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中世纪教会史
140、宗座的税务制度和任职权
140.1教会的管理制度在教廷的中央化,宗座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制度,以及对于外来的利益管理权在14世纪都发展到很高的水平,所以更深地影响了教会生活其他方面。因为教会国的收入部分上没有交到教廷,教宗在Avignon(阿维尼翁)面对的种种限制(参见138.1),以及西欧教会在分裂时期的困境(参见141.2)导致这样的情况:教宗们尽力使用原来的税收或开拓新的资金来源。因此,教廷成为全欧洲最有钱的机构,但对教会的名声以及对种种宗教任务的投入有很不好的
影响。最高的宗座财务机构是Camera Apostolica(教廷财务院),它在14世纪获得充分的发展。收入的来源主要是和以前一样(参见110.2):即census(税),就是教会国的收入,“Peter's pence”(圣伯多禄/彼得税),那些封地国的税,那些“免当地税”(exemptus)教堂或隐修院的税,总主教们的pallium(白披肩带)税,主教们来罗马采访(visitatio liminum)的费,那些servitia communia(教宗批准新主教或新院长的费,在15世纪也被称annates)。这些收入的一半归于教宗,一半归枢机们(参见110.2f)。除了这些以外还有一些比较新的收入,即spolia(原来归于地主们的主教遗产,参见96.3;107.7;123.3)—这时候的教宗们经常要求这些遗产,以及procurationes(即人们向主教、教宗使者或教廷视察员提供的钱或农产品),自从Bonifatius(波尼法爵) VIII(博尼法奇乌斯八世),这些税部分上也归于教廷。除此之外还有“办事处”的费用,就是在办一些豁免、特权或教宗的特恩表现时交的费,或一些特殊的税收,比如原先为十字军运动收的税(参见109.3;126),现在为反对Hus(胡斯)、反对土耳其人或抵抗宗座敌人的“什一税”和种种资助。在Avignon(阿维尼翁)时代,教宗财务制度方面的重大改变是所谓的intercalaris(一些空位财产的收入)以及所谓的annalia,annatae(年度税,新上任圣职人员在第一年要交的税)的征收。
Clemens V(克雷孟/革利免五世,1305—1314年)开始为教廷要求那些空位的教会财产的收入(fructus medii temporis“空位收益权”)。这种税在开始的时候在时间和地点都有限,但在Johannes XXII(约翰内斯二十二世,1316—1334年)的时代成为普遍的。另外,在Clemens V(克雷孟/革利免五世)的时代也开始有上述“年度税”的习惯,就是每当教廷委任一个圣职人员时要提供第一年的收入(fructusprimi anni“第一年的收益权”)。这些annatae(年度税)在Johannes XXII(约翰内斯二十二世)的任期内更受到重视,为那些主教区和“豁免”的隐修院是收入的十分之一,但为其他的教会财产是第一年收入的一半(medii fructus“一半的收益权”)。后来的Bonifatius(波尼法爵) IX(博尼法奇乌斯九世,1389—1404年)规定,所有的由教宗委任的教会职位都需要交medii fructus(一半税,1392年的规定),所以这种税后来称为Annatae Bonifatianae(博尼法奇乌斯的年度税)。
140.2教廷财务主义的提升与另一个现象有关系:教宗任职的权利范围大量扩大化。12、13世纪的教宗们已经影响了其他教区的职位任命过程,比如教廷提供了一些exspectantiae(预先规定),provisiones(=mandata de providendo提供职位)或reservationes(预先保留某个职位)。因此,在个别地区已经有人抱怨(参见110.2g;135.3a;136.3),但这方面的发展是无法阻挡的。尤其那些“预先保留”的作法很普遍。
通过1265年的Licet ecclesiarum(《教会可以》)敕令,Clemens IV(克雷孟/革利免四世)根据一个“老习惯”规定,所有在教廷去世的教会领导的职位(所谓的beneficia apud curiam vacantia)的任命权都归于宗座。同时,他规定教宗关于一切教会职位都有“无限制的处置权”(plenaria dispositio)。Bonifatius(波尼法爵) VIII(博尼法奇乌斯八世)于1298年扩大这个范围,他说只要那些人在一个离罗马两天路的地方去世,他们的职位还归于教廷的管理。在开始的时候,这些规定仅仅指比较小的职位,但从Clemens V(克雷孟/革利免五世)以来,这也包括教区和隐修院。