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反驳加尔文主义

神的自由和人的责任

高派加尔文主义对神全权的论述,直接带来至少另外两个问题,不仅仅是神的美名被诘难,而且神与受造物关系中的自由以及人对邪恶的责任,也都被置入怀疑之中。

我已经稍微谈过神之自由的问题了,在本书中还会再次提出,因为这是与加尔文主义辩论的核心。就连有些改革宗神学家都相信,古典高派加尔文主义实际地(如果不是故意的话)削弱了神的自由,那是极其讽刺的,因为所有加尔文主义者都声称,他们对神的观点都是设计来保护神的超越性,包括祂的自由。

许多加尔文主义者论证说,唯有加尔文主义能够保护神免于从属于受造物,例如,伯特纳称加尔文主义全都是关乎神的绝对自由,不受自己之外的任何人或事物制约。实际上,对伯特纳而言,整个加尔文主义体系,虽然有圣经支持,乃是从神的无限性这概念推导出来的。因此,神用祂“完全的自由”@77创造了这个世界。赫尔姆也倾向于神的超越性(transcendence)或全然他者(wholly otherness)的概念,受造物不能影响神的旨意。神的自由完全不受人或其他任何事物制约:“人类的任何决定都不能在任何层面上改变神的旨意。”@78史普罗说,神的自足性对于神的神性是绝对至关重要的。他非常清楚地指出,神在其一切所是和所行上,都是自由的,不从属于自身之外的任何事物。@79这种神观并非加尔文主义所独有的,这大部分是所谓“古典基督教有神论”里很平常的内容——一个历经数世纪发展而成的神之图像,尤其是在早期教会和中世纪大学当中。在古典基督教有神论中,神不能够有任何改变的可能性或从属于自身以外的任何人或事物。神是纯粹实有(actus purus),这是伟大的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和神学家多马·阿奎那(ThomasAquinas)所用的术语,意思是神里面没有任何潜在性(potentiality),只有实在性(actuality)。

@77Boettner,The Reformed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24=伯特纳著,《基督教预定论》,19页。

@78Helm,The Providence of God,138。

@79Sproul,What Is Reformed Tbeology?37。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至少有些版本的加尔文主义,不经意地让神从属于世界的某些事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祂自己的荣耀,透过平等地彰显祂所有的属性。这是贯穿许多高派加尔文主义的一个重要主题:神在创造和救赎中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祂自己的荣耀。这种神之目标的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爱德华滋,但伯特纳表达得最好,在他回答神为什么允许罪进入这个世界时说:

—–被许可,是为了在赦免中彰显神的怜悯,在刑罚中彰显祂的公义。罪的进入是一个已经安排设计的结果,神在永恒中形成这设计,透过它,神带着目的地向理性的受造物启示:神自己是完全和充满一切的极致完美。@80

@80Boettner,The Reformed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234=伯特纳著,《基督教预定论》,214页。

派博也如同爱德华滋一样宣称,神在所有发生的万事中的目的,是为了彰显祂的荣耀。爱德华滋清楚的解释了,派博也认同,神在万事中的目的,包括邪恶,是完全彰显神的所有属性,包括公义和忿怒。@81

讽刺的是,这样解释神在创造和救赎(包括罪与邪恶)中的目的,回过头来成为爱德华滋和之后大部分的加尔文主义者挥之不去的梦魇(其中的暗示也可以在加尔文身上找到)。显然,神需要世界成为它所是的样子,包括罪、邪恶、无辜苦难、救赎和弃绝(地狱),为了彰显祂的所有属性并因此得荣耀。神能从中限制自己吗?爱德华滋的答案是否定的,他主张“神在万有中的旨意是必要的决定,根据祂所看为最适合且最好的。”@82

@81John E.Smith,“God the Author of Sin,”introduction to Edwards’The Great Christian Doctrine of Original Sin,64。

@82Edwards,Freedom of the Will,377。

爱德华滋和其他加尔文主义者否认自由意志论者的自由,说那是与神的全权不连贯的,他们支持相容论意义上的自由,主张连神的自由都是这种意义的(即神的自由意志是被其最强动机所控制的),这直接引致的理念乃是,神创造世界,以作为“祂之荣耀的剧场”(加尔文语),不仅是必须的,也并非真正自由的,意即不能有其他选项。从神全权的强势观点所得到的逻辑结论,与极力强调神的超越性和不受制约的自由,两者是对立的。也与传统基督教正统相抵触!并且这削减了整个创造和救赎唯独借着恩典的理念,因为必然的就不是靠着恩典。

