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1理所当然的侍奉
第十五章:人的自由意志和对罪的审判
1.自由意志的定义
我们已经考察了原罪和本罪,现在我们来思考处在这种罪境之中的人,他完全没有能力使自己脱离这种罪境,回归到圣洁的状态中。这一主题一般都是在“自由意志”题目之下探讨的。
在希腊文中,自由意志是指autexousia。这个词在圣经中找不到,但它是由归依基督教的柏拉图主义哲学家引进教会的。其根本的意思就是:自决、自尊、自己做主。如此而言,这个词只能用在上帝身上才合适。然而,在某些方面,这个词也可以用于指人。在拉丁语中是用liberum arbitrium,翻译出来就是“自由判断”(free judgement),或“自由意志”(free will)。
上帝把理性和意志赋予人的灵魂。理性包括领悟、判断和良知。判断的能力或者是对事物的合理性、东西的种类作出一般性的决定,或者是向人的意志提出建议,使其作出决定,当做什么,不当做什么,当爱什么,当恨什么。人意志的能力包括爱什么或恨什么的能力。这些事情更详尽的考察是在本书第十章,在那一章中,我们已经探讨了灵魂、理性和意志的属性。
2.意志的自由:非中立性存在,而是必然性结果
在我们探讨自由意志的时候,首先,我们应当注意,人的自由意志并不是独立于上帝的。人在以下方面完全依赖上帝:
(1)人的存有;
(2)人的活动;
(3)上帝有权使人遵行他的旨意和律法(因此,他所吩咐的,就当爱慕;他所禁止的,就当恨恶);
(4)上帝的预知和预旨,因为上帝无谬地晓得一切,并且已经预定了万事万物最终的结局,一点都不改变。这种预知是不会受到任何阻挠的;这种预旨也是不会变化的。在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十一章中,我们已经详尽地探讨了这些事项。
第二,人的意志是不会独立于理性的判断力而独立运行的。离开理性,意志就无法运行,意志若非顺从理性的命令,也是无法运作的,因为人是理性的存有,是基于理性而行动的。否则,意志就会排斥美好的东西,拒绝那些明知美好的事物,却在罪中寻找快乐,这就完全违背理性了。
第三,人的意志免不了要受人类的特性的影响,因为人都是按他自己的特性而行动的。假如一个人的属性是完全圣洁的,他就会成为义的奴仆,而他的意志也会作出同样的反应(罗6:18)。然而,如果人的特性无非是罪而已,那么,他就是罪的奴仆(约8:34),意志的反应和运行是与人的罪性相应的。一个圣洁的本性就会拥有圣洁的意志,而罪恶的属性则会有罪恶的意志。
虽然意志必定依赖我们在上面所提及的各个方面,但是,这种必然性并没有排除意志的自由性,而且这种必然性在本质上也不是强迫性的,因为意志的反应是自发性的。
(1)人的意志并不受外界强制力的支配。世上任何人都无法强制人的意志,或者使他做他自己不愿意行的事。为了使一个人顺从别人的意志,必须把事情加以说明,使他自愿地选择去行,这样,就是按他自己的意志行事了。
(2)人的意志也不受自然本能的支配,动物是不知不觉地按自然本能行事的,但是人的意志会对理性作出反应,它的运行是基于理性的。
以上我们探讨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意志的自由性,一个是意志的不自由性,现在的问题是:意志的自由到底是在于什么呢?意志的自由是不是中立性的,不管我们是否做某事,不管我们去做某事,还是做出相反的行动,都没有什么区别吗?这种自由性是“必然性”的,还是人根据个人的选择、个人的愿望,从而自发地行动呢?
