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再思解经错谬之三

01-3再思解经错谬之

9.同义字及成分分析(Problems surrounding synonyms and compon-ential analysis

我要在这个标题下提出两个主要及相关错谬。首先,由于「同义」(synonymy)和「等同」(equivalence)两个语词鲜为人所理解,以致我们无法作出适当区分。桑德思(J.T.Sanders)对腓立比书二章6~11节的处理便是一例。桑德思把上述经文当作是早期流传的诗歌,并对自己的标段法自豪地说:「在各含有两行的段落中,每一段落的第二行解说了同段落的第一行;这在诗歌的格式上是指第二韵节采用了同样的词汇(如同,『形像』等于『样式』;『人的······』等于『像人······」),『虚己』亦可等同于『倒空自己』。」@54纪博逊会分析此一问题@55。严格的说,「解释」(explicates)与「同义」并不兼容;「解释」甚至与「等同」也不见得是兼容的。就某种程度而言,即便两个字汇是同义的,仍没有一个字可以完全清楚解释另一个字——除非这两个字汇含有同等的语值。虽然纪博逊并没有清楚提及桑德思上述的论点,但这却是多数人处理希伯来文诗篇时主要的缺失。许多学者在处理希伯来文诗篇的平行句时,将平行的字汇视为同义字,有些人则视为大略同义,认为二者相互辉映,有的人则根本混淆二者。当然,我们可以论称希伯来诗人的多变习惯,可同时容纳严格的同义字及解释,但却不可能如桑德思所说,在同段落中又是同义,又是解说@56。总之,这是极富争议性的课题。其次,桑德思提出的平行诗句概念,严格说来并非同义,甚至所谓「人的」(of men)/「像人」(like a man);「—–的」(of)和「像」(like),在意义上也说不上对称;再者,「人」(men/man)这个字,本质上也有数量上的区别。假如桑德思不严格区别上述这两组字汇,这些看似同义的对句,至多也只是在某种层面上——即在文字的组成成分上——有共通的语义罢了,在其他方面,却仍有不少差异性@57。第三,桑德思所努力探索的,或许可以重新发展成为语言学所谓的「下义关系」(hyponymic relations)的理论;也就是说,这些类似诗的对句,并不具有相同语值。然而,这些对句虽不能精确地代表相同事物,但它们却可以指涉相同的实体(即使它们有不相同的意义)@58。非常可惜,桑德思并未朝这方面发展其理论。

上述尝试并不是要否定学者在学术上的贡献。也许有人会辩称,桑德思志不在刻意用现代语言学家的严格训练来看待「同义词」。也许就语言学的理论而言,桑德思并不是行家,因此他可以被允许使用非技术的方式来探讨「同义词」。然而,那正是问题所在,当类似这样的神学方法不正当地驾驭着整个解经方向,它不仅降低了人们对语意的区别及理解,更严重地将不同层次的语意,硬塞进单一公式,后果仍是经文本身不能被充分了解,因为语意并没有获得充分解读。这项错谬是误以为「同义词」在各方面都相同,但却远超过实际证据所允许的范围。

为要凸显上述第二个问题,我必须稍微着眼在语言学的成分分析(componential analysis)上。成分分析旨在尝试隔离出意义的组成成分(即语意成分)。下面的图表为我们提供一个常见的例子:

图一

上述这个图表其实不说自明,但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个语意成分(人、成人、男性)都不能道尽「男人」的可能构成要素;更糟的是,大部分语言学家只认可有实际指涉的语意。也就是说,成分分析只适用于指涉性含义(referential meaning),而不是某个字汇在某个特殊前后文中的含义@59。在许多字汇的例子中,语意「成分」的分析变得既冗长又累赘,再加上没有确切的准则,因此,有时学者所获致的结论会呈现极大的歧异——显然这种结果不太令人满意。但即使有一个字汇的两种分析是一致的,学者通常也不会在仔细审查后,列出所有关乎这个字汇含义的各项要素,因为成分分析通常只作为那些具指涉性含义的要素。

或许现在我们能够稍加体会,何以同义字那么棘手。当然,就某方面来说,两个字汇在本质上是不可能完全同义的。假如我们对「同义字」的见解是:被采用的两个字汇,无论在外延的指涉,以及隐含的意义上是完全相同的(包括语意成分、认知、情感的传递,并所有使用该语言的人,这些承载的要素在内)。但是,两个字要在某一特定的前后文中完全同义,必须视各别情况而定。在此我想以下面的图表加以说明:

图二

按上述图示,项目A和项目B在某一个特别的前后文中,皆可严谨地归类为同义的项目,拥有语意上重叠的部分。当然,对严谨的同义字而言,语意上的重叠不单只是涵盖指涉性的含义,也必须包括其内含意义的每一个层面;否则,项目A和项目B只是在某些层面同义,在其他层面则不是。

