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近代教会史
183、在英国的天主教(到1689年);在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天主教
183.1英国国王爱德华六世(Edward VI)在他的国度中建立的教会制度无法长期存在。当亨利八世(Henry VIII)的长女玛丽·都铎[Mary Tudor亦称the Catholic(公教的玛丽),1553—1558年]继位时,她推翻了原有的制度。她是一个深信公教(天主教)的人,她的表哥是枢机波勒(Reginald Pole),而他当时正是宗座驻英国的大使。她致力于再次恢复英国教会和罗马的关系,而波勒(Pole)也尽力支持她。正如亨利八世(Henry VIII)采取了严厉的手段来镇压持有异议的人士一样,玛丽(Mary)也采用很严格的措施并恢复了那些针对异端人士的旧有法规。当时有273个新教人士和重洗派人士被处死,其中有5名主教,包括那位虚伪的克兰麦(Thomas Cranmer),他代替波勒(Pole)当总主教(1558年去世)。很多人离开英国并在欧洲大陆受瑞士或德国南部的改革者的影响。玛丽(Mary)的严格措施部分是由于政治对手引起的(当时有阴谋和叛乱),部分也是因为公教信仰遭受粗暴的辱骂。这样的做法,甚至连一些公教信徒也认为太过分,并且很多臣民对她也很反感(称她为“残忍的玛丽”Bloody Mary)。另外,英国人也不喜欢她于1554年和卡尔五世皇帝的儿子菲利普结婚—这位菲利普不久后以“菲利普二世”登上西班牙的王座。在这样的条件下所进行的英国公教复兴运动根本无法成功,女王的逝世标志着这次复兴的结束。
183.2下任领导是亨利八世(Henry VIII)和安·博林(Ann Boleyn)的女儿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I,1558—1603年),她是一个非常有才华的政治家,在她的领导下英国成为一个强国,并在法国和西班牙面前确保英国的地位。她似乎没有什么宗教激情,首先注重政治的利益。在她的姐妹玛丽(Mary)当王时,她只是表面上承认自己是公教徒,并且在加冕礼的时候也发誓要保持现存的宗教信仰。然而,她从一开始就公开地表现出对于公教(天主教)的反感。特别棘手的问题是这个:即英国的公教徒没有承认她继位的正当性,因为他们说,苏格兰的女王玛丽·斯图亚特(Mary Stuart)才是正当的继位人。伊丽莎白(Elizabeth)公开恢复新教制度后,罗马的教宗保禄/保罗四世(Paulus IV)才表示反对她。英国议会于1559年宣布她为“王国的最高统治者”(supreme governor),她的统治范围包括世俗和宗教的领域。她取消了弥撒,并通过1559年6月颁布的《一致性法令》(Act of uniformity)恢复了爱德华六世(Edward VI)的教会制度。一切国家公务员和教会的教士都被迫宣发“承认最高统治者”的誓言。在16位公教主教当中有15位拒绝这个誓词,结果他们被罢免。其中11位在经历长期刑罚后死于监狱。然而,在下层圣职人员中只有少数人有抵抗的勇气。曾任职于博林(Ann Boleyn)的本堂司铎帕克尔(MatthiasParker)现在成为坎特伯雷(Canterbury)的总主教,而整个教会的圣统制也被革新。这位神父按照爱德华六世(Edward VI)规定的礼仪被祝圣为主教,而他又祝圣一大部分的新主教。然而,教宗保禄/保罗四世(Paulus IV)于1555年宣布,爱德华(Edward)的新礼仪是无效的。
在安立甘教会(英国国教)中,人们依据伊丽莎白(Elizabeth)时期祝圣的圣职人员坚持说,他们的圣统制与宗徒/使徒们有联系(即确保了“从宗徒/使徒传下来的教会”)。教宗良/利奥十三世(Leo XIII)指定一个委员会并于1896年通过《宗徒/使徒的照顾》(Apostolicae Curae)的文献,在文献中,教宗宣称英国教会并没有保持这些联系(Pronuntiamus et declaramus ordinationes ritu anglicano actas irritas prorsus fuisse et esse omninoque nullas)。
