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回首百年殉道血
第三章
导火线
一、首位殉道的宣教士——卜克斯牧师——山东平阴
1896年春山东省已有大刀会,后来又有义和团。1897年11月1日,有德国两天主教教士韩理(Richard Henle)和能方济(Franz Nies)在山东曹州府巨野县被杀,德国乘机派遣远东舰队在11月14日占领胶州湾,夺取青岛砲台。当时的局势,加上其他种种因素,终于在山东演变成中国近代史上一场极不幸的悲剧:义和团事件。而第一位殉道的宣教士,就是英国圣公会的卜克斯牧师(Rev.Sydney Malcolm Wellbye Brooks)。
(一)出身
卜克斯牧师1894年入读伦敦东部之圣奥古斯丁学院(St.Augustine'sCollege,Canterbury),毕业后便加入圣公会作宣教士,1897年春抵达中国时,年22岁。
(二)山东省平阴宣教站
抵达后他被派到山东省西部之平阴,与马焕瑞牧师(Rev.H.Mathews)同工,一边苦学中文,同时开始传道。因他工作勤奋,两年后便参与本地教会为会佐。
(三)梦境成真
当山东省义和团横行时,洋人受到很大威胁,但毕竟从未直接杀害他们,仅个别地区有些冲突而已。也许在关系紧张的气氛下,有天晚上卜牧师做了一个梦,梦中他回到自己的母校,走进一座纪念馆里。馆内的墙壁上有一碑文,纪念本院殉道之毕业生。当他注视碑文,竟清楚看到自己的名字记在其上。他想也许是日有所思,夜有所梦吧,于是也小心戒备,与马牧师彼此照应,以策安全。
(四)归途中遇害在平阴之东约50英里的泰安,驻有同属英国圣公会的宣教士,其中一位伯夏里牧师(Rev.H.J.Brown)。1899年圣诞节,卜牧师之姊姊从英国来与伯牧师成婚。由于姊弟情深,卜牧师早就赶到泰安与姊姊相见。当新婚夫妇度蜜月时,他便赶回平阴去。
1899年12月29日星期五,卜牧师从泰安起程返回平阴。他骑骡代步,有位骡夫随行。他们夜宿一旅舍,翌日再起行,经过肥城张家店(Chang—chia—tien),遇到一群拳民,拉他下骡推出村外。虽然他身强力壮,一下子便挣开他们发步逃走,但被拳民骑马追上,遇刺身亡;尸首被弃路旁水沟,遇害时年仅24岁。
(五)英宣教士调查的报告
当这椿谋杀事件发生后,驻北京之英公使窦纳乐(C.MacDonald),曾致英国外交大臣沙侯爵(The Marguess of Salisbury)一信函,此信后来收存在1900年1月31日英国档案馆编号F.O.17/1411中,内附有1900年1月15日由山东区教会传教士白朗(Brown)及马仁(Mathews)在泰安所写之调查报告(注一),玄抄录如下:
(注一)取自《义和团史料》下册第536至539页之《英国档案馆所藏有关义和团运动的资料》。此文翻译二传教士白朗(Brown)及马仁(Mathews)之报告。照本文所载,他们应是卜克斯之姊夫伯夏里牧师(Rev.H.J.Brown)及他的同工马焕瑞牧师(Rev.H.Mathews)二人。
「1899年12月29日(星期五)早晨,卜克斯由泰安回平阴教会区。在前一天(28日),他收到马仁的一封信,信上说在平阴境内发生了严重的暴动,尤以靠近黄河那带地方为甚。卜克斯本来打算在周末离开泰安,得此消息后,立刻决定第二天动身回平阴,以便协助马仁。那时并没预料到去平阴的路上有危险,事实上,我们在泰安并不知道他必须经过的那带地区出现了暴徒,加以,大家又相信大刀会只杀中国教徒,并不和外国人为难。
卜克斯雇好一头驴子骑着去平阴,赶驴子的人便是他的唯一旅伴。那天晚上他住在肥城境内的一个名仪仙的市镇中(距泰安九十里),第二天黎明前又上路去平阴。约在上午十时,他走到仪仙镇以西三十里的张家店,当时从正街走过时,便有乡民恶声地辱骂他,后来他便被一群大刀会的徒众包围住,据说大刀会的徒众约三十人,头带红巾,手持大刀,立刻把他拖下驴背。
