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反驳加尔文主义
第六章、对代赎说是:对有限代赎/特殊救赎说不
有一次我在课堂上邀请加尔文主义讲员,一位当地改革宗大学团契(Reformed University Fellowship'RUF)的领袖问我的学生,“你们当中有多少人相信基督为每个人而死?”我知道他的意思是指“以同样的方式为每个人而死,即为他们的罪承受刑罚”。所有学生都举手了。“那么你们必须相信所有人都得救了,你必须是一个普救论者,你们当中有多少人是普救论者?”除了一两个人,所有人都放下了手。讲员说,“你们看,如果基督已经为每个人的罪承受刑罚,包括那些不信的罪,那么没有人会下地狱,因为神刑罚同一个罪两次,太不公平了。”
讲员抛出了高派加尔文主义者最喜欢的“鱼钩”之一了,让年轻人来思考他们郁金香救恩论中的L:有限代赎。加尔文主义者称,如果任何人真的接受有限代赎,那么他们就必须接受这体系的其他部分。毕竟,如果不是所有人都得救,那么基督只为一些人而死,就是祂要拯救的那些人。他们是谁呢?无条件蒙神拣选的人。为什么他们是无条件被神拣选?因为他们是全然败坏的,除了神的拣选以及基督为他们而死,没有任何其他盼望。神又是如何从基督之死中带惠益给基督为之而死的那些人?透过不可抗拒地吸引他们来到基督面前。被神拣选和吸引的人,他们的罪已经被付清了代价,怎么可能失落?不可能失落。
的确很巧妙。但这真的行得通吗?有限代赎,大多数加尔文主义者喜欢称之为“特殊救赎”,真的合乎圣经吗?这与耶稣基督身上显明和新约圣经多次多方(如约三16)启示出来之神的爱一致吗?加尔文相信这教义吗?在加尔文的经院主义跟随者之前,基督教历史中有任何人相信这教义吗?这是否只是从T、U、I、P推导出来的,多于是一个真理的启示?高派加尔文主义者之所以拥抱这教义,真的是因为它来自圣经,抑或是因为逻辑需要,然后认为这是圣经所允许的?拒绝有限代赎,就必须如那位讲员所说,让普救论成为“顺理成章的后果”吗?本章会详细讨论这类问题。
我的结论是,有限代赎是高派加尔文主义的另一个软肋。它不能被圣经和基督教信仰伟大传统(除了加尔文之后的经院式加尔文主义之外)所支持,它与神的爱相矛盾,使神成为偏待人和憎恨人(那些未蒙拣选者)的。反对它,不一定会在逻辑上导致普救论,支持它的人如此认为,是因为(他们以为)逻辑需要如此以及圣经允许,而不是因为有任何圣经经文清楚地如此教导。
另一个结论是,郁金香中的T、U、I、P真的需要L,那些抛弃L的“四点加尔文主义者”是前后不一致的。讽刺的是,在这一点上,我完全同意纯种郁金香的高派加尔文主义者所说的!我也会论证,相信有限代赎——特定救赎——的必然结果是,在逻辑上,不可能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善意传讲得救的福音。再次令人讽刺的是,我在这一点上完全同意极端加尔文主义者所说的!