福音派哲学家布鲁斯·李德尔(Bruce A.Little)恰当地批判了派博和其他类似想法的人。他正确地记述,根据派博,神命定了邪恶(和其他万事)来荣耀自己。@83他说:“派博字斟句酌地说,在世上所有的罪恶之中,神都有一个目的:使基督的荣光更加明亮地闪耀。—–〔一个孩子〕受尽折磨而死,是这旨意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不仅仅使邪恶成为完成神之目的所必要的,也使神成为要为邪恶负道德责任的那位。”@84李德尔和其他批判者贴切地展露这种包括罪恶在内之神全权观点的激进程度:神必须创造,允许罪与邪恶,救赎,弃绝,以完全实现祂的自我荣耀。

@83Bruce A.Little,”Evil and God’s Sovereignty,”in Wbosoever Will:A Biblical-Theological Critique of Five-Point Calvinism,eds.David L.Allen and Steve W.Lemke(Nashville,TN:Broadman&Holman,2010),283。

@84Little,”evil and God’s Sovereignty,”290。

那么一来,没有这个世界,神就不是那位同样的神了,祂的荣耀会少于有这个世界的情况。那么,邪恶成为神所必须的,神从属于世界,包括邪恶。福音派哲学家耶利米·伊文思(Jeremy Evans)给出恰当的结论:“如果神需要受造物来体现这些属性〔公义、忿怒〕,那么人可以正当地质疑,神在其创造行动上是否自由。”@85

@85Jeremy A.Evans,“Reflections on Determinism and Human Freedom,”Wbosoever Will,266。

当然,很少加尔文主义者会这么说,但是根据一些加尔文主义者所说,神创造的目的以及神的行动必须发自祂的性情,这是一个“顺理成章的结论”。结果就是,神在与受造物的关系中并非真正自由,因为祂不能做创造之外的选择,只能为了祂的荣耀而创造,许可(使之确实发生)罪恶,救赎,和咒诅。

从加尔文主义对于神护理的教义而来的两个问题中,第二个问题是,这教义不可避免地将罪与邪恶的责任从受造物的身上转移到神的身上。同样,加尔文主义者说神不用为罪与邪恶负责,即使祂预先命定并使之确实发生,而受造物必须负责,即使他们不能做别的选择。

在《基督教要义》中,加尔文称“神的护理并不意味着恶人能免除审判”。@86对那些称神的护理会使神,而不是人成为必须为罪恶负责的人,他说:“这些人尽管远远朝着神的公义狂吠,却永远无法触及它。”@87他的解释是,“如果神没有这样的旨意”,人就不会作恶,人不能作恶,“除非神的旨意定意如此”,但是他们是被“存心不良”驱动而去作恶。因此,即使他们不能不作恶,即使“他们所犯的过失完全是神的安排”,@88但神是无罪的,而他们有罪。

@86Calvin,Institutes1.17.5(p.216)=加尔文著,《麦种基督教要义》,壹十七5,170页。

@87同上,217=加尔文著,《麦种基督教要义》,壹十七5,171页。

@88同上=加尔文著,任传龙译,《麦种基督教要义》,壹十七5,170-171页。

可以清楚看到,加尔文所说的“恶”是存在于内心的意图,而不在于外在的行动。因为神以良善的动机(无疑是为了祂的荣耀!)预先命定并促使这些行动确实发生,所以祂不能为恶负责。而行恶之人无法不做(因为被一个罪恶动机所驱使,说到底是被神驱使),@89却是唯一有罪的一方。

爱德华滋对此怎么说呢?我们已经看过,爱德华滋相信并论证说,神通过“保留祂的行动和能力”而“促使罪确实无疑地发生”。@90对于罪人,他是这么说的,“神任凭他们自己,〔所以他们〕就必然犯罪。”91但爱德华滋宣称,神定意了罪恶,而神并不作恶。92

@89记得稍早从《基督教要义》引述的话:神“迫使恶人顺服”。

@90Edwards,Freedom of the Will,404。

@91同上。

@92同上,411-12。

这是因为罪咎完全在于人内心的邪恶倾向,这倾向因神的许可而变得必然在亚当内心或我们内心升起。这是爱德华滋在这个问题上最清晰的陈述:“神—–是这样处置〔控制〕这件事〔堕落〕的,祂保留了祂的影响力,没有这些影响力,人性必然会败坏,所以神不是罪的创始者。”@93

