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基督教思想史

第七章英国的宗教改革运动

除了路德派传统、改革派传统和再洗礼派传统之外,从新教改革里产生出来的第四个主要传统是英国国教传统,这个传统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在英国逐渐形成。这个过程开始于亨利八世(Henry VIII)统治期间,并且在伊丽莎白统治下达到顶点。这个发展过程中的两个特点将确定我们在这一章的前半部分里的叙述方法。第一个特点是,英国宗教改革的历史受到种种政治事件和各君主的不同态度的巨大影响。不像人们通常所假定的那样,这并不是说,亨利八世或任何其他的君主从无有之中制造出了宗教改革。相反,早在约翰·威克理夫的时代就有了庞大的宗教改革运动,威克理夫的宣传对英国圣公会所采取的最后的方向有很大影响。但依然真实的是,英国这场斗争中的主要领导人不是改革者们本身,而是他们侍奉的或抗拒的——有时抗拒到死——各君主。英国宗教改革的另一个特点是,这种宗教改革不是由一两个杰出人物控制 的。英国宗教改革的主要倡导者都没有达到路德或加尔文那样杰出的神学地位,虽然诸如克兰默(Cranmer)、朱厄尔(Jewel)、拉蒂默(Latimer)、里德利(Ridley)、胡珀(Hooper)及其他的神学家们每个人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考虑到英国宗教改革的这两个特点,当人们试图全面介绍英国宗教改革的神学的时候,最好的办法似乎是,先着手简短地叙述伊丽莎白的解决方案达成的过程,然后再讨论主要的改革者们的神学——尽管在此是按照主题来讨论,而不是按照每个个人来讨论。

英国国教的改革

正像我们上面说过的那样,约翰·威克理夫的宗教改革运动并没有消逝。一切迹象表明,在16世纪开始时,在英国各地威克理夫主义大量残存下来。约翰·科利特(John Colet,约1467~1519年)所领导的人文主义者们,也在寻求教会的改革,但以不同的方式和本着同伊拉斯谟类似的目标。这个人文主义小圈子的一个成员是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1478~1535年),后来,当他拒绝接受同罗马的决裂时,他宁愿作为殉教者而死去。最后,还有欧洲大陆的新教影响。在1521年的查禁之前,路德的著述在英国被广泛阅读,而且从关于设法销毁这类著述的一些报告来判断,在查禁之后,路德的著述仍然是很容易得到的。威廉·廷代尔(William Tyndale,约1494~1536年)在被流放到欧洲大陆的时候,把《新约圣经》翻译成英文,并让人把译本偷偷带回他的祖国。他在荷兰被当做异教徒绞死。遵循新教路线的宗教改革的其他早期倡导者是:约翰·弗里思(John Frith)、罗伯特·巴恩斯(Robert Barnes)和乔治·乔伊(George Joye)。

但是,要不是亨利八世由于政治形势而被迫同罗马决裂,那么,所有这些努力大概都会落空。这种决裂是由于亨利八世要求他同阿拉贡的凯瑟琳(Catherine of Aragon)的婚姻被宣布无效而引起的。亨利总是怀疑他的婚姻的合法性,因为凯瑟琳是他的哥哥阿瑟(Arthur)的遗孀。当阿瑟去世的时候,西班牙的斐迪南(Ferdinand)坚持要凯瑟琳带着她的亡夫留下的产业回到她的祖国。由于亨利七世(Henry VII)舍不得失去这份产业和西班牙的善意,他提出,凯瑟琳嫁给他的小儿子亨 利,亨利这时是王位的继承者。至于这样的婚姻是否可以允许,人们有很大的怀疑,但是,两位国王终于说服教皇给予特许。虽然如此,亨利总是对他同凯瑟琳结婚的合法性感到不安。当他们的所有孩子,除了玛丽(Mary)之外,都在早年夭折的时候,他的怀疑似乎得到了证实。王位的继承本身受到了威胁——而英国刚刚从王位继承问题上的长期内讧中摆脱出来。这就是亨利要求宣布他的婚姻无效的原因。至于他不忠实于他的妻子,那是没有疑问的。但是,为了这个缘故,他无须乎把她打入冷宫。难题是,他必须有一个合法的儿子来保证王位的继承。有一个时期,人们的建议是,宣布他的私生子里士满的公爵(Duke of Richmond)为合法的。但这是不可能的,红衣主教坎佩乔(Cardinal Campeggio)甚至建议,里士满的公爵同他的同父异母姐妹玛丽结婚。最后,亨利要求教皇宣布他的婚姻无效。教皇不能同意这件事情,因为凯瑟琳是查理五世(Charles V)的姑姑,而查理实际上控制着罗马。

