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加尔文的人生智慧
第一部分:活在神面前
第三章、认识神与认识自己
至少在大众想象中,尤其是在我们自恋的文化中,加尔文的神学极为强调以神为中心,以至于没有给人留下余地。因此,加尔文的神学被视为冰冷的、理性主义的神学。在威严致人目眩、主权至高无上的神面前,我们只能俯首躬身。
然而,只要读读《基督教要义》开头的第一句话,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们拥有的一切智慧,也就是真正的、可靠的智慧,几乎都包含两个部分:认识神和认识自己。”这两者“不可分割”。[1]
神照自己的形象和样式创造了我们,为的是让我们进入约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受造,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神,为了彼此。加尔文显然想起了奥古斯丁在《忏悔录》开篇所写的一句话,这句话甚至是直接向神发出的祷告:“你为你自己造了我们,我们的心若不在你里面安息,就不得安宁。”[2]神不需要我们,是他自由地选择要创造我们,与我们立约。因此,每当我们想到神,就禁不住想到自己——反之亦然。认识神与经历神二者不可分割。
你怎么能想到神却不立刻意识到——既然你是神的工作,那么因着神创造的主权,你必须服从他的命令?甚至连你的生命也是属他的?你所做的一切都应该与他有关?……首先,敬虔的人不会为自己臆造任何一种神,而是仰望独一无二的真神,他也不会按自己的愿望描述这位神,而是满心相信神自己的启示。[3]
标准的中世纪教科书起首就问:“何为神?”换句话说,神之为神,其本质是什么?这基本上是个哲学问题,不用考察神在圣经中的启示,就可以从哲学层面回答。谈到我们自身时情形也一样。“何为人?”就是讨论是什么使我们区别于其他被造物,甚至使我们的内在自我区别于我们身体的本质。中世纪神学通常会论及灵魂的高贵,认为灵魂就像某种“神圣的火花”,永不消失,永不熄灭,然而人类的肉体就其特征而言更像野兽。这与希腊人的思想一致。
而在圣经中,这个问题的背景一直是实实在在的圣约历史。加尔文坦言:“神是什么?提出这个问题的人不过是在玩弄猜想的文字游戏。对我们而言,认识神是怎样的神、什么与他的属性相称是更重要的……简言之,认识与我们无关的神有什么用呢?”[4]加尔文又说:“企图查明何为神的人疯了,因为神的本质当使人敬畏,而不是让人研究。”[5]“其实,神的本质无法测透;所以他的神性远超过人的认知能力。但神所创造的每一件作品都刻上了他荣耀的记号,这记号清清楚楚,连文盲和无知者都无法以无知作借口。”[6]
事实上,加尔文的这一要点不仅得自圣经,还得自古代教父,尤其是东方教父。他们认为,我们可以照着神的作为来认识他,但绝不可能按着他的本质来认识他。[7]虽然我们不敢就神的本体(is in himself)之所是妄作推测,不过我们可以从圣经得知他的大体样式(is like),换句话说,可以从圣经得知他的属性。“之后他又提到神的属性,显明的不是他自在的本质,而是他如何对待我们,好让我们对神的认识不是某种虚无缥缈的玄思,而是一种生动的体验。”[8]神的启示是真正的知识,但神赐我们启示不是为了满足我们的好奇心,而是为了满足我们与他和好的迫切需要。
我理解认识神的意思是,人不但要意识到神的存在,也要明白认识神会如何使人得益处,并教导人如何荣耀他。简言之,就是认识他对我们有什么益处。诚然,我们若前后一致,便不会说:在没有信仰或敬虔的地方会有人认识神。[9]
因此,加尔文的目标不是发现“什么”(what),而是发现“谁”(who),不是发现本质,而是发现在历史中的行动主体(active agent)。这就需要故事而不是猜想。我们借由这位赐予者送出的礼物而认识他,并看自己为那些礼物的受益者。