@93Edwards,Original Sin,384。

这里请注意两点,首先,爱德华滋相信并教导说,人类本性(也许是更广义的受造物本性,包括天使的本性)若失去超然的神圣影响力,必然会腐败和犯罪。所有跟随爱德华滋的加尔文主义者必须做出同样的假设(大部分的确如此),那么与之必然相关的就是,人类本性并非受造美好的。这是将有限(finitude)和“不好”(not good)等同了。当然,没有人会认为有限的本性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完美如神。它可能腐败,但如果说没有神的超然影响力,人就必然腐败,这就引起一个问题,神的创造是否是好的?

其次,爱德华滋说神保留(withheld)了这必要的影响力,他肯定是指收回(withdrawed)了,因为如若不然的话,堕落会〔在创造开始时〕立刻发生。即是说,神本可以阻止亚当犯罪,但祂选择不这么做,祂绝对无误地知道,若收回祂的超然保护能力,亚当就会堕落。

第三,亚当的堕落及其所有后果(包括对那个小女孩的绑架、强奸和谋杀),都是神所定意并使之确实发生的。

第四,爱德华滋从来没有解释亚当罪恶倾向的源头,这源头让亚当有罪而神无罪。但是他对于神的护理的教义,将神的巨细靡遗全权延伸至最微小的细节,似乎必须说受造物的每件事——包括所有的动机和倾向——都是在神的掌管之下并使之确实发生的。然而,爱德华滋在这个论证中似乎在说,亚当的罪恶倾向只是无中生有冒出来的。这是爱德华滋强势的神全权教义,以及他所反对的自由意志论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所禁止的。每件事都出自某处!如果使亚当犯罪的邪恶倾向是从他里面自主发出的,那就向亚米念主义妥协了一大步!

专研爱德华滋的学者、《约拿单·爱德华滋著作集》(The Works of Jonatban Edwards)的编辑约翰·史密斯(John E.Smith)如此评论:“那么,必然是这样,神以其智慧,将一个必要的邪恶本性受制于道德谴责之下。”@94参考爱德华滋在别处的陈述,史密斯说:“除了神所定意和喜悦的事,没有任何事得以发生—–这异乎寻常强烈的语言似乎表明爱德华滋的立场是,让神成为罪与邪恶的有效肇因(efficient cause)。”@95史密斯批评爱德华滋没有充分而恰当地说明为什么亚当有罪或神的无可指摘,他说:爱德华滋在为神辩护时,“爱德华滋结束得很蹩脚。”@96

@94Smith,”God the Author of Sin,”46。

@95同上,62。

@96同上,52。

让我们移步至伯特纳,他对于神在罪与邪恶上的责任有什么说法呢?他固守巨细靡遗护理的教义,毫不犹豫地主张“神在人之心思意念上的绝对控制”。@97然而,他又辩称,人受罪的辖制是他们自己的错。这种受罪的辖制是如何开始的呢?伯特纳重复了爱德华滋的论证。连亚当和夏娃的堕落都是“在神隐秘的筹算当中命定的”,@98神使用他对心思意念的控制来促使堕落确实发生,伯特纳说:“然而,神绝对没有迫使人堕落,他只是保留了那人所不配得的约束性恩典,亚当若靠此恩典,本可以绝对不致堕落,但神并没有义务要赐这恩典给亚当。”@99根据伯特纳,就像他之前的爱德华滋,这就是神无需为罪与邪恶负责,而人类才需要负责的原因。亚当之后的所有人都因此继承了他的腐败本性,也行出罪恶。

@97Boettner,The Reformed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209=伯特纳著,《基督教预定论》,192页。

@98同上,234=伯特纳著,《基督教预定论》,214页。

@99同上,235=伯特纳著,《基督教预定论》,215页。

所以,根据伯特纳,要神为亚当的原罪负责,惟一原因就是如果神迫使他犯罪。仅仅保留“约束性恩典”而使亚当的罪确实发生,绝不能使神为此负责。那么,两个问题自动出现,第一,若某人使另外一人确实地犯了一个罪,并且另外这犯罪之人别无选择,难道这不是同谋吗?任何只要看过电视剧集《法律与秩序》(Law&Order)的人都知道,一个人或公司诱导别人犯罪,即使是间接性地诱导,也和犯罪者同样有罪。而犯罪之人的有罪程度,只是根据他能避免犯罪的程度而定。我问你,如果你是陪审团的一员,证据充分告诉你,被告除了犯罪别无选择,你会投有罪票还是无罪票呢?我敢说,常识要求陪审团在这种情形下投无罪票。