依上述解说,我们现在可以准备好继续讨论有关众所皆知的άγαπáω和φιλéω等字汇。在本章论及字根错谬时,我曾提过此例,从中我们已得知άγαπáω不尽然都指「正面」的爱、牺牲的爱,或神圣的爱。确切点说,此字汇在字根上,并不包括如此的意义。例如,约翰福音二十一章15~17节,记载耶稣和彼得的对话,由于使用了两个不同的动词,而引起疑问。约翰是否刻意传达相关字汇在语意上的区别呢?还是,此例为我们提供解说语意重叠和同义字的良机?总之,我们可以下述图三作为解说:

图三

基于某些理由,我怀疑这两个字汇之间是否真的有明显的区别。但如果要证明这个观点,我势必要讨论「第三次」问话所使用的动词,有什么重要性,并详加解释这段经文,或重新提出证据,说明约翰叙述时喜用精确的或相似的同义字表达等问题@60。但绝大部分坚持约翰使用两个含有区别性动词的学者,都建基于下述两个论点。第一,他们辩称七十士译本的译者和新约圣经的作者,皆赋予άγαπáω(动词)和αyáπη(名词)特殊的意义@61,这样一来,当我们提到神的爱时,才能将那样的爱充分表达出来。这也说明何以在我们的文学中,άγαπáω这个字的意义有那么崇高的地位。然而,这个论点早已被探求语意变化的学者乔利(Robert Joly)推翻了。他为我们提供了具说服力的证据,在公元前第四世纪的希腊文学中,άγαπáω(动词)的意义就已经愈来愈显著,而不只是局限于圣经文学中@62;这种发展是经过多次演变而成的(语言学家称之为结构性改变),άγαπáω逐渐成为标准动词,其中的原因是φιλéω(动词)在其语意范围内,已被解释为接吻的意思。这种逐渐变化的理由@63,我们并不须费神,但是,乔利提供的明显证据,有效地推翻了上述第一个论点。

第二个论点,他们认为在约翰福音二十一章15~17节,也就是我们所关心的经文中,αγαπáω和φιλéω的意思是截然不同的。这个论点在韩滴生(William Hendrik——sen)的注释书上说得相当详尽@64。韩滴生指出,虽然άγαπáω和φιλέω二者有许多语意重叠之处,但综观所有关乎这二字的经文,我们发现二者仍有些语意上的差别。举例说,φιλéω就会用在犹大亲吻耶稣(路二十二47)时;而άγαπάω却从未在这样的语境中出现。根据这样的基础,韩滴生下结论说,άγαπáω和φιλέω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同义字,因此约翰福音二十一章15~17节保留了此二字各自不同的语意。

不论关于这段经文的辩论结果为何,韩滴生的论证显然也站不住脚。最主要的原因是他轻忽了同义字的复杂性。他的论证旨在认为,上述两个字在个别的语意范畴上有些许的出入,因此在约翰福音这段经文中也会有语意的不同。但是,假如我们以一个字的全部语意范畴作为基准,并以此来决定经文中的同义字,那么任何经文也不可能找到同义字。韩滴生的解释不合理地为此问题画上句点@65。

这个对同义字误解的例子,也正是稍后错谬之13,将讨论到的「不合理的通盘转移」(illegitimate tot-ality transfer)。有趣的是,这些坚持约翰福音二十一章15~17节里的άγαπáω和φιλéω,具有不同意义的人,却很少注意在耶稣和彼得的三段对话中,还有一些其他细微的区别。特别是耶稣对彼得的三次吩咐:

15节「你喂养我的小羊」(βóσκετααρνίαμου)

16节「你牧养我的羊」(ποίμαινεταπρβατμου)

17节「你喂养我的羊」(βóσκεταπρόβατάμου)

从中文翻译也可看出这些差别,但是却很少有传道人主张这些用字的改变,在经文的诠释上有何重大意义。如果我们考虑各别语意的整体范畴,「小羊」和「羊」的确有些分别;同样地,「牧养」和「喂养」也有所不同。但是从经文的上文下理,实在很难看出这些用字变化,有任何神学上、语言学上或语句结构上的理由。这里似乎纯属「感觉」或「风格」这类难以清楚界定的领域之细微变化。总而言之,我的重点是:在这段前后文,坚持两个「爱」字有所不同,却不在意同一段前后文中,其他细微的同义字变化,是不合理的。

10.筛选证据上的偏执(Selective and prejudicial use of evidence)

我们在叙述κεφαλή这个字汇时,已经大略讨论过这项错谬了(错谬4)。不过,在该处所举的例子,我的重点放在背景资料的不当处理。现在我要点出的错谬稍微有些不同。此项错谬虽和背景资料有些关联,却不局限于此。我指的是诠释者任意筛选证据、为所欲为畅其所言的作法,而不理会圣经所欲表达的含义。