因此,加尔文的观点与流行的夸张说法相去甚远,那流行的说法认为神无比威严,遥不可及,在他面前人不过是虚影。安德烈·比勒尔(AndréBiéler)简明扼要地说道:“新教改革不仅重新发现了神,也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人是谁?’”[10]T.F.托伦斯(T.F.Torrance)这样评论加尔文的路径:
合乎圣经的对人的认识,得自以下途径:(a)律法;律法使人借着对照他原初的样式,即其存在之律,而知道自己的本相……(b)福音;不仅为人揭示他[在基督里]的实际身份,也使他重生,得以成为神要他成为的样式。[11]
因此,对加尔文来说,人类学“没有独立的地位”。[12]唯有在一个人的身上,我们才能清晰地认识神并认识自己,这个人就是耶稣基督,他既是神也是人。
我们在思考这些问题时,如果采取这样的方式,即寻求那种“认识了能使我们得益处”的真理,而不是那种“仅仅漂浮在人的头脑之中”的空洞猜想,我们就不再拥有决定权了。真理一定会让我们惊讶,甚至震撼。它会就近我们,事实上是嵌入我们。而加尔文所谓的敬虔正是此意。甚至异教徒对超自然的人或事所生发的惊奇,也残存着加尔文所说的这种敬虔。他说,“即使没有地狱”,敬虔的人“仍丝毫不敢冒犯他[神]”。“我们应该更加留意:人们对神都有模糊、笼统的尊敬,但很少有人真正敬畏他。”[13]
认识神与认识他人一样,需要智力的参与,但认识神首先是一种基于可靠交流基础上的爱与信任的关系。神对我们说话,首要目的不是给我们信息,而是在审判和恩典中与我们相遇。
敬虔是子女对父母或臣民对君王充满爱心的尊敬,它是一种关系性的认识,需要全人——理性、意志、感情和身体——侍立在神面前,等着聆听他乐意启示给我们的关于他自己和我们的信息。在这件事上,我们绝不是超然的观察者或旁观者。加尔文在《要义》中的论证思路,呼应了保罗在雅典的演讲(徒17)以及他在《罗马书》前三章的论证。艾西·麦基完成了一项出色的工作,将加尔文的论证总结为从敬虔的最大圆周到特定一点的逻辑推展,这特定的一点,就是“披戴福音的基督”。[14]
人人都认识神
如今很多人认为,福音提供了与神的个人性关系。而加尔文认为,与神的个人性关系是已然的事实。人人都是在与神的盟约关系中受造,并且生来就认识神。加尔文说:“在人类心智中,事实上借着自然本能,都有对神的意识(sensus divinitatis),这是无可争辩的。”[15]其实,《要义》的这一整节几乎一直在评论西塞罗的《论诸神》(On the Gods)。有人抵挡这种无所不在的启示,甚至要否定神的存在。“然而,正如一位著名的异教徒所说,就是最原始的部落、最不开化的民族也深信有一位神。”这种深信证明,“神的存在皆刻在每一个人的心中。事实上,甚至连偶像崇拜也充分证明这种意识的存在”。[16]
甚至在堕落后,这种对神的感知也“无法抹去”,“这信念是与生俱来的”。[17]即便在古希腊,无神论都极为罕见。“虽然迪亚哥拉(Diagoras)之流嘲笑每个时代的宗教信仰,狄奥尼修(Dionysius)也对神的审判嗤之以鼻,但这只不过是苦毒的嘲讽罢了,因为良心受责备的痛苦比烙铁烙人还厉害。”这是“当人在母腹里时便早已存在的”。[18]“天文学、医学和所有自然科学”还可以提供“无数证据”。
的确,那些多少受过一些文科(liberal arts)教育的人能借此更深入地了解关于神智慧的奥秘。然而他们的无知使他们无法充分领略神在创造中的工作,以迸发出对这位工匠的尊崇。[19]
所有受造物都会将我们引向神。在可以证明神存在的“无数证据”中,加尔文提到了“天文学、医学和所有自然科学”,却没有提到哲学,这一点相当有意思。他关注的是神显明的作为,而不是他不可言喻的本质。他所遵从的是更趋实证主义的路径:研究“易于亲眼看见、亲手指出的”事物。对神的观念,我们应当从周遭的事实中归纳,而不是在自己的猜想中推导。“我们不应该绞尽脑汁地思考何为神,而应该在他的作为中去认识他。”我们要得到的“不是那种空洞的思辨,仅漂浮在人的头脑之中,而是只要一经接受、扎根在心中,就能结果不止的认识”。[20]我们不是以“任意妄为的好奇心深入考究神的本质”,而要定睛于他的作为,“他借着他的作为使我们亲近、认识他,并在某种程度上亲自与我们交通”。[21]
