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基督的荣耀
第九章、基督与教会联合的荣耀
基督与教会有十分密切的联合。在神的眼光中,基督所作的,所受的苦,全部都当作我们所作所受的。神看为名正言顺的事。这样的联合,是祂甘心选择的,因此信徒看祂为荣耀的。
彼得说:“祂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24),又说:“因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神面前”(彼前三18)。可是,理性不能接纳这个观念,它会问:“这怎算公道呢?”“义的为不义的受罪,是不公道的。神的公义在哪里呢?”圣经却如此回答:“耶和华将我们众人的罪孽归在祂身上”(赛五十三6)。
这怎能算得合理公道呢?
首先,一切被召的,就是神的整个教会,都在亚当里堕落了,因过犯陷入律法的咒诅之中。这咒诅就是今生肉体和永恒的死亡。在这咒诅之下,没有人逃脱得救。罪恶不经刑罚,也不符合神的公义。因此,神既定意要拯救教会,就必须把人该受却担当不了的刑罚,转移到不该受却能以担当的一位身上。神这样定意将刑罚转移,是基督教信仰的根基,也是圣经里一切超然启示的根基。
其次,原先的应许里就有这个含义,再经旧约一切礼仪制度所阐释确立。律法中的祭,正反映出自然律中最大最基本的定律,就是要以我们最尚好的去敬拜神。不过,献祭最主要的功能,是代表了刑罚的转移,由犯罪者转移到别人身上,代替了罪人而牺牲。
这样做法是公道的,正义的,有以下的原因:
(i)刑罚的转移,与神的公义并不相违。有人因别人的罪过而受
苦受罚,有不少例证,这并不违反自然的定律。圣经也提供不少例子。
出二十5神正是这样说:“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儿女当然也是罪人,会仿效父亲的罪行,这个且不要提,因为即或罪大恶极的人,也不该以不义待他。但是,若儿女因父亲的罪而受罚,就必然是父亲的罪转移到他们身上了。因此,一个人因别人的罪而受罚,并不违反律法。当被掳巴比伦的年代,父亲的罪,尤其是玛拿西的罪――就临到儿女的身上了(哀五7;王下二十三26-27;又见路十一50-51)。
还有,迦南也因他父亲的罪受咒诅(创九25)。扫罗的七个儿子因他们父亲的凶杀残暴而被处死(撒下二十一9-14)。大卫犯罪,使七万人被毁灭,他说:“我犯了罪,行了恶,但这群羊作了甚么呢?”(撒下二十四15-17)。同样,所多玛蛾摩拉毁灭的时候,所有孩童婴儿都受害。
不神没有不义,因此人的罪转移在别人身上受罚,必然是公平公道的。
神的公义不会随便将一人的刑罚转移别人身上,这样的转移必然有特别的理由:犯罪的人,与因而受罚的人,必然有特别的关连。两人之间先有了特殊的关系,然后罪的刑罚才会转移过去。举例来说: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君主和百姓的关系,就如大卫王的例子。犯罪的人与因而受苦的人,被视为一体,这样,一个肢体犯罪,同一身体的别的肢体就理所当然因那罪而受苦了。手偷了东西,或口舌胡言,背脊便随受刑杖了。
犯罪的刑罚转移,由一人转到另一人身上以先,双方必须有共同关注的目标。圣经的例子见于民数记十四32-33,父亲和儿女都一心要进入应许地,但父亲的不信使自己和儿女都要在旷野漂流四十年。
(ii)基督和祂教会的联合更加深切,以致在神眼光中,基督为我们受苦是公义公道的事。祂所作的,和祂所受的苦,能以转移到我们身上。在此我要说明一下。
两个截然不同的人联合,只有三种方式:
(a)第一种是天然的联合。神造全人类同属一血脉(徒十七2
6),因此,四海皆兄弟,皆邻舍,要互关怀爱护(路十36)。这联合也存在于基督和教会中(来二14-15)。
“因为那使人成圣的,和那些得以成圣的,都是出于一”(来二
11)。在此我们清楚看见祂谦卑自己与我们在本性上联合,是出于祂无比的甘心情愿。不过,这联合与其他性情相同的人彼此联合,大有不同之处。
基督与教会的联合,并非出于天然的需求,乃是祂意志甘心的行动。其他联合都是出于需要,人人都是互为兄弟,不管他喜欢不喜欢,因为这联合是天然生出来的。与基督则不同,祂投入这天然的联合是自愿的选择;因为儿女本为血肉之躯,祂就要与儿女相同。所以,基督以人的本性与教会联合,是荣耀的,与同天性的人互相联合迥然不同。因此,作为人的观点来看,可能觉得一人代替一人受苦,似乎不合理,因为这样的联合是被逼无奈的,不是出于自由选择的;但在基督耶稣却不同,祂与教会的联合是出于祂甘愿选择的。
基督自愿投入这联合里,特为要承当教会本该承当的。因此,希伯来书的作者说:“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特要藉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魔鬼,并要释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仆的人”(来二14-15)。这就是祂与教会联合的原因。基督甘愿承当教会的罪,接受死的刑罚,为此取了他们的本性,与他们联合。对信徒而言,这联合是何等荣耀宝贵!
