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主耶稣与神的国度

3.誓和诚信五33~37)

在第三个小段里,耶稣处理了诚信的问题。人们听见有古时候的话说:「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太五33)。这句话不是直接引用旧约经文,而是间接提及诸如出二十7;利十九12;民三十2和申二十三21~24这一类的经文。但是耶稣此时却说:「什么誓都不可起」(太五34)。

一些人以为这句经文是禁止他们在法庭上起誓,或作效忠的起誓。他们渴望顺服神的话,这样的态度是令人钦佩的:但是我得承认他们没有真正理解这句经文。如同往常一样,耶稣是以对比的方式来讲道;而且在如此不分青红皂白地绝对顺服祂的话以前,务必要先领悟祂所说的究竟是什么意思。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旧约圣经确实允许人起誓,甚至是以神的名起誓。「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神,事奉祂,专靠祂,也要指着祂的名起誓」(申十20)。甚至在新约圣经里也是这样,比如,保罗习惯以神的名起誓。尤其是他称神为他的见证人(罗一9;林后一23;帖前二5、10;参:腓一8)。因此,如果保罗知道耶稣的这个教训,他肯定没有把它绝对化。神自己也起誓:祂起誓不会再降普世性的洪灾(创九9~11),祂起誓要差遣一位救赎主(路一68、73),要使祂的儿子从死里复活(诗十六10;徒二27~31),以及许多其他的誓言。

所有这样的起誓,这些誓言,都是为了鼓励人们要诚信,或者是为了使诚信显得更严肃和确实。有时候,这个目的甚至是为我们清楚地说明出来。例如,我们读到,「照样,神愿意为那承受应许的人,格外显明祂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为证」(来六17)。同样的原因,摩西法典只是禁止不诚实的或不敬的誓言,这样的誓言必须被视为亵渎神的名。

然而,不幸的是,到了耶稣的时代,犹太人已经围绕旧约圣经的教训建立起一整套的律法系统。在称为《米示拿》(Mishnah)的犹太法典里,有一整本小册子是关于誓言的问题,其内容琐碎到包括誓言在什么时候有约束力,什么时候没有。例如,一个拉比说:「如果你指着耶路撒冷起誓,你不会被你的誓言约束;但是如果你面向耶路撒冷起誓,那么你就要被你的誓言约束。」因此,起誓退化成了可怕的规则,使你知道什么时候你可以藉着撒谎和欺骗的手段来逃避处罚,什么时候你不能逃脱。这样的誓言已经不能再促进诚信,而是成为削弱诚信的动机和鼓励欺骗。规避式的起誓变成撒谎的合法理由。

耶稣绝不会允许这样的诡辩存在于祂的跟随者当中。如果有人玩这种誓言的游戏,耶稣就完全废掉起誓。祂所关心的是诚信,以及诚信的恒久性和绝对性。

耶稣举例说,人不可指着天起誓或指着地起誓,因为它们分别是神的座位和脚凳。他们也不可面向(如果我们照着字面意义翻译这个介词的话)耶路撒冷起誓,因为它是神这位大君王的城。他们甚至也不可指着他们的头起誓(比较撒上一26;诗十五4),因为他们不能改变一根头发的颜色:如果这样作的话,他们就是在指着只有神拥有最终统治权的某样东西起誓。换句话说,耶稣把每一个誓言都跟神联系起来;指着任何事物起誓都是指着神起誓,因为神以某种方式站在每一样事物的背后。所以,没有一个誓言是琐碎不重要的,没有一个誓言是可以有理由逃避的;所有的誓言都是严肃地承诺说出真相。耶稣在马太福音二十三章十六至二十二节别处详细叙述了这个观点:

16「你们这瞎眼领路的有祸了!你们说:『凡指着殿起誓的,这算不得什么;只是凡指着殿中金子起誓的,他就该谨守。』1你们这无知瞎眼的人哪!什么是大的?是金子呢?还是叫金子成圣的殿呢?18你们又说:『凡指着坛起誓的,这算不得什么;只是凡指着坛上礼物起誓的,他就该谨守。』19你们这瞎眼的人哪!什么是大的?是礼物呢?还是叫礼物成圣的坛呢?20所以,人指着坛起誓,就是指着坛和坛上一切所有的起誓;21人指着殿起誓,就是指着殿和那住在殿里的起誓;22人指着天起誓,就是指着神的宝座和那坐在上面的起誓。」

此处真正的问题就是诚信。对耶稣的跟随者来说,最好不过就是,说「是」时就表示是,说「不」时就表示不。在耶稣那个时代的背景里,任何多说的话都是出于那恶者(太五37),就是那称为说谎之人的父的(约八44)。耶稣关于诚信的这个教训,给早期的教会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因为在雅各书——可能是新约圣经中最早写的一封信——也强调了同样的论点(雅五12)。

基督徒宣称拥有真理/真实,也跟随就是真理/真实的那一位(约十四6)。所以,在我们的谈话中,真理/真实必须成为我们的原则。我们有多少人屈服于:用应受谴责的偏见叙述故事,强调我们的观点、或者是展示我们自己的魅力,过于事实所允许的呢?我们有多少人扬言我们要作某些事,却又因为个人不方便完成它们,就背弃我们的责任呢?你们跟我一样作教师和牧师的——我们是多么频繁地捏造证据来表明一个观点,或是在我们一无所知的领域独断主张,期望用这样的独断来掩饰我们的无知呢?我所说的不是诚实的无心之过,我所说的是欺骗。我们的主坚称旧约圣经是指向诚信的;而所有顺服于祂的权柄以下的人,不能不小心翼翼地只说真理。

4.人身攻击和自我牺牲太五38~42)

犹太人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条著名的律法记载在出埃及记二十一章、利未记二十四章和申命记十九章。关于这条律法,必须记住两件事。第一,虽然它已成为惯例,它也是限制性的;因此它成为一个极好的工具,用来减轻血仇宿怨和种族间的战争。假设一个人砍断我弟兄的手,而我就去敲掉这个攻击者的头,原先的暴力马上就升级了,而这个攻击者的家人会觉得无论如何也要屠杀我和我的家人。这么一来,冤冤相报何时了呢?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严格照着相同的类别和等级来报复当初的暴力行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那么这件事就了结了。第二,这条律法的对象是以色列这个国家。这条律法的规定,不是由个人来执行,而是经由司法程序来消除私人的仇杀。

然而,到了耶稣的时代,这两个基本原则常常被忽略。人们很容易把这个律法看成硬性的规定,只有最低限度的限制。那么问题就变成,在不触犯律法的前提下,我个人的报复可以延伸到多广的范围?更糟糕的是,这条律法因而被拖进了个人的生活舞台,这个舞台几乎不能助长公义(甚至只是粗略的公义也不能),却只能促进苦毒、报复、恶毒和仇恨。

耶稣以祂那不容抗拒的权柄回答说:「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太五39)。怎样理解这句话呢?托尔斯泰(Tolstoy)提出一个著名的观点,认为不应该有军人、警察、或者地方长官,因为他们抵挡恶人。但是仔细注意托尔斯泰的这个论调真正的意义:他把耶稣的话引申成为,没有人可以抵挡正在攻击第三者的恶人。例如,在我一生中有两次遇到一种情形,就是因为我的在场而阻止了暴力。两次都是于深夜时分发生在多伦多市(Toronto)的贫民窟。一次,是一个家伙正在攻击一个女孩,当我走上去时他就跑开了。另一次,有一个酒鬼正在用一个瓶子威胁一对夫妇,这对夫妇瑟缩在一个角落里。我站到这个酒鬼和这对夫妇中间,劝这对夫妇迅速离开。很自然的,这个酒鬼转向我;但是,他却没有试图要把他的瓶子刺到我的脸上来,所以我也就不必设法把瓶子从他手上夺下来。虽然如此,几乎不可否认的是,我触犯了与恶人作对的律法。耶稣的诫命会定我的行为是有罪的吗?