183.3伊丽莎白(Elizabeth)女王并没有就此结束针对公教的措施。她的目标是完全镇压天主教。她将爱德华六世(Eduard VI)的“42条”减少为38条(1571年后:39条),这些于1563年成为英国国教的标准信仰内容(信纲),而宣发“承认最高统治者”的誓词被扩展到一切下议院的成员、老师和律师以及所有被怀疑遵守旧信仰的人,后者如果两次拒绝发誓将被判处死刑。在早期,大部分的惩罚形式是罚款、没收财产或徒刑。教宗比约/庇护五世(Pius V)于1570年宣布对伊丽莎白(Elizabeth)实施绝罚,宣布其臣民不需要再服从于她。从此英国新颁布的刑法非常严格,很多人被判死刑。英国的公教徒被视为叛徒和卖国贼,他们受到迫害,被卷入英国与西班牙之间的政治冲突中,经受一种残酷的刑法制度的种种苦痛。因为一些人图谋推翻伊丽莎白(Elizabeth)的政权,而另一些人想解放被逮捕的玛丽·斯图亚特(Mary Stuart),所以女王对这些反对她的人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态度。所以公教信徒的人数不断下降也不足为怪。天主教的司铎时时处于生命的危险当中。在家中接受司铎的人将面临死刑的惩罚。为了确保英国公教徒的信仰生活,教会在国外建立了一些培养司铎的学校。约克(York)的大堂司铎阿伦(Wilhelm Allen)于1568年在(法国北部的)杜埃(Douai)建立一个“英国学院”,教宗额我略/贵格利十三世(Gregorius XIII)也于1579年在罗马组建了这样的学院。很多英国贵族家庭子弟在那里学习神学,学成后返回英国,悄悄地进行传教工作,很多时候他们知道他们将会被杀。最著名的受害者之一是很有学问的耶稣会会士坎皮翁(Edmund Campion),他原来在杜埃(Douai)学习,于1581年和两个同事一起被处死。玛丽·斯图亚特(Maria Stuart)于1587年被处死,而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Philipp II)想为此进行报复,他派遣西班牙的“无敌舰队”来征服英国,但没有成功。当时,英国的迫害更加严厉,有100多人牺牲。在伊丽莎白(Elizabeth)的统治下前后有124位司铎和61位平信徒因信仰公教被处死。更多信徒在可怕的监狱中遭受多年的苦楚。如果有人不去参与安立甘会的礼拜(被称为“recusantes”),他们要付出很高的罚款。英国的国教不但给公教徒(天主教徒),而且也给其他的“持异议的”(不顺从国教的,dissenter,nonconformists)-即清教徒(Puritanists,亦称长老会)—造成很大的压力和痛苦。
183.4在伊丽莎白(Elizabeth)逝世后,都铎(Tudor)王朝也随之灭亡,继承王位的是斯图亚特(Stuart)王朝—这个王朝有能力,但也有太多的激情和专制思想。第一个国王是苏格兰王詹姆斯六世(James VI),他1603—1625年当英国的詹姆斯一世(James I)王;他是那位不幸的玛丽·斯图亚特(Maria Stuart)的儿子,并曾经受了加尔文派的教育。英国的公教徒希望,他能够为他们带来一些宽松的因素,而詹姆斯(James)王在开始时也说过这样的话,但后来他并没有兑现他的诺言。他不仅没有收回宗教上的严格法律,反而更加严厉地实行它们。当时有一批头脑发热的人—大部分是贵族人士—有计划用火药将国王和国会一并炸毁(所谓的火药阴谋Gunpowder Plot,1605年11月5日)。然而,这个邪恶的计划被揭露,而那些有关系的人被处死,包括耶稣会的会长格尔内(Garnet),据说他也卷入其中。因此,英国公教徒的情况再次恶化。他们被要求宣布一种特别的“忠于国王的誓言”(oath of allegiance,1606年)。其中的誓词包括这样的说法:说教宗有权利弹劾某些国王或说臣民有权利弹劾一些被绝罚的君主—这些都是邪恶的和异端的教导。保禄/保罗五世(Paulus V)谴责这个“忠于国王的誓言”。英国的公教徒对于这个誓言的合法性的看法并不一致。国王詹姆斯(James)有人文主义和神学方面的研究兴趣,他亲自向贝拉明/拜拉明(Cardinal Bellarmin)枢机写了一篇文章,其中替誓言辩护(1608年)。
