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认识苦难的奥秘

探索相容性

虽然圣经各处都在教导本章所界定的相容性是真实的,但是我们离清晰透彻地想通它怎么个真法,还是有很大的距离。反思能帮助厘清这个问题,或是至少能较清楚说明奥秘之所在——毕竟这是我在本章一开始就立意寻找的。

(1)大多自称为相容性论者的人,都不会轻率就表示他们能很确切地把我前述的两项立论结合起来。他们只是说,如果词语定义得够谨慎,可以显现出两者没有彼此矛盾。换句话说,或许扼要地列出一些有关的「未知事物」,从中显出两项立论皆为真实。然而又正因为太多的「未知事物」都是问题,所以无法显现这两项立论如何协调(注3)。

我认为这个分析是对的,但是那又表示等我写完本书,奥秘依旧是奥秘。我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只是能更明确地指出奥秘所在而已,并且显示它们足以让我宣称,圣经采取相容性的论述是很有意义的。

(2)如果相容性属实,而且如果神是全善的——此皆为圣经所肯定——那么神居于善与恶幕后的方式必然有所不同;也就是说,神以不等的方式位居善与恶的背后。更明白地说,神居于恶背后的方式是,甚至罪恶的发生也在神主权的范畴之内,但是恶在道德上而言,并不能归咎于神,而总是归咎于从属中介。另一方面,神居于善背后的方式是,不仅善事的发生在神主权的范畴内,而且总要归功于祂,而从属中介引发的善,无非是由神桁生而已。

换句话说,如果我犯罪,也不可能超出神的主权之外(否则我们所举例的经文便没有意义了),但是我自己要向那宗罪负责——或者说,除我之外还有那些引诱我、带我走错路的人等等。神并不能受责怪。但是如果我为善,那却是神在我心里运行,愿意并且行出祂的美意。从我自己身上影显神的恩典,神当受赞美。

如果这样听起来,似乎对神大开方便之门的话,我的反应是(当然还需更多解释才行),这正是圣经所描述的神,除此无他。

(3)前两项主张都着重在人的道德责任。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尚未将人的道德责任和自由的观念连结起来。这是因为从圣经上的任何角度来看,要想裁定自由的观念都是极为困难的。

不仅在基督徒的想法中,自由的观念比表象复杂得多,即使在无神论圈中也是如此。比如他们目前正在辩论,何谓[人的自由」。人是不是会紧密受制于次原子粒子的撞击,而其撞击及结果又紧密受制于不变的自然律,以至于「自由」不过是幻觉一场呢?或者在碰撞统计中必有其不确定性,以致人在他们自己的宇宙中所发生的事,可以拥有某种互动性的影响力?我提起这些无神论学者的争论,并不是因为基督徒圈中也有这种争论,而是因为有太多的作者讨论这些议题时,仿佛「自由」本身就很容易探究明白,或者是不证自明的。

如果相容性是真实的——我看不出如何能逃避圣经中那么多的支持证据——那么,任何基督徒对自由的定义都必会受到两样限制。

第一,人的自由无法有与神对抗的绝对能力;也就是说,它不能包含一种使神成为附从的自由力量。如此将否定相容性的第二项立论。这正是何以一些论「意志」的上好作品,都认为所谓自由(有时称作「自由意志力的作用」)不应该与对抗的绝对能力相关,而是与自愿有关;亦即,我们去做我们想做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因。

比如说,不管神如何在圣子受难幕后运行,仍是希律王、本丢彼拉多,以及其他人做了自己选择要做的事。这就是为什么他们都应该负责的原因。可是这和认为在此事件中,他们有绝对的能力与神抗衡的这种说法又大大不同。因为如果这样,神便成了附属性的力量;在神的心目中,十字架也只是神事后的想法罢了。那么说人参与成就了神所命定要发生的事,这当然就不可能成立了!如此,参与的人便不是绝对的自由;因为如果人是自由的,神虽可以命定十架受难的事件发生,但参与其中的人也能作出其他的决定。然而,神并不命定人只像傀儡般地行事,或更糟的,要人违反自己的意志。人做他们自己想做的事,这便是为什么要自己负责的原因。

第二,自从人堕落之后,要讨论人的自由就不能不考虑到人的堕落。耶稣强调,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八34)。当我们尽心尽力行事为人时,心里不免升起一个小小的声音,告诉我们自己是多么不错。我们花了一小时尽心祷告,其中有些时间就是在想,是否有人知道我们是多么地虔诚。如果我们为了某些好的目的而有所牺牲,却会贬低或不原谅那些没有作类似牺牲的人。我们花了片刻或数小时全人全心真诚地与主同在,然而之后却又因个人野心、欲望、贪婪而分心。因此,我们的意志并非真正自由的;它们是罪的效仆。

从此架构来看,真正的自由,乃是没有压抑、无所保留地顺服神。这并不是与神抗衡的绝对能力,而是在每一时刻都想要取悦神。

这一点最清楚的莫过于在约翰福音里的基督论(注4)。在这卷书中,耶稣不断重复显示祂应验了经文有关祂的记载;祂也与天父的计划一致。但祂这么做,是自觉地顺服祂的父。十字架是必然的:耶稣是神的羔羊,预告的「时刻」必会到来,圣经预知基督受难;但从另一方面说,没有人可以就这样把耶稣的生命取走:「是我自己舍的。」(十18)在耶稣身上,属天的裁定和人完美的顺服两者合而为一,因为祂的食物,就是遵行差祂来者的旨意(四34),而祂也总是做父所喜悦的事(八29)。我们在这里看到「自由意志」的最佳发挥!

