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加尔文的人生智慧

爱邻舍:第二块法版

加尔文指出,第五诫的适用范围比字面所示要广。他(借着诉诸新约的经文)认为,尊荣父母也意味着要尊敬、顺服凡被神赋予权威的人。[54]同时,“若父母引诱我们违背律法,我们有权力不将他们视为父母,而是局外人,想误导我们不顺服天上的父亲。”[55]

第六诫不仅禁止杀人,而且要求我们具有促进邻舍福益的内在动机和外在行为。

神同时也吩咐我们当尽力抢救邻舍的性命,并帮助他们过平安的生活;当抵挡一切伤害他们的事。他们若落在危险之中,当救助他们。

第六诫呼召的是心,不仅是手,因为“恨不过是”针对邻舍的“持续的怒气”。[56]

德国、荷兰和法国的很多新教徒在纳粹占领期间藏匿犹太人,正是从这样的广度和深度来理解这条诫命的。

圣经强调本条诫命的立定有双重的根据,因人既是神的形象,又是我们的骨肉之亲。若我们不想破坏神的形象,我们就应当将邻舍看为圣洁的;若我们不愿失去人性,我们就当爱惜别人的身体,就如自己的一样。我们在别处将探讨这吩咐与基督的救赎和恩典有何关联。[57]

仆人不是奴隶。加尔文在注释《以弗所书》6:9时说:“‘威吓’一词道尽了主人目中无人的轻蔑神情。”他提醒道:“他们被告诫不要显出一副主子的气派或高人一等的姿态。”“主人鄙视奴隶,好像他们生下来就是为奴的,主人恶待奴隶,好像他们比牛马强不了多少。威吓和各种残暴都由此产生。”[58]

第七诫要求的是性方面的纯洁,而不是独身。有的人有独身的恩赐。不过,挣扎于性的试探而不结婚的人,“违背了自己的呼召”。[59]总之,“他若没有节制的能力,就应明白神吩咐他有必要结婚”。[60]埃默里大学(Emory University)的小约翰·威特(John Witte Jr.)认为,加尔文改变了西方人的婚姻观,还有一些人也持这个观点。加尔文与路德和其他改教家一样,并不认为独身优于结婚。不过,除此之外,他还提出了关于求婚和结婚的新看法,认为求婚和结婚应基于爱而不只是社会地位(比如,包办婚姻)。而且,他鼓励寡妇再嫁,还关注妻子被虐待的问题。这一切问题虽然严重,很大程度上却为中世纪的敬虔观所忽略。如宗教法庭的工作所示,加尔文选择的是正面解决。[61]在一个女人的地位几乎与奴仆相似的时代,加尔文提出警告,“不爱妻子的男人是残忍的怪物”。[62]

第八诫不仅禁止偷盗的罪行,而且不许我们“觊觎他人的财产”。从积极的一面来看,第八诫呼召我们“帮助每个人管理好自己的财产”。加尔文的观点,其终极根据不在个人财产权,而在神的护理:“我们要思考人所拥有的一切并非偶然获得,而是出于至高主耶和华的分配。”[63]于是,以神为中心而不是以人为中心的定位再次出现。第八诫的原则不是“不为害”,好像不侵犯邻舍的权利是终极目标似的。毋宁说,我们尊重邻舍,重视其财产,是因为我们要向神负责。有时候,邻舍的物品被“以看似合法的手段”偷走了。神知道原委。“神参透一切苛刻和不人道的法律,有权势者用它们来压迫和欺诈无助的人。”我们有责任去反对“这样不公的事情”。[64]第八诫还吩咐我们“也应当与穷困的人分享自己的财物,以我们的盈余援助他们”。[65]

