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近代教会史
170、在北欧地区和东部各国的宗教改革
170.1在欧洲北部地区,路德的革新早在16世纪20年代就有了一定的发展,不久后似乎完全取代了天主教的地位。在绝大程度上,各地君主的政策影响了教会制度的形成。
丹麦的国王克瑞斯提安二世(Christian II,1513—1523年)想利用革新的方式来抵御贵族和高层圣职人员的权力。他于1521年邀请维滕贝格城的神学教授卡尔施塔特(Karlstadt,参见160.2;169.1)来到丹麦,但国王的独裁作风使他于1523年被驱逐。他的接班人是霍尔斯泰因(Holstein)的腓特烈一世(Friedrich I,1523—1533年)。在他当选时,他被迫承诺将要禁止路德宗的宣传。虽然他作了这个承诺,但他还是支持这个新的教导,虽然在开始的时候只是秘密的支持。当时传播路德宗的干将是陶森(Johannes Tausen),他原来属于医院骑士团(Johanniter),后来成为路德的学生。腓特烈(Friedrich)任命他为他的宫廷司铎。1527年在欧登西(Odense)的议会(Herrentag)上,路德宗已经被容忍,并获得合法权利。当地的主教们根本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为他们更多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和财产,而没有关心宗教和教会的需要。虽然也有一些杰出的人物保卫了传统的信仰,比如加尔默罗会会士(Carmelita)赫利厄[Paulus Heliae(=Helgesen)]以及方济各会会士冯·赫尔波恩(Nicolaus von Herborn),但并不能阻止新教当时的进展。腓特烈(Friedrich)的儿子克瑞斯提安三世(Christian III,1534-1559年)带来路德宗的全面统治。所有丹麦主教(7位主教)都被捕入狱,被迫放弃自己的职位,由一些新教牧师(Superintendenten)代替他们,并且公教的教产被没收。从维滕贝格调过来的改革者布根哈根(Johannes Bugenhagen)根据库尔撒克森(Kursachsen)的模式组织了新的教会制度(1537—39年)。然而,“主教”这个头衔和一些天主教礼仪被保留。但公教徒们被剥夺一切政治权利,那些抵抗的隐修者被驱逐或处死。克瑞斯提安四世(Christian IV,1588—1648年)多次禁止天主教司铎入境,违者被处以死刑。那些皈依天主教的人将被没收财产并被驱逐出境。自从1650年后,罗马教廷努力创立了一些“宗座代牧”,以便照顾在北欧那些人数不多的天主教徒或皈依者,其中一个代牧是很有学问的斯滕森(Niels Stensen=Steno,1638—86年),他于1677年任宗座代牧。这些代牧的任务是在丹麦和其他北方国家中集合公教信徒并为他们提供牧灵服务。
那时期的挪威和丹麦共同有一个君主;因此克瑞斯提安三世(Christian III)于1536年也马上在挪威建立新教的制度。虽然人民群众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抵抗那些新的机构,但并没有效果。冰岛是丹麦的附属国,但那里的新教传播得比较慢。当地的主教霍拉尔的阿拉松[Jon(=Johann)Arason von Holar]尝试用武力保卫天主教,但他被捕,被控告为“叛徒”并被斩首(1550年)。此后,新的制度被建立。
170.2在瑞典也很早就有新教传入。自从1520年,曾经在维滕贝格学习的奥拉夫(Olaf)和佩特孙[Lars(=Lorenz)Peterson]两兄弟传播了新教思想。因为瑞典的教会组织本来就比较民主(司铎们经常是由人民选择的),所以新教的传播比较容易。瑞典和挪威一样是丹麦的附属国,受丹麦国王的统治,这是1397年的“卡尔马(Kalmar)盟约”规定的。然而,瑞典人有一段时间想争取自治权。丹麦王克瑞斯提安二世(Christian II)想坚持1397年的盟约,他在斯德哥尔摩(Stockholm)发动的恐怖大屠杀(1520年11月)并没有用。瑞典人继续为自己的独立而奋斗,而他们的领导,即来自瓦撒(Wasa)贵族的古斯塔夫一世(Gustav I)成为第一个国王(1523—1560年)。他个人倾向于路德宗,并且用狡猾和暴力的方式强迫人民接受它。