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中世纪教会史
第三章、教会的领导和管理制度。
种种异端及其镇压
110、宗座、罗马教廷和教会的统一管理。教会法典
110.1在1073—1198年间(即是第12世纪),罗马宗座对西方教会的首席权获得了全面的发展。9世纪的Nicolaus I(尼苛劳/尼哥拉一世,参见87.3)曾经想达到这个目标:让罗马的主教(教宗)在教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有主动的影响和精神上的领导权—在第12世纪达到了这个目标。教宗成了整个教会的元首,也成为人间最高的立法者、裁判者和管理者,他对教会的一切成员,无论是圣职人员或平信徒,都拥有plenitudo potestatis(充分的权力,权力的完满)。另外,宗座逐渐成为教会管理的中心,这一点符合那个时代的需要,虽然也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其著名Dictatus Papae(《教宗敕令》)包含着Gregorius VII(额我略/贵格利七世)的政策纲领(参见104.2),而在其中他强调Pseudo—Isidorus(伪伊西多尔,参见87.4)的原则:任何一个地方教会的“重大问题”(causae maiores)必须让罗马教宗作决定(《教宗敕令》第21条)。他在Dictatus Papae(《教宗敕令》)中还说,唯独教宗有权利被称为episcopus universalis(“全世界的主教”,参见第2条),只有他能单独地(没有经过某一个主教会议的决定)撤销主教的职位、恢复主教的职位或由于重大的理由调动主教(第3、5、13、25条);他能为整个教会规定新的法律,能创立隐修院,能分开或合并某些教区(第7条),他能够通过他的使者主持各地的主教会议(第4条),能召开全球性的主教会议(第16条),能为任何地方教会祝圣圣职人员(第14条),能接受来自各地的申诉或申请(第20第);教宗的决定是可靠的和终究性的(第18条),他可以审判一切人,但没有人可以审判他(第19条)—这一个原则在古代教会中已经算为教会的法律原则(参见Gelasius I葛拉西乌斯一世教宗,第1卷,64.1)。第12、13世纪的教宗们顺着Gregorius VII(额我略/贵格利七世)的路线完成了他们的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教会和教会的法律在几百年中深受格尔曼/日耳曼文化的影响,但现在的学者开始恢复对罗马法的研究,而教会同时执行《教会法》,又多次编辑了一些庞大的《教会法集》。自从Innocens III(依诺森三世,1198—1216年)以来,教会被视为一个普世性的、绝对的统治机构(universale absolute Monarchie,就是说教宗有绝对的主权)并被称为“真正的Imperium Romanum(罗马帝国)”。然而,教宗的“世界大国”的根源并不是世俗的权力欲,而是宗教思想,因为当时的人认为教会代表“人间的上主之城”的理想,这是来自Augustinus(奥古斯丁)的思想(参见104.1)。
110.2宗座的权力的提升以及教会的中央化有了如下的具体表现:
110.2a教宗的称呼在几百年以来都是Papa(爸爸,参见第1卷,64.2),但现在获得一种“排它性”的意义,就是说唯独罗马教宗可以被称为Papa。教宗GregoriusVII(额我略/贵格利七世)宣布:Quod hoc unicum est nomen in mundo(“这个名称在世界上是独一的”,《教宗敕令》第11条)。根据这个名称,那些根据教规当选的教宗们由于圣Petrus(伯多禄/彼得)的功劳都成为神圣的(第23条)。在所有的圣职人员当中,唯独教宗可以戴皇帝的象征(第8条)。自从11世纪以来,教宗在一些隆重的(非礼仪的)场合头上戴着一种特殊的、头盔式的帽子,即所谓的Tiara(教宗冠,三重冠;亦称regnum)。这个“教宗冠”在开始的时候只有一个或两个环(corona环冠),但在Bonifatius(波尼法爵) VIII(博尼法奇乌斯/波尼法修八世)以后,它有三个“环冠”,因此被称为triregnum(三重冠,亦译“三权冠”)。