(4)此张力的真正核心在于神在圣经中的自我启示。进一步思想人的责任,能看得更清楚。

对基督徒而言,实际上所有我们该负责的,我们顺从或悖逆的,我们选择或否定的,都是由神的命令或禁令界定。不过神命令或禁止的观念是基于神是有位格的神。基督徒并不是认为,有一个无位格的「它」和受造物连结一起。如果我们要在受造界中活动顺利的话,就必须和天地万物运转相互调和。基督徒乃是说,有一位具位格的「祂」在那里,是有别于受造物的天父。罪恶之所以令人憎恶,是因为违抗神所规定和禁止的一切。我们道德上的责任,就是对神负责。

问题是我们惯例上所认为的「人」、「个人」、「个性」等,都是受时间囿限而有所限制的。比如我对我太太说话,她对我说话,这都是有时间顺序的。还有,我要儿子穿衣服上学,他可能听,可能不听;我女儿问我太太一个问题,我太太回答;女儿向我要巧克力,我说好或不好;我们互相爱惜;互相怨恨;互相原谅。这些都是作为人的特性的许多功能。而我们所有的模式(当然是人间的)一定都是有限的。

但当我说神具个人性时,我也必须说祂是超越的——超越空间与时间之上,并具有绝对的主权。圣经显示,当神问一个问题时,祂不也已经知道答案了吗?当祂呼吁、饶恕、禁止,或劝诫时,我绝不敢忘记,祂的个人性与有限的人所具有的个人性并不完全相同,因为神的超越与主权是相容性的一端。神的位格是在我的道德责任背后的先决条件,而祂之具有个人性却不允许我把祂想成是有限的,因为我知道祂并非如此。

那么,相容性问题关乎神在圣经中,以及在圣子的人格中的自我启示。神既是超越的,也是具个人性的,两者缺一不可。从这条圣经中明确采取相容性的思路追索下去,发现它能引导我们更多认识神的本质。

现在可以较清楚,为什么在本书第十章中,我不愿意为所谓「神不动情」的教义背书,因为那条教义只掌握了一面的圣经证据。但是另一面——神的受苦、祂的爱、祂的回应——的证据,若抽离了与其相辅相成的神的超越性,也就不足信了。

我们必须尽可能热切地把握住圣经中对神的属性最完全的描绘,免得创造出的仅是一个神的赝品,一个适合我们却不真正存在的偶像。

(5)由此显示,探究构成相容性两项立论真理中所产生的问题,与神的属性有极其重要的连结关系。很有趣地,它反而提供给我们进一步了解的途径。我们现在能比较准确地—一指出我们对神所不了解的事;这也就是说,我们看到圣经描述神既超越又个人,而我们之所以能认为此种奇异对比合理,部分原因是因为我们能够辨认出一些我们对祂所不了解的事。而这些我们对祂所不了解的事成为我们无知的层面,由此可顺理地认为相容性的两项立论皆属实,虽然我们并不明白它们究竟如何属实。

举例说,圣经中说神创造宇宙万物;神居住在我们所能了解的时间空间之外。祂是超越的。而这意味着我无法完全了解祂与时间和空间的关系。我知道祂是在时间与空间之中向人类启示祂自己,但是我却毫无线索得以了解祂是如何做到的,或是说,在祂眼中祂如何看待这一切。我无法确定祂是否经验事件的顺序。如果祂有,一定不可能和我完全相同,因为我的顺序观念会受制于空间和时间的影响。但是我也不能因祂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而推论祂完全不经验顺序。当然,祂选择了一种我们多多少少了解的空闲时间方式,把自己启示给我们。显然这和预定、注定,肯定耶稣受难的阴谋者愿意作神事先命定的事,也和预言、实现应许等观念很有关系。如果神愿意牺牲圣经中对祂人格、人性,或与人互动、回应等特质的着墨,那么祂在传递超越性印象之余,并不需要多此一举地强调祂的位格。相容性的问题缩减到一些我们对神的属性不了解之处。

我虽知道祂以个人性的方式呈现祂自己,但是我不知道个人性的神又怎能是超越的。

我知道圣经说神统管万有,祂的主权遍及一切。我知道圣经描写许多罪恶间的因果关系后,仍强调祂是全善的,而从属的因素才是恶端。我不知道祂是怎样运用这个从属的因素,但显然地,与祂的作法和祂的属性,祂超乎时间、空间的「领域」,祂主权的性质,以及与祂选择为人等都有关联;但是我仍然不知道祂是如何做到这一切的。

