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十架与事奉
第五章:十字架与普世性的基督徒
哥林多前书九章19至27节
19我虽是自由的,无人辖管;然而我甘心作了众人的仆人,为要多得人。
20向犹太人,我就作犹太人,为要得犹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虽不在律法以下,还是作律法以下的人,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
21向没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没有律法的人,为要得没有律法的人;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
22向软弱的人,我就作软弱的人,为要得软弱的人。向什么样的人,我就作什么样的人。无论如何,总要救些人。
23凡我所行的,都是为福音的缘故,为要与人同得这福音的好处。
24岂不知在场上赛跑的都跑,但得奖赏的只有一人?你们也当这样跑,好叫你们得着奖赏。
25凡较力争胜的,诸事都有节制,他们不过是要得能坏的冠冕;我们却是要得不能坏的冠冕。
26所以,我奔跑不像无定向的,我斗拳不像打空气的。
27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传福音给别人,自己反被弃绝了。
我最好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普世性的基督徒」。
我指的当然不是「世俗的」基督徒(三章1至4节)。在本书第三章,我们已经花了够长的篇幅来讨论他们。相比之下,普世性的基督徒这个词的含义另有所指,是特指宣教士和其他参与教会普世化(另一个新造的词!)的人们。普世化这个名词包括了一些彼此相关的现象。宣教士的方向不再是单一的,仅仅从所谓第一世界到第三世界,而是从世界的许多部分到其他的许多部分。通讯设备使世界各地的信徒能够共同合作,完成具体的宣教项目和形式。世界上任何一个地区的教会,都越来越多地介入了世界其它部分所发生的一切。神学的反省和圣经与神学训练的模式,不再单单依靠西方创建、再由世界其它部分学取的形式。资源和人力的全球运动,改变了许多优先次序的选择——在教会内外都是如此。
然而,人们的反应却似乎在反对这种全球化。许多人都响应与日俱增的民族主义,有时候几乎带着令人恐惧的民族优越感。基督徒也不能脱离这种广泛思潮的影响。他们也会为狂热的爱国主义所吸引,将我的民族、我的阶层、我的种族、我的部落或者我的传统利益,置于神国度的需求之上。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最重要的公民身分是在天国,他们只是在回到天上的耶路撒冷时路过这里(希伯来书十二章22至23节);然而,他们不但没有这样的认识,反而受了一些不重要的事情迷惑,这些事情组合起来,就否认了基督的主权。
因此,我们需要普世性的基督徒——不但是美国的基督徒、英国的基督徒,或肯尼亚的基督徒,而是普世性的基督徒。我所说的「普世性的基督徒」,指的是在主耶稣基督里的真正信徒,他们具有下面的这些特点:
他们自觉地将自己对耶稣基督与祂国度的忠诚,置于对所有民族、文化、语言和种族的忠诚之上。
他们委身于教会——即相信耶稣是弥赛亚的团体,他们的委身是对各处的教会,是对所有真正的教会,而不单单局限于本地范围。
他们首先将自己视为天国的公民,因此将其它的公民身分视为次要的。
所以,在遇到宣扬福音和训练门徒的重要命令时,他们就会全身全心地献上自己。
当然,教会是惟一有永恒意义的机构。若有任何人的忠心应当超越世俗的极限,就应当是那些组成教会的人。
在我们所要探讨的这段经文中,身为普世性基督徒典范的保罗,列出了一些普世性基督徒所必须具备的信念和优先次序。
一、我们必须要了解:在耶稣基督里,我们有哪些自由和约束
乍读之下,保罗所说的话似乎有直接的矛盾。他在论述自己为了给不同族群的人传福音,他的生活方式(用今天的话来说)是如何有弹性。「向犹太人,我就作犹太人,为要得犹太人」(九章20节)。接着,他解释了自己在犹太人当中需要有弹性的特点:「向律法以下的人,我虽不在律法以下,还是作律法以下的人,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九章20节)。另一方面,保罗在外邦人之中的行为也不同:「向没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没有律法的人,为要得没有律法的人;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九章21节)。那么,保罗到底在不在律法以下?