第九诫禁止在法庭上作伪证。加尔文说,从积极的意义上说,这条诫命吩咐我们去维护邻舍的好名声。路德在他的《小要理问答》中作出了类似解释,他说,这条诫命要求我们多看邻舍的好处,“凡事作最具善意的解释”。加尔文说,我们草率下结论时,通常会责备邻舍。我们应该更倾向于遮盖邻舍的缺点,而不是当众批评他们。他说:“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我们多次在这方面不假思索地犯罪!不常犯这罪之人实在稀少。”即便在教会中,我们也会轻易地容忍一些罪,传播流言即是其一,加尔文严词责备说:“事实上,这诫命甚至扩展到禁止我们假装以开玩笑的方式恶毒地取笑人。”常让他人难堪的人不在少数,他们“有时以无礼的言语深深地伤害他们的弟兄”。[66]

第十诫禁止贪心,加尔文由此指出,爱必须成为生活的法则。爱实在是律法的总结。这条诫命提醒我们,神在所有规条中要求的,不仅是外在的遵从,而且是内在的公义。[67]

总之,加尔文指出,道德律中的命令与新约中的劝勉并无本质区别。神的性情并没有改变。今天与以往一样,神呼召我们过一种充满爱的生活,这里所说的爱,是反映神圣之爱的那种爱,而神圣之爱是我们存在的根源。[68]加尔文说:“因此,信心是真敬虔的根源。”[69]福音产生信心,信心结出爱和善行的果子。

加尔文的观点与十诫一样,强调我们对神和他人的责任。将这与属灵操练和美德提升计划的常见清单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后者常使我们关注自身。加尔文很熟悉《本笃会规》(Rule of Saint Benedict)。这份文件给了人一架梯子,上有“谦卑十二级”,通往完全的爱,甚至通往天堂本身。

谦卑第一级,“时时谨记,凡蔑视上主的,将因自己的罪沉入地狱,被火焚烧;凡敬畏上主的,有永生留给他们。”[70]我们的心思和身体的欲望,“常在上主眼前,时时由天使呈报上主。”[71]“谦卑第二级,不爱自己的私意,不以私欲满足为乐。”[72]第三级,“为爱上主的缘故,服从院长,绝对听命。”[73]第四级,“面对苦难,我们的心平静接受,平静忍耐,不软弱,不逃避。”[74]第五级,定期向院长供认所有的罪。[75]第六级和第七级,“我们安于最卑微、最卑贱的地位”,“从心里承认,人人强于我们,我们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我们甚至是“蠕虫”。[76]第八级,一心恪守修道院的公共规章。第九级,保持静默,除非为了回答他人。第十级和第十一级,不许大笑。[77]第十二级,修士、修女要常常谨记,他们因为自己所犯的罪,在神面前是罪人。[78]“我们登过了谦卑十二级,就会立即达致对上主的‘完全的爱’,‘把惧怕除去’(约壹4:18)。”[79]

《本笃会规》的这些规定,连同很多其他规定,主要是在关注个体。这也合情合理,因为该会规意图规范的生活,是一种避世的生活。事实上,这种生活甚至避开了教会,因为全部生活都在修道院的高墙之内。

加尔文的观点截然相反,他认为,神的诫命唯有在社会处境中才行得通,与我们一同投身日常生活的有神,有彼此:配偶、子女、父母、雇主、同事、雇员、公民同胞和教会中的弟兄姐妹。

加尔文提倡的敬虔既防备律法主义,也防备反律法主义,这一点在改革宗的信仰告白中有很好的总结:“即便是最圣洁的人,今生在这种顺服上也只是刚刚起步。不过,他们确实立定了心志,不只是按照神的某些诫命生活,而是要按照神的所有诫命生活。”[80]“因此,若说令人称义的信心使人疏忽敬虔与圣洁的生活,此为大谬。相反,若无令人称义的信心,他们做任何事,都不能出于爱神的心,而只能出于自爱或对定罪的恐惧。”[81]

我们由此得了释放,终于可以不再因为自己以及自己在神面前的地位而困扰,可以去过顾念他人以及他人所需的生活了。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蒙召要按神喜悦的方式生活,而在于我们是竭力讨神的喜悦,把他当做在法庭上衡量我们作为的审判者,还是将他视为已经悦纳我们与基督同作后嗣的父亲。