(b)基督与教会的联合,有种神秘的质量,类似人或物之间某种
契合,是严密的实的,道德性的。例如身体里头与其他肢体的关系,葡萄树与枝子的关系,或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道德性的,也是真实的(见弗五25-32)。
基督作为教会的头和丈夫,就有责任处理妻子所负的债。祂要洁净她,拯救她。惟有在十字架上受苦流血,除此以外别无法救她。又因祂是教会的头和丈夫,祂为她代死是合宜的;而且祂所作所受的,要算在教会每一个肢体身上,祂受苦是为每一个人。基督这样的联合,有独特的荣耀。稍为体会这奥秘的人,都会看出其中的荣耀。
反对之声
基督与教会的神秘联合,是在祂代替她受死,人悔改归向祂才出现的。我们是凭信与祂联合,我们与祂的联合,要先在我们里面作成,否则神秘的联合亦不存在。对未悔改的,未成圣的非信徒,祂并不是头,也不是丈夫。其实,基督为我们受死的时候,全教会的景况都是如此(罗五8;弗二5)。因此,基督和教会之间并没有什么神秘的联合,以致祂名正言顺要代替她受死。所以教会是救赎大工所产生的,不可能出于救赎大工之前的联合。
作答
虽然这神秘的联合在信徒与基督联合之后才产生,但蒙召的教会被选召作基督的新妇,在祂受死前已选上了,为要爱她为她受死。便如雅各为得妻子服侍拉班多年(何十二12)。他为拉结劳苦作工,后来她才成为他妻子;他的服侍,得了她为妻。不过,他服侍的年日里,她已称为他妻子,全因他爱她,又因一旦他完成了服侍的年日,就会得她为妻。所以,教会在神的心意里,是基督的新妇,基督爱她,为她舍己。
因此,在救赎大工之中,教会要被赎,因为她要作基督的新妇。又因这救赎,基督与教会的联合得以达成。
在基督为教会所作所受的一切背后,有父神至高的旨意命定,把蒙召的人赐给祂,交托祂,要使他们得赎,成圣,得救(约十七6,9,10,14-16)。
根据这一点,基督与教会这神秘的联合,是在未成就以先已经确立的了。
(c)此外,还有盟约式的联合,是有关双方以条款合约订立的。
主基督为教会作了新约的担保人(来七22)。祂把自己献给神作担保,为教会完成了神一切律法公义的要求,使他们成圣得救。由于这样的联合,神把我们的罪归到基督身上,因祂的顺服受死,当作我们顺服为罪而死一般,神这样做是公道公义的。因此,信徒这样与基督联合,是极为荣耀宝贵的。面对这样的联合,人心无法明白,口舌也难以表达基督的荣耀。
基督与教会如此联合,辉煌地高举了神救赎的公义。祂与教会联合原是祂甘心乐意投入的,表明神主动把我们所有罪的刑罚归到祂身上,是祂公义的宣判;这样,祂可以用恩慈饶恕我们,一方面彰显祂公义的荣耀,同时也彰显祂恩慈怜悯的荣耀(罗三24-26)。
由于这联合,基督在神、天使和人的眼中荣耀无比。在基督里,神的公义与怜悯都得着荣耀。在十字架上,神的圣洁公义得以高举,又因祂的得胜,恩慈怜悯全然涌流。我的心灵要常活在这荣耀的思念里,凭信直到死时。现今的荣美赞歌,引我进入永恒,享受十全十美的实现。
基督的荣耀在于祂为教会完全顺服神的律,这顺服是绝对必须的,为叫神颁律的智慧,圣洁和公义得以高举。人堕落以后,再不能守这律,但藉着基督的顺服,和祂与教会神秘的,神的律得以完全遵从,因有人为我们遵从了。如今,神颁律的荣耀,与所应许的赏赐,都得以十足成全(罗八3-4)。
我们凭信得以观看基督的荣耀,就足以驱散一切恐惧,一切异议得着答案,叫困苦、试炼、怀疑的心灵苦闷得以消除。对信徒来说,这是幔子里抛掷的锚,叫他们不论生死,能刚强坚忍渡过试炼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