我们到神向我们显明自己的地方寻求他,就会得到完全切合实际的认识。这不仅是沉思把我们引向敬畏的真善美,而且是认识我们的创造者、救赎主,使我们得救。“这种对神的认识不但会激励我们敬拜他,也会使我们醒悟并激发我们对永世的盼望。”[22]我们是神创造的高峰,是神的形象和代表。[23]不过,我们出身的高贵也衬托出我们堕落的深重。
人人都在不义中压制真理
鉴于我们在神面前的堕落光景,加尔文说,每当我们略微意识到真神的同在,我们的良心就会充满恐惧,我们就会逃跑。[24]我们不去面对,而是虚构一个我们可以操控的神的形象(或是理念,或是实体)。普遍启示(general revelation)中有足够的证据让我们确信,有一位慷慨、公义、智慧、大能的创造主。然而罪恶的人类“在这耀眼的剧场中被弄瞎了心眼”。[25]
堕落的人类需要特殊启示,因为我们自然倾向于任意曲解神和自己,也是因为神唯独在福音里向罪人宣告他拯救的意图。在罗马天主教的神学里,普遍启示是通往救恩的垫脚石。而在加尔文看来,普遍启示是我们上吊自尽用的一根绳子。我们的起点不是完全的无知——对神没有认识,或者与神没有关系——而是确定的知识和经验,只是我们故意将其错解、歪曲、糟蹋,进而崇拜偶像,不敬拜神。诚然,普遍启示可以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我们不可能同时抹去一切,所以不信者的心里仍然残存着对神的认识。写在良心上的道德律,在异教社会相对的公义和秩序中,仍然清晰可见。不过,如果没有福音,我们会从这份启示走向偶像崇拜。
对神和我们自己的这一认识,基本上表明了律法的第一重功用——将我们拖出偶像崇拜和自我信靠,好让我们奔向基督。[26]“因为我们总是自以为公义、正直、聪明和圣洁,这种骄傲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指控我们是不义、污秽、愚蠢和不洁的。”[27]如果我们只是念及今生的世俗之事,“我们必然得意洋洋、自吹自擂,视自己为半个神明”。
然而一旦我们仰望神,思想他的属性,以及他的公义、智慧和权能是何其完美——而这一切正是他要求我们的标准,那么,先前令我们欣喜的假冒之义,如今显出其极邪恶的真面目,被我们视为污秽;先前我们视为智慧的,如今我们因发现它的愚妄而感到作呕;先前看似大有能力的,如今显明是最软弱无能的。[28]
如保罗所言,普遍启示让所有人都“无可推诿”。它显明了神的能力、公义、良善、威严,我们应该由此看清我们的心何等堕落。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们设计出可随己意操纵的偶像。“他们并不按神启示的那样接受他,反而想象他就是他们在自己假想中所形塑的那位。”[29]加尔文的敬虔突然显出“神的自我启示”和“人自己的形塑”的绝对区别。
对神的这种认识虽然根深蒂固,人却“自甘昏昧”,“以为神在天上袖手旁观……好放纵私欲也不受罚”。[30]“因他们以为任何对宗教的热诚,不管有多么荒谬,都足以蒙神悦纳……由此可见,迷信表面上在竭力讨神喜悦,其实只是在虚伪地嘲弄神。”[31]在靠行为称义的理念中(无论什么形式),偶像崇拜最为明显。所有文化和宗教,其核心都有取悦神的规章和仪式。“他们甚至更加放荡、懒惰地沉溺在自己的污秽中,因为他们妄想借着玩一些可笑的赎罪游戏而尽他们对神的本分。”[32]可悲的是,堕落人心的这种倾向可见于中世纪教会的方方面面。中世纪教会中的大多数人都习惯了这种恶臭:“他们因为因循成习而变得麻木不仁,坐在自己的粪便中,却仍然相信四周都是玫瑰。”[33]
所以加尔文认为,“所有迷信都始自宗教”——我们扭曲了“对神的感知”,即为迷信。[34]偶像崇拜在自然神论和泛神论之间摇摆,要么将神关在天上,要么将受造物等同于创造主。[35]
由此可见,在创造宇宙的作为上,有众多的受造物闪烁着造物者的荣耀,但这一切竟都是枉然的。虽然众受造物四面照着我们,却仍无法引领我们走上正道。虽然它们闪现微光,但在它们更明亮地照耀之前就熄灭了。[36]