这节经文的意思有很多争议。我们应当分几个步骤来谈论它。
1、很显然,保罗将自己视为第三种立场。他没有将自己看作犹太基督徒,通常都遵守摩西律法,但若要得着外邦人就必须变通。@1他也没有将自己看作外邦人,为要得犹太人,必须要重新背负律法的重担。他乃是将自己视为第三种立场,在这种立场上,一方面,为要赢得犹太人,他必须要作犹太人;另一方面,为要赢得外邦人,他则必须作外邦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就作律法以下的人—–;向没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没有律法的人。」保罗所持的是第三种立场。
@1当然,在某些经文中,保罗正是将自己看作这样的人:犹太基督徒。这种自我认定,使他在罗马书第九章一至五节所描述的痛苦更加深刻。他在其它地方提醒读者,他来自便雅悯支派(腓立比书三章5节)。这样的经文使哥林多前书第九章更加引人注目。在这段经文中,他谈到自己与律法的关系,他在其中没有将自己视为犹太基督徒或外邦基督徒,而是其他人。
2、当保罗说到他「作」犹太人,或是「作」外邦人的时候,他马上就说明他的弹性是有附带条件的。难以解释的就是这些附带的说明。一方面,向律法以下的人,他就作律法以下的人——他的意思大概是,他谨慎地遵守犹太教的规条,这能使他在犹太团体中行动自如,获得发言机会——即使如此,他也附带地坚称,他自己不是在律法以下的。另一方面,向没有律法的人,他就作没有律法的人——意思大概是,他忽视那些将犹太人和外邦人分开的律法限制,而得以自由地生活在外邦人之中——即使如此,他也附带地坚称,他并没有任意行事的自由;他没有脱离「神的律法」,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除非保罗是自相矛盾的,否则他在第二个例子中所说的「神的律法」,不可能和他在第一个例子中所说的「律法」完全相同。
另外,他说自己没有脱离「神的律法」,不论他的意思如何,在直觉上的意思很明显。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听到保罗说:「向犹太人,我就作犹太人」和「向外邦人,我就作外邦人」;但我们无法想象他会说:「向讲闲话的人,我就作讲闲话的人,」或是「向行奸淫的人,我就作行奸淫的人。」换句话说,他说自己不像其他犹太人那样在律法以下,这意思当然不是说,他是一个绝对的反律法主义者(要完全脱离神的一切要求和命令的人)。
3、在哥林多前书中,也有其它的一些经文曾经谈到,神的「律法」或神的「命令」,不能缩小到摩西的律法。我认为,被人谈论得最多的,是哥林多前书第七章十九节:「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一些基督徒更喜欢引用这节经文的第二部分,「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当然,我们必须知道,在第一世纪中,一般的犹太人会说:「等一下!割礼是神的诫命。你怎么能说受割礼算不得什么,却又马上说『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呢?」惟一的答案就是,对保罗来说,基督徒所应当遵守的神的诫命,并不等于摩西律法。
4、如果我对于哥林多前书第九章十九至二十三节的理解没有错误,那么保罗的意思就是,他不受(摩西)律法之约(nomos常见的意思,在《和合本》译作「律法」)的限制。他与神之间的关系不再依靠律法之约来维系。为要得其他的犹太人,他愿意生活在那个律法之约的束缚下,而不冒犯他们,但是他坚称,律法之约没有约束他,也无法约束他,他是在新约之下了(参看哥林多前书十一章25节)。另一方面,为要得那些没有旧约律法的人(也就是外邦人),他要像没有律法之约束缚的人;但是还是有限定的界限。他并不能无限的妥协;他「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这并不是说,他没有脱离(摩西)律法之约,他曾说过他已经脱离了。我认为,他的意思乃是说,他没有脱离神的命令,神的要求。接着,他确认了这些要求的出处:「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他说:「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这种说法很特别,但是中心意思已经很清楚了。神对他的所有要求,都以基督为中介。无论神对他的要求如何,作新约信徒,还是作基督徒,都约束他;他不能越过那些限制。当他在不同的文化和宗教团体中要得失丧的人的时候,他的灵活性有一些严格的限制:他不能作基督徒不能作的任何事情,他必须要作所有基督徒必须要作的事情。他在神的律法之下;也在基督的律法之下。
因此,有人认为,这段经文的意思是说,当我们从一种文化移到另一种文化的时候,我们应当适度修改福音。
然而这恰恰不是保罗的意思。保罗的灵活性,是显明在不和神以基督为中介的律法发生冲突的条件下。但是他自己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在这封书信中,「基督的律法」与福音有清楚的关系,这福音就是钉十字架的弥赛亚的福音。
5、显而易见的,这里的问题是,保罗所说的约束他的基督律法,与那不能约束保罗的摩西律法之间的关系。保罗说他在一个约之下,而不在另一个约之下,是一件事;但如果说两个约的命令和禁止是完全分开、没有共同之处,那又是另一件事。它们的命令不会刚好相同,或者说,我们很难明白一个人怎能如此说到两个约。但是,如果神确实如圣经所描述的,我们就很难想象,神会使两个约各自的命令完全不同。因此,这里就出现了合理的问题:新约时期的命令(现代人所说的「法律」),与旧约时代的命令(「律法」)有什么关系?