最后,那位加尔文主义讲员最后对我和那些不认同有限代赎的同学说出加尔文主义的经典陈述:“也许你不知道,但你也在限制代赎。实际上,你比加尔文主义者更加限制了代赎。实际上,相信有限代赎的是你们这些亚米念主义者〔他指的是凡是说基督为每个人而死的人〕。”这马上吸引了学生们的注意力!我以前早就听过,也知道他接下来要说什么。“你们限制了代赎,因为你们实际上夺走了神能确实拯救任何人的能力。对于你们而言,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只提供一个机会,让人们可以拯救自己。而我们加尔文主义者则相信,代赎确实保障了蒙拣选者的救恩。”
正如那时在课堂上,我在这里也要提出我的反对,来扭转局势。我并不认为非加尔文主义者限制了代赎。这个耳熟能详的控诉其实站不住脚,因为甚至连加尔文自己都不相信基督提供的代赎能拯救任何人,除非那人满足特定条件:悔改和相信。即使这些也是神给蒙拣选者的礼物,那意味着,这代赎所“拯救”的人,并没有比亚米念主义者(和其他非加尔文主义者)所相信的更多。
加尔文主义的代赎教义
到目前为止,我能够确定,所有真加尔文主义者(相对于某些修正派改革宗神学家)都主张代赎的所谓“代替受刑论”(Penal Substitution Theory),当然,他们并不认为这“只是一种理论”。许多非加尔文主义者(比如卫斯理)认为,这是圣经对于基督在十字架上之死的教导。根据这个教义,耶稣的死是向神(即由子向父)献上了代替的祭物,作为罪的“挽回祭”(propitiation)。“挽回祭”的意思是平息、缓和,这种观点认为,十字架事件是基督平息了神的忿怒。祂担当了神要拯救的那些人之罪的刑罚,使他们脱离本该被定罪下地狱的光景。加尔文如此扼要地表达:
那使我们当受刑罚的罪,都归到了神儿子的身上(赛五十三12),这是我们得赦免的原因。我们必须特别牢记这个代罪,免得终身陷在惊恐和忧虑之中,仿佛公义的报应还悬在我们的头上一般。@1
@1Calvin,Institutes2.16.5(pp.509-10)=加尔文著,任传龙译,《麦种基督教要义》,二十十六5(South Pasadena:美国麦种传道会,2017),389页。
加尔文和大多数加尔文主义者都相信,基督之死成就了比此更多的工作(如“本质改变”〔transmuta-tion〕或更新了我们的犯罪本性,@2以及代替我们满足
@2同上,2.16.6(p.511)=加尔文著,《麦种基督教要义》,二十六6,390页。
在教会历史当中也出现过其他的代赎理论,其中一些与加尔文的神学相辉映。例如,关于基督拯救之死的所谓“得胜的基督”(Christus Victor)观点,这观点在瑞典神学家奥连(Gustaf Aulén)论代赎的经典书籍《胜利的基督》@4出版后尤其流行。加尔文也称许这种基督之死的代赎意象,它征服了撒旦,使罪人从捆绑中释放出来,@5但他的主要焦点是,基督替罪人承受应得的刑罚,满足了神的公义,所以神能公义地赦免他们。许多对这种代替受刑论的批判认为,神是嗜血者或虐童者!绝非如此,加尔文正确地强调,神差祂儿子为罪人受死的动机是爱。@6
@3同上,2.16.5(p.507)=加尔文著,《麦种基督教要义》,二十十六5,388页。
@4Gustaf Aulén,Christus Victor:An Historical Study of the Tbree Main Types of the Idea of the Atonement(New York:Macmillan,1969)=奥连著,汤清译,《胜利的基督》(香港:中华信义会书报部,1951)。
@5Calvin,Institutes2.16.7(p.512)=加尔文著,《麦种基督教要义》,二十十六7,391页。
@6同上,2.16.4(p.506)=加尔文著,《麦种基督教要义》,二十十六4,387-88页。
自加尔文之后的高派加尔文主义者,都牢牢地持守这种代赎观点,以及它为神和罪人所成就的,几乎毫无例外。他们并不拒绝代赎的其他方面,但是这一点是整个加尔文主义救恩论的中心和至关重要的。许多非加尔文主义者也同意这一点。但是问题在于,基督以这种方式受死,是为了所有人,还是为了一些人,即那些蒙拣选者。没有一个加尔文主义者会否认,基督之死的价值足以拯救整个人类。有些人所否认的是:基督实际上已为所有人承受了他们当得的刑罚——但这乃是希腊教父和大多数中世纪神学家,甚至路德都清楚教导的。正统高派加尔文主义者发展到相信并教导,神的意图是十字架只为某些人——而非其他人——做了挽回祭;基督并未为所有人而死(派博会说:至少不是同样意义上为所有人而死),而只是为那些蒙神拣选要拯救的人而死。