110.2b早在古代基督宗教有这样的概念:在教义方面,罗马教会为整个普世教会都有教导的权威性(Irenaeus伊雷内/爱任纽的主张,见第1卷,21.2),并在信仰的问题上,罗马教会从来没有错(参见519年的Formula Hormisdae,第1卷,55.4),将来也不会错(680年的Agatho阿伽托教宗,参见第1卷,59.3)—这种信念现在成为更坚固的信仰。Gregorius VII(额我略/贵格利七世)说(《教宗敕令》):Quod Romana ecclesia nunquam erravit nec imperpetuum scriptura testante(Lk22:32)errabit[“罗马教会从来没有错,将来也永远不会错,根据《圣经》的证据”(指《路加福音》22章32节)。]Thomas Aquinas(托马斯·阿奎纳)这位“经院哲学之王”后来说出,教宗(Vicarius Christi基督的代表)在教义上的不可错误性是一个定律:adsolam auctoritatem Summi Pontificis pertinet nova editio symboli[“只有教宗的权威可以宣布一个新的信条(信经)”,Summa Theol.《神学大全》2,2q.1ad10]。
教宗Alexander III(亚历山大三世)于1170年规定,那些被尊敬为“圣人/圣徒”的人需要经过宗座的批准(canonisatio册封过程)才可以宣布为“圣人”,而1215年的第4次Lateranus(拉特兰)会议说,任何新发现的“圣髑”或“圣物”的尊敬也需要教宗的批准(会议文献第62条;参见100.3)。自从12世纪以来,教宗们规定,一些非常重大的过犯的赦免权是保留给教宗的(causa reservata“保留案件”)。教宗的那些惩罚措施的一个小目录来自13世纪,这个小目录每年在圣周四(“最后晚餐”)被宣读(从Honorius III霍诺利乌斯或Gregorius IX额我略/贵格利九世以来)。这个目录后来被扩大。那些保留给教宗赦免的罪的补赎导致了一个特殊的罗马法庭的形成,就是所谓的“圣赦院”(Poenitentiaria Apostolica)。
110.2c在早期的时候,皇帝们召开了那些“普世性的”主教会议(大公会议),但在中世纪,情况改变了,而这些大公会议在本质上就是教会的会议,所以唯独教宗召开了这些会议或宣布它们的结果。Gregorius VII(额我略/贵格利七世)说(《教宗敕令》第16条):Quod nulla synodus absque praecepto eius[papae]debet generalis vocari(“除非有他的[教宗的]命令,不可以召开任何大公主教会议”)。德国皇帝Fredericus Barbarossa(红胡子腓特烈)在两个教宗分裂的时期企图恢复古代皇帝们的“召开会议”的权利(参见1160年在Pavia帕维亚的会议,参见107.3),但皇帝的尝试没有成功。第9次(1123年)、10次(1139年)、11次(1179年)和12次(1215年)大公会议都是在罗马的Lateranus(拉特兰)举行,第13次(1245年)和第14年(1274年)大公会议在Lyon(里昂)举行。
110.2d面对着越来越多的工作和事务,教宗开始利用逐渐增多的助手和公务员(管理人员),自从11世纪,这些管理人员的总体被称为Curia Romana(罗马教廷)。属于罗马教廷的部门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宗座的cancellaria(秘书处),它负责提供各种文件;宗座的camera(财务部),它负责财务和管理问题;宗座的poenitentiaria(圣赦院),提供大赦或豁免(参见110.2b);Rota Romana(教廷法院),它从13世纪末以来负责教会的法案。在教宗的助手中最重要的是Cardinales(枢机们,参见103.3),他们的人数有所变化(11世纪有50多位枢机,12、13世纪只有20到30位枢机,甚至更少),但他们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他们逐渐成为罗马教会和教宗的“元老院”(Rolle eines Senates der roemischen Kirche und des Papstes)。枢机团不仅仅在教宗去世后领导教会或选择新教宗(参见103.5;107.4),而且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教宗对教会的指导。那些重大的问题都在所谓的consistorium(“商榷”,即教宗与枢机们的谈论)中被决定。另外,枢机团选择一些枢机当教宗的使者,自从1050年,尤其从Gregorius VII(额我略/贵格利七世)的时代,这些使者特别重要,他们被派往各地为了进行教会改革或完成一些教会政策任务。因为他们是教宗的代表并具有教宗的种种权力(potestates),所以这些“枢机使者”从12世纪末以来被称为legati a latere(宗座使者)。在Innocens III(依诺森三世)的时代(1198—1216年),为教宗政策服务的使者的影响力最大。因为这些使者的权力很大,他们可以突破或取消本地主教的法律权利,所以教会和国度都有人反对他们。自从12世纪,罗马的枢机们在威望和地位上都超过了一切其他的教会长上,包括总主教。这些枢机甚至想获得一种更独立的统治地位,即一种“与教宗一同执权”的权利(Mitregierungsrecht)。为了表现出他们的特殊地位,Innocens IV(依诺森四世)于1245年给予他们“红帽”,而Bonifatius(波尼法爵) VIII(博尼法奇乌斯八世)或Paulus II(保禄/保罗二世,1464年?)允许他们穿“红衣”。自从13世纪以来,枢机团的主席是Ostia(欧斯提亚)的枢机主教。
