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督为谁而死

第一部分神差遣耶稣基督受死的目的

第1章问题的提出

基督曾亲自告诉我们祂降世的目的。祂说:“人子来,为要寻找拯救失丧的人”(路加福音19:10)。在另一个场合祂说,人子来“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马可福音10:45)。

使徒保罗也清楚地陈述了基督降世的目的:“基督照我们父神的旨意,为我们的罪舍己,要救我们脱离这罪恶的世代”(加拉太书1:4)。“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提摩太前书1:15)。“祂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又洁净我们,特作自己的子民,热心为善”(提多书2:14)。

从这些经文我们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基督死的目的是:

拯救人脱离罪,

解救人脱离这邪恶的世代,

使人洁净与圣洁,

让人成为行善的人。

其它的经文解释了耶稣基督因祂的死实际地作了些什么。我们能够注意到五个方面:

1、人们借此得与神相和(罗马书5:1)。

2、人们借此得蒙饶恕和称义(罗马书3:24)。

3、人们借此得以清洁和圣洁(希伯来书9:14)。

4、人们借此得神儿子的名分(加拉太书4:4,5)。

5、人们借此得享荣耀和永生(希伯来书9:15)。

以上这些证据表明,圣经的教导是十分清楚的﹕基督死的目的是要使人在今生得蒙赦免和将来得荣耀(并且事情的确是如此)。因此,假如基督是为所有人而死,那么以下两点必有其一是正确的:

1、所有人现在都得以脱离罪和蒙饶恕,将来也会得荣耀。

2、基督在实现祂目的这事上失败了。

通过日常经验我们知道,第一点是不正确的;而第二点(基督失败了)是对神的亵渎。

为了避免因接受以上两种观点所导致的困难,那些认为基督为所有人死的人说,神的目的不是要所有人得到祂死所带来的益处。他们说这些益处只赐给那些对基督生发信心的人,而且这种信心是一些人靠自己而拥有的,使他们与其它人不同。在我看来,这种论调更加贬低了基督因祂的死而实际获得的一切,因此,我要显明圣经所教导的与此截然不同,以此来反驳它。

第2章一件事由谁来做、怎样做和做的结果

在本书中,有三个词经常被使用,先简要地介绍一下它们是有益的。当任何一种行动发生时,就存在着实施者(谁做);存在着所采用的途径(怎样做);存在着期待实现的目的(做的目的或最后结果)。

我们按照我们做一件事情为的是什么(目的)来选择我们去做这事的途径。因此我们能够说,目的是选择途径的原因(根据),选择了正确的途径,目的的实现就是肯定的。因此我们能够说,途径是实现目的的原因(根据)。非常清楚,如果计划去做某事的实施者选择了做这事的正确途径,那么他就不会失败!

我们可以把这些原理应用到本书的讨论中去。我们首先要看,计划救赎我们的是谁。然后我们要看用来救赎我们的途径是什么。最后(在第二部分),我们要看采用这途径所导致的结果。

根据圣经,我们救恩的实施者是三位一体的神。所有其它都只是祂手中的器皿(使徒行传4:28)。让我们进一步学习这点……

第3章圣父——我们救恩的实施者

对于圣父如何是我们救恩的实施者这一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在于两个方面:差遣子受死的是父,因我们的罪而惩罚基督的是父。我可以进一步考察这两个方面。

1、从圣经的许多经文中我们清楚看到,父差遣子进入世界。例如:“及至时候满足,神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加拉太书4:4,5)。对子的差遣在三个方面涉及到父神的参与:

i.祂心中一直存有这原本的目的(彼得前书1:20)。

ii.祂赐子被差遣去作工所需要的一切能力(约翰福音3:34,35)。(作为神的儿子,祂已拥有完全的神性;但作为人子,祂必须被赋予所需要的恩赐。)

iii.祂应许祂的儿子为获得事工上的成功所需要的一切帮助(使徒行传4:10,11)。

2、从圣经的许多经文中我们清楚看到,父因我们的罪而惩罚耶稣基督。例如:“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哥林多后书5:21)。我们可以这样说,基督替我们受苦和受死。如果情形如此,那么,基督替那些为自己的罪而将受苦的人而受苦,这说法难道不奇怪吗?

我们可以这样来看这事:基督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下受苦:

i.为所有人所有的罪,

ii.或为一些人所有的罪,

iii.或为所有人的一些罪。

假如最后一种情况为真,那所有人还有一些罪在自己的身上,因此没有任何人能够得救赎。

假如第一种情况为真,那为什么不是所有人都从罪得释放?你或许会说,这是因为他们的不信。但我要问,不信是一种罪吗?如果不是,那为什么人要因它而受罚?如果是一种罪,那么它肯定属于基督为之而死的罪。因此第一种情况不可能为真!

所以,惟一的可能显然是基督只为一些人(神的选民)担负所有的罪。我相信这正是圣经所教导的。

(本书第四部分将讨论圣经运用了诸如“世人”和“普天下人”这些词的段落。)

第4章圣子——我们救恩的实施者

由于圣子甘愿按父神的计划去行,我们就能够说祂也是我们救恩的实施者。耶稣说道:“我的食物就是遵行差我来者的旨意,作成祂的工”(约翰福音4:34)。基督甘愿作我们救恩的实施者表现在三个方面:

1、祂甘愿放弃祂神性的荣耀,成为人的样式。“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祂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特要借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希伯来书2:14)。请注意这里说的是,祂之所以这样,不是因为全人类都是血肉之体,而是由于“神所给祂的儿女”(希伯来书2:13)是人。祂甘愿成为人只与那些儿女相关,而不是与全人类相关。

2、祂甘愿献上自己。的确在许多事上,祂都是被动地去忍受的。但祂也的确主动和甘愿让自己去经受那些磨难。若没有这样的心甘情愿,那么祂所受的磨难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祂说:“我父爱我,因我将命舍去……没有人夺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约翰福音10:17,18)。

3、祂目前为祂儿女的祷告表明祂甘愿作他们救恩的实施者。基督现已进入了天上的圣所(希伯来书9:11,12),祂在那里所作的是代求(祷告)。请注意,祂并不是为世人祷告(约翰福音17:9),而是为那些祂为之而死的人祷告(罗马书8:34)。祂祷告,无论祂在哪里,都使那些父所赐给祂的人也同在那里,叫他们看到祂的荣耀(约翰福音17:24)。所以,问题十分清楚,祂不可能为所有人而死!