由此我明白,不仅圣经中教导我们相容性的存在,而且相容性和神的属性大有关系;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也得以明白,我对神的属性多方面的无知,正提醒我不可随从许多现代哲学家一时兴起的各种说法,而否定相容性的可能。

我们不要把神照管的奥秘一开始就置于宿命论、自由意志、撒旦权势等的辩论上,我们应该将之置于有关神的教义上。

相容性的辩护

有许多基督徒并不同意刚才所叙述的相容性论点。在我用本章搜寻的结果,讨论罪恶与苦难的问题之前,我要先对常见的反对相容性的看法稍作讨论。我的对象只限于那些尊重圣经,可是却不同意我在本章中关于神的照管的叙述。值得注意的反对意见有以下三点:

一、强行的定义

这里的反对意见之成立,是因为那些反对者用他们先入为主的定义,把经文证据压缩成一种合乎定义的模式中。所谓「先入为主」,我是指给一个关键用词下定义,并非基于对圣经经文作不偏不倚和归纳性的探讨,而是基于一些优先考虑的假设,而这些假设通常来自于哲学偏见。

在这方面,最被滥用的词句无疑就是「自由意志」。任何主张人不是傀儡,能够为自己言行思想负责的人,他们对自由意志都自有一些主张。然而许多人认为自由意志必须具备与绝对力量的抗衡(诠5)。这使得自由意志和圣经中否定神仅为附随者的经文证据,发生格格不入的冲突。例如,贝胜格(Basingers)在他们所编辑的书中提出此一问题,说:「在什么情况下,人的自由可以设限神统管全地的主权?」(注6)这自然会引起问题。他们假定,任何自由意志的定义都必须「设限」(原文如此,但我想他们的意思是「将限制加于」的意思),完全没有思考这种定义,是否被圣经经文所认可或禁诫。

结果站在这同一阵线的神学家或思想家便尽其创作之能事,搞出各种与经文证据不相称的说法。比如瑞肯巴克(Bruce Reichenbach)不相信以弗所书一章11节所说的原意,于是将它重新解释为「神所做每一事都符合祂的目的」(注7)。这是自明之理,实在不用说出来;无论如何,它并没有传达出经文中真正的意思。同书中另外一位作者则认为,神虽全知,但非全能:神能事先知道这些自由、有道德心的人会做什么,但是完全没有办法影响或改变他们。还有一位作者则是令人遗憾地流于讽刺,把神的知识设限了:自由意志的特质是甚至连全知者如神也无法预知结果。然而类似这样的作者,无一会去研究圣经中相关的资料,因为那些经文都会断然废除他们那一套先入为主的定义。

这些作者除了没有涉入圣经经文之外,甚至也没有提出一些最常见的反对意见(注8)。比如说,如果「自由意志」一定要具备抗衡的绝对能力,那么我们在天堂还会享有这种自由意志吗?大多数基督徒会同意,在天堂中不会再有叛逆的危险:我们会免于犯罪。但是如果神保护我们不犯罪,是否表示「自由意志」被牺牲掉了呢?是否当人置身荣耀中时,这人成为道德生物的崇高能力就被剥夺了呢?质问先入为主的定义正确与否,岂不更恰当?

或者我们来思考一下「预知」这个词。当然,圣经中有无数例子显示神事先预知一些事。前面我们甚至提到神能预知不同状况将会发生什么事的经文证据(所谓「居中知识」)。但当保罗说:「因为祂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祂儿子的模样……」(罗八29),保罗在心里所想的就是那种「预知」吗?无以数计的哲学神学家都这么认为,因此他们强调,所谓预定,无非就是神选择去做祂预先看见人将选择去做的事。

当然,这种说法使得人成为中枢性的「决定者」;神的决定已经没有任何预定的含义,而是一种事先批准。这种说法太过忽略一项事实,就是该节经文没有提到神预知将发生什么事,而是预知某人。许多研究显示,在闪族语系的思想中[知道」一个人,可以有很亲密的寓意。比如说,如果一个丈夫「知道」他太太,意思是他们行房。而神要「预知」某些人,特别是在罗马书八章28至30节这段经文的脉络里,一如大多严谨的解经家所指出,其含义是,神预先和这人产生个人的关系。在这种意义下,神预先所知道的人,只要预定他们「效法祂儿子的模样」。此外,只把[预知」放在一处值得怀疑的定义上,而相对于其他多处神拣选祂子民的经文证明,实在是相当奇怪的作法(例如:申四37一39,七6-9;诗四3;太二十四22、31;路十八7;约十五16;徒十三48;加四27、31;弗一4-6;提后二10;彼前一2)凡采取这种思路的人,乃是将一个不该强行辩解的奥秘予以「解明」,并且无视圣经中的经文明证(注9)。

简言之,用强行的定义而拒绝了圣经经文的清楚教导,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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