亨利求助于欧洲一些主要的大学——天主教的大学和新教的大学——而它们的裁决是,教皇没有权力违背《圣经》的戒律而给予特许, 因此,亨利同他哥哥遗孀的婚姻从来都不是合法的。然而,各大学虽然可以发表意见,但事实上的宣布无效得由教皇来进行。后者建议,亨利秘密地娶第二个妻子——在多少有些类似的情况下,路德向黑森的菲利普(Philip of Hesse)提出了同样的劝告。于是,亨利决定自行解决。在一系列的措施里,他逐渐把教会控制起来。他恢复了禁止向罗马上诉的古代的法律,并且削减了送交教皇的钱款。当坎特伯雷的主教职位出现空缺的时候,他让人指派托马斯·克兰默(Thomas Cranmer,1489~1556年)担任这个职位。克兰默是一个曾经受到路德影响的稳健的改革者。但是,亨利选择克兰默的原因是,克兰默认为,各大学关于亨利的婚姻的判决就足以使之无效。到了这个时候,亨利已经往前走了一步, 并且私下里娶了安妮·博林(Anne Boleyn),因为她这时怀孕了,亨利打算使她的孩子成为合法的。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个孩子结果还是一个女孩,她后来作为伊丽莎白女王而统治英国。教皇命令亨利在十天之内离弃安妮并恢复凯瑟琳的原位,要不然就开除教籍。于是,亨利采取了大胆的行动方针,在1534年议会的一系列法令里,国王被宣布为他的领地里的教会的最高首脑,他同凯瑟琳的婚姻被宣布无效,安妮被接受为英国王后,她的女儿伊丽莎白被变成王位的合法继承人,除非亨利将来有个男孩。

亨利没有兴趣改变新近设立的英国教会的种种做法和教义。相反, 他感到,只要各教区的生活大体上保持不变,拒绝承认教皇的权威,将不会造成他同他的臣民们之间的许多麻烦。但是,也有其他一些因素在起作用,而使他走向相反的方向。他想要德国的新教神学家们宣布,他把凯瑟琳打入冷宫是正确的。这些神学家们说,这种婚姻根本就不应当举行,但是一旦同她结婚,亨利就无权离弃她。亨利希望劝诱他们,便开始为一个他本来无意签署的政治宗教联盟而进行谈判。这反过来迫使他不那么苛刻地对待英国的新教徒,而他本来是很苛刻的。克兰默利用这些形势而推进种种改革。结果是,在教会的生活里作出了一些次要的变革,但教会的神学和种种做法远远不是新教的。

1536年的“十条教规”肯定了《圣经》的权威、古代的信条和头四个普世大公会议——从而不言而喻地否定了后来的传统的权威。提到了三种圣礼:洗礼(baptism)、圣餐(eucharist)和补赎(penance)。在圣餐里,基督是真正地并在身体上存在着。得救是靠信仰和善行。偶像、为死者祈祷、炼狱、教士的法衣、圣徒们的乞灵以及其他这类传统做 法,都保留下来了,并且禁止否定它们。稍晚些时候,主要是由于克兰默的影响,教区的牧师们被命令把一本大的英语《圣经》放在教堂里一个方便的地方,以便平信徒能够阅读。在亨利统治期间,克兰默完成的另一重要的变革是,用英语歌唱连祷(Litany)。虽然平信徒中间对这种做法大为反对,但这种新的风俗不久之后就开始被接受。

在国王至上的法令之后,亨利在宗教事物方面采取的最重要的步 骤,或许是解散各修道院。这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完成的,这些措施最初是针对着一些较小的会所,然后是针对着整个修道士的运动。亨利这样做的原因似乎是,他想要占有一些修道院若干世纪以来聚集的财富,以及也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各修道会所是他宣布独立于罗马的反对力量的聚集点。那些反对他的种种措施的人遭到镇压;有一些人甚至被处死。这样,亨利就成了大量财富的主人,他把财富慷慨地分给了他的支持者们。这些人反过来成了独立教会的坚定的捍卫者,因为他们自己的财富取决于教会的独立。

到了1539年,亨利感到,他不再需要欧洲大陆的新教徒们的支持, 因此,他着手使他的教会具有他所喜欢的那种强烈的正统的色彩,他希望这种色彩将防止正在新教徒们中间发生的分裂。这是在“六条教规”里完成的,这些教规是在克兰默的抗议之下但却是在国王的指示之下由议会通过的。在这里,人们宣布,否定变质说,或提倡两种圣餐说,都是左道邪说,可受死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关于教士的独身生活也说了这样的话,结了婚的牧师们这时必须把他们的妻子放在一边。为了要表明既不屈从教皇也不屈从新教徒,亨利使一小群天主教徒和路德派由于他们的思想而被处决,以儆效尤。