他设法逃到一个庙内(据说是一民房)去躲藏,但当地居民把他拖出来交与大刀会。他努力挣脱险境,并从一个大刀会会徒手中夺得一把大刀来自卫,但他丝毫也杀不着敌人,反而使自己的头部和手腕都受了重伤。他随身带有二十两银子,于是向拘捕他的人提议,愿以此款作赎身钱。拘捕人接受了他的钱,可是却告诉他:『我们不要你的钱,而是要你的命。』该镇地保反对大刀会把卜克斯杀在那里,并说:『你们要杀,在镇区外去杀,不能杀在镇区内,以免我遭到连累。』这位地保既不设法营救卜克斯,也不立刻把这事通知肥城知县,于是他们(大刀会)把卜克斯绑起来,带往平阴县,经过萧店(此处住有基督徒),到达小景闸(HsiaChing Tza),在一家饭铺里停息了一会,这地方恰在平阴肥城的交界处。这时发生过什么事情很难说,不过据说,他们停留的那家饭店老板,与大刀会有勾结,是一个出名的暴徒。
大刀会徒众把卜克斯带着继续往西行,到了距小景闸不远的一个名叫小槐树(Sau Huai Shu)的地方,离开去平阴县的大路,转入一条通平阴县境内一个名毛家铺小村庄的小路,在这两条路分岔的地方,卜克斯拒绝离开大路,可能就在这时候,拘捕他的人完全剥去了他外面的衣服,只留下一件汗衫,那天气候很冷,并且下着雪。早在三天前(27日),便有一群暴徒袭击住在毛家铺的一个姓桓(Huan)的天主教徒,将其全部财产烧毁,并将当地的一座道观作为临时聚会所。
道观内的道士也是大刀会的会员。不顾卜克斯的拒绝,他们仍把他拖到这个村庄,据传说(不知是否确实)在这村庄里,卜克斯力求大刀会会徒释放他,自愿出五百两银子作赎金。至于大刀会会徒是否考虑要这笔钱,我们不知道,不过,可以肯定,这时候他们曾给予他一些食物,然后才又把他带回早上在小景闸停留过的那家饭店。全体大刀会徒众在这饭店吃晚餐。在他们吃饭的时候,卜克斯被捆在距饭店几码远的一棵树上,在这个危急时间,到底发生过什么事情,传说纷纭,最初有人说:『卜克斯设法逃脱了,并向平阴奔逃。』又有人说:『他晕过去了,大刀会会徒把他从树上解下,丢在路上,他已人事不省,待他醒过来以后,便企图逃走。』
然而实际发生的事情似乎是这样:上面提及的饭店老板,先将卜克斯打得遍体鳞伤,然后唆使大刀会会徒去杀死卜克斯。于是他们把卜克斯带到约五十码远的一个地方,在路旁一块大石头上将卜克斯杀死。这块石头上现在还留有血痕。尸首抛在路旁约百英尺深的山沟里。屠杀卜克斯的地方属肥城县,但距平阴县边界非常近—–。」
(六)星星之火
想不到这星星之火足以燎原,事件揭开了义和团事变的序幕,演变成近代中国一段极悲痛的历史,无数军士、平民死伤,闹事之拳民亦伤亡枕藉,又引致过百上千无辜的宣教士和基督徒流血殉道。
卜克斯教士之死,变成了当时一椿教案,引起清廷上下震动。从中国历史书刊、文献中的三处记录,一段教会历史书籍的记载,与及一节近代中国历史学者的记述,均可看到克斯牧师遇害及结案之经过。
(注)*是作者音译之名,因无法找到中文名字。其他无*者之宣教士,均是他们在中国时用的真正中文名字。
中国历史书刊、文献中的三处记录,第一处资料来自《中国史事日志第二册(清季)》。作者郭廷以为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所长,1963年初版。第二处资料出自《义和团运动史事要录》,李文海、林敦奎、林克光编著,济南齐鲁书社发行,1986年第1版。第三处资料是清廷纪录全案的始末,出自《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
(七)历史记录之一
据《近代中国史事日志(清季)》所载:
*1899年12月31日,英教士卜克斯在济南西南毛家铺为大刀会所杀。
*1900年1月4日,上谕对英教士卜克斯遇害,表示惋惜,命严缉凶犯。