注意以上动词皆为主动语态。加尔文认为,在寻求真理的事上并没有中立一说。我们不是神的朋友,在等待我们的挚爱显明出来,而是神的敌人,在躲避四面包围我们的显而易见的真理。既然“主没有触碰到其内心,主的话就像是对聋子唱歌”,那么我们没有听见,也只是因为我们的邪恶。[37]神创造的世界是座“不可思议的剧场”,而我们堕落的心灵和思想则是“迷宫”——加尔文很喜欢用这个比喻来描述人的愚蠢与迷失。在我们有罪的思想这个迷宫中,“人心不但无知、黑暗,而且急躁肤浅”。[38]
从这些评论可以看出,加尔文对普遍启示的肯定不逊于罗马天主教。他也像罗马一样极力教导我们,人天生就有能力去领受神在自然中的启示。不过,两者的重大区别在于,他深信堕落之后,我们理解和接受神在自然中所显明的真理的道德能力,被彻底败坏和扭曲了。罗马天主教神学没有坚定地从人的堕落这个视角来看问题,把这种自然能力与认信真理的道德能力混为一谈。因此,罗马天主教神学认为,从未听过福音的人,仍然可以因为“遵从内心的指引”而得救(这个通行于中世纪的原则近来被纳入新版《天主教会要理问答》[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39]恩典帮助我们复归本位,坚固我们的意志,使我们更加愿意遵从已有的启示。本然状态的人可以追随自己看到的启示之光而得到拯救。这个观点很大程度上也为现代的新教所接受。事实上,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援引加尔文所说的人人都有“对神的感知”,来支持他的理念,认为人人都有宗教情感,每一特定宗教都有自己的表达方式。从普遍启示到特殊启示,就像转动调光器,使弱光变为强光。
不过,加尔文对此提出了两点异议。第一,他不相信,人堕落以后,还能借由对普遍启示的诠释去认识真正的神。第二,即便我们准确理解了普遍启示,但相较于特殊启示,普遍启示不仅是更为暗淡的亮光,而且是性质不同的亮光。
按照自然秩序,宇宙的构造是我们学习敬虔的学校,并因此进入永生和至极的喜乐。然而在人堕落后,我们的眼目所及尽是神的咒诅……即使神乐意用各种方式向人彰显他父亲般的慈爱,人仍无法仅凭观察宇宙推知神就是父。我们的良心反而借我们的罪指控我们:神离弃我们、不认我们为他的儿女完全是公义的。此外,我们也是迟钝和忘恩负义的,因我们被弄瞎的心眼不能明白真理……
所以,尽管十字架的道理与人的智慧敌对,但我们若真想归向我们所远离的造物主,好让他重新做我们的父,我们就应当谦卑地接受这道理。在亚当堕落后,离开中保没有任何关于神的知识能使人得救。[40]
静谧的黄昏、巍峨的阿尔卑斯山脉、破坏力惊人的地震——倘若得到正确解释,这些受造物的迹象就可以使我们感知神的能力和威严,甚至是他的良善和慈爱。然而神要怎样处置反叛后的罪人,自然界并未揭示。于是,加尔文尚未开展核心论证,就觉得应该提前说明:
若不是中保基督使我们与神和好,无人能体会神是父亲、救恩的泉源,或赐福者……主既然在创世之工和圣经的一般教导上,乃是先彰显他造物者的职分(林后4:6),所以我们现在要先讨论对神双重认识[duplex…cognitio]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讨论。[41]
在律法的影儿和预先言明的应许的引导下,对基督的信心在怀着盼望期待未来的以色列人中存留下来。[42]“除非神在基督里与我们相遇,否则我们无从得知自己是得救的”,满足了这个条件,神才能被视为信心的对象。加尔文还说:“爱任纽所说的也是这个意思,他说:无限的天父在基督身上成为有限的,他这样俯就我们,免得我们的心无法承受他极大的荣耀……其实,这经文纯粹是指人唯有借基督才能认识神。”[43]
荣耀和十字架
