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理所当然的侍奉

第八十章起誓

起誓是对上帝的委身。这是一种自愿性的委身,或是委身行一件善事,或是委身禁戒什么(虽然他有能力这样做),或者是为了表达感激之心,或者为了增进我们属灵的益处。

起誓是一种委身。一个人以前在某件特定的事情上,可能没有任何责任,但起誓之后,他就被置于这种责任之下。人不管拥有什么东西,还是做什么事,都要向上帝负责。之所以如此,是基于以下的事实:他是上帝,而人则是受造之物。每个人都熟知这一责任,但是,因着人的行为,他却背离了这一责任。进入恩典之约的人,就以赞同和喜乐之心甘心情愿地把自己永远地交托给了上帝(实际上他早就具有这一责任),愿意上帝按他自己的美意,用圣灵来掌管他。他把自己的手交给主,常常尽心反复思索这个委身的含义。从下列段落中可以见到这一点:“这个要说,我是属耶和华的”(赛44:5);“耶和华啊,我真是你的仆人;我是你的仆人”(诗116:16)。这和对主发誓,说我们要侍奉他,完全是一回事。“他们就立约,要尽心尽性地寻求耶和华他们列祖的上帝;他们就大声—–向耶和华起誓”(代下15:12,14);“你公义的典章,我曾起誓遵守,我必按誓而行”(诗119:106)。在这样起誓的时候,他们所想到的并不是完美地遵行上帝的律法,因为他们起誓之前就晓得,他们既没有这样的能力,事实上也做不到;因此,他们不能起誓这样做。说得确切一点,整体而言,他们思想的中心是侍奉上帝;也就是说,他们永远也不会离弃上帝,偏离顺服之路,他们不会转向偶像崇拜。因此,他们所思想的中心就是,在所有的事情上都甘心乐意,真诚无欺,发自内心地侍奉上帝。如此说来,从这一角度而言,我们可以而且必须以起誓的方式把自己交托给上帝。如果这个人在起誓之后又犯了罪,这是违背他自己内心的意愿的,因此并没有打破他自己的誓言。因为他知道不犯罪是超出自己的能力的,所以,他也没有发誓说他绝不再犯罪。

1.真实的起誓是对上帝的委身

这是对上帝的委身。这不仅仅是对上帝的委身,而且是向上帝所做出的承诺;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保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他都是向上帝做出保证。这些誓言既不是向天使许下的,也不是向已死的圣徒许下的,因为那会和敬拜他们一样,是拜偶像的行为;起誓本是一种敬虔的操练。当我们保证要把一些东西捐献给穷人时,我们不是在向穷人许诺,而是在向上帝许愿。“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民30:2)

(1)起誓必须是关于良善的事情。有些东西本身是好的;上帝已经命令我们要这样做,那么我们就有责任这样做。信徒认同这样的责任,在自己身上行出来,并且常常在心中反复思想这样的责任。然而,有些东西天生是中性的。就其用途而言,人有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它们——比如酒、茶或者水果;当然,因病或其他需要必须使用这些东西的情况除外。这些东西原本是中性的,当人使用这些东西时,它们在本质上就不再是中性的了。那么,这时候,我们就必须凭着信心,按照诫命,为主的荣耀而使用它们。在旧约中,许愿都是与甘心祭有关的。但是,他们不能许愿用猪或者人来献祭,因为那是主所厌恶的。许诺奉献甘心祭之后,就要进行献祭,献祭的时候,他们必须根据律法而行。对我们而言亦是如此,当我们起誓或许愿的时候,必须是针对合乎上帝律法的事情。

(2)起誓的时候,必须是针对我们所熟悉的具体的事务;我们既了解其属性,也熟知有关的环境,并且我们确知自己可以并且能够实现自己的诺言。当耶弗他向耶和华许愿时,他就在这方面犯了罪。他所许的愿很笼统,本来就不正确,因为他说要把第一个出家门迎接他的人献给上帝,他不可能期待羊或者牛出来迎接他。第一个出来迎接他的是他的女儿,假如他真的把自己的女儿献为燔祭,那么他就行了一件上帝所憎恶的事——他本来是因着信打败亚扪人的(来11:32)。假如他的信心只是对神迹的信心,那么,在现实中,他仍然是一个未归正的人,他可以随随便便地犯下可憎之事。然而,既然他确实是一位敬虔之人,而且是他的热心促使他许下了这样一个不计后果、令上帝厌恶的诺言——假如他真的实现他所许下的诺言,那么,他将会犯下双重的罪,极大地得罪了上帝。此事应当成为我们的指路明灯,提醒我们不要许下罪恶的、不计后果的、没有限制的诺言;而且,即使我们已经许下了这样的诺言,也不要去实现它。不兑现一个罪恶的不计后果的起誓,并不是罪;毋宁说,因着我们敬畏上帝,顺服上帝,从而不去实行这样的诺言,倒是一种美德。罪在于誓言本身。我们应该为这样的诺言本身、而不是为违背这个诺言来谦卑自己;我们必须为此而感恩。因此,如果有人非常渴望有一个儿子,并祷告祈求一个儿子,许愿说要把这个儿子交还给上帝,让他作牧师,如果他不提及任何条件就许下这样的诺言,那他就是犯罪了。有些条件是需要考虑的,比如,确实有证据显明他儿子适合从事这个职分,自己也愿意一心顺服上帝,还有,他是否能够承担得起这个代价,而不至于亏欠他的家庭和其他孩子。进一步而言,如果他儿子确实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就千万不要让他作牧师,否则,他就犯了双重的罪了。