*2月28日,直隶按察使与天津英领事会审卜克斯被害案。
(八)历史记录之二
据《义和团运动史事要录》所载:
*1899年12月30日,山东平阴县基督教圣公会英国牧师卜克斯,由泰安返回平阴,途经肥城张家店,与孟洸汶等相遇,发生争执,卜克斯夺刀行凶,为孟洸汶等人杀死。据英国驻华公使致英国外交大臣函称:卜克斯死于被捕的第二天,即12月31日。
*1900年1月4日,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致电英外交大臣,报告卜克斯被杀事,并称已同法、德、美公使联合向清政府提出强烈抗议。大学士、军机大臣王文韶代表清政府,向窦纳乐表示对卜克斯被杀一事的「深切忧虑」。清廷就卜克斯事件发布上谕,表示要「严缉凶犯」,惩办失职官吏,保护教士。
*1月5日,窦纳乐派驻沪副领事甘伯乐赴济南,参加处理卜克斯被害事件。
*1月11日,窦纳乐会见总理衙门大臣,为卜克斯事件,「对山东官员们的行为提出抗议」,并要求清政府迅速「采取行动」。
*3月15日,山东巡抚袁世凯报请清廷将卜克斯事件有关人员孟洸汶、吴方城处决,吴经明「监禁示惩」。
*3月29日,窦纳乐电英外交大臣,报告「卜克斯事件」处理结果:「五名囚犯被判罪:两名被判处死刑,第三名终身监禁,另一名监禁10年,第五名流放2年。另已支付一笔7500两,作为修建一所纪念教堂之费用,一笔1500两,为圣奥古斯丁学院修建纪念碑费用,另一笔500两为在被害地点立碑之用。」(参阅「英国蓝皮书」中有关义和团史料第10至11页)。
(九)光绪上谕
据《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所载:
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初六日(即阳历1900年1月6日)山东道监察御史许祐奏折,所引述之上谕:
「伏读本月初四日上谕:袁世凯电奏,山东平阴、肥城两县匪徒聚众滋事,将教士架至毛家铺地方,该署抚多方设法购救,并派马队兜拏,卒以防护不及,教士被匪徒杀害等语。览奏,殊深惋惜。
各国传教,载在约章,叠经谕令各该督抚,督饬地方官,随事随时,认真保护,奚止三令五申。乃山东地方,竟有教士被害之事,该地方文武各员,事前疏于防范,已属谷无可辞,若不即将儿犯赶紧缉获,尚复成何事体。着袁世凯迅将疏防之该管各官,先行参处;一面勒限严缉兜犯,务获惩办,以靖地方而敦邻好。钦此。」
(十)袁世凯奏章之一
据《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所载:
光绪二十六年二月十五日(1900年3月15日),署理山东巡抚、工部右侍郎臣袁世凯跪奏,为审明谋杀洋人身死,首从各犯,按律分别定拟,恭摺仰祈圣鉴事:
「窃前据肥城县知县金猷大等禀报,拏获案犯孟洸汶等,供认谋杀洋人卜克斯一案。—–.缘孟洸汶、吴方城、吴经明分隶恩县、肥城等县,与英国洋人卜克斯俱不认识。孟洸汶与吴方城、吴经明素识,均系庄农度日。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899年12月30日)孟洸汶出外赶集,遇见吴方城等,提及邻庄有学习神拳之人,同往观看热闹。偕抵中途,适洋人卜克斯由泰安府城转回平阴县教堂,骑驴经过肥城张家店地方。孟洸汶等瞥见。因吴方城声言,近来教民欺讹平民,疑系洋人主使,因此上前拦住卜克斯去路。
卜克斯下驴,拢前夺获孟洸汶刀子乱扎。吴方城起意纠允孟洸汶等,共殴泄忿。吴方城顺拔身带刀子,扎伤卜克斯偏左右额角,孟洸汶夺获卜克斯手内刀子,扎伤其右肐肘,吴经明亦用刀扎伤其右膝,并连扎伤其左肐肘。卜克斯举脚乱踢,自行碰伤右胸。吴经明先自走回。孟洸汶、吴方城用扎腰带将卜克斯拴住,牵至下井子地方。