第二,伯特纳相信神并不欠亚当那个不犯罪所需要的约束性恩典,我觉得这是有待商榷的。但现在问题不是神是否欠亚当,而是这位神——祂就是爱,在耶稣基督里被完全启示出来——是否会挪去那约束性的恩典,而促使亚当确实犯罪,并给人类带来严重后果?伯特纳认为,神从不欠亚当约束性恩典;这论调使神看起来是冷酷无情的,尤其是神因此责备亚当犯罪,而神却为亚当创造了一个如此软弱的天性,以致犯罪不可避免。从伯特纳的陈述来看,神似乎设好了局要让亚当堕落。这让我们想起一首古老的五行打油诗,这诗是关于荷兰的堕落前拣选论神学家方济各·戈马汝斯(Franciscus Gomarus)的,他骚扰亚米念,因亚米念不接受神全权的这个高调描述和其他相关问题:

方济各·戈马汝斯是个堕落前拣选论者;

他竟然给了亚当一个借口。

神已定旨,

预先命定亚当的行动。

神提前煮好亚当的鹅。@

@译按:God pre-cooked Adam's goose;俚语,意思是神预先毁了亚当的机会。

其他加尔文主义者又如何呢?他们对于堕落及其结果中神的责任和人的责任怎么说呢?赫尔姆重复了爱德华滋和伯特纳关于神命定罪恶并使之确实发生的主张。神没有导致罪恶的行动,而是透过“神圣的保留”“决定了它们”。@100他声称,只有恶行的直接原因才能被认为是有罪的。@101我认为这是谬误的说法,因为这背离常识和自然律。耶利米·伊文思说得很对:“终极原因在哪里,终极责任就在那里。”@102

@100Helm,The Providence of God,170-71。

@101同上,171。

@102Evans,”Reflections on Determinism and Human Freedom,”263。

约翰·派博回避了其他加尔文主义者那样扭曲的解释,只简单说,神预先命定了罪与邪恶并使之确实发生,我不知道为何神不需负责,而罪人要负责。他说。这终极是一个奥秘,不能以人类的理性来解开。

圣经单单说了这两者:神预先命定罪恶,人要为此负责。@103

@103对此观点一个最简单明了、不复杂的表达,可见派博的讲论:"The sovereignty of God and Human Responsibility,”at www.youtube.com:”Commending Christ Q&A Desiring God2009Conference for Pastors February4,2009″。

许多高派加尔文主义的批判者——包括笔者本人——相信,对于神全权的这种强势观点的核心,有严重的矛盾。这种强势观点认为神预先命定了罪恶并使之确实发生,尤其是用神“保留”或“收回”必要之恩典的机制,来解释亚当(及其所有后裔)的堕落,这是神绝对无误的计划。我严肃地看待加尔文主义者几乎不把罪咎归于神这件事,他们几乎总是说神是道德纯洁无瑕的,所有的罪责都是在有罪的受造物身上。但问题是,这与他们自己对于神全权的强势观点——包含了神对恶的决定——乃是自相矛盾的。

若是有人害怕,这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个顺理成章的结论,就是神是罪与邪恶的创始者,并要负上首要责任,谁能责备他们呢?除了用强大的意志力来接受这种不可理喻的解释,还有什么能阻止这些人继续宣称受造物是无罪的,而神是有罪的?一个人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在这个神之绝对决定性全权以及人要为罪负全部责任的双面教义上,要相信哪一边呢?一个人不可能真正同时支持两边却不自相矛盾。诉诸于奥秘是不合适的,自相矛盾不是奥秘,就连史普罗在他的《认识预定论》一书中也如此强调,我同意他所说的,“一个基督徒若同时支持明显自相矛盾的两极,这是智力自杀。”@104在结论部分我会更进一步处理这个具不可理喻性质的问题。