但我们若从律法严厉的要求下得释放,而听到父神慈悲的呼召,就会甘心乐意地听从他的带领。总之,那些负律法之轭的人,就如主人每天给自己的奴仆某些吩咐……但父亲更慷慨和坦白地对待儿子,儿子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完全、半途而废,甚至有瑕疵,仍坦然地面对父亲,因相信虽然他们没有将父亲的吩咐做到完全,父亲仍将悦纳他的顺服和甘心乐意的心。我们应当做这样的儿女,坚定相信我们慈悲的父神将悦纳我们对他的服侍,不管我们的服侍有多微小、无关紧要或不完全……但我们若在惧怕中服侍神,不知道我们的侍奉是冒犯还是尊荣他,如此我们怎能有敬畏神的心呢?[82]

基督徒生活中的律法和自由

在《基督徒的自由》(The Freedom of a Christian,1520)中,路德探讨了信徒身上的一个吊诡之处:在基督里,信徒既是众人之主,不受任何人辖管,又是众人之仆,受所有人辖管。正因为我们在基督里,脱离了律法的权势,“我们要顺服邻舍,对此切勿感到奇怪,因为神创造我们的时候,就预设了这个条件。”[83]要做神的自由后裔,就要做邻舍的仆人。律法还告诉我们何为爱,并呼吁我们委身于这爱的呼召,但不是出于恐惧,而是出于彼此甘愿的顺服。

对加尔文来说,基督徒的自由不是可有可无的次要问题。他称自由为“称义的附属物[或附加物]”。在探讨了称义的教义之后,加尔文随即探讨了自由。

我们现在要开始讨论基督徒的自由。若要概括福音的基本教导,这主题是不可省略的,因为这是基要的教义,而且人若不了解这教义,则他们不管做任何事,良心都会充满疑惑,他们会在许多事上犹豫和退缩;他们总是摇动和惧怕。但自由是称义所特别带来的副产品,大大地帮助我们明白称义的力量。[84]

如果我们没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历到神对我们的慷慨,称义这教义又有什么用呢?

软弱的弟兄怎么办?

加尔文说,在这一点上,批评家常常提到《罗马书》14章“软弱的弟兄”的问题。加尔文可能想起了苏黎世人星期五举行肉宴,圣灰星期三集体烤香肠,就责备他们炫耀新得到的自由。再次申明,事情本身并不重要,可是被属灵的骄傲玷污了,这样的骄傲与禁止做此事而引发的骄傲一样,是冒犯神的。这是某种反向的律法主义,挥舞着基督徒自由的旗帜,夸耀比别人优越。如果有人认为,喝酒或者在星期五吃肉不合神的心意,你就不应该鼓励他们这么做。首先要教导他们,好让他们的良心在神面前是自由的。

加尔文认为,律法主义常常托庇于“软弱的弟兄”这个说法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并无“恶意或不妥当”的行为,却被“扭曲成他人对他的绊倒”,“心怀苦毒和法利赛人式的骄傲的人”被“绊倒”了。“因此,”加尔文总结说,“第一种过犯是绊倒软弱的人,第二种则是所谓得罪心怀苦毒和法利赛人式的骄傲的人。所以,我们将前者称为对软弱弟兄的绊倒,将后者称为对法利赛人的得罪。我们应当为了弟兄的软弱节制自己的自由,却无须理会法利赛人的假冒为善!”[85]

为避免绊倒还不明白福音的犹太人,保罗鼓励提摩太受割礼,而犹太基督徒要求人受割礼,却遭到他极力反对。[86]同理,对于教宗和他的修士——

我们也不要理会那些在各种恶行上误导人,却同时声称我们应当谨慎,免得得罪邻舍的人,仿佛他们不是正在害邻舍的良心犯罪,因为他们再三顽梗地犯同样的罪,也无法自拔。这些人真是温柔啊!不管邻舍所需要的是教义或榜样,他们都说我们必须用奶喂他们,其实他们是在以最邪恶和致命的看法毒害人。[87]