时已傍晚,卜克斯用言央告,许至大官庄托人说和。孟洸汶等应允。卜克斯乘间挣脱,逃走,失跌倒地,撞伤左肐肘。孟洸汶忿极,起意商允吴方城,将其杀死灭口。吴方城用刀扎伤卜克斯项颈,卜克斯两手护头,吴方城迭扎其左手背、相连手指,右手腕、相连手背,划伤左耳后。孟洸汶用刀割落卜克斯头颅殒命。将尸身撩弃沟内,各散,孟洸汶乘便获去卜克斯被套、洋毯、驴头,将驴变卖与不识姓名人,得钱花用,被套等物撩弃,逃去。
先经该县金猷大访闻卜克斯被人在途殴伤,会同营典驰往保护弹压。经臣接据金猷大禀报,遴委候补知府曾启埙,会同管带武卫右军马队守备吴凤岭,前往救护。尚未抵县,续据金猷大禀报,卜克斯业被戕害—–。
查律载:谋杀人,造意者斩监候,从而加功者绞监候。又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各等语。此案,孟洸汶途遇洋人卜克斯经过,因吴方城声言教民欺讹平民,疑系洋人主使,即与吴经明拦住卜克斯去路。后听从吴方城纠殴泄忿,将其扎伤。嗣卜克斯逃走,失跌倒地,该犯辄起意商允致死灭口,割落卜克斯头颅身死,实属谋杀,自应按律问拟。
孟洸汶合依谋杀人造意者斩律,拟斩监候。吴方城起意纠殴卜克斯泄忿,初无致死之心,复因听从孟洸汶起意,将卜克斯杀死,该犯下手加功,亦应按律问拟。吴方城合依谋杀人从而加功者绞律,拟绞监候。均各刺字。
惟孟洸汶一犯,经臣电请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覆准,提前惩办,业已就地正法,应毋庸议。该犯吴方城,平空肇衅,复听从谋命,下手加功,秋审应入情实。案关交渉,情节较重,应请旨俯准,一并提前处决,以昭炯戒。
吴经明听纠,共殴刃伤。当孟洸汶等谋杀卜克斯之时,并未在场,亦应按律问拟。吴经明合依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律,拟杖八十、徒二年。本当照例定地充徒,惟该犯素不安分,迭滋事端,应监禁示惩—–」
在此奏章后,另附片密陈:
「再:英教士卜克斯被戕一案,本系匪徒聚众掠财杀人,照例固应不分首从,一律斩决。惟因与洋人交涉案件,如株连太多,惩治过重,诚恐后难为继,自不得不认真磋磨,为得尺则尺,得寸则寸之计,原难拘守常例。
本拟祗将孟洸汶一犯提前惩办,而英领事甘伯乐,颇为在东诸洋教士怂恿,叠请将绞犯吴方城一并提前立决。再三胶议,几至决裂,声称须将全案另议。伏思此案已商议四旬之久,如再另生枝节,似非以大化小之道,且吴方城实系造谋纠合,亦为此案首犯,即斩枭示众,亦属情真罪当。
原拟绞监候罪名,系为教案起见,极力减轻,既经甘伯乐叠次争执,似未便一味坚持,因请旨将绞犯吴方城一并提前立决,以期结束。至甘伯乐在此月余,听信洋教士等簸弄,时常搜括教民案件,节外生枝,此案似宜早日办结,裨速离省,以免纷扰。谨附片密陈,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十一)袁世凯奏章之二
据《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所载:
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1900年4月15日)山东巡抚臣袁世凯跪奏,为办结英教士被戕一案,谨将办理始末情形,缕细密陈,恭摺仰祈圣鉴事:
「窃查英教士卜克斯在山东肥城县境内被匪徒戕害一案,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初四日(1900年1月4日)恭奉电旨,事虽出于防护不及,惟案关交涉,极应严饬赶将凶犯如限缉获,从严惩办,以昭儆戒。