这就是“有限代赎”的教义,有些加尔文主义者更喜欢称之为“限定”(definite)、“特定”(particular)、或“有效”(efficicnt)代赎。伯特纳很好地陈述了这个教义:“虽然代赎的价值足以拯救所有的人类,但只对拣选者的拯救有效。”@7为了避免有人误解或误认为这是指神意图拯救每个人,而只有在那些凭信心接受之人的救恩上才有效(这是大多数非加尔文主义福音派的观点),伯特纳说:未蒙拣选者是被神排除在代赎的工作之外的:“这绝不是一个对大众一视同仁的爱,不是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对象〔为此基督被送上十字架〕,而是神对蒙拣选者一份特殊的、神秘的、无限的爱,为此神差祂的独生子降世受死,”祂只为他们而死。@8如同许多加尔文主义者一样,伯特纳宣称,十字架的“某些益处”也一般性地延伸到全人类,但那些只是“暂时的祝福”,并没有任何救恩的实质。@9
@7Boettner,The Reformed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152=伯特纳著,赵中辉译,《基督教预定论》(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1975修订三版),139页。
@8同上,157=伯特纳著,《基督教预定论》,144页。
@9同上,160=伯特纳著,《基督教预定论》,147页。
非加尔文主义者看到诸如此类的陈述而感到震惊,这实际上意味着,一种“特殊的爱”将神按自己形象和样式所创造的某些受造物排除在得救的盼望之外。而且,这些所谓从十字架涌流出的“暂时的祝福”实在是不值一提。就如我在前一章指出的,它们充其量只是带去地狱的一丝丝天堂滋味!
史蒂尔和汤玛斯(Steele and Thomas)是《加尔文主义五要点》的作者,他们如此描述和定义有限代赎(他们称之为特定救赎):
历史的或主流的加尔文主义都一致持守,基督的救赎工作的设计和完成是限定性的,即其意图只是为了某些特定罪人达成完全的满足,是实际保障这些个人的救恩,而其他人却不然。基督为祂的百姓所赚得的救恩,包含了他们与神恢复正确关系的一切所需,包括信心和悔改的恩赐。@10
一如伯特纳,这两位神学家声称,基督代赎的有限不是在价值上,而仅仅是在设计上。他们称亚米念主义者(和其他非加尔文主义者)也以前述的形式限制了代赎。@11
@10Steele and Thomas,The Five Points of Calvinism,39=赵中辉译,《加尔文主义五要点》,收录在《改教家加尔文:加尔文500周年纪念(1509-2009)》(台北:改革宗出版社,2008),186页。
@11同上=赵中辉译,《加尔文主义五要点》,在《改教家加尔文:加尔文500周年纪念(1509-2009)》,187页。
史蒂尔和汤玛斯声称,约翰福音十章11、14~18节和罗马书五章12、17~19节等经文都支持有限代赎。然而,只要粗略看一下这些经文就能看出,它们并没有限制代赎,而只是说代赎是为了神的百姓,也应用于祂的百姓,它们并没有否认这也是为了其他人。
圣经上论及“所有”和“世人”的那些经文又如何呢?例如约翰一书二章2节:“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史蒂尔和汤玛斯如此解释这些经文:
如此表达的一个原因,是要纠正救恩只为犹太人的错误说法。—–这些措辞的目的是为了指出,基督之死是无差别地(without distinction)为了所有人(即祂为犹太人死,也同样为外邦人死),但不是为了说明基督无例外地(withoutexception)为所有人而死(即祂受死的目的并非为了拯救每一个罪人)。@12
@12同上,46=赵中辉译,《加尔文主义五要点》,在《改教家加尔文:加尔文500周年纪念(1509-2009)》,196-197页。
回应这些说法,会引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基督代赎之死,在其价值以及其设计和目的之间的差别。显然,伯特纳、史蒂尔和汤玛斯(还有我将引述的其他加尔文主义者)都相信,基督十字架的死是为全世界的罪献上的充足的祭物。那么,他们说基督并非为所有人而死,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这祭的价值足够为全世界——包括每一个人——的罪,也有足够每个人所需的价值,那么,说基督并非为每个人而死,又怎能不是自相矛盾呢?