在詹姆斯(James)的儿子查理一世(Charles I,1625—1649年)的时代,清教(Puritanism)在英国的传播引起了严重的动荡。国王的妻子是一个公教徒,即亨利埃特·玛丽(Henriette Maria),她是法国王亨利四世(Henri IV)的女儿,所以在她的影响下国王个人对公教徒有比较温和的态度。但他的专制倾向,他对“高教会”(即安立甘会)的片面支持以及对清教的镇压使他与民众和议会院产生了致命的张力。在1642年爆发了革命和内战。查理(Charles)王被打败,长老会的教会制度被实践(1646年),而最后“无头的议会院”宣布这位顽固的国王是“独裁者、叛徒、杀手和国度的敌人”,并将他判处死刑,于1649年1月30日被斩首。英国被宣布为“共和国”(1649—1660年)。在1653年,那位天才式的组织者、将军和政治家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1658年去世)以护国主(Lordprotector)的身份掌握了政权。他是清教徒独立党(Independants)或公理会(Congregationalists)的领导(参见185.3)。这位无情的实权主义者(Realpolitiker)和其他的清教徒一样是公教会和安立甘会(英国国教)的激烈敌人,毫无疑问他有诚恳的宗教情怀,但他的信仰比较像《旧约》时代那种粗壮的态度,而且充满了加尔文那种坚硬的精神。在他的任期内,英国在世界强国中的地位获得了明显的提升。他很残酷地克服了爱尔兰(参见下文,183.7)并且想组织欧洲的新教国度来共同对付公教的势力。英国人后来(见下文)放弃了清教的统治,他们恢复了国教和王位,但他们也保留了克伦威尔(Cromwell)这种严厉的苏格兰式的加尔文主义精神的一些因素。比如,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严格职业伦理和工作精神(参见168.3)主要来自这种传统。清教主义促进了旧有的社会关系的解体并且支持新的自由主义的经济精神,它为英国人的贸易精神和征服冲动(Merkantilismus und Eroberungstrieb)加上了一个宗教因素,即:英国人是“选民”。实际上,清教徒,包括克伦威尔(Cromwell)本人,是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争取者和先驱,虽然他们仅仅为新教信徒争取这种自由。
183.5在1660年,国王查理二世(Charles II,1660—1685年)恢复了斯图亚特(Stuart)王朝的统治。英国人也很快恢复了1559年的《一致性法令》(“UniformityAct”)以及安立甘会的国教制度(1662年)。清教徒重新被镇压为“不顺从国教者”(Dissenters)。查理二世(Charles II)王对于公教徒(天主教)有好感,并且在临终时加入了天主教。他的弟兄是约克(York)的公爵詹姆斯(James,即后来的詹姆斯二世王),而他早在1672年公开承认自己是公教信徒。然而,英国群众对于“教皇派”(Papists)有很多成见(他们的口号是“不要教皇”No popery)。1666年在伦敦发生的大规模火灾被归罪于公教徒,虽然没有任何证据。国王于1672年颁发一种“宽容敕令”,其中容忍新教的“持异议者”和公教徒,但英国的国会拒绝同意并于1673年要求国王签署所谓的《证明法案》(Test Act),这个法律要求一切公务员宣发忠于国王的誓,并承认国王为英国教会的领导,强迫他们在英国国教中领受圣餐并拒绝(公教的)“体变说”(Transsubstantiation)。另外,一位传播谎言的人,欧茨(Titus Oates)发起了这样的谣言:声称公教徒的阴谋是暗杀国王并镇压新教。这个谣言引起的恐惧导致天主教徒被排除在国会上院和下院之外(1678年)。再一次有很多公教信徒被捕入狱,大约有25个无辜的公教徒被处死,其中包括—根据虚假的见证被审判的—爱尔兰的大主教阿马赫(Armagh)的普兰克特(OliverPlunket)。他于1920年被列为真福品,在1929年12月15日,总共有136位在1541—1680年间被杀的英国殉道者被册封为(天主教的)圣人/圣徒。