有关这方面的实例,真是多得不胜枚举。由这项错谬所衍生出来的各种扭曲实例,可轻易堆集成为专书!不过我只列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即可。著名的罗马天主教教育权威葛罗米(T.H.Groome),在其论文「认识圣经的方法」(The Biblical Way of Knowing)中,就陷入好些错谬@66。他严重地犯了上述第七项错谬,当他企图辩称希伯来人的理解概念属于经验认知,而非理性认知时,就已将语言和思想混为一谈。他宣称希腊思想是相当不一样的,但值得庆幸的是,希伯来的思想背景已经同化了一般的希腊异教思想。所以,即使新约中「认识神」的观念,也和有信仰热忱、顺服、爱人的希伯来思想相关,而不单单只是知识而已。由此可见,葛罗米将旧约的语义背景不当地引入新约中(见下述错谬14),同时也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谬(见下述错谬11)。我现在所关切的是,葛罗米如何偏执地筛选立论的证据。他从约翰的著作里,引用认识神或相信神这两方面的经文,以探讨它们和遵守神的命令及爱人的关系(例如:约壹二3~5,三6)@67。但他却规避引用约翰其他著作或别处经文,那些也是说明基督信仰内涵的经文。譬如说,如果让我从约翰福音举出一些例子,结论必然是我们信仰的对象不仅是基督,也包括祂所说的(例如:约四50,五47,十一26);此外,有时在「相信」(to believe)这个动词后面,也会紧接着涉及信仰内容的子句(to believe that)(例如:约十三19,十七21)。当然,基督教信仰和基督教知识不纯粹是理性层次,但葛罗米透过一些已被筛选过的证据,就断言说基督教信仰和知识完全是诉诸经验而非智性,结果就会导出不断贬抑经文内容的理论。这种错谬源自葛罗米隐含的假说,以为只要能够提出选择过的证据,就足以立论。

11.不当的语意分离与限制(Unwarranted semantic disjunctions and restrictions

有不少字义研究提供读者「非此即彼」的选择,并导致不当结论。换言之,这些研究在语意上采取了分离法,而实际上它们可能是互补的。

我们刚才已经举葛罗米的著作为例,现在我们要看另一个例子,由葛罗米的同仁赖乐仁(Lawrence O.Richards)所提出的。赖乐仁辩称新约所论及的领导地位和权威无关。他这项骇人听闻的错谬,也隶属上述错谬5,他论及耶稣在教会中「为首」的地位时,有以下的看法:

关于权威含有控制、且要求顺服的概念是不存在的。作为教会元首,耶稣的权柄是用来安慰,并且确保祂自己的能力足以满足教会的需要······。作为元首,基督是我们生命的源头和根本;作为元首,基督维持祂的身体(指教会),且供应后者成长的一切所需;作为元首,祂委身服事我们,并且能够在我们的性格上进行救赎性的改造。祂降卑自己为要提升我们—–@68

这种论说构成相当严重的分离性错误!赖乐仁认为,耶稣如果不是有权柄,有能力管制,并要求顺服的元首,就应该是降卑自己为要提升我们的元首!然而事实是,这位虚己降卑为人为要提升我们的人子,同时也是有权柄的那一位;祂有能力管制万事,并且要求我们顺服。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祂了(太二十八18);即使我们与祂有着朋友的关系,我们仍需顺服祂(约十五14明白地指出:就顺服的角度而言,就算我们与耶稣有所谓的「友谊」,这层关系也不是平等互惠式的)。这些有关权柄的主题,都直接与耶稣为首的课题有关@69。赖乐仁落入分离性的错谬中(类似错谬在他的书中屡见不鲜),以致他根本没有聆听到圣经真正的意思。

让我们继续以林斯基(R.C.H.Lenski)论耶稣的祷告为例:「叫他们合而为一,像(καθώς)我们一样。」(约十七11)@70由于林斯基希望保留三位一体的独特合一性,他坚持καθώς一字清楚地告诉我们,信徒间的合一类似三位一体的合一,而并非完全相同的合一。请注意他论证的形式:按着καθώς所提示的,我们的合一若非类似,就该是完全相同。在教义上,我同意林斯基的论点:信徒们无法复制三位一体的合一性,但就某方面而言,他们还是可以仿效的。问题出在林斯基取得这项结论的过程是不合理的。首先,一个陈述句可以类比(即以「A像B」的形式构成)同时又建立关系上的认定。例如:「猫是动物就像狗是动物」,这句话和「基督徒是合一的就像父和子是合一的」,在形式上可说是对等的。然而,从上述有关动物的句子中,狗和动物(或猫和动物)的关系是完全可以认定的,但第二个有关人和上帝句子中,林斯基触犯的错误是他不当地局限了καθώς的语意范畴,导致καθώς只能作类比(形式上和本体上)的解释。这个错谬未能完全掌握καθώς的全部含义,在新约里,καθώς的意义宽广得皆足以涵盖上述中,我所引用的两个句子@71。这样的过失导致林斯基错误地相信,每次καθώς一出现,就印证了他的结论。其实他的神学结论是可以成立的,但他得从别处寻得支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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