110.2e部分由地方总主教或教区主教会议掌握的权利现在归于教宗,参见Gregorius VII(额我略/贵格利七世)的Dictatus Papae(《教宗敕令》,3、4、5、7、13、21条,参见110.1)。早期的规律是,总主教检验并批准某一个主教的选择(参见112.1),但从14世纪以来—很多当选的人提出这个愿望—教宗经常批准当选的主教们,而自从15世纪初,这就成为罗马教宗公认的权利(参见1418年的Concordatus Constantiae《康斯坦茨协议》,第2条)。自从9世纪以来,总主教们必须在当选后3个月以内请求宗座寄给他们pallium(白羊毛披肩带,参见第1卷,71.4),而从11世纪中叶,总主教们都必须亲自去罗马领受这个披肩带。教宗早就要求个别metropolita(大主教、总主教)向他宣发“服从之誓”,但从12世纪初以来,这种服从誓就比较普遍了。Gregorius IX(额我略/贵格利九世)通过法律规定于1234年要求他们都宣发服从之誓。自从Paschalis II(帕斯卡里斯二世,约于1100年),总主教们也必须发誓定期地来罗马,向教宗作报告(所谓visitatio liminum SSApostolorum=ad limina,述职报告,主教向教宗的述职)。在15世纪,教宗有批准每一个主教的权利,因此“服从之誓”和visitatio liminum(“定期述职”)的义务也延伸到每一个主教。
宗座也有权利接受来自各地的一些申诉(appellationes),教宗Gregorius VII(额我略/贵格利七世)早就强调过这个权利(《教宗敕令》第20条:Quod nulluis audeatcondemnare apostolicam sedem appellantem“没有人可以审判一个向宗座申诉的人”)。然而,“向罗马申诉”的案件在第12世纪非常多,其中也出现了一些滥用的情况,所以圣Bernardus(伯尔纳德,参见De consideratione《论沉思》,参见106.5)和其他的教会人士曾经多次警告说,这种申诉的权利不能太过分扩大。
110.2f因为教廷的任务和教廷工作人员的不断增多,所以教廷的收入也需要增加。教廷的收入主要有:1)所谓的census(税收),就是教会国和罗马教会的其他地产的税收,以及那些直接属于教宗管辖(exemtio)的隐修院或教堂(参见101.2)的税收,还有那些当教宗“封臣”地区或国度的利润(比如意大利南部、Sicilia西西里岛、Aragon阿拉贡、Corsica科西嘉岛、Sardinia撒丁岛和英国),以及所谓的Peter's Pence(伯多禄/彼得的捐款),这是来自英国、波兰、匈牙利和斯堪的纳维亚诸国的一种税(参见81.2;82.4;104.5;123.4)。2)所谓的munera pallia(总主教披带的税),以及servitia communia(“共同服务的税”),就是每当教宗批准一个主教或院长时,他们必须交付第一年收入的三分之一。这种税来自一个很古老的习俗,就是那些在罗马被祝圣的主教们自愿地向教宗送了一些礼物。3)所谓的visitationes(述职费),就是每当一位总主教(后来也包括主教)来罗马进行他的职务报告时所交的一种费(参见上文110.e)。教宗Nicolaus IV(尼苛劳/尼哥拉四世)在1289年宣布,那些主要的收入的一半归于枢机团,并且允许枢机们参与选任那些在几个教会国地区当管理人或收税员的人。毫无疑问,罗马教廷在那个时候的财务管理制度越来越完备,但这种“过分重视金钱”的倾向(Fiskalismus)也隐含着许多危险。这些缺点在当时已经很明显,而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也曾引起很多人的抱怨或讽刺。
