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清教徒神学39-2
公理制
因篇幅有限,我们不能花太多的笔墨描述这场辩论中非分离主义(nonseparat-ist)的公理制的来源。但是如前所述,约翰·欧文的教会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绝佳的窗口来了解公理制。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他从长老制转向公理制,以及他那为自己所选择的任何立场都能够提供有力辩护的深刻神学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的目的是要解释17世纪的公理制,主要依据就是欧文和约翰·科顿等人所定下的原则,而这些人比同时代的分离主义(separatist)运动更接近他们的长老会弟兄。
《天国的钥匙》的关键
虽然科顿算不上是公理制的唯一代言人,但在17世纪40年代他无疑在这种教会体制的表述上是一位有影响力的人物。”欧文不止一次提到是科顿所写的《天国的钥匙》(Keyes of the Kingdom of Heaven,1644)说服他转向公理制。“他也在科顿死后继续为此辩护。”可惜欧文从来没有提供细节,说科顿此书中的哪些论证让他有此转变。但那些区分长老制和公理制的论点,以及针对双方辩论中反复出现的问题的论证,肯定对欧文起了很大作用,让他重新评价自己的教会观。
正如科顿此书的标题所示,他想直截了当地讲清楚是谁领受了“天国的钥匙”(太16:19),以及这些人所代表的权力范围。在17世纪中期的英国,这已经成为关于教会治理的核心争论问题。的确,鲍威尔已经论述过,关于“钥匙”的争论,在1643年10月威斯敏斯特会议的讨论和写作中占据了主要部分。各方都认同《马太福音》16章说基督将钥匙赐给了彼得。问题在于,彼得代表的是谁?难道正如天主教所说的,彼得就只是代表彼得自己吗?还是说,彼得代表了所有使徒,进而延伸到继承使徒的所有那些上帝话语的传道人和掌执的长老们呢?根据鲍威尔的观点,“一些英格兰长老会人士的核心看法是,(用撒母耳·卢瑟福的话说)基督设立、委以所有教会权力并加以实施的合宜主体,只是祂自己教会的圣职人员”。另一方面,异议派弟兄们认为,彼得代表的是教会所有成员。钥匙被赐给彼得,“是将彼得视为一个信徒,一个曾经做过信仰告白,承认基督是上帝之子的人,所以他代表的是信徒的教会,所有教会权柄是首先给予这些人的”。他们的意思是,基督将钥匙赐给了教会,“不是作为一个治理体制,(而是)因它代表了圣徒和传道人,他们可以被分成几类的群体”或者几类特定的集会。
大概就在威斯敏斯特会议进行这场辩论的同时,欧文正在撰写《牧师和会众与众不同的责任》(The Duty of Pastors and People Distinguished,1643)。在此书中,他坚称“钥匙的权柄”已经赋予“圣职者”,也就是传道人和总会,而不是“会众”。换言之,他认同会议中的大多数长老会人士。在欧文早期的教会论作品中,他只浅尝辄止地谈到这一思想,但这在会议十月进行的辩论中却成为一个核心问题。这也是科顿在《天国的钥匙》一书中的焦点,这并非出于偶然。我们将会发现,欧文在他后来的教会论作品中,也会常常回到这个问题上。所以,我们需要先概览一下《天国的钥匙》一书的要点,因为这能帮助我们理解此书对欧文的影响,从而进一步研究欧文公理制教会论的一些核心论题。
科顿《天国的钥匙》的概述
和威斯敏斯特会议中的护教家们一样,科顿坚持认为,“钥匙是赐给教会中弟兄们的”。持有钥匙的“权力”意味着,会众作为一个整体“有权力、特权和自由”来做以下的事情:
*“选立他们的圣职人员”;
*“差派一位或多位长老”,作为“基督的公共侍奉”;
*拒绝那些不适合的人“加入他们的团契”,也拒绝与其基督徒“印记”不符的人;
*“与众长老一起,询问、听取和判断公共丑闻”,为的是“劝诫”或“饶恕悔改之人”。
科顿认为,因为驱逐出教会是“最严重的惩戒”之一,所以除非“几个治理者”裁断,否则不能采用。因此,“弟兄们”不能在没有众长老的决策下使用这一权柄。但众长老也不能自己决策,最起码他们必须“告知教会”。
科顿在《天国的钥匙》一书中并不反对设立总会,这一点也许会让一些读者吃惊。“教会若自身出现分歧,则有交给总会处理的自由。”同样,每个教会有“与其他教会相交的自由”。一间教会的会众可能偶尔“参与”到另外一间教会。这些相交的教会应该彼此交流,特别是关于成员在教会之间的流动上也要彼此商榷,“从而彼此领受供应和救助”。教会之间的这种交流,还可能涉及“教会的拓展和增长”的考虑,比如一间大教会拆分成两间教会,或两个较小的邻近教会合并成一间。
科顿著作的一部分讨论到,一方面,钥匙是特别交托给一间教会的众长老的。根据科顿的观点,权力的“钥匙”是交给会众的,但权柄的“钥匙”是属于众长老的。后者主要关乎召集和进行公共集会。请注意,与其他公理会弟兄相比,科顿的观点是独特的。虽然几乎所有公理会信徒相信牧者和长老在教会全体中有独特的领导权,但他们大多数不会持有科顿这样的观点,即分配钥匙的一部分给众长老。
此书还有一部分讨论到总会的权力和权柄。科顿在此坚持认为,一个总会中众长老的集体权柄是衍生出来的,来自于他们所代表的每个堂会,这些堂会服从于他们的教导。但是科顿认为,这不意味着长老们“在一个总会聚集时,没有权柄进行决策或判定任何约束教会的事务,(单单)根据他们此前从教会所领受的指示而行”。与此同时,他补充说,没有哪个总会有权力“吩咐”一些“不关乎”他们教会的事务,而只应涉及那些根据“福音之真理、和平”的事务。“关于“敬拜”和“次序”的细节问题(adiaphora),总会“没有相应的权力”,“因为“基督从未提供统一性,而只是教导要合一”。“
此外,与总会权柄界限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总会是否具有“按立和逐出教会”(Ordination and Excommunication)的权力。如上所述,这是公理会和长老会教会观的真正分歧所在。科顿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很明智,他无疑怕人轻易地把公理会的立场和一些草率的“独立派”、“分离主义”视为一类。尽管如此,他承认,一个总会在按立或驱逐出教会的决策问题上,绝不能“草率”而为。总会可以选择对此类事物“做决定,并且公开和宣布出来”,但任何决定的‘执行’应该留给几个教会的“长老会”(即地方的圣职人员)去做”。换言之,一个公理会总会在涉及按立或逐出的教会事务时,仅仅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且如果这类事务发生,总会的“决定”只应该被“公布”。此“决定”的“施行”或执行,应该留给具体教会的领袖层,因为总会的权力只是宣布性的。
教会的本质:大公而有形的?