显然,至少有些加尔文主义者的意思是,基督之死在价值和范围上够大,以致神可以因之赦免每个人的罪,但神只对拣选者有此意图。但是,神要耶稣承受的刑罚,为什么包括祂不打算拯救的人呢?如果祂的死足以担当所有人的刑罚,这岂不是暗示祂承受了所有人的刑罚?如果是这样,即使神的意图只是为了那些蒙拣选者,那么加尔文主义者对普遍代赎的指控——它必然表示所有人都得救(因为罪不能刑罚两次)——就回头砸在自己的脚上。典型加尔文主义关乎这教义的核心声称中,有着可怕的困惑之处。
当加尔文主义牧师一神学家艾德温·帕摩嘲笑普遍代赎观点时,这种困惑变得尤为突出。他说:“对于他们〔他特别指亚米念主义者,但这同样适用于其他非加尔文主义者〕而言,代赎就像一个普世大派送:每个人都可以得到一个包裹,但只有一些人拿走了他们的包裹。—–祂〔基督〕的一些宝血就浪费了,白流了。”@13但是,任何代赎教义若说基督之死是为全世界献上“足够的祭”,而基督之死的价值是无限的,岂不同样适用这些嘲笑吗?如果他们指控那些相信普遍代赎的人浪费了基督的宝血(因为不是每个人都从基督之死受益),似乎有限代赎的支持者必需说,基督之死不足以洗净全世界的罪,也没有无限的价值。即使他们继续说,神设计和定意了代赎,只是为了拣选者,难道他们所谓的充足性和价值不也是同样的意思吗?看起来是如此。
@13Palmer,The Five Points of Calvinism,41。
帕摩采用了和史蒂尔及汤玛斯同样的进路,来处理那些论及普世的经文,包括约翰福音三章16~17节:“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因为神差祂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祂得救。”根据帕摩的说法:“这经文中的“世人”,并不是指每个个别的人,—–而是—–从每个民族和每个国家来的人。”@14至于那些提到耶稣为“所有人”而死的经文,他说,“所有并不是所有”(All is not all)。@15
帕摩说,基督只为拣选者而死,然而,神“白白而真诚地向每个人提供救恩”,这个事实是一个“基要的奥秘”。@16然而,如同我将指出的,这种加尔文主义观点的批评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奥秘,而是一个矛盾——史普罗将之描述为区别(distinction,他拒绝神学中的矛盾)。一个传讲福音——更不用说传讲神——的加尔文派传道者,怎能对任何会众或其他人群说,“神爱你,耶稣为你而死,所以,你若悔改相信主耶稣基督,就可以得救”,除非加上“如果你是神所拣选的人之一”这个附加说明?他不能以清洁的良心这么说。
@14同上,45。
@15同上,53。
@16同上,51。
@17Sproul,Wbat Is Reformed Theology?163。
史普罗是一位对于有限代赎信念特别强的加尔文主义者,他称这个教义为“基督有目标的代赎”。@17当意图表达何为加尔文主义的独特之处时,这样说显然不太诚实,因为,所有基督徒当然都相信基督的代赎是“有目标”的。史普罗在阐述这教义一开始时,就开门见山,错误地呈现了非加尔文主义的观点,甚至以讽刺漫画的手法描述它们。为了支持他有限代赎的教义,史普罗引述了加尔文主义福音派神学家巴刻(J.I.Parker)的着述:“它们(加尔文主义者和亚米念主义者对代赎的观点)之间的差别,主要不是在于其强调的点,而是在于内容。一个宣讲一位拯救的神,另一个则述说一位赐人能力来自救的神。”@18
@18同上,163。
这也许是对非加尔文主义者的最邪恶诽谤。没有任何一个亚米念主义者或其他见多识广的福音派基督徒相信自救。史普罗解释巴刻的指控说,对于加尔文主义者,基督是一位“真实的救主”,而对于亚米念主义者,基督只是一位“潜在的救主”。我已经在拙着《亚米纽斯神学》中证明这种阐述的错误。下面我也会解释为什么它是错误的。
史普罗继续抛出另一个对亚米念主义神学和其他任何支持普遍代赎的神学(如路德宗神学)的陈旧指控,“如果基督真正地、客观地满足了神对每个人的公义要求,那么每个人都应该得救。”@19史普罗在此极力仰仗清教徒神学家约翰·欧文(John Owen,1616-1683)的神学,欧文是有限代赎这个在神学上的新奇玩意儿的早期辩护者之一。在欧文和史普罗看来,普遍代赎这个相信基督承担了所有人之刑罚的教义必然导致普救论。欧文主张,史普罗回响:毕竟,同一个罪——包括不信——怎能被公义的神惩罚两次?