罗马天主教和阿米念派的回答是:人行动还是不行动,是去做某事,还是做相反的事,在这些方面,人的意志的这种自由性就在于它是中立性的。我们的回答是:首先,如果考察人的意志的本质,不考虑其他任何条件,去做一定的事,或做相反的事,在这个时候,意志是中立性的,不受任何的局限。这种中立性状态一直保持到判断力决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的时候为止。一旦运用自己判断的能力作出决定,意志就不可能保持中立了,它就会愿意去行所决定的事,它不得不这样,绝不会去行相反的事。因此,意志的自由性并不在于中立性;这就是说,意志的自由性并不在于愿意或不愿意的能力,也不在于愿意去行某事,或做相反的事情的能力,即使所有的要求和限制都在那里。意志的自由性就在于其必然性。
显然,这在上帝的属性上是如此,在天使、得荣的基督,甚至邪灵的属性上都是如此。上帝不可能不是圣洁的、公义的、信实的。他的意志必然是希望这样的事,而不可能是与此相反的事。然而,上帝的意志不是极其自由的吗?圣天使和得荣的圣徒们不可能既想做善事,也想做恶事。他们所能向往的只能是美善的事,所想做的事也只能是美善的事。难道他们的意志不也是完全自由的吗?主耶稣基督不可能既想顺服他的父,又不想顺服。他的意志不也是绝对自由的吗?而对邪灵来说,要向往美善的事则是不可能的。他们所愿望的只是行恶而已。在这一切事情中,意志都有着绝对的自由性,但是在是否愿意做某事,是愿意去行某事,还是做相反的事情,意志并没有什么中立性可言。因此,意志的自由性并不在于中立性,而是在于其必然性。
第二,虽然有人在意志的抽象性上沉思默想,然而意志绝不是在上帝的护理、判断力和自然的倾向之外运行的。因此,即使意志的运行所需要的一切条件都具备,意志也不会随心所欲,任意而行,既可做特定的事情,也可做相反的事。准确地说,意志自愿地接受上帝的限制,接受判断力的局限,因此,它并不是保持中立的。
第三,如果把意志的自由性界定为中立性,这是非常荒谬的。假如真的如此,人就会渴望永死,处于永远的痛苦之中,绝不与永福有份;或者,他会选择相反的:去获得这种永福,意志仍然对这两种选择保持中立。假如这样的话,为人的归正祷告也是徒然无益的了,因为即使上帝动工,人的意志仍然不能离开中立性的地位,他总是能够愿意继续保持不信。那样,上帝对人的意志也是无能为力的了,而人的意志则是保持独立,就像上帝一样自主。这当然是再荒谬不过了。
既然意志的自由性并不在于中立性,所以,很显然,意志的自由性是必然的。这种自由性并不同于动物身上的那种非理性的本能,而是出于人理性的选择,借着判断的能力,在特定的地点和时间,愿意、渴慕、接受认为是必不可少或想望的东西。
3.堕落后人的自由意志
现在的问题就是:人既是罪的奴仆,他除了欲求罪,继续生活在罪中,还能欲求什么呢?此处我们所指的是人的意志,不是人的愿望。另外,人能立志使自己归正,积极主动,大有力量地致力于遵行上帝的律法吗?在亚当堕落之后,在是否悔改,行善与否上,人的意志仍然是中立性的吗?总而言之,罪人生来就有足够的能力,能使自己真正悔改吗?