另外,Johannes XXII(约翰内斯二十二世)又扩展“保留”的范围,使当时的人已经感觉到奇怪。他规定,所有的曾经与宗座发生任何关系的职位(比如通过罢免、转任、升职、替换、放弃的选择等)或由于枢机或教廷人员去世的空缺职位—这些都由教宗重新调任。这样,教廷选任的职位大大增多了,而这些职位也都有交“年度税”的义务。当Johannes XXII(约翰内斯二十二世)与Ludovicus Bavarus(巴伐利亚人路易)进行搏斗时,他很系统地利用这种规定来尽力反对支持皇帝的主教们渗透德国的教会。Benedictus XII(本笃/本尼狄克十二世)在1335年的诏书Ad regimen(《为了管理》)中总结并增多了这些规定,而后来的教宗们的办事规则又加强了这些规定的内容。在14和15世纪经常受批评的现象是所谓的cumulus beneficiorum(一人任多职位)以及那种很普遍的commende(转让制度,参见96.1),就是说某一个产业被转让给某一个圣职人员,但他并没有完成与此有关的牧灵任务,只让别的司铎进行牧灵工作,仅仅给予他一点点钱。Johannes XXII(约翰内斯二十二世)禁止圣职人员有两个与牧灵工作有关的职位,但枢机们和国君的儿子们不包括在这个禁令之内;其理由是:枢机们为全世界教会服务,这就意味着他们也为个别教会服务,而国王的儿子们应该有一种特权。在Avignon(阿维尼翁)的流亡时期中,枢机们和教廷的工作人员经常获得更多的职位,因为他们的开支比较大。在教会大分裂的时候,这样的现象更多,因为每一个教宗都利用了“任职权”这一工具来扩大自己的拥护者的圈子或削弱对方的力量。
140.3教廷的税务政策和职位政策虽然没有受到原则上的批评,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确实多次引起圣职人员和平信徒的不满、反对,甚至抵抗。人们感觉到教会的税收太大,更是因为征收的方式多次利用痛苦的惩罚(免职、绝罚、禁罚)。这种作法的后果是人们的宗教感情越来越弱,他们不再看重教会的惩罚。自从14世纪以来,教廷直接介入外地职位的任职问题,这就避免了原来的任职秩序和当地人的选举权利,阻碍了教区的管理并引起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此,这些有问题的任职案经常导致在罗马教廷最高的法院(Rota Romana)的昂贵法案。很多时候,教廷任命了一些外国人(多为意大利人),但他们仅仅派遣了自己的代理人,而代理人的收入不高。另一个非常恶劣的现象是这个:一些“猎职位者”(即追求教会职位的人)从各地来到教廷(到Avignon阿维尼翁或罗马),而且在宗座的财务制度中发生了一些欺骗、勒索或贿赂案。
虽然有这一切问题和弊病,教廷的要求在相当长的时间都没有受到抵抗。最早提出抗议的人是英国人,他们自从12世纪以来已经形成了一种“国度教会”(Staats——und Nationalkirchentum,即政府统治境内的教会,参见107.5)。在1339年开始英国和法国之间的“百年战争”,而英国人感觉到法国控制教廷,所以他们想尽可能排除教廷对英国教会的影响。英国国会于1343年、1351年(反对provisiones“提供职位”)和1353年(Praemunire“预防”法令)宣布一些规定,其中严格禁止教宗对于英国的职位的任职,又禁止将一些诏书、法案或“预先保留职位”带到英国或向英国以外的法院提出申诉。由于Wycliffe(威克里夫,参见147),英国的“反对罗马运动”变得很激烈和危险。法国人很轻易地模仿了英国的先例,因为自从Philippe le Bel(美男子菲利普,1285—1314年)以来,法国人的爱国心和“让Ecclesia Gallicana(高卢教会)独立于罗马”的倾向很强烈。自从15世纪初法国人多次宣布了一些“高卢人的自由权利”(1407年,1408年,1418年),就是在任职和收税方面的权利,并于1438年通过Bourges(布尔日)的Sanctio pragmatica(“国事诏书”)提升这些规定为国家法律(参见144.2)。这就意味着,“国教制度”(Staatskirchentum,“国度统治教会”)形成了一个正式的体系。在西班牙的教会制度也越来越多受国家的统治,尤其在大分裂的时期(参见109.5)。那些在Constantia(康斯坦茨)和Basileia(巴塞尔)召开的改革会议(参见142.4;143.2)都试图改变教会的任职制度和税收制度,但效果不大。教廷和德国地区教会于1448年在Concordatum Vindobonense(《维也纳政教协议》)作的规定没有令人们感到满意,这些规定却经常导致误会和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