亨利于1547年驾崩的时候,事态就是如此,他把王位留给了他的唯一的男性继承人,他的第三个妻子的儿子爱德华六世(EdwardⅥ)。爱德华是一个九岁的多病的孩子,他的统治持续了六年稍多一点。在那个时期,这个王国最初是由萨默塞特公爵(Duke of Somerset)统治,后来是由诺森伯兰公爵(Duke of Northumberland)统治。这两个摄政者, 虽然可能是由于不同的原因,但都支持按照新教路线的宗教改革的事业。克兰默在这个时候身价倍增,并利用他的影响使英国的教会倾向新教。在新政权时期采取的许多措施包括:在礼拜的时候朗读英语《圣经》,出版“十二个布道”——其中三个是克兰默的布道——以保证全国各地的讲道符合正确的教义,废除“六条教规”,命令向平信徒施行两种圣礼,允许教士结婚,以及其他等等。但是,在宗教领域里,爱德华六世的统治的最重要的成就是,编写和出版了《公祷书》(Book of Common Prayer)。这是在克兰默的领导下由几个神学家准备的。1549 年引进到各教堂里的该书的第一个版本,除了整个礼拜仪式这时用英语之外,是模棱两可地倾向于保守。1552年出版的第二个版本就激进得多了。克兰默本人这时终于否定变质说和合质说,并坚持和加尔文类似的观点。由于这时正是查理五世击败德国的新教徒的时候,所以许多德国新教徒前来英国避难——值得注意的是,斯特拉斯堡的改革者马丁·布塞——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新教思想的影响。许多被流放到欧洲大陆去的英国人这时回来了,带来了比较接近慈温利而不接近路德的种种思想。这些领导人,例如约翰·胡珀(John Hooper,约1495~1555年)和尼古拉·里德利(Nicolas Ridley,大约1503~1555年),对宗教改革运动正在采取的形式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结果,1552年的《公祷书》在其灵感方面明显地是新教的。圣餐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献祭可以从这个事实里看出来,即这本书不再谈到“祭坛”(altar),而是谈到“餐桌”(table)。这些模棱两可之处保留下来了,因为宗教改革的所有领导人都知道,英国还没有准备好进行激进的变革;但是,在英国教会的早期的模棱两可的文件里,最明显的解释一直是按照传统的天主教的路线,而这时这个第二版的《公祷书》,虽然仍旧是模棱两可的,但似乎倾向于新教的——甚至是慈温利的——对圣餐的理解。这个时期的宗教改革运动的主要领导人,除了托马斯·克兰默之外,是尼古拉·里德利、约翰·胡珀和休哥·拉蒂默(Hugh Latimer,约1485~1555年)。

国王爱德华在1553年的驾崩彻底地改变了事态。虽然采取了种种步骤来防止这件事情发生,但玛丽还是继承了王位。她立即让议会宣布,她母亲同亨利八世的婚姻一直是有效的,而且爱德华六世的一切宗教法律今后都是无效的。在一系列的复杂的谈判之后,同罗马的关系恢复了。她同西班牙的菲利普的联姻,加强了天主教的手中之牌。然后,接踵而来的是殉教者的长长的名单,这使她博得了“血腥的玛丽”(Bloody Mary)的名称。克兰默到了这时已是一个老人,他被迫签署了声明撤销书。后来,当他被领到火刑柴堆上的时候,他首先伸出右手去烧,因为他的右手签署了撤回声明书。这样的行动使他成为名噪一时的英雄。其他的人毅然奔赴刑场的时候,受到了群众的欢呼。当玛丽开始把教会的一些古老的修道院所有物归还给教会的时候,对她的统治的反抗达到了新的高度。然而,在一点上,她没有下毒手,她没有听从她的公公查理五世的一再劝告而去处决她的同父异母妹妹伊丽莎白。