加尔文是律法主义的敌人,他将教会在教义、敬拜和生活上的权威限制在神以自己的话语明确界定的范围之内。他称律法主义为“亵渎的敬虔伪装”,认为律法主义者“总是喜爱在神的话语之外捏造某种行善的方式”。“在人普遍所认为的善行中,大多不是律法所要求的,多数都是人所捏造的。”[88]加尔文似乎想到了《本笃会规》,又说:“且神从未禁止我们喜笑、饱足、增加财物、欣赏音乐,或喝酒。”这些都是美好的礼物,我们怎敢轻视,怎敢以贪婪、暴饮暴食、醉酒的方式来玷污。[89]

基督买来了我们的自由。加尔文说:“这自由对我们而言是必需的,因若不相信这一点,自己的良心就得不到安息,并且迷信会多到无可限量的地步。”信徒的良心被人的规条捆绑,并非小事。“因为人的良心被捆绑时,就陷入蜿蜒复杂、无法自拔的迷宫里。”一个人会怀疑,自己是否被允许使用“棉花做的床单、衬衫、手巾和餐巾,他之后也会怀疑其他的质料”。

也会开始怀疑餐巾对聚餐是不是必需的,或他是否真需要手帕……他若犹豫喝高级的葡萄酒,那么当他喝最普通的酒时,他的良心仍会搅扰他,而至终不敢碰比其他水更洁净和甘甜的水。总之,他会到无所不怕的地步。[90]

即便是相信称义教义的人,也有可能活得像个谨小慎微的修士,有些事物本是让人欢乐的而非必要的,可他们因为享受了这些事物而不安。加尔文说,这一可悲的状态,让一些人困惑,让另一些人放纵。换句话说,这样的律法主义是反律法主义的燃料。[91]在历史中,在我们的教会生活经历中,这一点不是很清楚吗?哪里有圣经之外的期待在掌权,那里就一定会有反叛。

正确的做法是要记得,“我们应当毫不自责地照神自己的意思,使用他所赐给我们的恩赐。在这样的信心之下,我们将会与神和睦,并承认他对我们的慷慨。”[92]我们的父极为“慷慨”,他不仅赐下我们所需用的,而且赐予带给我们快乐的东西。基督徒自由的重要性体现在这里。“它全部的作用都在于使惊恐的良心在神面前得以平静,不论他们可能是为罪得赦免感到不安,是为他们被肉体玷污的不完全行为是否蒙神悦纳而焦虑,还是为要不要使用无关紧要之物而困扰。”[93]

加尔文认为,放纵和苦修式贫困同样可厌,在他看来,提倡苦修式贫困的,主要是严苛的修道院和重洗派。理查德·甘布尔依照加尔文的观点总结说:

花儿的美丽和芬芳表明,神不希望基督徒仅靠赖以为生的生活必需品活着。圣经也教导我们,“酒能悦人心”。鉴于受造物之美善,基督徒在享用地上美物时,其良心不能受缚于超乎圣经之外的律法。然而,加尔文深信,对于使用和享用地上美物,圣经赐给了基督徒群体一些指导原则。[94]

“成圣和教会成员身份不可分割。”[95]我们同是天路客,必须成为一体,一同上路,分担彼此的重担。

有了这个目的,(律法主义者和反律法主义者)怎能认为是基督徒的自由打开了放纵的水闸?即便是信徒也常感到有“在各类精美物事上胜过邻舍”的欲望,并有可能企图“以基督徒自由为借口”为这种欲望正名。加尔文说,诚然,“如果用得适度”,用也无妨。“但当人贪恋这些事物,以它们为傲,并奢侈地使用,那么神所允许的就会因这些罪受玷污。”[96]