加尔文从公元2世纪教父爱任纽学到的最后一点,为改教家的敬虔引入了至关重要的主题。路德在《海德堡辩论》(Heidelberg Disputation,1518)中作出了一个极为著名的区分,即“荣耀神学家”和“十架神学家”。[44]无所遮掩的灵魂沿着猜想、功德和神秘体验的梯子向上攀爬,要与无所遮掩的神联合。修士作为荣耀神学家,试图离开世界,就是离开特定历史事件中的身体及其感觉,升到天上。而神往下降,披戴肉身,临到我们的世界,躺在马槽里,挂在十架上。我们冒冒失失地往上升,就会与他擦肩而过。荣耀神学家作判断是依据现象,即事物的表面状况。而十架神学家相信自己从神的话语中听到神的应许,即便情势似乎有悖于应许。要解释加尔文的敬虔与我们熟悉的很多路径(甚至是福音派圈子里的很多路径)之间的根本差异,以上区别具有决定性作用。
加尔文认同路德所作的区分,认为偶像崇拜是荣耀神学的本质。如赫尔曼·塞尔德惠斯(Herman Selderhuis)所言,这一点在加尔文的《〈诗篇〉注释》(Commentary on the Psalms)里尤其明显。威严无比、超越万物的神俯就我们。即便在普遍启示中,我们也不应该“飞上云霄”。
有人想要一览无遗地目睹他的威严,这无疑非常愚蠢。我们要安享他的亮光,他必须有所遮掩,然后出现在我们眼前。也就是说,他希望我们在世界的美丽架构中看见他,我们必须望向世界,绝不能过于好奇、轻率,去探究他的隐秘本质。[45]
如果我们要认识这位神是我们在天上的父,我们只能到一个地方去寻求他,而他已经在那里找到我们,那里就是披戴人类肉身的永恒之子。[46]我们企图升到天上,找到居于荣耀当中的神,而他唯独显明于微小甚至可鄙的事物当中——比如十字架。神在我们不去理会的地方启示自己,不是要戏弄我们。恰恰因为神有怜悯,所以在此世的微末之事中显现,在基督里显为至高。那些神学家称“神”为信心的对象,却忘了我们唯有借着他差来的耶稣基督才能认识他。[47]
具讽刺意味的是,批评家加诸加尔文身上的“罪名”,即对神至高无上的威严作冰冷、抽象的推测,其实正是加尔文对罗马教导的批判。加尔文(在为《诗篇》118篇所作的注释中)说:“我们之所以赞美神,更明确的理由在于他的怜悯,而不单单在于他的能力和公义。”显出“对神性情的冰冷而狭隘的认识”的,其实是中世纪的灵性观。[48]
要与神和好,“他们不但要认识神为创造者,也要认识他是救赎者,无疑地,这两种认识都是从圣经来的。”[49]由福音而来的对救赎主的认识“才能复苏灵魂”。[50]要认识神,认识我们自己,我们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听听教义,读读论证所用的经文,而是必须知悉揭示神和我们双方身份的整个故事。下一章照着加尔文的理解概述了这个故事。
[1]Mary Potter Engel通常把加尔文的思想称之为“具有动态视角的架构”(a dynamic perspectival structure),恰如其分地反驳了那种对加尔文作品“中心议题”(也就是预定论)的常见看法,参见John Calvin’s Perspectival Anthropology(Atlanta:Scholars Press,1988),xi。
[2]St.Augustine,Confessions,trans.R.S.Pine-Coffin(New York:Penguin Classics,1961),21.
[3]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ed.John T.McNeill,trans.Ford Lewis Battles(Philadelphia:Westminster,1960),1.2.2.
[4]Ibid.,粗体为作者所加。参见《基督教要义》Battles译本该章的注释6。Battles在这个注释里暗示,加尔文提出这一批评,是指向茨温利。加尔文在1552年1月写给茨温利的继任者海因里希·布林格的信中,批评了茨温利谈论神护理的一本著作,说这本著作充斥着“令人费解的悖论”(Corpus Reformatorum:Johannis Calvini opera quae supersunt omnia,14.253)。
[5]Calvin,Institutes1.2.2.(译文据作者所引英译本略有改动。——译者注)
[6]Ibid.,1.5.1.