这样,当玛丽在统治了五年零几个月之后于1558年驾崩的时候,伊丽莎白接替了她。新的女王沿着通向国家教会的道路小心地但坚定地前进,这个国家教会将拢住她的尽可能的臣民。她允许有某些表白的自由,但通过恢复《公祷书》——带有一些进一步的修改的第二个版本——而坚持礼拜仪式的统一性。当玛丽任命的主教们拒绝接受伊丽莎白对教会的统治权的时候,伊丽莎白罢免了他们,并且用爱德华六世时期被流放的主教们或新的主教们来取代他们。虽然一般说来她避免流血,但当时机要求断然行事的时候,她是知道怎样自行其是的。在她的许多死刑处决里面——大约和她的同父异母姐姐玛丽的死刑处决一样多,虽然统治的时间几乎长十倍——最著名的是处决苏格兰人的王后玛丽·斯图尔特(Mary Stuart)。当约翰·诺克斯(John Knox)领导下的长老制和玛丽·斯图尔特自己的不明智的政策使她失去王位的时候,她到英国来避难。当伊丽莎白获悉要由她的表妹玛丽·斯图尔特来取代她并在英国恢复罗马天主教的阴谋的时候,她不大情愿地下令处决了玛丽·斯图尔特。

在伊丽莎白统治期间,使英国国教具有明确形式的,是“宗教的三十九条教规”的颁布。“三十九条教规”基本上是爱德华六世的“四十二条教规”的修订版。“四十二条教规”是克兰默拟定的,他希望,“四十二条教规”将在路德主义和加尔文主义之间取得平衡,而把罗马天主教和再洗礼主义排除在外。1563年,宗教集会恢复和修订了爱德华六世的诸教规,在大都是涉及到政治的权宜之计的一系列拖延之后,诸教规的最后定稿形式于1571年被确定和颁布。由于这些教规是英国改革者们的神学结晶,当我们阐述这种神学时,我们将讨论这些教规的内容。

像在欧洲各地一样,英国的宗教改革的基础是《圣经》的权威。在英国本土,威克理夫及其追随者的传统是这种趋向里的重要影响因素。廷代尔翻译《圣经》的工作就是建立在这个原则上的,这个原则是使他和欧洲大陆的宗教改革联系起来的主要纽带——诚然,他对律法主义的偏好是和路德神学的核心大不相同的。年,克兰默在他的《圣经前言》(Preface of the Bible)里写道:

如果有任何事情是必须知道的,那么,我们可以从《圣经》里知道这件事情。如果错误的信仰应该被遣责,那么,我们就可以因此而积蓄力量。如果有任何事情需要改正和纠正,如果需要任何告诫或安慰,那么,我们可以从《圣经》里知道和得到。在《圣经》里有灵魂的肥沃的牧场;在那里没有腐肉,没有不卫生的东西;这些牧场提供美味佳肴。愚昧无知的人将在这里找到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堕落的罪人将在那里发现他被罚入地狱,使他吓得浑身发抖。努力侍奉上帝的人将在那里找到他的荣耀和永生的应许,从而使他更加勤奋地去侍奉上帝。

约翰·朱厄尔(John Jewel,1522~1571年),伊丽莎白时代的主要神学家之一,撰写了《英国教会的信仰辩护》(Apology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他在其中试图表明,《圣经》和教会的古代传统都支持英国圣公会的观点。因此,他常常提到传统和早期的基督教作家们。但是,当涉及到最后的权威存在于哪里的问题时,那么,很明显,这种权威只属于《圣经》。

因此,如果说我们是异教徒,而他们是(像他们愿意被称呼的那 样)天主教徒,那么,他们为什么没有看到,早期基督教著作家们—— 他们是天主教的人——是怎样做的?他们为什么不用神圣的《圣经》来说服和制服我们?他们为什么不号召我们再一次去受《圣经》的考验?……如果说我们是异教徒,我们把我们的一切争论都提交到《圣经》那里,我们求助于我们知道是上帝本人铭刻在我们心里的同一的话语,而且同这些话语相比较而把其他一切事情看得无足轻重了……而他们害怕《圣经》的审判,也就是上帝本人的审判,而且宁愿不要《圣经》而要他们自己的梦想和毫无趣味的发明,那么,我们怎样称呼他们才合适呢?

他们所作的和所教导的可以在《圣经》里找到根源的这一看法,是英国国教改革的支柱之一。这就是为什么廷代尔和克兰默按照威克理夫的传统尽量设法使英国的每一个人都能得到本国语言的《圣经》的原因。这一点可以从“三十九条教规”里看出来,其中的第六条说:“《圣经》包含有得救所需要的一切东西:这样,凡不是在《圣经》里所能读到的东西,也不是由《圣经》所证实的东西,都不要求任何人把它当做是信仰的条规而加以相信,也不要求任何人去认为它是得救所需要的或必不可少的。”