他的宰相安德森(Lars Andersson)原来在斯特任格纳斯(Strengnas)当执事,他也支持新教的传播。当地的圣职人员比较软弱,也相当世俗化,所以无法有效地抵抗国王。在达勒卡里恩(Dalekarlien)的一个起义(1527年)被镇压,其中有两个圣职人员被处死。1527年在维斯特尔阿斯(Westeras)举行的全国议会规定,瑞典的教会和罗马断绝关系,人们有宣讲“上主的纯粹圣言”的自由,而教会的财产和隐修院都被没收。瑞典的教会是一个国教,而国王有管理教会的权力。在1531年,佩特孙(Lars Peterson)登上乌普撒拉(Upsala)的主教宝座。人民很晚才接受了这个革新,当时也发生了一些起义和暴动。在礼仪、庆节和习俗上,天主教的因素还保持很长的时间。主教的职位被保存,一直到今天。
170.3在东海地区,骑士团的总团长(所谓的Hochmeister)阿尔布瑞克特·冯·勃兰登堡(Albrecht von Brandenburg)把普鲁士国变成了为一个世俗的国度(163.1),并引进了路德宗。在邻近的各省中(库尔兰德Kurland、里沃尼亚Livland、爱沙尼亚Estland)-它们也是由条顿骑士团的“骑士长”(Heermeister)管理的—宗教改革也同样于16世纪20年代传入,比如在里加(Riga)、雷维尔(Reval)和多尔帕特(Dorpat)城。当地的骑士长是瓦尔特·冯·普雷滕贝格[Walter(=Wolter)von Plettenberg,1499-1535年],他自己保持公教信仰,但允许革新的传播。各地的大堂圣职团和主教座堂都逐渐落入新教的掌握中。当阿尔布瑞克特(Albrecht)公爵的弟弟威廉·冯·勃兰登堡(Wilhelm von Brandenburg)成为里加(Riga)的总主教时(1539年),里沃尼亚(Livland)的天主教便完全消失了。最后一任“骑士长”是格特哈德·冯·克特勒(Gotthard von Kettler),他面临俄罗斯的威胁,因此于1561年将该国交给波兰管理,但根据他们的契约,路德宗可以继续存在和发展。克特勒(Kettler)于1562年规定将库尔兰德(Kurland)和森伽伦(Semgallen)地区变成一个世袭的公国,但是波兰的附属国,并在自己的地区传播《奥格斯堡信条》。爱沙尼亚(Estland)归于瑞典的统治。芬兰长期以来一直受瑞典的统治,所以在教会制度上也接受了瑞典的制度。
170.4在波兰—立陶宛(Polen—Litauen)王国,很早就出现了一些新教的团体,尤其是在但泽/格但斯克(Danzig)、厄尔比格(Elbig)和多尔恩(Thorn)城的德国城民中间,虽然国王西格斯蒙德一世(Sigismund I)曾经严厉禁止出版或阅读路德的著作(1520年,1523年)。然而,波兰国的管理不严格,所以这次革新运动能够很容易传播,甚至在自豪的贵族阶级当中也有路德宗人士。
遭受土耳其侵略者最严厉冲击的国度是匈牙利(Hungary)。国王路易二世(Ludwig II,1516—1526年)和他的继承人,奥地利的费迪南虽然采取严格的措施来镇压革新,但路德的思想在城市的德国居民和匈牙利贵族中获得了相当深入的传播。争夺政权的长期奋斗(见下)和教会的种种问题也对新教的传播有利。自从1543年,改革宗的“瑞士信条”在匈牙利中更受欢迎,这使得匈牙利的路德宗衰弱了很多。
从圣王斯德望/司提反(Stephan,参见第2卷,82.6)的时代开始,罗马尼亚地区的西本比根(Siebenburgen)属于匈牙利的管辖。在摩哈基(Mohacs)交战(1526年)后,匈牙利没有国王,而奥地利的费迪南的竞争对手是扎波利亚[Johann(=Janos)Zapolya],所以费迪南规定他的对手应该当西本比根(Siebenburgen)的总督(Woiwod),但该地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国,而总督可以称为“王”。该公国的居民分为三个民族:德国人、匈牙利人和当地的西克勒(Szekler)人。德国人被称为“撒克森人”,他们通过一些商人很早(于1519年)就接触到了路德的著作及其思想,而在赫尔曼城(Hermannstadt)、克若恩城(Kronstadt)等地形成了一些新教团体。尤其克若恩城(Kronstadt)的人文主义者亨特尔(Johannes Honter,1549年去世)在组织这些团体方面很有贡献。由于他的努力于1545年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接受《奥格斯堡信条》的西本比根-撒克森(siebenburgisch-sachsisch)国度教会。当地的匈牙利人和西克勒人(Szekler)也加入了新教,但他们不久后更多支持加尔文主义。1557年举行的“国度议会”(Landtag)规定,人们都有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
