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清教徒神学20-2

为道德律辩护

安东尼·伯吉斯在他颇有洞察力的作品《律法的辩白》(Vindiciae Legis[Claims of the Law],1646)中回应了17世纪中叶在英国出现的反律法主义的影响。虽然他与卢瑟福有很多共同点,但也稍有差异,下面将对此做重点论述。伯吉斯所提供的视角也许能使我们更加明白卢瑟福的论证。

摩西之约代表着律法和福音之关系的一个重要起点。伯吉斯和很多改革宗神学家一样,也与《威斯敏斯特信条》一致,述及“律法时代”(旧约)和“福音时代”(新约)。在律法时代的处境下,伯吉斯区分了广义上的律法,“因着在西奈山上传递的整全教义,附加了序言和应许”,或从狭义上说,“这是义的一个抽象原则,唯有完全的顺服才能给予生命”。“在前一种含义中,律法的功能作为恩典之约的实施;在后一种含义中,律法的功能类似人类堕落前的行为之约。伯吉斯提出,保罗所写的关于律法的著述可以应用这一差异来解释。摩西总体的教义要更加丰富,不可脱离上帝圣约的应许去理解律法。所以伯吉斯确认“律法”之约是一种恩典之约,“但行为的义和信心的义之间存在天壤之别”。“

在这一点上,伯吉斯没有浅尝辄止,特别是在与罗马天主教论辩和因信称义教义的处境下。所以他直白地宣告,所有的行为都不应该包括在称义中。因此,虽然律法(旧约)是一个恩典之约,伯吉斯还是坚持律法和福音的对立,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律法和福音的确是互相对立、彼此妨碍的”。”这里的“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模糊性,但伯吉斯解释说,这句话的意思是,律法和福音的差异,在于旧约和新约之间有一种救赎历史上的对比。当以这种方式对比时,律法(旧的圣约)和福音(新的圣约)“只是渐进地”不同。伯吉斯借律法和福音各自包括的规范性元素,提出两者之间更多的细微不同。和律法一样,若是离了上帝的恩典,福音和其训诫就是死的。所以,从广义上考虑律法和福音时,两者的差异只是程度上的,而不是绝对的对立面。

但是,如上所述,伯吉斯说,律法和福音也可以从狭义的方面理解。当人狭义地理解律法,将之与恩典之约并列,他或她就混淆了“行为的义和信心的义,正如天主教徒所做的;但是如果从广义上理解,那可能存在一种让人欣慰的和解””。“福音”这个词也可以从广义和狭义来看。从广义来理解,福音首先标志着基督的使徒所教导的所有教义(可16:15)。其次,福音有时被狭义地理解为救主的宣告,如《路加福音》2章10节(“我报给你们大喜的信息”)。据此,对于像伯吉斯这样的改革宗神学家而言,律法和福音都可以被视为广义和狭义的。

如上所述,在路德宗的《协同书》和乌尔西努之间,这些差异引出一个问题,即悔改的命令属于福音,还是律法。伯吉斯注释说,“路德宗、反律法主义者和加尔文宗”在回答这个问题上“意见各异”。“这一点是不能忽视的。若只是简单地说律法和福音之间存在差异,除非给出术语定义,讲明差异在哪里,否则就没有什么意义。伯吉斯指出了几种神学传统在律法和福音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例如,重洗派和苏西尼派认为,在律法时代(旧约)看不到福音,反律法主义者通常也认为,福音只在基督到来时才开始。在伯吉斯的思想中,天主教徒们“在某种严格意义上,不能将律法和福音对比起来思考”,这意味着旧约和新约中的圣徒“都是因满足上帝的律法而称义的”。

回到悔改是属于律法还是属于福音的辩论上,伯吉斯宣称悔改也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理解。就广义来说,悔改包括信心。就狭义来说,悔改仅仅意味着为罪忧伤,可以与信心分开。伯吉斯引用一些未给出姓名的“博学之士”,指出他们从福音中得出了两大诫命:信心和悔改。根据伯吉斯的观点,其他人把这些诫命作为“福音的附加品”。他拒绝了这些立场,却赞成“把信心和悔改视为其中的某种起始性和某种确认性,所以这些既来自律法,也来自福音”。“然而,从狭义上理解,福音不是悔改或顺服的教义,只是一个基督恩典的应许。但是伯吉斯承认“博学之士的确有时自相矛盾,称信心和悔改为两条福音性的诫命,但接着他们就更广义地使用基督和使徒的教义这个词”显然,即使匆匆一瞥伯吉斯关于律法和福音的作品,也会发现“博学之士”们正是在律法和福音的精准细节上有所不同。路德宗不是改革宗,改革宗不是反律法主义者——但他们都谈到律法和福音。伯吉斯当然坚持律法和福音之间的差异,但这差异的含义完全取决于它所处的语境。在称义的问题上,律法和福音是对立的。放在救赎历史的处境中理解,律法和福音的差异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对于改革宗而言,悔改属于福音;反律法主义也确认这一点,但基于不同的立场,也就是他们拒绝道德律有诫命性的力量。就伯吉斯的区分而言,路德宗倾向于狭义地解释律法和福音,这意味着悔改的诫命属于律法,而非福音。

最后要考虑的一点,关乎福音的应许是什么。“福音仅仅是罪得赦免的应许(即称义)吗?还是有更多内容?