同样,《尼西亚信经》、《亚他那修信经》和《使徒信经》应当被当做是权威性的而加以接受,原因是“它们是可以由《圣经》的最确凿的根据加以证实的”(第八条教规)。而且,虽然教会有权力确定礼拜仪式的种种做法和甚至裁定涉及到信仰问题的种种争论,“可是,教会要规定与书面的上帝的话语相抵触的任何事情,都是不合法的,教会也不能把《圣经》里的一处解释成这样的,以致同《圣经》里的另一处截然相反。因此,虽然教会是《圣经》的证人和保管者,可是,由于教会不应当发布任何与《圣经》相反的命令,所以除了《圣经》之外,教会不应当实施任何被认为是得救所需要的东西”(第二十条教规)。

这意味着,使徒的各教会——耶路撒冷、亚历山大、安提阿和罗马——可能犯错误,事实上也曾犯过错误(第十九条教规);而且全体的宗教会议,情况也是如此(第二条教规)。

另一方面,英国的改革者们——或至少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认为,传统里有积极的价值,而且虽然传统教会当保留,只有那些同《圣经》的权威相抵触的事例除外。这使得英国的宗教改革在开始进行时,情况不像欧洲大陆的宗教改革那样混乱。比方说,《公祷书》就包括了一些激进的变革。该书规定,举行神圣的礼仪用本国语言。在教义的实质受到威胁的地方,该书改变了有关传统礼仪的措辞。但是,该书尽可能多地保留了传统的礼拜仪式。在教会制度方面也是这样办的。因此,平信徒能够适应新的情况,而没有引起不必要的骚乱。这种政策有一部分是由于,伊丽莎白的目标是达成她的绝大多数臣民都能接受的某种折中方案。但是,这种政策也是由于大多数英国国教改革所持的态度,他们认为,礼拜仪式和教会制度的事务是接受与拒绝两可的,而且情况既然如此,就无须乎坚持要改变礼拜仪式的每一个细节而使它符合《圣经》的做法。朱厄尔表达了英国教会的这种思想感情,他写道:

然而,我们不但保留和推崇那些我们确信是由使徒们传递给我们的仪式,而且除了我们认为无损于上帝的教会而可以容忍的仪式之外,还保留和推崇其他一些仪式……但是,至于所有那些我们认为是非常迷信的、无益的、有害的、开玩笑的、不符合《圣经》的事物,或所有那些不适合严肃的和谨慎的人的事物……那么,我说所有这些事物我们都概无例外地断然拒绝,因为我们受到这类蠢事的玷污,就不能够再正确地崇拜上帝。

在这一点上,他追随了克兰默。克兰默教导说,种种仪式——甚至那些可以在《新约圣经》里找到的仪式——不是古今的教会必须遵循 的。克兰默把通常只应用在《旧约圣经》上的道德戒律和礼仪戒律之间的传统的区分也应用在《新约圣经》上,因此他能够说,保罗的礼拜仪式的特殊规定,或耶路撒冷会议的决定,只有一瞬即逝的权威,不要求当代的所有人都遵照执行。

“三十九条教规”的第三十四条表达了这一点,这条教规论述了“教会的传统”:

各地的传统和仪式无须乎都是同一的或完全相似的;因为古往今来,传统和仪式一直是多样的,而且可以随着国家、时代和人的风俗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样就不会违背上帝的话语而规定出任何事情。任何人通过他的私人判断,乐意地和故意地公然违反教会的传统和仪式,而这些传统和仪式不与上帝的话语相抵触,并且是共同的权威所规定的和批准的,那么,就应当公开指责他(这样,其他人就会害怕而不做类似的事情),因为他触犯了教会的公共秩序,损害了行政官的权威,伤害了懦弱的教友的良心。

每一个特定的或国家的教会都有权规定、改变和取消那些只是由人的权威规定的教会的礼仪或仪式,以便使一切事情都是为了教诲而作出的。

然而,在这一点上,这条教规超出了克兰默的教导。在这里所能肯定的是,由于礼拜仪式的特定的做法不是《圣经》里所命令的或禁止的,所以确定这些做法的权力属于教会,而且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这些做法。因此,礼拜仪式的做法虽说是《圣经》允许有很大的自行斟酌权的事务,但这种斟酌权只限于教会当局,在实践上,只限于民事当局。这对伊丽莎白的政策来说是很重要的,她的政策是要创建一个分歧尽可能少的国家教会,因为礼拜方面的一致性必然会造成信仰方面的某种一致性,而欧洲大陆的经验表明,如果允许有完全的自由,那么,不久就会滋生出各种教派。这是伊丽莎白所不能容忍的事情,因为这违反了她要扩张英国的权力的计划。但是,她对于宗教改革的各教会内部的分裂问题的解决方法,正像人们在这条教规里所看到的那样,是她的许多臣民所不能接受的解决方法。那些受到慈温利和加尔文的改革神学影响的人,以及那些因而相信中世纪教会的礼拜仪式的传统破坏了《圣经》的简单纯朴因而应当被废除的人,尤其不能接受这种解决方法。因而产生了清教徒运动,这个运动在随后的一个世纪里将震撼英国的根基。