国王詹姆斯二世(James II,1685—1688年)早已经加人了天主教。他想解放公教徒,不希望他们继续遭受那么大的压力。然而,他的策略不是很明智,并且实施的也太仓促,他没有注意到国会和英国的宪法,部分英国公教徒和罗马教廷也不赞同这种草率的做法。他于1687年在一个“宽容敕令”中取消了宗教问题上的一切刑法规定,允许那些不属于国教的信徒自由地举行礼拜,但这种法令马上引起新教徒上议院成员的阴谋。国王女儿玛丽(Mary)的丈夫是荷兰共和国的执政者奥兰治的威廉(William of Orange),他被邀请来英国,并于1688年11月在所谓的“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中推翻了他妻子的父亲詹姆斯二世(James II),自己以威廉三世(William III)的名字(与他的妻子一起)掌握英国的政权(1689—1702年)。詹姆斯(James)逃难到路易十四世(Louis XIV)领导下的法国,并于1702年去世。此后,英国又成为一个新教占主导地位的国度。威廉(William)于1689年宣发的“宽容法令”为新教的“持异议者”提供空间(除了索西尼派Socinians,即反三一论者,之外),但公教徒们继续被镇压和迫害,虽然他们不再遭受死刑的惩罚。如果天主教的主教或隐修者被发现,将马上被驱逐出境。国王规定,一个公教徒不能当王。1673年的《证明法案》(Test Act)被重新肯定,一直持续到19世纪。
英国的议院继续宣布一些不利于公教徒的法律,比如1700年的一条法律规定:天主教徒不能通过继承或购买的方式获得财产;这样,一个公教徒的遗产归于最近的新教亲戚。为举行弥撒或创办学校,公教徒仍然要受无期徒刑的惩罚。控诉一个进行牧灵工作的天主教徒(司铎)可以获得很大的奖赏等等。这些令人恐惧的规定于1778年才被部分取消,部分减轻—当时的美国独立战争带来了一些危险,这就使得英国政府转变方向。然而在1780年的伦敦仍然发生一些暴民殴打公教徒的事件。
183.6如上所述(参见171.5),苏格兰的教会的情况长期以来处于危机当中,它面临宗教上的转变。在1557年年底,某些新教贵族人士形成一个“盟约”(Covenant)来保卫“基督的团体”并无情地抵抗“魔鬼的团体”。“苏格兰的改革者”是一位讲道者,即诺克斯(John Knox,约1505—1572年),他是维斯哈特(Wishart)的学生(参见171.5)。这位改革者具有奋斗精神,也很会煽动群众,而在日内瓦他全面接受了加尔文主义的严肃和严格精神。在1559年5月他回到苏格兰,毫不留情地推动人们破坏天主教(公教)传统。他公开宣称:人们有权利抵抗“不正义的”君主。在诺克斯(Knox)的影响下,很多圣像、教堂和隐修院惨遭毁灭。当执政的玛丽·吉斯(Maria de Guise,1560年去世)—她受法国的支持—保卫传统信仰时,内战于1559年爆发。新教派依赖于英国的协助而获得胜利。在爱丁堡(Edinburg)的议会于1560年8月宣布一个加尔文派的“信纲”(所谓的《苏格兰信条》Confessio Scotica),规定那些举行弥撒或参与弥撒的人将被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如果三次听弥撒则被处以死刑。当时他们也宣布教宗对苏格兰没有权力。他们也放弃了在英国保留的主教职位,并且非常严格地执行长老会的制度(牧灵者、长老和执事)以及改革宗(即加尔文宗)的礼仪。原来属于公教的教产大部分落入贵族人士的手中。
根据长期的传统,苏格兰的女王是玛丽·斯图亚特(Mary Stuart),而19岁的她在丈夫弗兰西斯二世(Francois II)逝世后(1560年12月)回到自己的家乡来接受政权。她是一位有才华的、令人喜欢的妇女,但生活上不严肃,并且太情绪化,她根本无法有效地对付苏格兰的重大问题。她个人虽是公教徒,但她不得不承认苏格兰已经发生了教会上的转变。诺克斯(Knox)是一个倾向于极端的人物,他谴责公教徒为“无信仰的人”和“拜邪神者”,他说弥撒是“拜偶像”—在这样的条件下玛丽(Mary)似乎也不能要求在自己的宫殿小教堂举行弥撒。她也无法控制那些有叛逆态度的贵族人土,他们的领导是穆瑞(Murray)伯爵,他是女王的同母异父弟兄。她于1565年和另一个亲戚,那位粗暴的、无能的但雷(Lord Henry Darnley)伯爵结婚,这次婚姻使她的情况更加恶化。两年后(1567年2月10日)她的丈夫但雷(Darnley)被暗杀,而玛丽(Mary)三个月以内便和新教的波斯维尔(Bothwell)伯爵结了婚,这个行为使她陷入了严重的错误中,因为波斯维尔曾参与了暗杀但雷的行动,所以她被控告她原来知道那些人要杀害她的丈夫,也被控诉为犯了通奸罪。诺克斯(Knox)要求处死她。民众的起义强迫玛丽(Mary)退位(1567年7月),将政权转给她一岁的小儿子詹姆斯(James,即后来的詹姆斯六世)。执政的人当时是穆瑞(Murray)。玛丽被捕入狱,但她后来逃到英国,在她表姐伊丽莎白(Elizabeth)那里寻求庇护和协助(1568年5月)。然而,英国的女王逮捕她,并将她再次投入监狱,使她遭受了19年逐渐严厉的徒刑。国外的人想解救她,但一切这方面的尝试均告失败。英国的政治策略要求处死她。她被控诉参与了巴丙顿(Babington)的阴谋(1586年)和杀害伊丽莎白(Elizabeth)的计划,并被审判,于1587年2月18日被斩首。她的性格在种种苦楚中受到净化。