@19同上,166。
我们只能纳闷,史普罗难道从来没有听说过一个对此问题显而易见的答案,或者他只是选择忽略它罢了(这章后面会看到我的回答)。目前我们只需说,这个说法实在是太容易推翻了,只会让人纳闷,为什么有人会认真抱持它。然而,我之前提到一个问题:如果基督之死足以满足全世界的罪,那么这与基督实际上为每个人受苦并承担刑罚有什么区别?实际上这没有区别,前者包括了后者!
史普罗处理了普遍代赎论的经典经文(彼后三9),却忽略了普遍代赎的其他同等重要的经文,如提摩太前书二章5~6节和约翰一书二章2节。他和其他许多接受有限代赎的人认为,彼得后书三章9节应当以“倾向的旨意”(will of disposition)来解读,这与他“定旨性旨意”不同。@20换言之,这节经文并非说神的定旨是这样,而是神希望这样。这也许是对彼得后书三章9节的一个可能解释(虽然我存疑),但不能以同样的方式来解读提摩太前书二章5~6节和其他许多普遍代赎的经文,那些经文说基督为“万人”或“全世界”或“人人”舍命。史普罗也建议,可以将彼得后书三章9节的“任何人”(《和合本》作“一人”)解释为神所拣选的人。@21我们再次看到,这种强解也许能理解,然而这绝对不能解释其他的“万人”经文,包括提摩太前书二章5~6节。
@20同上,169。
@21同上,171。
福音派大老傅农·葛朗兹(Vernon Grounds,1914-2010),丹佛神学院资深院长,许多神学书籍的作者,提到如下基督代赎之普世性的经文:约翰福音一章29节;罗马书五章17~21节,十一章32节;提摩太前书二章6节;希伯来书二章9节及约翰一书二章2节(当然还有彼后三9)。然后,他论及史普罗和其他五要点加尔文主义者的观点:“要将这些经文显而易见的意思抹除,需要的不是高深精湛的解经技巧,而是别出心裁的异想天开:拒绝这些清晰的普世性意义,需要诡辩性的异想天开式解经。”@22可能也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像约翰·派博这样的加尔文主义者才如此强调一个观念:基督为所有人死,但不是以相同的方式。我很怀疑,这样的答案能否满足葛朗兹或其他任何批评有限代赎的人,这只会引发更多对神之慈爱、真诚和良善的问题,以及为那些未蒙拣选者预备之“暂时祝福”的价值的问题:那些未蒙拣选者不出生倒好。
@22Vernon C.Grounds,”God’s Universal Salvific Grace,”in Grace Unlimited,ed.Clark H.Pinnock(Minneapolis:Bethany,1975),27。
约翰·派博强烈护卫有限代赎的教义,却同时声称其中也有某种普遍性。看起来,这就是他的方式,来解决特殊救赎教义与解释“万人”经文的困境,也来解决信徒如何能够向听众传讲基督是为每个人死的问题。派博的代赎目标的教义是很有意思的,因为它超过了通常的代替受刑论,进入到某种类似统治论(Governmental Theory)的范畴,而统治论通常被认为是典型亚米念主义的代赎教义,尽管亚米念或卫斯理都没有教导过它。