因信称义是新教改革的另一个大支柱。因信称义也是英国的改革者们的神学里的一个常见的特点。廷代尔在他的《罗马人书》的序言里断言,“这本使徒书信的要点和撰写的整个原因,是要证明一个人只因信称义”。约翰·弗里思也感到,这是福音的核心。虽然他认为,这样说比较确切:不是上帝把义归给了信徒,而是上帝决定不把罪归给信徒。克兰默用同样的语调写道“我们的信仰确实是由于上帝的怜悯油然而生的……没有我们的任何受之无愧或理所应得”。虽然亨利八世的“六条教规”断言,称义是通过信仰和善行而实现的,从而试图安抚改革者们,但改革者们清楚地看到,这等于是否定因信称义的教义,并且反对对这种教义的任何这类的理解。因此,“三十九条教规”的第十一条断言,“我们在上帝面前被认为是义的,只是由于因信仰而蒙受的我们的主和救世主耶稣基督的功德,而不是由于我们自己的善行或理所应得。”然后,第十二条教规重申关于善行的价值,虽然是按照严格的新教的意思说的。“虽然善行——善行是信仰的成果,并且是随着称义而来的——不能去掉我们的罪,也不能经受上帝的严厉的审判;但善行是基督里的上帝所喜欢的和所接受的,善行是必然会从真正的和强烈的信仰里产生出来的;正像通过果子能够识别一棵树那样,通过善行也能够明确地认出强烈的信仰”。

称义之前完成的善行“是上帝所不喜欢的,因为这种善行不是从信仰耶稣基督那里产生出来的,这种善行也不能使人适于接受恩典”(第十三条教规)。同样,“教导额外善行(works of supererogation)的概念,只能导致傲慢和不敬神”(第十四条教规)。

像欧洲大陆的宗教改革的情况一样,肯定因信称义和拒绝教会的苦行赎罪的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因为这两者是互相矛盾的。这包括拒绝炼狱。一旦人们决定,一个人的永久的命运,同完成了多些或少些善行无关,也同犯了多些或少些罪无关,而是同上帝的毫无缘故的恩赐有关,那么,炼狱就没有容身之地了。拉蒂默在他的一次激烈的布道里,罗列了各种各样的赎罪券,然后又谈到了“我们的古老的炼狱的扒窃”和“这个炼狱怪物的弊端”。几十年之后,朱厄尔坚持说:“由于他们吹嘘自夸,他们习惯于用他们的炼狱大做文章,虽然我们知道炼狱不是新近从他们中间产生出来的东西,但炼狱几乎等于是老妇人的笨拙的发明物。”最后,“三十九条教规”的第二十二条,连同炼狱一起拒绝的还有赎罪券和罗马天主教的若干其他的做法。“罗马天主教的关于炼狱的教义,免罪符,偶像和圣骨的崇拜和敬慕,还有圣徒们的乞灵,都是枉费心机地发明出来的一厢情愿的东西,都不是建立在《圣经》的根据上 的,而且是上帝的话语所厌恶的”。

我们已经表明,“三十九条教规”怎样给予国家教会以权力,在礼拜仪式、教会制度以及既不是《圣经》命令的也不是《圣经》禁止的其他这类事务方面,作出一切决定。但是,我们现在必须设法识别英国改革者们的教会论的某些东西。

英国的改革者们常常提到可见的教会和不可见的教会之间的传统区分。然而,通常使用这种区分,不是为了要贬低可见的教会,而是为了要解释,可见的教会怎么能够声称是被救赎者的团契,而又这样充满了罪和罪人。在这种意思上,里德利提到了奥古斯丁的“混杂的教会”的概念,在这个教会里麦子和稗子不能彼此分开。在这个可见的混杂的教会里存在着真正的信徒们的不可见的教会,虽然在目前可见的教会里混杂着许多不是被救赎的人。由于这个缘故,可见的教会可能犯错误,而且事实上曾犯过错误。但是,另一方面,这是不可见的教会在世上采取的唯一形式,因此,一个人没有权力干脆从这个混杂的教会里撤出来,以便从属于一个不具有世俗的形体的想象中的不可见的社团。由于伊丽莎白的解决方案变成了现实事物,所以强调之点不再落在这种区分上,而是转向肯定,英国的教会确实是基督在英国的教会。这个教会并不正好相当于不可见的教会,这一点仍然是事实;但是,可见的教会虽然有“混杂的”情况,但却是信徒们的灵性的家。英国的教会在这个特定的王国里是这个可见的教会的恰当的表达手段,虽然英国的教会不声称是基督普世的团体。