回答「肯定有」的人不会太多。然而,许多基督徒却根据耶稣此处所说的,主张基督徒不应该抵挡直接临到他的恶,所以原则上基督徒不应该加入警察或军队的行列。他们承认神已经把配剑的权柄赐给国家(参:罗十三1~7),但是他们下结论说,基督徒不应该在任何军队或者需要对付恶人的民事政权中任职。这些坚定的和平主义者觉得其他的任何选择都会冲淡耶稣在登山宝训中的教训。@

@晚近为这种立场所提出的辩护,或许以尤达(J.H.Yoder)的《耶稣政治》(The Politics of Jesus,香港:信生出版社)最佳。

这个问题并不容易,而我所写的也不大可能解决它。然而,有必要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耶稣教训的背景,以及祂讲道时所采用的对比形式,这是祂典型的讲道方式。我对这句经文的所有解释都考虑到这两者当中的某一方面。例如,耶稣在五章四十二节说:「有求你的,就给他」。在英国的剑桥,是我第一次以授课的形式传讲这些信息的地方,有众多的乞丐,他们持续和频繁地祈求伸出援手,困扰着学生群。这些人当中有些是有迫切的需要,令人羞愧的是没有足够的救济机构来满足他们的需要。但当中也有许多人只是在利用这些学生。他们认出那些心软的学生,就掠夺——我这么说并不是夸大其词——他们。有几次当有人向我要钱去买食物或住宿,我就提供一顿饭,或者用我的时间为他们找寄宿的地方等等;但是,因为我不是给钱了事,他们就对我的施舍嗤之以鼻,并且粗暴地咒诅我的辛劳。他们说自己乞讨金钱,就是要买食物或用来住宿;但是,事实上,乞讨所得的钱往往是用来买酒喝。

施舍钱财给职业乞丐,或支付正在戕害别人的毒品,难道是基督徒的责任吗?耶稣说:「有求你的,就给他」,难道是表示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况是不适用这个诫命的吗?我认得一个剑桥的研究生,他的柔软的良心促使他认为这个诫命是完全无限制的,结果他破产了。他完全照着字面来实行这个命令,自己没有食物,却又供应酒精给半打人,这些人如果没有酒精会好得多。最终,别人帮助他明白,他的行为虽然出于良好的动机,却对别人、对他自己都没有帮助,而且也不荣耀耶稣和祂的教训。

因此,无论我们希望怎样认真地追随耶稣,我们迟早会发现,认真地追随耶稣的同时,也必须努力思考什么是祂所说的,什么是祂没有说的。我们也许不能在所有的观点上取得一致;但是我们必须同意:把任何经文绝对化,不考虑上下文的背景和论述的整体思路,以及耶稣在别处所说的其他事情,必定会导致曲解和错误地诠释耶稣的意思。

根据我对这几节经文的理解,我不认为耶稣是把警察和军人包括在内。新约圣经论及这些职业的明确教训,更多是与正直、满足于自己的工资等等有关。@

@读者如果想要阅读基督徒对暴力和国家权柄的看法,可以看OsGuiness,The Dust of Death(InterVarsity Press)第五章,它适合一般大众的水平,强调的观点是我所同意的。

在马太福音五章三十八至四十二节,耶稣乃是用人们对旧约圣经律法的误解作为出发点,论及人身攻击和个人的自我牺牲。祂所列举的四个例子把这一点表明出来了。第一个例子讲到用手背猛烈地打别人一耳光,这显然是侮辱。跟随耶稣的人必须预备好挨另一巴掌,而不是要报复。有一些闻名的故事,说到人们悔改信主后性格的转变,就像拳击手Billy Bray,或者是哈林帮(Harlem Lords)的领袖Tom Skinner。他们曾经是粗暴、好斗和叛逆的,后来却温柔地忍受羞辱和殴打(因此给一些攻击他们的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当然,如果是由于持守某些公义的标准而遭受暴力和侮辱,这样的态度尤其重要(参:太五10~12);但是没有必要把这节经文局限在这个意思上。

