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近代教会史
226、公教会在德国和奥地利
226.1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大战之后,德国遭受了很大的压力与痛苦。当时的情况也严重地影响了公教会。它通过凡尔赛(Versailles)和约失去了一些天主教徒占多数的地区(参见224.2),因为斯特拉斯堡与梅斯(Metz)归于法国,而东边的格涅斯诺—波斯南(Gnesen—Posen)及库尔姆(Kulm)被列入波兰;在这些地区有450万公教徒,只有190万新教徒,所以德国公教徒的人口从1914年的36.7%降到1925年的32.3%(总人口在1914年是6740万,1925年则为6240万)。通过1918年11月的革命,极端的社会主义派掌握政权,所以教会看来也要受新政权的镇压,因为它被视为旧制度的拥护者。然而,德国的公教徒们以及他们的政治代表力量(即中央党Zentrum)很努力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所以在1919年8月11日的“魏玛宪法”(Reichsverfassung von Weimar)中,德国能够在崩溃的旧制度的废墟上建立一个新的国度,而宗教的地位在这个国度中也有所保障。针对教会的宪法条目来自社会民主党与有产阶级党派之间的调节。这些规定意味着教会与国度部分上要分开。原来的“国家对于教会的主权”原则上并没有取缔,但变得比较宽松。一方面,国度宣布自己独立于各种宗教信仰团体并且还说所谓的“世界观协会”也与传统的宗教团体有同等的权利。然而,国度在另一方面也尊敬历史上形成的组织以及这些宗教组织的传统权利。对公教来说,“魏玛宪法”还带来了另一些好处,因为有的邦国倾向于不容忍公教会或想提出一些离奇的新规定,但这个宪法阻止这些不宽容倾向。
魏玛宪法也论及宗教、宗教团体、教育和学校。一切公民都有充分地信仰自由和良心自由,国度保护他们的宗教生活(第135条)。德国没有国教,各个宗教团体继续是公民的法人(有纳税权等);各种宗教团体独立地管理它们的问题,但他们都必须遵守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定;宗教团体的职位和任命是它们自己的事,国度或地方社会团体不得介入(137条)。根据法律、契约或法律权利,国度政府不向各个宗教团体提供资助,而让各邦国处理这些资助。各宗教团体对于它们的礼仪场所、教育机构或慈善机构的财产权及其他权利被保护(138条)。星期天以及其他国度承认的节日继续是休息日并要为人们的灵性生活服务(139条)。如果父母提出这样的要求,各地区团体可以建设具有他们信仰教育的小学,如果这一点不阻碍正当的教学生活(146条)。除了在那些没有宗教信仰的(世俗)学校之外,宗教教育是一个正当的课程与教育项目。这个课程必须符合当地的宗教团体的原则,同时国度具有监督权。各大学的神学系要继续保存(149条)。
这个宪法为德国的教会提供更大的行动自由的空间,所以教会可以很自由地任命各个职务的负责人,而许多教会团体也获得了无羁绊的发展。很多修会和修女会在原来被禁止的地区创立了一些会院或恢复了古老的(曾经被放弃的)隐修院。普鲁士驻梵蒂冈的使馆于1920年被转化为一个全德国的使馆。驻德国的教廷使馆早先在慕尼黑,但在1920年后柏林也有一所使馆。那位自从1917年在慕尼黑活动的大使帕切里(Eugenio Pacelli,参见225.3)迁到柏林,不久后他享有很大的威望,他很杰出地保卫了公教会在德国的利益。几个普鲁士大学开始创立所谓的“世界观教授职位”(Weltanschauungsprofessuren),而德国各地的大学组织了公教的大学生牧灵工作。宗座于1921年为撒克森邦国恢复了古老的迈森(Meissen)教区,作为一种豁免的教区,它的主教府在鲍岑(Bautzen,参见201.4)。那个从德国分裂的格丹斯(Danzig)共和国于1922年获得了一个宗座代牧,于1925年成为一个豁免的教区,主教府在格但斯克(Danzig/Gdansk)附近的欧里瓦(Oliva)。创办基督宗教学校的问题不久后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第146条规定小学制度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但因为各信仰与宗教团体没有统一,这个规定无法执行。在战争后期,教会内部的生活以及公教传统对学术界、文学和艺术的影响逐渐强大,这令人感到鼓舞。有人曾经称这种现象为“教会在灵魂们内的复兴”(“Wiedererwachen der Kirche in den Seelen”)或说当时有“隐修及礼仪的春天”(“monastischer und liturgischer Fruehling”,参见219.2.6)。青年运动(比如“奎克波恩”Quickborn、“新德国”Neu-Deutschland及其他青年会)、学者协会以及避静运动都想在它们的领域中让平信徒更多参与教会的生活,即推动“公教进行会”(Catholic Action,参见219.5d;225.1)。这些社会化的运动在德国公教会中很重要,因为它们不让教廷政治问题变得太重要。虽然在一些杰出的初期努力后发生某一种退步,但从整体来看,教友们很成功地为国度和教会奉献自己的精力;但是从某些方面来看,德国的公教徒仍然是一种封闭的团体。