又同日奉上谕,着袁世凯迅将疏防之该管各官,先行参处,一面勒限严缉兑犯,务获惩办。各等因,钦此。臣遵即饬司先将肥城县知县金猷大撤任,督饬文武官弁,先后缉获各犯,解省发司,讯供明确,先将要犯请旨惩办。嗣附片奏请将救护不力之肥城县知县金猷大、城汛千总邱扶盛交部议处。均奉旨允准,各在案。现在全案业经办结。谨将办理始末情形,敬为我皇太后、皇上缕晰陈之:
查上年十二月初一日(1900年1月1日),据平阴县知县梁石甫禀称,有寄居该县之英教士卜克斯,由泰安府城转回平阴,十一月二十八日(1899年12月30日)经过肥城张家店地方,突遇头缠红巾匪徒三十余人,各持刀械,殴伤卜克斯头额,架赴肥城境内隐匿,等情。
臣据报后,即派候补知府曹启埙拨带马队,会同因公来省之泰安府知府潘民表,驰往查办。并严饬肥城县知县金猷大等,赶紧设法购救教士,密缉匪徒。初二日(1月2日),据金猷大禀称,卜克斯已于二十八日又遇骑马贼匪,掳架戕害。当飞饬曹启埙、潘民表,督率肥城、平阴两知县,勒限缉犯,务获讯办。并派候补知府方燕申,驰赴泰安,约同英教士伯夏里、马焕瑞,验尸妥卹。复派素与英教士相识之州判彭运钊驰往安慰,讽劝妥结,裨免该教士等张大其事,致酿巨衅,为釜底抽薪之计。嗣经潘民表等会同马焕瑞覆验尸伤,委系被杀身死,当场填格,给棺歛埋。各教士始相帖服,均无异言。此卜克斯遇匪被害,派员查验,并预先安抚诸教士之大略情形也。
自卜克斯被害后,各匪犯或匿或逃,迭饬该守令等悬赏购缉,并派营队协捕。据曹启埙、金猷大暨营员等先后禀报,陆续拏获凶犯孟洸汶、吴方城、吴经明、李潼关、庞燕木五名,原供均系下手行兑正犯,起获凶器。当饬按察使胡景桂行提犯卷,督同济南府知府卢昌诒,详加鞠讯。复援光绪二年总署咨行议结滇案成例,电请总署,商由驻京英使委派上海英副领事甘伯乐前来观审。该领事正月初三日(1900年2月2日)抵省,二月初三日(3月3日)观审。查此案本系匪徒结伙持械杀人,照例固应严惩,因与洋人交涉案件,不得不酌留余地,未便拘守常例。初拟照故杀例商办,并将情节较轻之李潼关、庞燕木设法开脱。该领事坚持强盗杀人例相诘驳,下手各犯,均请拟斩。再四磋磨,改照谋杀例问拟。业将孟洸汶、吴方城、吴经明三犯项目奏明,分别办理。其李潼关一犯,亦拟监禁,嗣经在监病毙。庞燕木拟徒二年。该管地保等,分别责革。无干省释。尚有在逃余人孙来明等,缉获另结。该领事电商英使,允照办结。此审案犯之大略情形也。
当英领事到省之初,自拟各款,商请照办。一ヽ将儿犯从重治罪,巡抚会同观审,该领事监刑。二、将泰安府知府及肥城、平阴两知县均革职,永不叙用。三、照教会内绘图,在行光地方,建立教堂,由教士择地,由官给费,并由民集赀立碑。四、恭录上年十二月初四日谕旨,及办案情形,由巡抚出示晓谕,各节。—–嗣经拟定各犯罪名,分别惩治,由该领事监刑。建造教堂,议定给银九千两,地基五亩,捐集碑赀五百两,均经画拨。并出示恭录谕旨,刊布晓谕,此案当即结束—–该领事见臣坚持甚力,无法要求,已于三月初八日(4月7日)离省。此臣迭与英领事甘伯乐辩驳之大略情形也。」
(十二)教会历史之纪录
据《庚子教会华人流血史》所载:
「是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899年12月28日),山东肥城县,忽有拳匪杀害英教士卜克斯一案,是为拳匪肇乱之起点。旋奉上命鲁抚袁世凯,获匪首孟洸汶、吴方城、吴经明、庞燕木、李潼关多名,分别斩决,给卹建造教堂费九千两寝事。」
(十三)近代中国历史学者之记述
据《义和团大辞典》中作者王守中所写之<肥城教案>:
「英教士卜克斯被杀事件。卜克斯是基督教安立甘会牧师,于山东平阴县一带传教。1899年12月29日,卜克斯由泰安返回平阴。30日行至肥城县张家店地方,与当地大刀会人孟光汶、吴方城、吴经明等数人相遇,双方发生冲突。卜克斯被孟光汶等砍落头颅殒命,尸体撩弃沟中。肥城知县金猷大得知卜克斯被绑架的消息后,驰往救护,但为时已晚,未能奏效。