第二个例子讲到在一件诉讼案中,一个人有可能会失去他的「里衣」,那是一件长的服装,相当于现代的上衣或套装。跟随耶稣的人会连外衣也给出去,即使外衣在犹太律法里被视为不可夺取的财产(出二十二26~27)。当然,人们不太可能为了争夺一套衣服而打官司。但是这里的关键是一个原则:纵使是我们认为根据法律来争取权利的手段,我们也必须预备要放弃。在另一处经文,保罗详细叙述了这个原则,他坚称跟随耶稣的人宁可吃亏,也不要起诉另一个跟随耶稣的人(林前六7~8)。

第三个例子可能涉及到强征民役的罗马风俗。「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一个普通的罗马士兵可以合法地强征一个平民来帮助他,例如帮他拿行李,走规定的路程。遇到这种情形时,跟随耶稣的人不要感觉被苦待,也不要暴躁,彷彿人格受到侮辱一样,而是要走加倍的路程,并且是欢喜快乐地接受这样的征召。

耶稣的最后一个例子,是要求人们以欢喜和情愿的态度给予和借贷。这里的关键不是去思考借钱给每一个来要的人,到底是智慧或是愚拙(该命题见箴十一15,十七18,二十二26),正如剑桥的乞丐不是关键一样。这节经文的主旨在于:基督不能容忍一种贪财的、吝啬的、小气的态度,这种态度用在财政方面,好比「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用在法律上一样。「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太五42)。不要总是自问,「我的分是什么?我可以从中得什么?」

守律法主义者的思想强调报复和所谓的公平,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的权利。耶稣在这几节经文所说的,不是别的,正是祂的跟随者没有任何权利。他们没有权利报复并引发冤冤相报的循环(太五39);他们没有权利占有他们的财产(太五40),也没有权利支配他们的时间和金钱(太五41~42)。甚至连他们法定的权利有时也可能必须放弃(五40)。因此,举例来说,如果把五章四十一节的意思解释为,跟随耶稣的人要预备走两里路,但是此外就不多走一时!那完全是错误的。用个人的自我牺牲来取代个人的报复;这就是救主自己所走的路,就是十字架的道路。而基督徒行为的原则正是十字架的道路,而不是「对与错」的观念。

5.恨与爱太五43~47)

思想人身攻击和以自我牺牲来回应,自然会导向更广泛的问题:恨与爱。人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太五43)。他们又一次听错了。旧约圣经说:「要爱你的邻舍」(利十九18《吕振中译本》),却从来没有说过「恨你的仇敌」。但是有些犹太人把「邻舍」这个词当作排外性的,他们以为:「我们只要爱我们的邻舍,因此要恨我们的敌人」。

在某些圈子里确实是这样教训的。在死海边的修道院社群,有一个常用的格言,就是「爱弟兄;恨外面的人」。在耶稣的时代,确认谁是「邻舍」乃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正是这个问题促使耶稣讲了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路十29及以下),耶稣在这个比喻中指出:一个人的邻舍就是任何他可以去帮助的人。耶稣说:「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太五44)。耶稣的焦点是在于特别的仇敌,就是逼迫人的人,想必就是那些为义、为耶稣的缘故逼迫祂的跟随者的人(太五10~12)。爱这些逼迫者,和为他们祷告,是成为天父的儿子的一个重要部分。毕竟,神「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太五45)。神是这样地爱那些悖逆的罪人,甚至差遣祂的儿子(约三16;罗五8);如果我们是祂的儿子,我们就会有祂的性情。为义受逼迫的人,就与先知同列(太五12);但是为那些逼迫我们的人祝福和祷告,这人就是有分于神的性情。