罗马天主教和阿米念派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为了清楚地认识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对各种善以及人的各样状态加以区分。有四种活动可以被视为善的。
(1)自然性的善:吃、喝、行走、站立、说话、睡觉,等等;
(2)社会性的善:礼貌、友善、助人,真诚,日常言谈刚直不阿;
(3)外在的宗教性的善:听道、读经、用心祷告,奉献,等等;
(4)真正属灵的善,这是因着在基督里与上帝有内在的联合而发出的,因此,是从属灵生命发出的。这包括信心、爱心、敬畏、顺服上帝如父,完全顺服并赞同上帝的旨意,遵行上帝的旨意。此处所探讨的问题涉及的知识是第四种善,而不是前三种善。
人的状态共有四种。一是堕落之前的完美状态,二是堕落之后未重生的状态,三是重生的状态,四是荣耀的状态。此处我们所探讨的问题,既不是指第一种状态,也不是指后两种状态,而是指第二种状态。所以,问题就是:未归正的人能否自己使自己归正,使自己重生,真正信靠基督,并过一个真正圣洁和属灵的生活呢?对此我们是予以特别的否定的。这从人归正之前的罪境就可以明显地看出来。人在未归正之前,是眼瞎的、无知的、邪恶的,不愿意归正。他对上帝的律法充满敌意,既不能也不愿意顺服在上帝的律法之下,从属灵的角度而言是死的。“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8:7)
4.罪和惩罚
归正是上帝的工作,在人的归正中,上帝施行创造之能,使人重生,吸引人,拿走人的石心,赐给人一个新心,等等(参考三十章)。
我们已经考察了人的愁苦,这是与亚当的堕落、原罪、本罪,以及人属灵的无能有关的。接下来,我们继续考察人的愁苦,是与他当受的审判有关。
惩罚的前提就是: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处于律法的制约之下。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动物所遭受的灾难并不是加在它们身上的惩罚,其施行与动物的所有人有关,目的在于使动物不再继续伤害人,或者是因为亚当首次犯罪所导致的咒诅,上帝以此显明了他对人所犯之罪的震怒。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触死人的牛当被治死,亚干犯罪,他的牲畜也与他一同被处死了,所有的动物在大洪水中都被淹死了。
所有的惩罚都是来自上帝的。上帝不会惩罚圣洁的人,他之所以惩罚基督,是因为他是中保,他把选民的罪担在了自己的身上。上帝所惩罚的是罪人,他是公义的审判官。“原来,上帝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罗1:18);“以致上帝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2:5-6)。为了达成这一目的,上帝按他自己的美意来使用各样的受造物,有时用日月星宿(士5:20),有时用雨水风暴(诗148:8),有时用天使(徒12:23),有时用魔鬼(伯1-2),有时用人(赛10:24),有时用昆虫(珥1:4,2:25)。
受到惩罚的原因就是罪。“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你自己的恶必惩治你,你背道的事必责备你”(耶2:19)。每个罪都当受永罚。“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每个罪都是对上帝的彻底厌弃,由于罪的性质,罪使得罪人永远停留在有罪的状态之中。这就是在《加拉太书》第3章10节中所发出的公正警告的原因:“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
我们把审判分为两种,一种是暂时的审判,一种是永远的审判。
暂时的审判既有身体上的,也有灵命上的。身体上所受的审判有很多种,比如身体的困苦、疾病、不舒服、瘟疫、战争、匮乏、死亡。对于敬虔之人而言,这些都是上帝如父的管教,是出于他对他们的爱。目的是为了使他们得益处。对于不敬畏上帝的人而言,这些就是审判,是发自上帝复仇性的审判和震怒。“其实我要责备你,将这些事摆在你眼前。”(诗50:21)