1900年1月4日,清廷连续发出两道谕旨,令山东巡抚袁世凯严饬所属赶将凶犯勒限缉获,从严惩办,同时将疏防之该管各官,先行参处。袁世凯将肥城知县金猷大撤任,派候补知府曾启埙、方燕申会同泰安知府潘民表等,一面约同英教士伯夏里和马焕瑞验尸妥恤,给棺饮埋,一面率队缉拿凶犯,先后拿获孟光汶、吴方城、吴经明、李潼关、庞燕木5名。袁世凯令将凶犯提交济南由臬司审判,并建议由英国领事观审。
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派驻上海的副领事甘伯乐于2月3日到济南办理。袁世凯本想照『故杀例商办』,将情节较轻的李潼关、庞燕木设法开脱。但甘伯乐反对,提出4项要求:1.将凶犯从重治罪,巡抚会同观审,领事监刑。2.将泰安知府及肥城、平阴两知县革职,永不叙用。3.照教会内绘图,在行凶地方建立教堂,由教士择地,由官给费,并由民集资立碑。4.恭录1月4日输旨,及办案情形,由巡抚出示晓谕。
经袁世凯与之反复磋商,去掉巡抚观审。泰安知府和平阴知县免于处分,肥城知县按降留参处,肥城汛千总邱扶盛由清廷敕部议处。案犯孟光汶、吴方城处斩,吴经明终身监禁,李潼关本拟监禁10年,已在监病故,不再判处,庞燕木徒刑2年,该管地保路秀泽、刘白香、石长安、徐荣湘等分别笞责革职,永远不准复充。由官给费9000两、地基5亩建造教堂1所,由民集资500两为教士立碑。由巡抚恭录谕旨刊布晓谕。
甘伯乐对这样结案甚不满意,他以巨野教案、日照教案赔偿德人甚重,肥城教案视英人性命太贱等词,屡次晓渎,均遭袁世凯驳拒。」
资料来源:
(1)Forsyth,Robert Coventry.The CChina Martyrs of1900,New York:Fleming H.Revell Co.,1904.pp.9-12
(2)Ketler,Isaac C..The Tragedy of Paotingfu,New York:Fleming H.Revell Co.,1902,p.325
(3)Headland,Isaac T..Chinese Heroes in the Boxer Uprising,New York:Eaton and Mains,1902.
(4)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义和团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58年,全二册。第50,65—68,75—78页。
(5)柴莲馥编。《庚子教会华人流血史》。上海:中国圣教书会,1910。第7页。(取自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十八辑,沈云龙主编,文海出版社。)
(6)郭廷以编著。《近代中国史事日志,(清季)》。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3,全二册。第1060—1065页。
(7)李文海、林敦奎、林克光编著。《义和团运动史事要录》。济南:齐鲁书社,1986。第67—91页。
(8)廖一中主编。《义和团大辞典》。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266页。
(9)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义和团史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共二册。下册第536至539页,<英国档案馆所藏有关义和团运动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