信心是根,爱是准则

加尔文终于讲到核心论点,在这一点上,他仍然跟随保罗。有信心为根,爱是基督徒团契的准则。我们岂能看不到一个事实,福音中的一切都是为了在自私和骄傲的世界中创造一个爱的群体?法利赛人和反法利赛人的行为是出于自义,而不是爱。但我们不能在信心的自由和爱的律法之间被迫做出抉择。“就如我们的自由必须伏在爱心之下,同样地,爱也应当伏在纯洁的信心之下。”[97]

总之,忠信的基督徒“良心已得自由,因基督所赐给他们的这自由,他们无须陷入神要他们脱离的网罗,即遵守神没有吩咐的仪式”。

我们不应该面对基督的厚恩忘恩负义,也不应使我们的良心失去基督所赐的恩惠。我们也千万不可藐视基督以重价所买来的救恩,因他所付的代价并非是金银等物,而是他自己的血[彼前1:18—19]。保罗毫不犹豫地宣告我们若屈从人的权柄,基督的死对我们而言是徒然的[参见加2:21]。在《加拉太书》的几章经文中,保罗唯一的目的是要教导:除非人的良心坚守自由,否则基督对我们毫无益处。[98]

制定规条或打破规条容易,以智慧和对彼此的爱持守基督为我们买来的自由就难了。加尔文笔下对这个主题的回应仍像从前一样切合时代。他说,“一旦提到基督徒的自由”,有些人“以这教义作为不顺服神命令的借口而放纵自己的私欲”。结果,“又有人藐视这教义,误以为它夺去人一切的节制、秩序和选择”。

那么我们在这样的难题下应当怎样做呢?为了避免面对这些危险,难道我们应该废掉基督徒的自由吗?但就如我们以上所说,除非我们明白这教义,否则我们无法正确地认识基督、福音的真理,或内在的平安。我们反而应当谨慎,免得丧失这么重要教义的任何部分,但同时也必须反驳人们习惯提出的荒谬异议。[99]

加尔文与路德一样,强调良心的重要性。[100]软弱的人如果在某些事上有困扰,切勿让刚强的人伤害他们的良心。“法利赛人”也不可以用自己的律法捆绑他人的良心。加尔文的意见是,“让爱成为准则,则一切顺遂。”[101]“治死肉体是基督十字架的功效。”[102]圣灵借着圣言产生信心,信心又产生爱的果子,显明在由神律法定义的善行中。对加尔文来说,称义是福音的主要部分,同理,“爱构成了基督徒臻于完全[成圣]的主要部分。”[103]

不过,即便我们身为信徒,也常常发现爱里混杂着自私。加尔文这样说:“虽然福音今天透彻传讲在我们中间,可想到我们在爱弟兄的事上长进如此微小,我们真该为我们的怠惰羞愧。”[104]

我们在基督的身体内一同生活,遇到日常的具体问题时,难免要协商。我们当中,有“法利赛人”,有“放纵派”(Libertines)。[105]起初表现虽然各异,但驱动他们的都是骄傲,而不是因为相信福音而来的爱。

因此,加尔文认同路德在《基督徒的自由》一文中的观点。正是因为信徒在基督里摆脱了律法的束缚,所以可以在自由和爱中做所有人的仆人。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智慧,而一味制定规条或者一味打破规条都会使智慧短路。我们不是生活在物资匮乏的世界上,而是坐在食物丰盛的餐桌旁——与我们的弟兄姐妹一起。我们在基督里已经有了一切,因此我们在基督的身体里共同生活,应该像过圣诞节,怀着感恩的心彼此交换礼物。我们能够彼此接纳,因为父在基督里接纳了我们所有人。“我们迫切需要这确据,因为若没有这确据,我们一切所做的都是枉然。”[106]

[1]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ed.John T.McNeill,trans.Ford Lewis Battles(Philadelphia:Westminster,1960),2.8.7.

[2]Ibid.,3.19.4.

[3]The Formula of Concord,art.6;Calvin,Institutes2.7.6,10,12.

[4]Calvin,preface to Commentaries on the Four Last Books of Moses,in Calvin’s Commentaries,vol.2,trans.Charles William Bingham(Grand Rapids:Baker,1996),xviii.