我们相信有一个上帝的教会,这个教会不是(像古时在犹太人中间那样)关闭在某个角落或王国里,而是这个教会是普遍的、全体的和遍及整个世界的。因此,现在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真正地抱怨说,他们被关闭起来,而且不是上帝的教会和人民之一。而且这个教会是基督的王国、团体和新妇;只有基督才是这个王国的王子;只有基督才是这个团体的首脑;只有基督才是这个新妇的新夫。

“三十九条教规”表明了改革神学尤其是加尔文对这一点的影响,加尔文的影响在爱德华六世统治期间变得强烈了,而且在许多被玛丽·图德(Mary Tudor)强迫去欧洲大陆避难的英国改革者们在伊丽莎白统治期间回到祖国的时候大大地增加了。和加尔文所说的一样,真正的教会的两个识别的标志是,宣讲上帝的话语和施行圣礼。第十九条教规的前半部分说:“基督的可见的教会是信徒们的会众,在那里上帝的纯正的话语被宣讲,圣礼按照基督在所有那些必定是可见的教会所需要的事务里的命令而被恰当地施行。”

到了这个时候,在圣礼的教义里加尔文的影响也是清晰可见的。克兰默在他早年作为改革者的时候,坚持基督的身体确确实实存在于祭坛上的教义。他后来得出结论,基督被献祭没有在圣餐里重复,于是传出命令,用餐桌代替祭坛。 1550年,他写了一系列文章,在他的观点和罗马教会的观点之间进行比较,他丑化了后者的观点,以便使它们显得尽可能不光彩。在这些比较里面,他的加尔文派的倾向是很明显的。虽然这些过于冗长而不能全文引用,但从中选出一段就足以表明这些比较的总的趋向。

因为他们教导说,基督是在饼和酒里:但是我们说,根据事实,基督是在那些配得上领受饼和酒的人里。

他们说,基督是在嘴里被接受的,而且随着饼和酒进入人体:我们说,基督是在心里被接受的,而且由于信仰而进入人体。

他们说,每一个人,善人和恶人,都吃基督的身体:我们说,这两种人确实吃了圣餐的饼和饮了圣餐的酒,但是,只有那些是基督的团体的生机勃勃的成员,才确实吃了他的身体和饮了他的血。

他们说,基督在同一个时间里是在肉体上存在于许多地方。他们断言有多少圣饼,他的身体就在肉体上真正地存在于多少地方:我们说, 像太阳的形体永远在天上而不在其他地方那样……同样,我们的救世主基督是身体地和肉体地在天上,坐在他的圣父的右边,虽然在灵性上他曾经应许,与我们同在世上,直到世界末日。

很明显,在拒绝罗马天主教的教义的时候,克兰默在这一点上也拒绝了路德的观点,而采取了加尔文的主张。圣餐不仅仅是心里发生的事情的一个象征,但它也不是确确实实地吃了基督的身体。这必然是如此,因为基督的身体是在天上,因此我们只能是灵性地分享基督的身体。只有信徒们才是基督的身体和血的真正的分享者,因为非信徒们吃的和喝的只不过是饼和酒而已——并且因为亵渎了主的餐桌而使他们自己受到谴责。这些观点在“三十九条教规”里反映出来,其中的第二十八条说,“只是按照天上的和灵性的方式,基督的身体在圣餐里被给予、被接受和被吃。”下面的一条教规谈到了邪恶的人,“他们绝对不是基督的分享者”,虽然“导致他们被谴责,他们确实是吃了和喝了这样伟大的一件事情的标记或圣餐”。

这种显著的加尔文的影响对17世纪英国基督教历史来说将证明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那时发生的种种事件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英国国教的稳健的加尔文主义和那些认为伊丽莎白的解决方案出卖了加尔文的宗教改革的人的比较激进的观点之间的不可避免的冲突。