自从1603年以来,苏格兰和英国是“君合国”(Personalunion,参见上文183.4)。虽然苏格兰的公教徒在詹姆斯六世(James VI,1567/1578—1625年)和他的继承人的统治下遭受很严厉的处罚,苏格兰境内仍然有一些公教徒。当然,这些坚强的信徒的人数逐年减少。直到18世纪,才略微呈现上升趋势。
183.7自从12世纪以来,英国的统治范围也包括爱尔兰(参见第2卷,107.5)。然而,“绿岛”的部分地区在此以后还有很长一段时间保持一种相对独立的状态。亨利八世(Henry VIII)于1541年宣布自己也是爱尔兰之王,他强迫爱尔兰也参与到教会分裂的问题中来。都柏林(Dublin)的议院于1536年承认国王的“最高地位”,而在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的时代也承认安立甘会(圣公会)和它的礼仪(1560年),但议院的这些规定并不代表民众的愿望。当时的议院成员大多是英国移民或这些移民的后裔。很多爱尔兰人领导早已经离开了议院,而公教的圣职人员并没有获得投票权。在爱尔兰也同样发生了很多针对教堂、隐修院或圣职人员的暴行。在都铎(Tudor)时代(1534—1603年)有83个教区司铎或修会圣职人员和26位平信徒因他们的信仰而被处死。然而,英国的一切“改革努力”全部落空。圣职人员和民众似乎都忠于他们传统的信仰,英国的干涉反而造就了他们的民族性和对英国的共同反感。因此,英国压迫了爱尔兰人200年之久,这种宗教—政治性的暴政可算是人类历史上最痛苦的经验之一。
英国人的目标是征服整个海岛,但这一目标直到1602年才得以实现,并且经历了无数的残酷战争。他们占领了60万英亩,再系统地开始将一些英格兰或苏格兰移民送到爱尔兰北部(乌尔斯特Ulster)。英国王詹姆斯一世(James I)于1605年试图重新在爱尔兰建立圣公会,但民众以非凡的牺牲精神抵抗他。公教信徒不仅要照顾自己的圣职人员,还必须为英国的圣公会(安立甘会)交纳什一税和其他费用。在1641年,长期受压迫的爱尔兰人以恐怖的起义来反抗那些控制他们的人。当时有一大批英国殖民者被打死或驱逐。然而,在持续了11年的战争后,这次起义以非常残酷的镇压被平定。英国最能干的统帅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于1649—1650年指导了英格兰的军队(参见在Drogheda和Wexford发生的大屠杀)。英国人打算把爱尔兰人驱逐到西部的康诺特(Connaught)地区,但那是不毛之地。英国的殖民者要占领其他地区,当时有成千上万个爱尔兰人被送到“西印度”(即Antilles安的列斯群岛)当奴隶。同时,宗教的迫害和镇压也加剧,逮捕司铎的人将受到奖赏。几十年后,威廉三世(William III)王征服了那些继续为詹姆斯二世(James II)王奋斗的爱尔兰人,并向他们承诺宗教信仰的自由(1691年的里梅瑞克Limerick条约),但他没有兑现他的诺言。爱尔兰的土地再次被没收(一直到十一分之十的地),他们被系统地剥夺了种种权利,这使民众的生活十分坚苦,也使整个民族面临灾难。爱尔兰人没有权利当选议院成员,不能当公务员,不能从新教徒那里购买、继承土地,不能接受赠送的财产,也不能租地超过30年;他们没有权利建立学校;他们的教堂不可以有塔楼或钟楼;他们的海运被迫停止,一些“出口禁令”也破坏了他们的贸易。这些种种“惩罚性的法律”(Penal Laws)一直被严格执行到1750年,只有在1750年后,由于启蒙运动的影响才有了一些宽松。因为美国的殖民地和法国给英国造成了一些压力,所以至少最严厉的法律被取缔了:爱尔兰的公教徒于1778年获得继承租地的权利,1779年他们不再需要宣发“证明”誓言,也可以当公务员,1782年他们获得创办学校的权利,但需要圣公会主教的批准,1791年他们获得自由地举行弥撒的权利,1795年他们被允许在爱尔兰建立第一个培养司铎的修道院(在梅努斯Maynoo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