110.2g外地的教会团体还以另一种方式支持罗马的教会。因为那些教宗们充分地使用了他们拥有的plenitudo potestatis(“完满的权力”),他们对别的教区的高级或下层圣职人员的选任都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在开始的时候(从InnocensII依诺森,1137年),教宗们仅仅提出一些“请求”(preces),使当地教会注意到教廷的候选人,但不久后,他们的文献多有mandata(“指示”或“命令”)的特征。在13世纪,教宗的至高管理权发展到一系列provisiones(规定)、postulationes(要求)、exspectantiae(指定候选人)、reservationes(保留权)等。在1265年,教宗Clemens IV(克雷孟/革利免四世)说,教宗有关于一切教会职位的plenaria dispositio(全面的支配权,参见140.2)。在很多情况中,教廷直接管理种种职位的分配是合理的,并且有良好的后果,因为这样一些能干的圣职人员能获得应得的尊严和收获—如果没有教廷的干涉,他们不会有这种地位。但在另一方面,这种介入也造成一些弊病,始终令一些人感到不满意。英国人早在1245年在Lyon(里昂)的大公会议上(参见124.5)抱怨说,很多英国教会的职位是在意大利人的手中,而这样的抱怨在后来的时期中也多次被提出(参见135.3a;140.3)。
110.3教会权力的崛起和权力的统一过程也导致另一方面的需要:人们比以前更多强调或要求发展和编写整理ius canonicum(教会法律,教会法典),教会法又能支持和巩固教会的权力。现在开始教会法的新阶段,其中有两个倾向,即:全面落实传统的教会法规律,以及减少格尔曼/日耳曼法律在教会中的影响力。在“授权之争”时已经有一些教会人士推动或完成一些《教会法文集》,比如Lucca(卢卡)的主教Anselmus Minor(小安瑟伦,1086年去世),Deusdedit(德乌斯德迪特,约于1097年去世)枢机,Sutri(苏特瑞)的主教Bonizo(波尼佐,约于1095年去世)以及Chartres(沙特尔)的主教Ivo(伊夫,约于1115年去世)。然而,他们的著作不能满足当时的需要,因为教会法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比较大的影响获得了Bolonia(博洛尼亚)的法学研究,在那里工作的legista(法学家)Irnerius(伊内利乌斯)于1084年创立了一个著名的“罗马法学校”。在那里,一位Camaldolese(卡马尔多里会)隐修士——Gratianus(格拉提安)第一次用dialectica(逻辑学)的方法(参见121.1)来讨论教会法律,将它视为一个与一般神学有差别的独立学科。大约在1140年后,他搜集和整理那些分散在各文献中的教会法规条,这就是他的著名Concordia(Concordantia?)discordantium canonum(《不协调法规的协调》(或《不协调法规的索引》?),后来一般都称Decretum Gratiani《格拉提安法令集》)。虽然这原来只是个人在教育中用的著作,但它的适用性很强,所以在那些decretistae(法学家)和glossatores(法律注释家)当中以及在教会法庭那里获得了很大的威望,并逐渐排挤了早期的《法令集》。这样,使Gratianus(格拉提安)成为“教会法学之父”。然而,12、13世纪的教宗们又不断宣布了一些新的法律,这样还需要继续搜集和编写他们的种种法令。很多人曾经作过这方面的工作,但最权威性的是这些:Gregorius IX(额我略/贵格利九世)委任那位很有学问的道明会会士Raimundus de Pennaforte(瑞孟多/赖孟多)编写一部教宗法令集[Liber extra(sc.extra Decretum Gratiani)亦称Decretales Gregorii共5卷,1234年写成;参见130.4]。另外Bonifatius(波尼法爵) VIII(博尼法奇乌斯/波尼法修八世)于1298年编写了Liber sextus(《第六卷》)以及Clemens V(克雷孟/革利免五世)于1314/1317年编写的所谓的Clementinae=Clementinae constitutiones(《克雷孟/革利免法令集》)。除了这些官方的和正式的教会法典以外,还有Johannes XXII(约翰内斯二十二世)于1317/1325年间编的Extravagantes=Extravagantes decretales[《另编法令集》)以及后来的Extravagantes communes(《共同另编法令集》),一直到1484年]。第一部印刷出版的版本是1500年的法国律师Jean Chappius(沙皮乌)发行的,而这些印刷版本都结合了前面的5(或6)部《法令集》,这样形成了所谓的Corpus iuris canonici[=CIC,《教会法典》,这从1580年(Gregorius XIII)以来是正式的名称]。这部法典包含教会和历代教宗对于教会法律的经典式概念,而从整体来看,“它具有统一性、技术上的完整性以及很奇妙的弹性与适应性”(U.Stutz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