[5]Calvin,“Antidote to the Council of Trent,”in Selected Works of John Calvin:Tracts and Letters,ed.Henry Beveridge and Jules Bonnet,7vols.(Grand Rapids:Baker,1983),3:156,250.

[6]加尔文对《罗马书》10:5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vol.19,trans.John Owen(Grand Rapids:Baker,1996),386-387。

[7]Ibid.,390-391.也参见Calvin,Selected Works of John Calvin,3:251。

[8]加尔文对《罗马书》10:8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19:390-391。

[9]Ibid.,386-387.

[10]Calvin,Institutes2.9.4.

[11]Calvin,Calvin’s Commentaries,2:316.

[12]加尔文对《约翰福音》16:10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vol.18,trans.William Pringle(Grand Rapids:Baker,1996),140。

[13]Calvin,Sermons on Isaiah’s Prophecy and the Deathand Passion of Christ,trans.T.H.L.Parker(London:James Clarke,2002),对《以赛亚书》53:11的注释。

[14]加尔文对《加拉太书》4:24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vol.21,trans.William Pringle(Grand Rapids:Baker,1996),137-138。他在他的《〈罗马书〉注释》(此前引用过)中表达了同样的观点(298)。

[15]加尔文对《哥林多后书》3:7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vol.20,trans.John Pringle(Grand Rapids:Baker,1996),178。

[16]加尔文对《加拉太书》3:10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21:88。

[17]Calvin,Calvin’s Commentaries,20:178.

[18]Calvin,Institutes3.11.17.

[19]Calvin,Calvin’s Commentaries,19:136.

[20]Calvin,Institutes2.7.4.

[21]Ibid.,2.7.14.

[22]Irena Backus and Philip Benedict,introduction to Calvin and His Influence,1509-2009,ed.Irena Backus and Philip Benedic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14.

[23]Calvin,Institutes3.11.2,粗体为作者所加。(译文据作者所引英译本略有改动。——编者注)

[24]Ibid.,2.7.12.

[25]Ibid.,2.7.15.

[26]Ibid.,2.7.12-13.

[27]Ibid.,2.7.12.

[28]Ibid.,2.7.15.

[29]事实上,甚至在梅兰希顿于1535年的《教义要点》(Loci communes)中确认过三重功用后,梅兰希顿和加尔文两人还都提到过律法的“两重功用”——教导层面(神学层面)和民法层面(加尔文在1559年版的《要义》中才将民法和道德功用结合起来,虽然在1539年版《要义》中就曾提到“三重功用”)。参见Timothy Wengert,Law and Gospel:Philip Melanchthon’s Debate with John Agricola of Eisleben over Poenitentia(Grand Rapids:Baker,1997),尤见195。

[30]I.John Hesselink,Calvin’s Concept of the Law(Allison Park,PA:Pickwick,1992),158.

[31]加尔文对《创世记》3:19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vol.1,trans.Charles William Bingham(Grand Rapids:Baker,1996),178。

[32]加尔文对《罗马书》12:1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19:449。

[33]Ibid.,450.

[34]Calvin,Institutes2.8.1.

[35]Ibid.,2.8.2.

[36]Ibid.,2.8.13.

[37]Ibid.,2.8.14.

[38]Ibid.

[39]Ibid.,2.8.9.

[40]Ibid.,2.8.11.

[41]Ibid.,2.8.16.

[42]Ibid.,2.8.21.

[43]Ibid.,2.8.22.

[44]Ibid.,2.8.23.

[45]Ibid.,2.8.26.

[46]Ibid.,2.8.28.

[47]Ibid.,2.8.34.

[48]Ibid.,2.8.29.

[49]Ibid.,2.8.31.

[50]欧洲大陆和英国在这方面的安排有所不同。比如,《多特教会法令》(Church Order of Dort)规定,要特别为圣诞节、受难日、复活节、基督升天日和五旬节举行崇拜礼。清教徒从教会日历上删除了这些节日,不过敦促国会特别为禁食、感恩择定日期。

[51]Calvin,Institutes2.8.32.