2.发誓

异议:有人可能会反对,说:“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诗15:4)

回答:

(1)当我们的誓言所涉及的并不是一件罪恶的事,或者实现誓言并不会导致我们犯罪时,这是可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实现诺言很困难,甚至会伤害自己;即使我们宁愿自己不曾许下那个诺言,我们也必须履行诺言;如果我们不犯罪,不伤害自己或所爱的人也能实现诺言,那么,我们就必须履行诺言。

(2)但是,根据这段经文的原意,它应该是这样的:“他发誓行恶。”因此,这段经文的实际意思是:敬虔的人要维护自己易受损害的正直,以至于到了这样的程度:即使他已经发过誓要做恶事,他也绝不会去做,这样他才不会偏离自己的正直;所以,他不会去履行这样一个罪恶的诺言。

(3)它必须确实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如果一个人向上帝发誓说,他的余生再也不会犯罪;或者,他永远也不会再犯那个很容易就陷入的罪,那他所发下的就是一个鲁莽的誓言。而且,如果他在誓言中为他可能再犯的事情附加上一个惩罚性的赌咒,他就会犯下极严重的罪。因为他所发的誓,超出了他自己能力的范围,他并没有留意到自己邪恶的心。对于这样的誓言,他必须谦卑自己。主是如此美善,他必不会使审判临到这样一个正直的人,因为他是出于对罪的极大恨恶,并没有把自身的败坏考虑进去,所以就发誓赌咒。假如有人许诺给穷人一笔钱,但他自己却负担不起,或者他虽然能够负担,但付出这笔钱之后,会给他自己或他的孩子带来伤害,使他们不再处于主为他们所安排的环境之中,那么,这个诺言本身就是有罪的。如果他要履行这个诺言,也是犯罪。这也适用于其他一些超出我们的现实能力的事情。对于那些在履行诺言之前不在我们掌握之内的事情,也同样适用。因此,对于那些中性的事情,我们不要许下永久性的诺言,因为我们不知道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比如,请你想一想那些一时有禁欲恩赐的人。他们不能发誓说一生一世都不婚嫁,因为他们的心境会改变,其他情况也可能会出现,那时,结婚也许将会是他们更明智的选择。所以,我们发誓的时候必须非常慎重。

(4)当我们真的要发誓时,不要表现得好像在跟上帝做生意一样,比如:“如果你给我这个,我就给你那个。”相反,我们的誓愿必须表达出对上帝的感恩之心。“你们要以感谢为祭献与上帝,又要向至高者还你的愿。”(诗50:14)当我们遭遇困难的时候,要祈求上帝拯救。我们祈求的出发点应当包括:我们愿意以喜乐的心侍奉主,我们会为他的拯救而感谢他,荣耀他——我们还应该停止做某件特定的事,献上某件特定的物品,或者去做某件特定的事,以此来表达我们对主的感恩。

发誓的另外一个理由必须是为了增进属灵的福分。有时确实有些表面之事,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我们所经历到的是做或不做都会导致不断地落在罪中。因此,信徒要祷告抵挡这样的罪。当他祷告时,就向上帝许愿说,在某段时间内,他会禁戒或做某件特定的事(这样行是在他的能力或掌握之内),结果在此期间内,他的状况可能有所改善。每个人都必须清楚地知道,对他自己而言,这种委身的条件是什么。例如,一个人可以许愿在一定时间内:

——他将不再喝酒,虽然他现在喝,在此段时间之后,他还会继续喝酒。这样就无法查明这个人是否许过诺言,也无法怀疑他假冒为善。

——他可以一天只进食一次。那么,这就不是为期一天的禁食,而是约束自身,避免激发贪欲。

——他可以不再使用某件外在的装饰品。没有这个装饰,他仍然可以以朴实、适度的方式装饰自己,他做这一切是为了控制自己的骄傲。

在所有这些事情上,我们必须对周围环境多加注意。不管是做什么,还是不做什么,都要考虑周围的环境,免得惹人眼目,为自己布下网罗。

(5)考虑了所有的环境因素之后,如果我们已经许下了一个很好的诺言,我们就必须小心谨慎,本着良心履行诺言。“你们许愿,当向耶和华你们的上帝还愿”(诗76:11);“你向耶和华你的上帝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必定向你追讨,你不偿还就有罪”(申23:21);“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传5:5)。

大卫在这方面是最慎重的人,正如他在《诗篇》第66篇13至14节中所说:“我要—–向你还我的愿,就是在急难时,我嘴唇所发的、口中所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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