[7]Gregory of Nyssa,“On‘Not Three Gods’to Ablabius,”in A Select Library of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 of the Christian Church,series2,vol.5,trans.S.D.F.Salmond(Grand Rapids:Eerdmans,1973),3;John of Damascus,“An Exact Exposition of the Orthodox Faith,”in A Select Library of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 of the Christian Church,series2,vol.9,trans.S.D.F.Salmond(Grand Rapids:Eerdmans,1973),1.参见B.B.Warfield,Calvin and Augustine,ed.Samuel Craig(Philadelphia: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1956),153。如Warfield所言,“他对任何一种先验地确定神本质的方式都持否定态度,而要我们从神在他的作为中给予我们的自我启示来认识他,获得经验性知识。”总体来说,加尔文和传统信仰在“本质为何”这个问题上谈得不多,可参阅Warfield在这方面的精彩概述(139—140)。
[8]Calvin,Institutes1.10.2.
[9]Ibid.,1.2.1.
[10]AndréBiéler,The Social Humanism of Calvin,trans.Paul T.Fuhrmann(Rich mond,VA:John Knox,1961),9.
[11]T.F.Torrance,Calvin’s Doctrine of Man(Westport,CT:Greenwood,1957),13.
[12]Ibid.,14.
[13]Calvin,Institutes1.2.2.
[14]Elsie Anne McKee,“Context,Contours,Contents:Towards a Description of Calvin’s Understanding of Worship,”in Calvin Studies Society Papers,1995,1997:Calvin and Spirituality;Calvin and His Contemporaries,ed.David Foxgrover(Grand Rapids:CRC Product Services,1998),69.
[15]Calvin,Institutes1.3.1.(译文据作者所引英译本略有改动。——编者注)
[16]Ibid.
[17]Ibid.,1.3.3.
[18]Ibid.
[19]Ibid.,1.5.2.(译文据作者所引英译本略有改动。——编者注)
[20]Ibid.,1.5.9.
[21]Ibid.
[22]Ibid.,1.5.10.
[23]Ibid.,1.5.3.
[24]Ibid.,1.3.2.
[25]Ibid.,1.5.8.
[26]加尔文在《要义》2.7.6中这样描述律法的教导之功:“既然它表明了神的义,即神唯独悦纳的义,他就警告、教导、使人知罪,并定每一个人的罪。”除此以外,律法还可以以民事处罚限制罪恶,以及引导信徒。这“三重功用”为梅兰希顿首先提出,并且在《协同书》(Formula of Concord)第六条中宣告。
[27]Ibid.,1.1.2.
[28]Ibid.
[29]Ibid.,1.4.1.
[30]Ibid.,1.4.2.粗体为作者所加。
[31]Ibid.,1.4.3.
[32]Ibid.,1.4.4.
[33]转引自Philip Benedict,Christ’s Churches Purely Reformed:A Social History of Calvinism(New H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2002),86。
[34]Herman J.Selderhuis,Calvin’s Theology of the Psalms(Grand Rapids:Baker Academic,2007),75.
[35]Calvin,Institutes1.5.5.
[36]Ibid.,1.5.14.
[37]Calvin,Commentary upon the Epistle of Paulthe Apostle to the Romans,in Calvin’s Commentaries,vol.19,trans.John Owen(Grand Rapids:Baker,1996),88.
[38]Calvin,Institutes1.5.12,14.
[39]梵蒂冈第二次公会议重申了这个观点(事实上扩展到包括非基督徒的得救):“原来那些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基督及其教会的福音的人,他们诚心寻求天主,在天主圣宠的感召下,实行天主的圣意。这样的人是可以得救的。”(《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16)
[40]Calvin,Institutes2.6.1.
[41]Ibid.,1.2.1.
[42]Ibid.,2.6.2-3.
[43]Ibid.,2.6.4.
[44]参见Walther von Loewenich,Luther’s Theology of the Cross,trans.Herbert J.A.Bouman(Minneapolis:Augsburg,1976);A.E.McGrath,Luther’s Theology of the Cross:Martin Luther’s Theological Breakthrough(Oxford:Basil Blackwell,1985);B.A.Gerrish,“To the Unknown God:Luther and Calvin on the Hiddenness of God,”Journal of Religion53(1973):263-292。
[45]Selderhuis,Calvin’s Theology of the Psalms,19,转引自加尔文对《诗篇》104:1的注释。
[46]Ibid.,49.
[47]Calvin,Institutes3.2.1.
[48]Selderhuis,Calvin’s Theology of the Psalms,49.参见加尔文对《诗篇》118:1的注释。
[49]Calvin,Institutes1.6.1.
[50]Ibid.,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