灵命上的审判包括:
(1)上帝收回被人滥用的属灵的亮光。“他们—–无知的心就昏暗了”(罗1:21);“因他们不领受爱真理的心,使他们得救。故此,上帝就给他们一个生发错误的心,叫他们信从虚谎”(帖后2:10-11)。
(2)上帝任凭人自行其是,从一个罪跌落到另一个罪中。“无奈我的民不听我的声音,以色列全不理我。我便任凭他们心灵刚硬,随自己的计谋而行”(诗81:11-12);“所以,上帝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罗1:24)。
(3)上帝使人的心变得刚硬。“我要使法老的心刚硬—–法老的心里刚硬。”(出7:3,22)从这些经文中,显然可以看得出来,上帝因其圣洁而以罪来惩罚罪。
永远的审判是指死亡(罗6:23),第二次的死(启20:6;太23:33),地狱的火(太5:22),永火(太25:41)。圣经中所启示的忍受审判的地方,也显明了这种永远的惩罚,比如“痛苦的地方”(路16:28),“无底坑”(路8:31),“烧着硫磺的火湖”(启19:20)。这个地方一般被称为“地狱”(hell)。在希腊文中,用两个词来表示地狱,一是hades,异教徒也用这个词来指地狱。另一个词就是gehenna,只有在新约圣经中才用这个词。这个词源自“欣嫩子谷”,这是一个可恶的地方,当初以色列人在火中焚烧他们的子女来敬拜摩洛。约西亚把这个地方变成了一个恐怖之谷,用各种方式使这个地方成为污秽之地。由于焚烧孩子献祭摩洛这种骇人听闻的罪行,这个谷成为令人深恶痛绝之地(王下23:10)。在希伯来文中,地狱被称为sheol,是指一个坑。
那忍受永刑的地方,并不是人凭空幻想出来的,也不是仅仅存在于人的想象之中。这个地方现在就确实存在,不需要另外再创造出来。恶天使就被流放到这个地方,虽然在最后的审判之前,它们被暂时释放出来(彼后2:4)。所多玛人所遭受的就是永火的报应(犹7)。恶人的灵魂在死的时候离开身体,就被发放到这个地方(路16:23)。
5.恶人所受的审判并不是毁灭
这就导致以下的问题:永罚是不是人的灵魂和身体彻底毁灭?恶人的灵魂和身体是不是还继续存在,并且承受无法言语的痛苦,直到永永远远?
索西努派所主张的是第一种观点,我们所主张的是第二种观点。
首先,这由恶人身体的复活得到了证实。“无论善恶,都要复活。”(徒24:15)地上的所有人都分为两大类,并没有第三类之说。恶人和义人一样,都要复活。在审判全地的时候,他们都要一起出现在审判台前,复活的目的就是为了审判的施行。“—–作恶的复活定罪。”(约5:29)父已经把审判的权柄赐给了基督。既然基督要审判所有的人,必定是所有的人都要出现,既然大多数人已经死了,他们必定要复活才能重新受审。主耶稣在《约翰福音》第5章28节中证实了这一点,“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等等。所有已经死去的人都会这样,不管他是以什么方式死的,即使他们已经归于尘土,即使尘土已经混在地里,他们也要复活受审。在29节中,主耶稣把人及其归宿都分别出来、此处丝毫没有提及属灵的复活,而在24至25节中所提到的则是属灵的复活。准确地说,此处所说的是那些并没有参与属灵的复活的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得到了重生,那些灵命已经复活的人,身体复活的时候就不被定罪了,而那些行恶的人则被定罪。因此,此处所提及的是指身体的复活,也包括那些行恶的人的身体复活。既然恶人也要复活,并且要出现在审判台前,那么,他们死的时候就没有彻底毁灭。该隐和犹大的灵魂就是如此,他们各自都到属他们的地方去了。因此,所有恶人的灵魂本质上仍然是存在的,而且是与第一个世界那些灵魂一同在监狱里(彼前3:19)。他们在进入监狱之后,也没有毁灭。