171、英国在亨利八世(Henry VIII)和爱德华六世(Edward VI)的时期离开罗马公教会。苏格兰地区宗教改革的开始
171.1长期以来,英国和罗马宗座的关系都是比较松散的。在中世纪末期,英国在很大的程度上趋向“国度教会”的制度(参见第2卷,140.3)。威克里夫(Wycliffe)和罗拉德(Lollardi)的运动以及极端的人文主义者为16世纪的革新铺路。在开始的时候,英国教会通过一种“教会分裂”(schisma)而离开罗马公教,但在信仰上仍然保持合一。这个分裂来自国王的专制和独裁,但支持这种独裁制度的英国人也很多。直接的理由属于很低级的类型,即国王的私欲偏情。亨利八世(Henry VIII,1509—1547年)是亨利七世(Henry VII)的小儿子,原来被指定要当圣职人员,曾经在牛津(Oxford)受过神学教育。在上任的初期阶段,他很热忱地卫护传统的信仰。路德写了一部攻击教会的著作(《巴比伦的流亡》De captivitateBabylonica,参见160.4),而亨利(Henry)于1521年写了一部反驳路德的著作,即《论证七件圣事》(Assertio septem sacramentorum),所以良/利奥十世教宗向他表示感谢并赐给他信仰的保卫者(Defensor fidei)的荣称—英国的国王们一直到今天仍然有这个荣称。然而,国王的强烈性欲和他的婚姻丑闻导致他和罗马公教的分裂。
亨利于1509年和阿拉贡(Aragon)的加大里纳(Catharina)结了婚,而加大里纳是西班牙的费迪南的女儿,也是卡尔五世皇帝的姑母。她原来是亨利的哥哥亚瑟(Arthur)的妻子,但亚瑟(Arthur)年轻时便已去世,所以亨利接受了这个寡妇为自己的妻子。他们生了几个孩子,但只有一个存活下来,即玛利亚(Maria)公主——后来的公教的玛利(Mary the Catholic)女王。国王热烈爱慕宫廷女子博林(AnneBoleyn),所以他在1527年春天以后想方设法要解开他与加大里纳的婚姻关系。很多人支持离婚的计划。国王的宰相沃尔西(Thomas Wolsey),他也是枢机主教和教廷驻英国的大使,是一位很有才华,但没有骨气的人;当他意识到国王坚持离婚的计划时,他也全力支持离婚的想法。他们提出的首要离婚根据是女方是“弟兄的妻子”,因为当时的部分神学家认为,在《肋未记/利未记》Lev18:16中的禁令(“你兄弟妻子的下体,你不可揭露”)毫无例外地有效。然当,大部分的神学家根据《申命记》Deut25:5规定的“娶弟兄的妻子”(Leviratsehe)支持另一种思想,而且在英国国王的案件还有另一个因素:亚瑟(Arthur)和加大里纳并没有同房。在这样的条件下,那些支持婚姻的人继续认为,教宗尤里乌斯二世(Julius II)于1503年给的免除规定(Dispens)有效。当时,亨利八世(Henry VIII)的父亲要求教宗为他的儿子与加大里纳的婚姻作出一种免除规定,但为了获得这个规定,英国国王向教廷提供虚假的资料,而且亨利八世(Henry VIII)都不知道这个规定。因为亨利八世(Henry VIII)和加大里纳很长时间过着夫妻生活,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因为亨利八世(Henry VIII)不断催逼教宗,克雷孟七世(Clemens VII)在1527年12月发表一篇诏书,其中说如果第一次婚姻是无效的,那么新婚姻的不合法的亲戚关系(affinitas illegitima)障碍是可以免除的。这一点指安·博林(Anne Boleyn)的姐妹玛利·博林(Maria Boleyn),因为这个女子曾经是国王的情妇(Mätresse)。在这个问题上,教宗这种小小的让步并没有产生关键性影响,反而鼓励了国王继续进行他的追求。