226.2因为魏玛宪法只是提出了一些普遍的原则,所以德国公教会的法律关系仍然需要重新规定。另外,原先的政教协定的有效性和使用范围因1918年的革命变得不确定,而德国地区的改变也要求教会改变教区的界线。魏玛宪法呈现出一些倾向于全国统一管理的因素,所以教廷想与全德国签订一个政教协定,而德国因萨尔问题(Saarfrage)也想与教廷签订条约,但几年的谈判因巴伐利亚与普鲁士的抵抗而失败。然而,教廷能够与个别邦国完成一些契约,即与巴伐利亚(1924年3月29日)、普鲁士(1929年6月14日)以及与巴登(1932年10月12日)。这些条约为公教信仰即礼拜提供国度的保护,又规定各教区组织和经费问题、教区主教的任命问题、圣职人员的教育问题(在大学的公教神学院或在主教办的修道院)、各大学的神学教授的聘任问题以及主教对神学教育的监督问题。巴伐利亚保存了原有的教区和教省。在普鲁士地区,帕德波恩(Paderborn)与布瑞斯劳(Breslau/Wroclaw)被提升为总教区,所以普鲁士分为三个教省,即科隆总教区(包括亚琛教区Aachen、林堡教区Limburg、明斯特Muenster、奥斯纳布鲁克Osnabrueck、特里尔Trier),帕德波恩(Paderborn)总教区(包括富尔达Fulda与希尔德斯海姆Hildesheim教区)以及布瑞斯劳(Breslau/Wroclaw)总教区(包括柏林Berlin、艾尔姆兰德Ermland和施耐德米勒Schneidemuehl教区)。莱茵上游教省是弗赖堡(Freiburg)总主教,但因为林堡(Limburg)与富尔达(Fulda)此后被划入普鲁士,弗赖堡(Freiburg)仅仅管理若滕堡与美因茨教区。
关于任命主教的问题,这些协定有如下的规定:教宗根据巴伐利亚主教团每三年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有关的教区的特殊建议名单提名某些教区的新主教。在普鲁士,普鲁士的主教们以及某个教区的大堂圣职团提供候选人名单,罗马教廷根据这个名单选择三个人士,而该教区的大堂圣职团从这三个人以自由的、秘密的方式选择他们的新主教或总主教。在普鲁士,大堂的圣职团必须确认,普鲁士政府从政治上能够接受当选的人,而在巴伐利亚,宗座要从巴伐利亚政府获得候选人的肯定。与巴伐利亚及巴登的协定为各修会提供管理自由及随地定居的权利。巴伐利亚的政教协定更强调公教的利益,因为它确保普通小学与老师培育的公教信仰特征,并为公教提供在一切学校中监督宗教教育的权利。另外,巴伐利亚与巴登保证继续会有一些大学的哲学系和历史系会有“公教世界观”的教授职位(即慕尼黑、维尔茨堡、弗赖堡大学)。
226.3奥地利—匈牙利帝国的分裂及解体形成了一系列彼此不太友好的国度(参见224.2)。这种发展为公教会来说是一个特别严重的打击。1919年的圣日耳曼(St.—Germain)条约创立了一个奥地利共和国,而其中的教省被限定为两个,即维也纳(Wien/Vienna)总教区(包括林茨Linz教区和圣波尔滕St.Poelten教区)以及萨尔茨堡(Salzburg)总教区(包括古尔克Gurk教区及塞考Seckau教区)。1934年的奥地利有人口676万,其中有90%的公教徒(610万)以及19万犹太人。由于受当时的“离开罗马运动”的影响,新教徒的人数上升为27万,而无信仰的人为10万。在第一次大战后,奥地利的社会情况与德国一样悲哀:经济上的萧条,道德上的滑坡,群众感情的激化与极端化。奥地利的社会党(Austromarxismus)滥用了它对政府的广泛影响,这样使政府在婚姻法与教育制度上采取一些反对教会的措施。一些“自由思想者”在维也纳系统地组织了一个“退教运动”。然而,基督宗教社会党(christlich-soziale Partei)的领袖塞佩尔(Ignaz Seipel,1932年去世)神父后来任总理(1922—1924年与1926—1929年),而他很巧妙地在外部和内部巩固了奥地利的政治局面,并能够限制那些反对教会的倾向和流派。后来的奥地利总理多尔夫斯(Dollfuss,1932-1934年)与舒施尼格(Schuschnigg,1934-38年)同时反对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意识和德国的纳粹主义;他们支持一个建立在社会阶层的、有基督精神的联邦制度(christlicher Bundesstaat auf staendischer Grundlage),但他们的计划失败了。一些纳粹党人士于1934年暗杀了多尔夫斯(Dollfuss)。舒施尼格(Schuschnigg)曾经想恢复哈布斯堡(Habsburg)王朝,但也无法实现这个梦想(梵蒂冈于1935年表示反对这种计划)。然而,多尔夫斯(Dollfuss)于1933年6月5日和教廷签订了一个新的政教协定。在1927年,“公教进行会”开始在奥地利发挥作用,它致力于恢复或组织内在的生命力。
1933年的政教协定为教会提供了内部事务的管理自由,为主教任命问题作出一些类似于德国的规定,又规定圣职人员的培训、教会的财产管理、修会的法律地位、随军牧灵工作、国家节日等等。针对公教徒之间的婚姻,政府承认教会法院的决定并肯定现有的教育规定(在国家办的学校有道德和宗教教育,而教会负责作为必修课的宗教教育)。然而,这个协定也支持有不同信仰的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