@104Sproul,Chosen by God,41=史普罗著,黄吴期馨、郭瑞英合译,《认识预定论》,台北:校园书房,2000年。

神圣决定论之外的其他选择

圣经要求我们,必须接受高派加尔文主义者的神圣决定论教义吗?并非如此。那么,这些加尔文主义者用来支持他们(对万事——包括罪与邪恶——的详尽预先命定和决定)的圣经经文又如何呢?有些在前面已经提及了,他们用来教导神圣决定论在罪、邪恶、及无辜苦难上的每一处经文,都能用来指向神的许可。几乎所有的基督徒都承认,若没有神的许可,没有任何事情能够发生。当加尔文主义者已经说神定意所有发生的事情,包括罪与邪恶,而且神的许可是“定意性许可”,即积极地促使它们确实发生时,问题在于,加尔文主义在许可的语言上,是否真的可以被许可退后一步?神全权的这个强势教义的主要替代选择,就是神圣自限论(divine self-limitation)。

首先,让我们清楚了解一下,那些诉诸神圣自限论及消极许可的人,如何解释神这位无所不能的创造主的世界中有罪与邪恶的问题,他们没有说神从未操纵历史环境来实现祂的旨意。神从未做的是导致罪恶。神可能,而且有时确实将人置于某个环境中,以实现某个事件,祂知道人在这个环境中会用他的自由来做什么事,因为神需要他们做这些事来完成祂的计划。耶稣被钉十字架就是如此。然而,即使在那个情形下,也不是神引诱或操纵人去犯罪,而是祂知道什么事情,比如荣耀进圣城,会导致钉十字架。

但我们不能说亚当的堕落(这开始了整个罪与邪恶的历史)是神定意、计划、并使之确实发生的。神既没有预先命定它,也没有使之确实发生,而且这不是祂旨意的一部分,祂只是不情愿地允许它发生。我们如何得知呢?我们之所以知道,是因为我们透过耶稣基督来认识神的性情。道成肉身的教义证明神的性情在耶稣里完全启示出来,“任何圣经经文的诠释若削减耶稣所教导的神圣旨意之启示,都不能接受。耶稣的所言所行就是神的所言所行,耶稣没有任何隐秘的定旨需要隐藏,天父也没有什么阴暗面需要保护以免曝光,没有理由需要为神〔的做事方式〕辩护。”@105

@105William G.MacDonald,”The Biblical Doctrine of Election,”in The Grace of God,the Will of Man:A Case for Arminianism,ed.,Clark H.Pinnock(Grand Rapids:Zondervan,1989),213。

高派加尔文主义者的神全权教义包括,邪恶是神的计划、目的和决定能力的一部分,这直接与圣经所启示的“神是爱”(约壹四8),不喜悦恶人的死亡(结十八32),愿意人人都得救(结十八32;提前二4;彼后三9),也从不试探人(雅一13)正面冲突。老实说,加尔文主义者很灵巧地解释这些和其他许多圣经经文,但却不能令人信服。例如,约翰·派博辩称神有“复杂的情感和动机”,@106所以祂真实地为了祂的世界有罪与邪恶为其一部分而忧伤,真实地希望人人都得救,也为祂为了自己的荣耀预定去死亡并承受永恒地狱的那些人要经历那样的命运而忧伤。但对这些显明神心意之重要经文的解释,并不能令人信服,反而让神成为三心二意。

@106Piper,The Pleasures of God,146=派博著,《神喜欢》,第五章。

如果不是神适度限制自己的能力和全权,人怎能处理神所造世界中罪与邪恶的这个现实呢?唯一的方法就是采取圣经各处经文所假设的:这个世界有道德自由(特别包括自由意志论的自由),神在与世界的关系中自我设限。这种自由是神赐给按照祂形象和样式所造之人的奇妙而可畏的礼物。换言之,神因着爱和尊重人类受造物而不去控制他们,允许祂的完全旨意被他们阻挠。

这样,神的确有两种旨意,但它们不是如加尔文主义所设想的那样。亚当自由选择的结果就是堕落犯罪(自由选择意味着他可以做其他选择),神有一个完全的旨意(perfect will),也称为祂的先行的旨意(antecedent will)(这里“完全”的意思是“神真心希望发生的”)。神完全的旨意是没有一人沉沦,这是神先行的旨意(在堕落及所导致的世界腐败后果之前),神也有一个后来的旨意(consequent will)——在受造物背叛之后。祂允许人有自由选择灭亡,但祂的允许是真实、不情愿的,而非操控的。

