(申四26~32,三十1~3)。神对于那些寻求祂的人,必存美善的心意(拉八22~23)。亚撒很直接地被告知,「你们若顺从耶和华,耶和华必与你们同在。你们若寻求祂,就必寻见;你们若离弃祂,祂必离弃你们」(代下十五2)。诗篇也经常传达相同的信息(例如,一〇五4,一四五18)。
2、圣经吩咐人要顺服、相信、选择
神可以拣选亚伯拉罕并且应许要赐他大福;但是亚伯拉罕的确相信了这应许(创十五4~6),并且顺从神的声音(创二十二16~18)。在出埃及记里,以色列人答应要顺服神(出十九8,二十四3~7)。的确,他们也屡次「按照神的吩咐」而行(例如,出十六34,三十八~四十;民八20,九8、23,三十一31),甚至是甘心乐意的(出三十五5、21)。以色列被告知要选择耶和华(申三十15~19;书二十四14~25;王上十八22),而他们也真地这样做了(书二十四22);反之,当他们事奉邻邦的异教神明时,那是他们选择了那些神明(士十14)。他们严正的许愿(例如:民二十一2;士十一30~31)。摆在百姓面前的有两条道路(参:利二十六1~45;申二十八章,三十15~20;诗一篇),而那带来祝福的道路,是由人的悔改与顺服而定的。同样的,在人的关系之中,是有某些选择的自由的(例如,民三十六6)。所有的这些情况都预设了人的责任。
3、人犯罪并悖逆
从第一次的悖逆开始,旧约圣经中的每一页,都沾满了各样可能想得到的过犯。人类所想尽都是罪恶;而除了大洪水之前的人以外,这样的描述(创六5)也可以正确地适用在其他的人身上。圣经用尽了各样的语言,将一些特定的人或时期的可憎之处毫无保留地显露出来(例如,创十八20~21;出三十二7~14;民十六3~35;士十九~二十章;申一26起,九22~24;王下十七34~41;赛一2起,三十9起;耶二13起,五3,六16~17,四十二10起;结八章,二十二章;何二7,四2、7、13)。百姓「败坏自己」(出三十二7),或是行他们眼中看为对的事情(士十七6,二十一25)。如果人不必因他们的所是所为负责任的话,这样的语言就不合适了。
4、人的罪要受到神的审判
人在神面前有责任,并不只是个抽象的概念;他们是要向某一位负责的。神是全地以及列国的审判者,人最终是要向祂交账的。审判的主题在整个旧约圣经中一再出现。雅威是以严厉的处罚对付罪的。即使在旧约圣经中的某些部分,神的审判并不都是直接且立即的,这并不能削减这个主题的重要性,反而是加强并预备末世性审判的确定性。(参:创六~八章,十八25;出二十三7,三十二7~12、26~35;利十1起;民十一1起,十六3~35;申三十二19~22;书七章;士二11起,三5起,四1起;撒上二十五38~39;撒下二十一1;王下十七18起,二十二15起,二十三26起;赛十四26~27,六十六4;耶七13~14;结五8起,二十五~二十八章;鸿三1起;该一9~11;亚七12~14;诗七十五6~7,八十二8,九十六10;传十一9,十二14。)当作者们强调神是长久忍耐、不轻易发怒时,越发加强了人的责任(出三十四6;民十四18;珥二13;拿四2;诗八十六15,一O三8;尼九17)。简言之:神的审判预设了人的责任。
5、人受神的试验
雅威宣称祂想要知道人心中的意念,这种神人同形法(anthropomorphism)的语言,往往用来表达神对人的试验(例如:创二十二12;出十六4;申十三1~4;士二20~三4;代下三十二31);但是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诗十一5,一O五19)。从引用的这些经文例子中可以清楚看到,神的试验可以是针对个人或是祂的整体百姓。这样的试验并未保证其结果:亚伯拉罕通过了祂的试验,希西家则失败了。有些试验是出于神,因为祂的百姓先前所犯的罪而施行公正的管教(例如,士二20~三4)。无论如何,这些试验不可避免的,是关乎受试验者的顺服与忠诚,并且预设了他们有责任要具备这样的美德。
6、人领受从神而来的奖赏
这一点和前面两点是重叠的。毕竟,审判也可以被视为负面的奖赏;旧约圣经中对于那些通过试验的人则有正面的奖赏。我们在这里就是要处理这些正面的奖赏。亚伯拉罕领受的福分是由于他的顺服(创二十二18)。被奴役的以色列人当中的接生婆,因为敬畏神而得到神赐福(出一20~21)。神向祂的百姓保证,如果他们顺服神,雅威的荣光就会向他们显现(利九6);如果他们遵行律法,就必存活(十八3~6)。迦勒得到特殊待遇,因为他专心跟从雅威(民十四24;*书十四9、14)。神会赶出剩下的迦南人,但是百姓必须顺服神(书二十三4~9)。倘若百姓回转归向雅威,承认他们的罪,神就赐福他们(耶三12~22,七3~7、23~28)。百姓若在十一奉献与供奉的事上忠心,神就倾福装满他们的仓库(玛三10~11)。先知讲道的许多内容都论到对于更大福分的期待,这福分是取决于人们的顺服与否(例如,赛五十八10~14;耶七23;亚六15)。这些应许若非预设人的责任,就显得荒谬不堪了。
*编按:原著误作「民十一32」。
7、人的责任可以是出于神的主动
不论旧约圣经中的拣选有什么涵义(见下文),我们都可以很清楚地看见,虽然神的拣选为以色列人带来了极大的特权,却「也加给他们莫大的责任与限制,当他们弃权时会引来伤害。」@1这就是出于雅威的拣选带来的责任了。先知们特别指出,随着雅威拣选的特权,对于祂的百姓连带的是更多的要求。不错,雅威是列国的审判者;但是阿摩司坚称,事实上,正因为雅威只「认识」以色列,这尤其是他们要承受特别且紧迫审判的理由(摩三2)。以色列面对的责任,并不光是出于神在列国中单单拣选了他们,更出于伴随着拣选而来的是必须对神忠诚。律法一旦颁布下来,效忠雅威与顺服律法就几乎是不可能区分的了。因此,遵行雅威所有的命令,这个责任是基于、也是出于神对以色列的拣选。(参:出十九4~9;申四5~8,六6起,十15起,十一7~9;何十三4;弥三2。)