[52]Ibid.,2.8.33.

[53]Ibid.,2.8.34.

[54]Ibid.,2.8.35.

[55]Ibid.,2.8.38.

[56]Ibid.,2.8.39.

[57]Ibid.,2.8.40.(译文据作者所引英译本略有改动。——编者注)

[58]加尔文对《以弗所书》6:9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21:332。

[59]Calvin,Institutes2.8.42.

[60]Ibid.,2.8.43.

[61]参见John Witte Jr.and Robert M.Kingdon,Sex,Marriage,and Family in Calvin’s Geneva,vol.1,Courtship,Engagement,and Marriage(Grand Rapids:Eerdmans,2005)。

[62]加尔文对《以弗所书》5:28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21:322。

[63]Calvin,Institutes2.8.45.

[64]Ibid.

[65]Ibid.,2.8.46.

[66]Ibid.,2.8.48.

[67]Ibid.,2.8.50.

[68]Ibid.,2.8.51.

[69]加尔文对《诗篇》78:21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vol.5,trans.James Anderson(Grand Rapids:Baker,1996),245。

[70]Joan Chittister,OSB,The Rule of Benedict:A Spirituality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New York:Crossroad,2010),79.

[71]Ibid.

[72]Ibid.,83.

[73]Ibid.,84.

[74]Ibid.,85.

[75]Ibid.,88.

[76]Ibid.,91.

[77]Ibid.,92-95.

[78]Ibid.,97-98.

[79]Ibid.,98.

[80]The Heidelberg Catechism,Lord’s Day,q.113,in The Psalter Hymnal:Doctrinal Standards and Liturgy of the Christian Reformed Church(Grand Rapids:Board of Publications for the CRC,1976),56.

[81]The Belgic Confession,art.24,in The Psalter Hymnal,80.

[82]Calvin,Institutes3.19.5.

[83]Calvin,Sermons onthe Epistle to the Ephesians(Edinburgh:Banner of Truth,1973),564.

[84]Calvin,Institutes3.19.1.

[85]Ibid.,3.19.11.

[86]Ibid.,3.19.12.

[87]Ibid.,3.19.13.

[88]Ibid.,2.8.5.

[89]Ibid.,3.19.9.

[90]Ibid.,3.19.7.

[91]Ibid.

[92]Ibid.,3.19.8.

[93]Ibid.,3.19.9.

[94]Richard Gamble,“Calvin and Sixteenth-Century Spirituality:Comparison with the Anabaptists,”in Calvin Studies Society Papers,1995,1997:Calvin and Spiri tuality;Calvin and His Contemporaries,ed.David Foxgrover(Grand Rapids:CRC Product Services,1998),35-36.

[95]Ibid.,38.

[96]Calvin,Institutes3.19.9.

[97]Ibid.,3.19.13.

[98]Ibid.,3.19.14.

[99]Ibid.,3.19.1.

[100]Ibid.,3.19.2.

[101]Ibid.,3.19.13.(译文据作者所引英译本直接翻译。——译者注)

[102]加尔文对《加拉太书》5:24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21:169。

[103]加尔文对《加拉太书》5:14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21:159。

[104]加尔文对《弥迦书》4:3的注释,载于Calvin’s Commentaries,vol.14,trans.John Owen(Grand Rapids:Baker,1996),264。

[105]“法国的宗派运动,与其说是重洗派运动,不如说是放纵派和神秘主义运动。在加尔文的青年时期,奥尔良(Orléans)和布尔日(Bourges)有一些重洗派人士。不过,这个词描述的是各类德国神秘主义者、意大利理性主义者、异端中的无政府主义者,以及所谓的灵性放荡派(libertins spirituels)或昆廷派(Quintinites)。”Willem Balke,Calvin and the Anabaptist Radicals,trans.William J.Heynen(Grand Rapids:Eerdmans,1981),21。

[106]Calvin,Institutes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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