根据统治论的观点,基督并不是确实承受了每个罪人应得的刑罚,而是一个等价的刑罚,这是早期亚米念主义思想家雨果·葛若修(Hugo Grotius,1583-1645)形成的理论,为了解决为何代赎是普遍的,但又不是人人得救的问题。(如许多亚米念主义者一样,我认为这个问题有一个更简单的答案,而不是去发展基督之死如何满足神忿怒的一个新理论。)根据葛若修和其他持此观点的人,代赎的主要目的,是面对两个事实,但要维持神对宇宙的道德统治:(1)我们的罪,和(2)神赦免我们的罪。神如何能赦免罪人的罪而只眨个眼,却仍然是公义的、道德的宇宙统治者?祂不能!所以,神解决这个内在困境的方法,就是差基督来承受刑罚,就如罪人应得的那样——但不是他们的刑罚(葛若修认为那是不公平的,也会导致所有人都被拯救)。这样,当神赦免罪人时,就保持了祂的公义。
派博并非拒绝代替受罚的观点而垂青道德统治论,但他的确强调道德统治论的主旨。他问道:“为什么神压伤〔即杀了〕自己的儿子并令祂忧伤?”然后回答说:“为了拯救罪人,而同时要扩大彰显祂的荣耀。”@23透过置“我们的罪于基督身上,弃绝祂,任凭祂在十字架上受羞辱、遭杀害”,“神转移了祂自己的忿怒。”@24派博也清楚地表达,十字架首先是证明神在赦免罪人上的公义。大部分亚米念主义者和其他非加尔文主义福音派基督徒都从心底对此说阿们。仅有的问题是:(1)派博继续说,正如他偶尔在讲道中说的,耶稣是“为神”而死,(2)基督之死的拯救惠益是只为蒙拣选者而设的。罗马书五章8节清楚明白地陈述基督“为罪人”而死,还有许多我们已经引用过的经文,特别是约翰一书二章2节说,祂的死是为全世界之人的罪献上代赎的祭。
@23Piper,The Pleasures of God,16=派博著,王之玮译,《神喜欢》(台北:改革宗出版社,2012)。
@24同上,165-67。
派博传讲基督只为部分人而死,就是为那些蒙拣选的人。为他们,也仅为他们,这死确实保障被神称义。这不只是使之成为一个可能性,而是实际上成就了它。也就是因为这个缘故,他主张,如果基督为人人死,所有人都应当被称义,那就不存在地狱了。那么,他如何解释像约翰一书二章2节这样的经文呢?““普天下人'是指神的儿女,他们遍布在全世界。”@25但他也声称,“我们不否认,从某个角度来说,所有人都是十字架的意图受益者,”@26而基督是为每个人而死,但方式不同。“有许多经文都说到,基督之死是为神百姓的得救而设,而非为每个个人。”@27然后,他引用了约翰福音十章15节,十七章6、9、19节,十一章51~52节及启示录五章9节。
@25Piper,”For Whom Did Christ Die?”。
@26同上。
@27同上。
是的,这些经文提到基督之死是为了“祂的羊”,“父所赐给子的人”。然而,没有一处经文清楚地限制祂的死只是为了这些人。基督为他们〔即基督徒〕而死,绝非必须意味着祂只为他们而死。批评者大卫·艾伦(David Allen)正确指出,“有许多经文说到基督为祂的“羊”、祂的“教会”或“祂的朋友”而死,但这事实并不证明祂不为其他不在此列的人而死。”@28说基督以另一种方式为其他人而死,没有承担他们的刑罚,而只是为他们提供了一些模糊的暂时祝福,这说法真的难以服众。除非基督也为他们的救恩打开一个可能性,这些好处有什么意义呢?
@28David L.Allen,”The Atonement:Limited or Universal?”in Whosever Will,93。
总体来说,高派加尔文主义的有限代赎教义,最好只能说是令人困惑的,最坏说是公然地自相矛盾和不合乎圣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