教宗克雷孟(Clemens)后来一直希望,国王将会变得比较冷静一些,所以教会也采取比较缓和的态度,于1528年派遣坎佩久(Lorenzo Campegio,参见162.3)枢机作为使者到英国,他带着一个秘密诏书(在宣读后被烧毁),其中好像说离婚的可能性也许有一定的希望。然而,加大里纳女王保卫了她的权利并于1529年向教宗申诉。她的侄子卡尔五世皇帝当时在意大利克服了克纳克联盟(Liga ofCognac,参见163.2),权力很大,而皇帝也支持他的姑母,所以教宗最终决定要采取比较果断的行动。他悬挂了沃尔西(Wolsey)和坎佩久(Campegio)在这个离婚案件上的司法权并规定要在罗马的法院中作决定(1529年7月)。因此,国王的计划遭受挫折。直接的后果是沃尔西(Wolsey)被罢免和审判(他于1530年去世,被处死)。作为新的宰相,他的继承人是著名的人文学家莫尔(Thomas Morus)。英国政府想方设法想获得一些欧洲大陆的大学的评估,英国议会同时向教廷写了一种威胁罗马教廷的信,但都没有效果。教宗于1531年1月禁止国王再一次结婚,因为这个法案尚未解决。
171.2现在英国国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发现,他想废除他的合法婚姻的一切措施都是无效的,因此,他不再理会教宗的支持或反对,采取了一些达到目标的行动。托马斯·克伦威尔(Thomas Cromwell),一位小律师,在朝廷中获得青睐,他劝说国王应该效法德国君主们的榜样,而放弃罗马教会。在英国圣职人员的大会议上(1531年2月),亨利催逼主教们宣布他为“英国教会的元首”,那时的坎特伯雷(Canterbury)总主教瓦尔汉(Warham)仍然加上了一个重要的保留条款:“如果基督的法律允许这样做”。在莫尔(More)宰相去世后,克伦威尔(Cromwell)—他名副其实是马基雅维利(Macchiavelli)的狡猾学生—领导英国政府(1532年)。在瓦尔汉(Warham)去世后(1532年),那位缺乏骨气的克兰麦(Thomas Cranmer)成为坎特伯雷的总主教和英国教会的大主教—这个主教原来是博林(Boleyn)家族的家庭司铎,在1532年去过德国,当时与一些路德宗人士有联系并悄悄地结婚了。国王的私欲偏情不久后带来了全面的破裂。在1533年1月他正式与安·博林(Anne Boleyn)结婚.同年5月克兰麦(Cranmer)宣布他和阿拉贡(Aragon)的加大里纳的婚姻是无效的。几个月后(1533年9月7日),安(Anne)的女儿伊丽沙百(Elisabeth)—后来的女王—便出生了。因此,亨利被绝罚。他提出抗议并呼吁召开一个大公会议(1533年11月)。根据教廷法院最终的决定(1534年3月),唯独亨利和加大里纳的婚姻才是有效的。亨利的回应是1534年11月3日在英国议会通过的《最高权法令》(Supremacy Act),其中规定英国国王是英国教会最高的和唯一的元首;教宗对英国原有的权力和权威现在转给国王。所有英国人都被迫宣发“最高权誓言”,不发誓的人或不承认国王新婚姻的人将被审判为“叛国贼”,遭受残酷的死刑。
171.3英国的教会分裂成了一个事实。遗憾的是,大部分的英国圣职人员—他们很长时间已经习惯于国王对教会的控制,并在相当的程度上仅仅关心世俗的事—屈服于这种新的“皇帝当教皇的制度”(Caesaropapismus)。只有很少几个人有勇气拒绝“最高权法令”誓言。亨利这种独裁制度的最著名牺牲者是罗彻斯特(Rochester)的主教费希尔(John Fisher),一位很有学问的虔诚人士—在他入狱时,保禄/保罗三世仍然提名他为枢机主教。与他同时殉道的是那位怀有崇高精神的莫尔(Thomas Morus)。两个人于1535年被斩首,于1935年被列入圣人的名单(殉道者圣人)中。另外,好几个隐修士(包括18位加图西会会士Carthusians)和许多教区司铎被送上了断头台。国王任命克伦威尔(Cromwell)为“教务上的总管”。在1540年以前,所有的英国隐修院和大堂圣职团—大约950个—都被取缔,其财产被没收。另外,许多宗教机构被取消和没收,圣髑和圣像被破坏,朝圣活动被取消。在1538年,教宗保禄/保罗三世公布了他的绝罚诏书(这个诏书三年前已经写好了,但没有公布),这个诏书意味着国王的臣民不再需要服从他们的国王。然而,本诏书并没有很大的影响力,连德国和法国也禁止公布它。