伊丽莎白的解决方案里的教牧工作的理论和实际做法,提供了这种冲突的一个例子。在同罗马天主教的争论中,英国的改革者们常常争辩说,使徒传统(指主教等的权力是由使徒开始各代相传而来的——译 者)不是使徒权威的标准。1550年,约翰·胡珀写道:“至于教会的牧师们,我相信,教会不受任何一种人的约束,也不受主教们、红衣主教们或类似的人的正规的继承次序的约束,而只受上帝话语的约束。”同样,甚至在伊丽莎白的解决方案之后,朱厄尔对天主教的论点答复说,“你们说,传承是任何基督教徒避免反基督的主要方法。我同意你们的说法,如果你们指的是教义的传承的话”!但是,这种论点是用来驳斥罗马教会方面对权威的要求的,如果在英国不分青红皂白地加以应用,那就会破坏纪律。如果国家教会不能或多或少地控制任命圣职的仪式,从而使一些人通过任命成为国家教会的领导人,那么,国家教会的这一概念将是行不通的。由于这个缘故,朱厄尔——他曾经争辩说,权威来自教义的传承——说,“没有人有能力随心所欲地使自己钻到神圣的教牧工作里面去”。如果英国的教会不以某种方式把任命牧师和管理礼拜的独家权力保留给它自己,那么,伊丽莎白及其顾问担心,再洗礼派那样的混乱将席卷整个王国。因此,“三十九条教规”的第三十六条批准了爱德华六世的圣职授任形式书,肯定该书“确实包括了这类任命圣职和授给圣职所需要的一切东西:该书没有任何东西就其本身来说是迷信的或不敬神的”。那些按照这本书的仪式和规定被委任为牧师的人, 被宣布为是“正确地、按规则地和合法地被任命和被授给圣职的人”。

这一神学,作为伊丽莎白的解决方案的后盾,其最好解说者是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1554~1600年),他的《关于教会政体的律法》(Of the Laws of Ecclesiastical Polity)的八本书着手为这个解决方案提供一个基础。由于在他的有生之年只出版了头五本书,因此,至于其他的书的内容是否被更改以适应后来的种种争论,是有一些疑问的。无论如何,不用怀疑的是,胡克认为,“国家教会”(State Ecclesiastical)和“民事国家”(Civil State)是同久远的。教会和国家是相同的,由同样的人组成,只是由于这些人的角色不同才有所区别。为了教会的政务,应当采用三个标准:《圣经》、传统和理性。就《圣经》所明确地谈到的事务来说,《圣经》是决定这些事务的最后的权威,而且不应当受到怀疑。但是,有许多事务——包括教会政务的形式——《圣经》没有关于这些事务的明确教导。那些被传统支持的事务,以及那些不是和《圣经》相抵触的事务,只要不违反理性,就应当被保留。但是,甚至在这些事务里面,虽然传统提供了一些指导方针,但这些方针并不是绝对的。因此,在主教统治的这个极有争议的事务上,虽然胡克是主教统治的热情支持者,但他并不认为,缺少主教统治是拒绝各改革教会的合法性的充分的理由。

不信奉国教的起源

“三十九条教规”否认爱德华六世的圣职授任形式书里有任何“迷信的或不敬神的”东西,这个事实表明,确实有一些人认为该书有这样的东西。这是预料之中的事情,因为许多在玛丽时代离开英国的流放者后来受到欧洲大陆宗教改革的直接影响。他们认为,英国的教会在恢复对上帝的真正的礼拜方面走得不够远。关于仪式、法衣等等是拒绝与接受两可的,是要由每个国家里的教会规定的,这个概念并不投合这样一些人的口味。他们在被流放到荷兰、法兰克福和日内瓦期间,终于相信改革礼拜的简单纯朴是《新约圣经》所要求的。由于这些激进的加尔文派要求按照《新约圣经》的教义和做法对教会进行清洗,因而他们被称为清教徒。正像众所周知的那样,他们对英国历史的影响是很大的。但是,由于他们代表了改革传统内部的事态发展——改革传统可以在谈到它的那段文章里最好地加以理解——所以我们将在论述加尔文主义内部的后期事态发展的那一章里讨论他们的神学。

当伊丽莎白统治英国的时候,在大不列颠发生的另一重大事件是, 约翰·诺克斯领导下的苏格兰的宗教改革。在政治上,这造成了玛丽·斯图尔特的被流放和最后被处决。在神学上,这表明,加尔文主义发展成为标准形式的长老制。然而,这也将在论述后期的加尔文主义的那一章里加以讨论。

这样,伊丽莎白的解决方案可以看做是想要在罗马天主教和新教改革在欧洲大陆采取的形式之间走中间道路的一种尝试。结果,这个解决方案不得不同其内部的比较激进的分子进行斗争——而且这种斗争确实造成了政治动乱。但是,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英国国教的中间道路将作为基督教最独特的形式在英国幸存下来,而其他一些形式——从罗马天主教的形式到极端的新教的形式——将继续同它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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