第5章圣灵——我们救恩的实施者

圣经说到圣灵在三个方面与父和子同工救赎我们。这些方面表明祂也是我们救恩的实施者。

1、当子成为人时,祂的身体是由圣灵在马利亚的肚腹中孕育的。“耶稣基督降生的事,记在下面:祂的母亲马利亚已经许配了约瑟,还没有迎娶,马利亚就从圣灵怀了孕”(马太福音1:18)。

2、圣经说到当子献自己为祭时,祂是借着圣灵这样作的。“何况基督借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疵献给神,祂的血岂不更能洗净你们的心,除去你们的死行,使你们事奉那永生神吗?”(希伯来书9:14)。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看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圣灵是使子献自己为祭成为可能的器皿。

3、圣经在几处地方清楚表明,使基督从死里复活的工是由圣灵来作的。“按圣善的灵说,基督因从死里复活,以大能显明是神的儿子。”(罗马书1:4)。

显然,圣灵参与父和子救赎我们的事工。

我们已看到,三位一体的每一位都可称为我们救恩的实施者。然而,我们不可忘记,虽然因我们学习的目的而区分了每一位的事工,但事实上我们的救恩并不出于三位实施者,而是只出于一位,因为神只有一位;记住这点是重要的。所以我们说,三一神是我们救恩的实施者。

第6章基督的作为是用来获得我们救恩的途径

正如我们在第二章中所说的那样,一件事情的实施者会采用某种途径去达到他所期待的目标。在救赎我们的实际事工中,基督已完成了两件事。(我在这里所考虑的并不是使我们得救的永远计划,而只是在历史上对这计划的实施。)基督的这两个历史性作为是:

1、祂过去将自己献上,

2、祂现在为我们代求。

基督将自己献上包括祂甘愿忍受与祂降世受苦和受死的一切:舍去祂自己的荣耀,由童贞女怀孕生出;祂一生对父旨意谦卑顺服的行为;最后,祂死在十字架上。

基督为我们代求包括祂的复活和升高,因为这些是祂代求的基础;若没有它们,就不可能有祂的代求。

我们将在下一章中更为详细地考察这两件事,但现在我要作几点说明:这两个行为都具有相同的目的。献上和代求都是为了“领许多的儿子进荣耀里去”(希伯来书2:10)。这两个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同一群人得益处;祂为那些祂为之而死的人祷告(约翰福音17:9)。我们知道,祂的代求定会成就——祂曾说,“我也知道祢常听我”(约翰福音11:42)。因此,所得出的结论是,所有祂为之而死的人必定会领受到因这死所获得的一切益处。这清楚地反驳了基督为所有人死的教导。

第7章基督献上和代求是成就我们救赎的唯一途径

注意圣经怎样把基督的献上和代求联系在一起是十分重要的。例如:

基督称那些祂担当其罪孽的人为义(以赛亚书53:11)。

基督为那些祂担当其罪的人代求(以赛亚书53:12)。

基督从死里复活,为要称那些祂为之而死的人为义(罗马书4:25)。

基督为神的选民而死,现在为他们代求(罗马书8:33,34)。

从这里我们清楚看到,基督不可能为所有的人死;因为这样的话,所有的人都称义了——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

献祭和代求都是要祭司来履行的职责。无论他在哪方面失败,他都不够资格作他民忠心的祭司。圣经说,耶稣基督既为我们作挽回祭(献祭),又作我们的中保(代求者)(约翰一书2:1,2);祂既献上自己的血(希伯来书9:11-14),又替我们祈求(希伯来书7:25)。由于祂是一位忠心的祭司,祂必完美地履行这两种职责。既然父常常应允祂的祷告,祂就不可能为所有人祷告,因为并非所有人都得救。从这里我们也可清楚看到,祂并非为所有人死。

我们也不应忘记基督现在为我们代求的方式。圣经说这是借着祂在天上显示自己的血(希伯来书9:11,12,24)。换句话说,祂是借着向父显示自己的受难而为我们代求的。所以,受难和代求这两个行动都必定关联着同一些人,要不然若说代求以受难作基础就站不住脚。

在约翰福音十七章的祷告中,基督把祂的死和代求联系在一起,作为我们得蒙救赎的惟一途径。在祂的祷告中,祂提到自己将舍命,为父赐给祂的人祈求。如果这两件事是基督亲自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就最好不要将其分开。它们谁离了谁都不行,正如保罗所说“基督若没有复活(因此现在没有在为我们代求),你们的信便是徒然;你们仍在罪里”(哥林多前书15:17)。

所以,如果我们把基督的死和祂的代求分开,我们就没有得救的确据。如果基督现在不为我代求,那么说祂过去为我而死有什么益处呢?只有祂现在称我们为义,我们才有脱离因我们的罪遭定罪的保障。如果基督不为我祈求,我仍遭定罪。因此十分清楚,祂为之而代求的人必定是那些祂为之而死的人——所以祂不可能为所有的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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