第二,人的灵魂在本质上是不朽坏的。人是无法杀死灵魂的,而上帝也不会杀死他。“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惟有能把身体和灵魂都灭在地狱里的,正要怕他。”(太10:28)当灵魂与身体联合,或者与身体对比的时候,所指的并不是别的,不过是人的本质性因素罢了(在第十章中探讨了灵魂的属性)。人这种本质性的因素是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消灭的。人的所有暴力都是指向人的身体的,最终有可能杀死人的身体。假如灵魂在死亡的时候被毁灭了,人就既能杀死身体,也能杀死灵魂了。然而,既然人无法做到这样,很显然,灵魂在身体死后仍然存在。这就是基督之论点的力量:不需要怕人,一定要怕上帝,上帝既能把身体,也能把灵魂灭在地狱里。此处所使用的动词并不是apoktainai——“杀死”的意思,是指人的行为,此处所用的动词是apolesai——是“毁灭”的意思,是指灭在地狱里。身体必会复活,与人的灵魂联合,那时恶人的身体和灵魂一同被扔进地狱里,在那里受永远的苦楚,这就是圣经上所说的永远的毁灭(帖后1:9)。因此,《马太福音》第10章28节最明显的意思就是:应当惧怕上帝,不要惧怕世人,因为人只能伤人的身体。然而,上帝却能把人的身体和灵魂都投在地狱里永远受惩罚,地狱就是被定罪之人所待的地方。所以,在人死亡的时候,灵魂并没有毁灭,但那恶人必将永远忍受地狱的苦楚。
第三,《马太福音》第26章24节也证实,恶人不会毁灭,而是将来处于永远的痛苦之中。其中说到,“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在圣经中我们并没有读到犹大在今生受苦的地方,因为他最终甚至得到了一些钱,这就是他所能得到的全部赏赐。他本来还可以享受仇敌的宠爱,但他徒然死了,死的时候也没有经历多大的痛苦。假如这样就把他毁灭了,难道不是不生在世上倒好吗?然而,这些话是指他在死后要承受极其可怕的、无法忍受的苦楚。因此,恶人死后继续在痛苦中存在。
第四,这也得到了其他很多经文的证实,这些经文都清楚地表明恶人要受永远的苦楚。“你们这被咒诅的人,离开我,进入那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太25:41,46)。在圣经中,“火”并非始终都是指物质性的火,有时指极大的痛苦。恶天使所受的痛苦就是这种性质的,而物质性的火是达不到这样的效果的。就是他们自己也知道他们必受这样的苦楚。“时候还没有到,你就上这里来叫我们受苦吗?”(太8:29)主耶稣自己也是这样解释的。他在《马太福音》第25章41节中所说的火,在46节中则说是“永刑”。这种火,这种惩罚,被称为永远性的。“永”(eternal)这个词间或是指很长的一段时间,但一般是指无限的。即使用第一种意思也仍然显明,恶人并没有被毁灭,不管是在死的时候,还是在审判中。但此处所指的显然是指永远,从其对比就可以看出来。毫无疑问,“永生”指的是那种永无止息的福境,这是与另外一种状态,也就是永刑,对比而言的。所以,圣经上说所多玛所承受的是“永火的刑罚”(犹7)。所多玛已经完全被火毁灭了;然而(“所多玛”这个名字就是指其居民所犯的淫乱的罪),其中的居民,则受永远的刑罚。
另外就是在《马可福音》第9章47至48节,我们读到,“—–丢在地狱里。在那里,虫是不死的,火是不灭的”(路16)。显然,此处所指的并不是人在今生所遭遇到的,而是指人死后在地狱中所要经历的,圣经中所记载的那个富人死后就是在这个地方(路16)。地狱是一个被定罪的人要去的地方,圣经上常以“火”称之,这是由于在那里的人所受苦楚的严重性。圣经上说,那火是不灭的,是指人在那里所承受的痛苦是永无止息的。那火永无止息地煎熬恶人,他们也要永永远远地忍受那苦楚。那折磨恶人的虫子,就是他们的良心,是永不会死的。既然恶人的良心要永远忍受下去,恶人自身必然也是如此。因此,“不灭”所指的并不是“完成了任务为止”,也不是指“只要还有可以吞噬的”,也就是说,限于今生。准确地说,圣经上写的是:这种永罚并不是发生在今世,而是在地狱里,也就是说在此生之后。基督把今生的断足断手与永刑对比,劝人为了免受后者而忍受前者。下地狱并不是在今生,而是在死后。
第五,假如永罚就是毁灭,那么动物也将忍受永罚了,我们就可以和伊壁鸠鲁学派人士一样说,“让我们吃吃喝喝吧;明天死了就算了”,但这与《哥林多前书》第15章32节的教训抵触。那么,以下的说法就是不正确的了:“上帝既是公义的,就必将患难报应那加患难给你们的人”(帖后1:6),因为在今生事情并非总是如此。
因此,永罚不是灵魂和身体的彻底毁灭,相反,灵魂和身体都要经受永远的苦楚,这是绝对无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