福音的荣耀

关于福音,清教徒的著述甚丰。其中,最精辟的一部福音作品是托马斯·古德温的《福音的荣耀》(A Discourse of the Glory of the Gospel)。对他来说,福音首先和最重要的是关于基督论的。自加尔文之后,改革宗基督论非常强调基督的位格和祂中保事工之间的有机关系。祂是先知、祭司和君王,所有这些职分都与耶稣基督的福音有关,在祂的降卑和祂的升高中。这就是说,福音就是全备的基督,祂的位格和祂的事工,并且我们因信领受全备的基督。除此之外,改革宗基督论在历史上非常强调在与基督的联系中圣灵的角色。因此,基督论有圣灵论(pneumatology)的特征,反之亦然。保罗的基督论对他的圣灵论至关重要,二者都是福音不可或缺的部分(参林前15:2;林后3:17-18)。圣灵在我们里面的工作,实际上是基督在我们里面并为我们所做的(罗8:9)。古德温详述了这一思想,“基督在你们心里成了有荣耀的盼望”(西1:27)的概念在他对福音的理解中占据中心位置。

根据他基于《歌罗西书》1章3-23节对福音的阐述,古德温表明“福音不仅将圣灵传达给你,永远内住在你里面,给你披上义袍,使你得以坦然面对上帝—–我说福音不仅做这些,而且还把你改变为同一形象,从荣耀到荣耀”。换言之,尽管从狭义上理解,福音显明基督的救赎事工,而非其应用,但是福音不仅是基督为了祂的子民,也是基督在祂子民里面。正如古德温所认为的:“不论福音揭示了耶稣基督怎样的荣耀,怎样的丰富,这些全部都是你的,它都在你里面,也为了你。”“所以,福音不只局限于称义,也包括成圣:“如果我做什么,那不是我做的,而是耶稣基督在我里面的恩典—–如果我成圣,也是因为基督的恩典使得我成圣。事实是,人在灵里会越来越福音化地成长,好使耶稣基督在他里面成就所有其他的事,直到在他里面除基督以外别无他物。”当古德温这样写的时候,他明显是在广义上理解福音,但还需要进行一些重要区分,从而帮助我们澄清他为什么这样做。他指明上帝的几项与祂子民救恩相关的工作,列举如下:

1.内在的(Immanent),它是在上帝里面的,上帝对我们做的,正如祂命定了永恒的爱并传递给我们一样,出于这爱,祂拣选了我们并且规划这爱,也把所有的祝福都赐给我们;

2.暂时性的(Transient),它是在基督里为我们做成的,即祂所做的或代表我们遭受的,以及代替我们所做的一切事;

3.应用的(Applicatory),它是在我们里面和在我们之上成就的,借着圣灵赐予我们所有这些祝福,如呼召、称义、成圣、得荣耀。

上帝的这些作为都是“福音”工作,这意味着呼召、称义、成圣和得儿子名分都包括在福音中(广义的考虑)。所以,古德温在他的文章中论及福音说,基督为祂子民做的,必须要被应用在祂子民身上。没有应用的救赎就根本不是救赎。换言之,“我们实践性宗教的容量和总和—–可以分解为上帝对基督的启示和基督在我们里面对祂自己的启示,从起初到末后贯穿我们的整个生命。”而且,为了从应用的角度充分阐明福音的综合属性,古德温声称:

基督教的主要精义,是基督被启示在我们里面,不仅仅是向我们启示出来;借着应用,你进前来,向着自己的灵魂,在自己的灵魂里拥有基督;基督下入你的内心。

而且,

上帝在你身上所有的拯救工作,从起初到末后,都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在你里面发现基督。这也许是对祂位格的认识,或是对祂的认同,或是你可以了解的一些祂的性情;上帝在我们身上做工,祂在我们身上所做的与在祂里面的相称;我把这称为我们信仰的精义。”

古德温对福音的理解,包括基督为祂的子民和基督在祂的子民中,违背了清晰的分类。福音当然包括基督为祂的子民,但远远多于这些。福音也是基督在祂子民里面,并且罪人成为基督的形象,借着信心基督内住在他们心里(罗8:29;弗3:17)。

结论

来自不同传统的神学家没有以同样的方式理解律法和福音的区别,而这区别对于新教的教义非常重要。事实上,即使是改革宗神学家也不会在所有细节上达成一致。在称义方面他们没有分歧,甚至改革宗和路德宗之间也是如此,因为他们都明白,在这件事上律法必须从狭义的方面理解。在上帝面前的称义,不是靠行为,就是靠唯独在基督里的信心。可以肯定的是,改革宗神学家也不是都以同样的方式表述称义教义的所有细节,但是在律法和福音之间的基本对立关系方面,他们确实认同路德宗的神学家。然而,正如这一章所示,律法和福音之间的差异不能简化到仅仅将其应用在因信称义的教义上。对很多清教徒而言,律法和福音是与旧约和新约相对应的救赎时期。因此律法包含福音,福音也包含律法。此外,正如托马斯·古德温的主张,福音不仅仅是基督为祂子民的工作。不如说,福音就是全部的救恩,除了称义,还包括得儿子名分、成圣和得荣耀。巴刻说的很对,他指出了清教徒文献中福音的全面性:“对于他们而言,福音就是恩典之约的整全教义。有时他们也把罪和审判的预备性信息作为福音的一部分。因此,对他们而言,传讲福音无异于宣讲整个救赎,它是三位一体所有三个位格的拯救工作。”

最后,如果能细致地定义路德宗、改革宗和反律法主义者之间争论的术语,那就可以更为恰当地讨论他们对律法和福音的理解。当然,关于律法和福音的差别,坚持说路德宗的观点与众不同,是不确切乃至错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路德宗和改革宗以同样的方式来使用这种差别。盟约神学中有很多地方论及这种差别,而且从宗教改革时期开始,很多不同的教义争议也在帮助塑造改革宗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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