把这种崇高的态度表现得最清楚的,莫过于耶稣自己。当祂在十字架上忍受不公平的极大痛苦时,祂呼喊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二十三34)。按照这样的标准,仅仅爱自己的朋友、不再多作什么是不够的。「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赏赐呢?就是税吏不也是这样行吗?」。

当今的税吏也许名声不佳;但是跟第一世纪巴勒斯坦的税吏的名誉比起来,这实在算不得什么。罗马帝国采用包税制。政府会明确规定在某一特定区域要征收的税金数目,并指派一人去征收。这人依次指派他下面的人,他们又指派他们下面的人。每一个被指派的人必须收到他所派定的金额,其余的他可以留着。整个包税体系从上到下,存在无数贿赂和贪污的可能,而且各种方法都被税吏殷勤地尝试过。自然地,犹太税吏被人厌恶,在犹太人中更是受到双倍的厌恶,因为他们跟外邦人——就是罗马的统治者——接触,因此在礼仪上成为不洁净的。但是即使是这些卑微的、背叛的、令人讨厌的人起码也喜欢他们的朋友——其他的税吏!所以,耶稣的门徒如果只爱自己的朋友,又怎么能够胜过受人蔑视的税吏呢?

「你们若单请弟兄的安,比人有什么长处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这样行吗?」(太五47)。一句问候可以表达很多,特别是希望对方幸福和安宁。如果我们故意忽略某些人,只有跟我们亲近的那些人可以得到我们真诚的良好祝愿,那么我们跟外邦人有什么不同呢?换句话说,跟随耶稣的人千万不要屈从于他所处的社会的低标准。相反的,他应该效法他的天父。耶稣的门徒因着所表露之爱心的神圣特质,在这世界中将有如鹤立鸡群一般。事实上,在别处,耶稣甚至把基督徒之间的爱提升,成为显明他们是属于祂的特征或标记(约十三34~35)。因此,耶稣清楚指明了旧约圣经律法的真正指向。它指向一个高于律法主义和诡辩所能承诺的标准。

三、结论:成为完全的要求太五48)

正如我们所看见的,爱仇敌是神的特征(太五45)。但是,耶稣希望祂的跟随者效法的,并不是只有爱而已,还有神的其他属性。随着经文的继续,强烈地显明出来,耶稣正在说明一个惊心动魄的道德描述,以神自己成为一切的标准。「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五48)。

我们要圣洁,因为主我们的神是圣洁的(利十九2);我们要爱,因为神就是爱(约壹四7及以下);我们要完全,因为我们的天父是完全的(太五48)。

关于登山宝训这部分,必须留意最后两点。第一,在这章圣经中,耶稣的权柄是最有力的特征之一。律法和先知都是指向耶稣,但是祂自己以神圣的权柄来决定它们的意思、它们的成全和延续。重要的是要记住,若离了神,旧约圣经就没有实质的地位——它们拥有的任何权柄都是从别处而来的。但是因为它是从神而来的,需要这样以神的权柄来解释它和定义它;因此,耶稣是以含蓄的方式宣称祂拥有这样的权柄。

第二,律法和先知所预言的,在耶稣本人身上和祂所引进的国度(救赎的政权)里已经应验了。耶稣满有权柄地陈明了天国的要求,和这些要求跟旧约圣经的关系。两者共同的要求是圣洁、完全;只有根据这个最重要的关注点来解释,才可以正确地理解旧约圣经的所有律法。所强调的是表里一致的贞洁,不装腔作势的圣洁,效法天父的完全,彻底排除了各种宗教的假冒伪善、所有属灵的虚伪、所有夸耀的义行和所有在外表上炫耀的宗教责任。但是,在马太福音第六章,耶稣亲自述说这个推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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