虽然这个问题很重要,它的解说历史很漫长、也始终很混乱,然而我不打算在这里讨论它,因为这与我将要讨论的方向离得太远。在这一点上,保罗没有退让。
6、现在,这个复杂讨论的目的,应当很清楚了。保罗是特别灵活的使徒和宣教者,他仔细而深刻地思考了基督教的基本要素,因此,他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可以灵活,什么时候则不应当屈服。换句话说,他对神学的理解,使他知道自己的身分、自己的使命,他能够自由去作的事情,和那些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应当作的事情。
简而言之,我们必须要了解,自己在耶稣基督里有哪些自由和限制。要达到这种成熟的惟一方法,就是一次又一次地思考圣经经文,试图理解其中的思想体系——也就是各个部分如何连贯结合而有意义。
这是帮助基督徒认识自己的重要经文,然而并不是惟一的经文。还有许多其它类似的经文。基督徒因着相信耶稣基督得以称义,因此,他们能够与神相和(罗马书五章1节)。基督徒就是求告主耶稣基督之名的人(哥林多前书一章2节)。基督徒祈求神的能力覆庇他们,使基督可以因着他们的信心而住在他们里面,他们自己也渐渐明白神在耶稣基督里对他们的无止境的爱(以弗所书三章14至21节)。基督徒必须要认识到自己是永活真神的儿女的身分,以及神对他们的期望,他们在何处可以灵活处理,在何处则必须坚如钢铁。
惟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人,才能毫不妥协地附和保罗所说的,「向什么样的人,我就作什么样的人」(九章22节)。今天,「向什么样的人就作什么样的人」常常成为人们嘲笑的对象。我们会说:他(她)没有骨气;或说他是骑墙派;他「向什么样的人就作什么样的人」。但是在保罗的身上,有着委身于福音的见证。即使如此,如果他不知道身为基督徒的意义,他也无法作到这一点。那些生活在无休止的规条之中,并且要靠遵守规条来认同自己的人,根本毫无弹性。相对来说,那些不坚定、没有传统、不认同自己,没有坚定的价值观的人,也不是真正的灵活,只是受古怪观念驱使,反复无常地改变罢了。这样的人可能很容易「适应」,但是他们无法得着任何人。他们没有任何足够稳定和坚固的本质去赢得任何人!因此,保罗在第二十二节结尾的陈述是很关键的:「向什么样的人,我就作什么样的人。无论如何,总要救些人」(九章22节)。这个观点非常重要,我应当再回来讨论它。
在上个世纪,内地会(现称海外基督使团)的创办人戴德生(Hudson Taylor),开始留长发,编成辫子,像当时的中国男人一样,穿他们的服装,吃他们的食物;那时候,许多和他在一起的宣教士都嘲笑他。但是,戴德生很清楚,对福音来说,哪些才是最重要的因素(那些因素都是不可改变的),哪些只是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是没有必要对宣扬福音的果效产生拦阻的。
因而,身为一名普世性的基督徒,在对圣经的理解上,必须要有长进,也要多了解其它文化,这样,你才不会使福音受到自己的文化偏见的束缚,才会使文化形式附属于福音的权柄。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文化因素在道德上都是中立的,事实远非如此。每种文化都有好与坏两种因素。恶人可以利用文化来迫害基督徒(例如:使徒行传十六章20至21节)。然而,宣教士、教会建立者和为神作见证的基督徒,要尽可能地适应每种文化,这样,福音才不会显得与那种文化背道而驰。但是,我们也必须要认识到文化中有害的因素,知道如何用圣经的标准去评估它们。有些时候,我们也要面对文化冲突。毕竟,简单地采纳当时文化的标准,不断要求基督徒更多的适应文化,也就等于是承认福音无权判断文化——这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