福音派神学家葛伦斯(Stanley Grenz,1950-2005)根据这两种旨意——上面提到的完全/先行的旨意和后来的旨意——对神的护理做出了一个非常有帮助的区分。就是区分了“事实全权”(sovereignty de facto)和“合法全权”(sovereignty de jure)。@107我同意葛伦斯的说法,因着神甘愿的自限,现今祂合法掌权(根据权利),但还未事实掌权(按照实际情况)。神的事实全权是在将来。这也反映在圣经经文,撒旦是“世界的神”(林后四4)(这里“世界”明显是指“现今这邪恶的世代”),神会在将来的世代打败他,成为“万物之主”(林前十五28)。整个哥林多前书十五章没有其他的解释方式。它假定了有一个区分介于神现今合法全权的统治和将来事实全权的统治。这当然不是说,神现今根本没有实际掌权,这只是说,神允许祂的全权被挑战,祂的旨意被部分拦阻直到那日。

@107Stanley J.Grenz,Tbeology for the Community of God(Nashville,TN:Broadman&Holman,1994),140。

这限制了神的大能和全权吗?没有,因为神仍然是无所不能的,祂若愿意,仍然可以掌控每件事和每个人。但为了那些真实的位格性受造物能够自由来选择是否爱祂,神限制了祂的掌控。若神不允许,没有任何事情能发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神有全权。没有任何事是在神的预见和统治之外。但并非发生的每件事都是神希望发生或决定发生的,这里没有巨细靡遗的神圣决定论。

耶稣身为神,在访问拿撒勒时当然能医治所有人(可六5),但祂“不得”在那里多行神迹,因为他们不信。身为神,祂当然有行神迹的能力,但祂限制自己的能力,一般只在有信心的人面前行神迹。祂并不想单方面施行医治,除非人这一方有一些配合或接受的信心。所以这正是神的全权。耶稣可以施展祂决定性的掌控,但是祂选择不这么做。如神学家弗兰克·图博(E.Frank Tupper)所说,神不是“那种随时随地随意做任何事的神”,因为祂选择不做这种神。@108祂选择让自己部分从属于作为祂的圣约伙伴的人类,但祂仍然是“圣爱中至高的圣约能力”。@109

@108E.Frank Tupper,A Scandalous Providence:The Jesus Story of the Compassion of God(Macon,GA:Mercer Univ.Press,1995),334-35。

@109Hendrikus Berkhof,Tbe Christian Faith: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Faitb(Grand Rapids:Eerdmans,1991),146。

本书试图指出高派加尔文主义(即激进的改革宗神学)的弱点,甚至致命的漏洞。本意不是要为亚米念主义或其他替代加尔文主义的神学辩护。不然这本书就会很厚,可能很多人就读不下去了。书店或图书馆的书架上并不缺乏亚米念主义的书,甚至也不缺乏一本关于神之自限性全权以反驳加尔文主义的书,所缺乏的是一本说明加尔文主义如何不合乎圣经、不合神学、不合逻辑的书。这乃是本书的意图。我偶尔会提到一些高派加尔文主义之外的替代选择,如(关于神全权方面)图博的《护理的丑闻》(A ScandalousProvidence),贵格利·博伊德的(Gregory Boyd)《该责备神吗?》(Is God to Blame?),杰克·柯崔(Jack Cottrell)的《圣经论神这位统治者》(Wbat the Bible Says about God the Ruler),@110特别是大卫·哈特的《海之门:海啸时神在哪里?》。这里我从最后一本书摘录一段以飨读者,它恰当地表达了我和其他基督徒对神全权所持的另类看法(对比于加尔文主义),哈特解释说:

@110Frank E.Tupper,A Scandalous Providence;Gregory A.Boyd,Is God to Blame?(Downers Grove,IL:InterVarsity Press,2003);Jack Cottrell,Wbat the Bible Says about God the Ruler(Eugene,OR:Wipf&Stock,2001)。

福音的真实意义,一方面在于这堕落世界的支离破碎,正是人类之悖逆理性自由意志(神所许可来统治的结果,一方面在于基督来确实地拯救受造物,来征服,来救拔,来打败万物中的邪恶势力。堕落和救赎的伟大叙事不是演戏,不是一个关于神以绝对全权从永恒中为我们预备的戏剧性功课,而是一个关于被造自由和丰盛恩典之奥秘的真正后果。@111

@111Hart,The Doors of the Sea,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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