虽然亨利曾经想接近路德教会,并且与施马尔卡登联盟(Schmalkaldischer Bund)也有一些关系(1535—1536年),他不仅残酷地镇压与宗座有关系的人,而且也镇压与欧洲大陆新教有关系的人。根据国王的命令,英国的议会于1539年规定了所谓的“流血的规定”(Bloody Statute),其中要求国民接受以下六条—违反者处以死刑:1)体变说(transsubstantiation);2)以一种形式领受圣体;3)圣职人员的独身制是神圣的规定;4)隐修院的圣愿有效;5)私人弥撒是适当的及必要的;6)私人告解是正当的圣事。然而,国王于1543年写的《基本教导》(Necessary Doctrine)又肯定一种在公教和新教之间的立场。英国的官方立场始终处于一种摇摆不定中。
171.4亨利八世(Henry VIII)后来第三次结婚,而第三个妻子塞摩尔(JohannaSeymour)的儿子是他的继承人,即爱德华四世(Edward IV,1547—1553年)。爱德华年龄虽小,但在他的任期内,英国的教会革新获得很大的进展。其中最有影响的人物是国王的叔叔,索麦塞特(Somerset)的公爵—他是政治顾问团的主席—以及他的接班人诺三伯兰(Northumberland)的公爵;还有坎特伯雷(Canterbury)的总主教克兰麦(Cranmer)。也有一些地方的人拒绝革新,但这些抵抗都被控制住。英国人也邀请一些来自欧洲大陆的新教神学家来帮助组织英国教会,比如奥基诺(Bernardino Ochino,见172.2b)、布采尔(Martin Bucer,参见164.1)和拉斯克(Jan Laski,参见184.3)。加尔文通过书信提供他的建议和指导。英国教会彻底放弃了宗教圣像,禁止私人弥撒,取缔圣职人员的独身制,而那部著名的《公祷文》(Bookof Common Prayer,1549年发行,1552年修订)带来了新的英语礼仪。这个礼仪方式消除了弥撒的牺牲(祭礼)特征,规定要用两种形式接受圣体,但也保留了某些公教因素—无论是在弥撒、日课或礼仪(圣仪)方面。另外,他们宣布一个新教的“信条”,包括42条(1553年),其中的信仰教导在预定论和圣餐理论上主要符合加尔文的说法。英国的教会在制度和礼仪上都更多保持传统的做法,超过欧洲大陆的新教。他们尤其重视主教的制度,保持主教的职位,因此安立甘教会(或说“依法肯定的英国国教”)自从17世纪以来也被称为“高教会”(High Church,亦译“重仪派”)。这种教会在路德宗和改革宗(归正宗)以外是新教的第三个大传统。安立甘教会的人甚至说,他们自己的教会是“大公的”(Catholic),并且肯定他们的圣统制是“从宗徒/使徒传下来的”(圣传)。
171.5在斯图亚特(Stuart)王室(1304—1714年)的领导下,苏格兰一直到17世纪初仍是一个独立的王国。新教的思想也很早便传入了苏格兰。苏格兰的总主教座堂是在圣安德烈(St.Andrews),而总主教雅各·毕滕(Jacob Beaton,1522-1539年)以及他的侄子枢机主教达味·毕滕(David Beaton,1539—1546年)与国王雅各五世(James V,1513—1543年)一起很严厉地反对各种改革的尝试。王室的一位亲戚,哈米尔顿(Patrick Hamilton),传播了一些路德宗观点,但他于1528年被审判为异端者,并被烧死。后来,几个愿意革新的隐修士也遭受类似的命运。在雅各五世(James V)逝世后,他的女儿玛利·斯图亚特(Maria Stuart,1542年出生)继位,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有别人替她摄政,而在这个时期新教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因为贵族人想控制一切,而这些贵族人仅仅想占领教会的财产。在一个宣讲家,即维斯哈特(George Wishart)被处死后,那些阴谋人士甚至暗杀了毕滕(Beaton)枢机(1546年)。很多人感觉到传统的教会有很多缺点,所以在1549年和1551年的主教会议上,教会的代表们宣布了一些改革教会的措施。然而,这些行动来得太晚。在1554年,代替阿仁(Arran)伯爵执政的是国王的寡妇格塞的玛利(Maria of Guise)。然而,她太弱,无法阻挡当时的灾难性发展。几年后,苏格兰教会的命运便被决定了(参见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