@1H.H.Rowley,Faith,p.63;并比较他的Election,pp.45ff.。
智慧文学从不会降低到属世普通常识的水平,部分原因是雅威的要求经常和其他一些的(虽然没有明说是出于雅威)要求交织在一起,更是因为在后者的情况中,已经预设了敬畏雅威是智慧的根本(参:箴九10,十六7~12)——根据申命记以及之后的理解,这位雅威的命令,总是出于为了祂的百姓的好处(申六24)。@2出于神的恩典而来的特权从未削减责任,而是加强责任。
@2参G.von Rad,Wisdom in Israel(London,1972),pp.62f.;W.Eichrodt,Man in the Old Testament(London,1951),p.23=埃柯特著,《旧约中的人观》(台南:东南亚神学院);F.D.Kidner,'WisdomLiterature of the Old Testament’,New Perspectives on the Old Testament(Waco,1970),p.118。
8、人的祷告不只是展示品
神命题式的说话是旧约圣经作者们一致的认信。但是神和人之间的交往,也涉及人对神说话。@3人向神发声说话,绝非事先设定好机械人的录音;它乃是出于颂赞神的敬拜,绝望中的呼喊,因得到援救的感激,为有需要者的祈求。人是有位格的,是要负责任的,在他的代求与祈求的祷告中表现得最清楚不过。
@3尤其见Th.C.Vriezen,An Outline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Oxford,1970),pp.176ff.。
这一类的祷告有些是事先计划好,甚至是非常强烈的(例如,王上八46起;代下七12~22)。其他的则是绝望中的呼喊(例如,出三十二7~13、31~32;书十11~14)。有一些祷告蒙神正面回答(例如,创二十五21;士六36~40;王上三6~9;王下二十1~6;赛三十八章);还有一些直截了当地被神拒绝(例如,耶十四11,十五1~2;撒上十五35~十六1)。有些祷告凸显了罪的悲惨(例如,出三十二章;申九25起),另一些祷告则凸显了雅威的伟大与祂对以色列的爱(例如,书十12~14)。无论如何,人能在向神祷告中获得回应,这就预设了人是有责任的,而且人是有相当程度的自由的;因为这样的语言描述的是人格的相互作用,而非机械式的决定论。
9、神呼吁人悔改
被掳前的先知们一致地表明,雅威不喜悦恶人死亡,雅威呼唤人,要求人回转归向祂,以逃脱那因他们自己的悖逆所带来不可避免的可怕后果。祂若击打祂的百姓,并非祂所乐意的。(参:赛三十18,六十五2;哀三31~36;结十八30~32,三十三11;何十一7起。)即使用尽一切可能的神人同形法的方式来理解,所得到的结论都是,人是要负责任的被造者;而雅威对于他们的悖逆,是以恩慈、甚至痛苦的忍耐相待,当惩罚他们时,虽有忿怒,也是极为勉强的。
10、结语
传道者告诉我们:神造人原是正直的,人却寻出许多「巧计」(传七29)。一般而言,当人犯罪时,神从某方面来说是不在其中的。这种模式使神和罪之间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在神拒绝罪人之时尤为明显,这样的拒绝罪人并非令神成为被动的回应者,而是强调祂神圣审判的确定性(尤其从神的全知这个角度来看时,例如:赛二十九15~16;耶十六17~18)、或者犯罪者真正的罪咎(例如:撒上十五23b)。而另一方面,当圣经暗示(从某个角度来说)神是人某个特定的罪的原因时,必然还有其他因素牵涉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祂使人刚硬的审判,或是祂全权之手掌管救恩历史中重要的事件。
能观察到上述各种主题如何在旧约圣经书卷中运作,对我们是有益的。圣经吩咐我们选择雅威,以及神给予人们和列国的各样试验,并不是要叫人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界定人自由的本质与限制,而是要命令我们委身、认同并顺服神。当人做了正确的选择时(例如:书二十四22),这选择就成为持续对神忠诚、以及不断丢弃想要侵入我们心中之偶像崇拜的动因。同样地,信靠顺服得到的正面奖赏(例如,创二十二18;出一20~21;民十一32;书二十三4~9)也成为更深并持续顺服神的动机,而不是成为一旦得到奖赏就夸口的理由。蒙神喜悦的行为,顶多只能在有些祈求中成为要求伸冤与求神称许的根据(就如有些诗篇——例如:三十四,六十九,七十九,一O九,一三七等篇;亦参:尼五19,十三14、22、31),但是,即使在这些情况下,都没有任何出于自信的夸口。当有些语言用在神身上,好像祂会受到外在因素影响时,这并不能令我们导出结论说,神有本体论上的限制:例如,论到祂的长久忍耐,是为了要强调人的罪大恶极(民十四18),衬托出人的渺小(耶十五15;诗八十六15),这也是值得我们称颂祂的一项属性(出三十四6)。同样地,神呼唤人悔改,突显出人的邪恶,使神的忿怒显为公义(例如:耶三22;结十八30~31,三十三11;何十四1),甚至可以视为祂爱的度量,因此也是祂为了祂的百姓采取单方面行动的证据(例如:赛三十18~19;何十一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