如上所述,长老会和公理会都坚定地相信存在一个无形的、大公或普世的教会,也就是由各个时代“全体选民构成”的教会(《威斯敏斯特信条》,25.1)。但在确认是否存在一个有形、大公的教会问题上,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在英国清教徒中,这一点成了教会论辩论中的主要战场之一。”人们对这种大公而有形教会的分类,并不总是单纯地沿着长老会和公理会的路线而为,因为在这个问题上,肯定不只存在两种观点。”例如有些公理会就完全否定这一分类。举例来看,可参阅以撒·肖朗西(Isaac Chauncy,1632-1712)为欧文去世之后出版的作品《福音教会的真正本质》(The True Nature of aGospel Church)所写的前言。肖朗西说:“圣经并没有提到教会是大公、有形的”。“这种东西不过是一些人头脑中的幻想。”科顿也完全否定这一观念。但是,大多数公理会人士肯定有一个有形的、大公的教会存在,只不过他们否定存在任何结构性、治理性的权柄形式。
欧文自1657年最先论述这一问题开始,到后来的一生中,他的立场是一致的,但也不同于肖朗西在欧文著作的前言中论述的观点。欧文和大多数公理会弟兄们一样,将大公、有形教会的类别,定义为教会“外在的认信—–是所有宣信基督的人所属的”。它“包括世上所有从外在看来拥有福音的人”。“欧文和其他公理会人士一样,也坚定地认为,正因为这个定义是一个通用范畴,并无特别之处,所以它不具备“任何次序和治理上的规章或法则,也不曾将其赋予它;—–它“将任何那些规章或法则实施出来”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并不存在“此类耶稣基督所托付的,在整体上进行行政管辖和治理的一个或多个治理者”。”或者换言之,没有“哪个普通的教会圣职人员(当然这与使徒们的特例不同)”想要与“多个教会—–或一间教会之外的任何其他教会”建立关系。
是否存在一个有形的、大公的教会,这个问题与17世纪辩论中关于谁领受天国钥匙的问题密切关联,彼此交织在一起。如前所述,长老会认为钥匙是赐给有形的、大公的教会的,以教会圣职人员为代表。”所以,必须有一个全国性的、治理性的总会制度,来对多个教区的会众实施这一权柄。另一方面,公理会坚持认为,除了地方教会的聚会之外,并不存在其他教会权柄和权力。用《萨伏伊宣言》的话来说,就是基督“把设立教会制度、次序和治理的权力”赐给“具体的团体或教会”(1-4条),而这一恩赐“直接来自基督自己”,而不是借着中介(5条)。所以,“除了这些具体的教会之外,基督并没有设立任何更广泛或普世的教会,也没有赋予它们权力执行祂的律例,或以祂的名实施任何权柄的权柄”(6条)。
欧文最早的教会论著作《牧师与会众》(Pastors and People)中所使用的“教会”一词,主要指代的是普世的或大公的有形教会。同样,他在书中简要提到天国的钥匙时,也认为这权柄是赐给“圣职人员”或“牧师”的。他甚至使用双关语暗示说,如果钥匙赐给“会众”,他们可能会用来“(将圣职人员)锁在教会之外”。我们不太清楚是什么原因让欧文在1646年到1648年间的教会论作品中,丝毫没有提到《马太福音》16章里关于钥匙的主题,但这些作品仍然清楚地和反复论述教会的本质和构成。在《乡间随笔》(Country Essay)和《以实各》(Eschol)这两部著作中他给教会下的定义,完全基于一个特殊的表达,即聚集在一起的地方性聚会。他们的成员必须是重生和自愿的,组成一个有形的、圣约性的圣徒团体,自己任命长老,而且由那些长老们来接纳新成员,并实施教会纪律。所有征兆表明,假若欧文要在他早期的公理制作品中谈到钥匙的问题,他一定会和其他公理会人士一样,认为是教会的信徒领受了钥匙,而不是传道人或圣职人员。不过,欧文在后期更深入的教会论作品中的确讨论了钥匙的问题,但从其中我们看到的是欧文教会论的一个新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