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返璞归真1.2
第一章 是与非——发现宇宙意义的线索
人性法
人人都听见过别人争吵,争吵有时候听起来很可笑,有时候只会令人不快。但是不管听起来如何,我相信,从他们所说的事情中大家都能够认识到很重要的一点。他们说:“别人若这样对你,你有何感受?”“这是我的座位,我先坐在这儿的。”“随他去吧,又不会妨碍你什么。”“你为什么插队?”“给我吃点你的橘子,我把我的都分给你了。”“得啦,你答应过我的。”人们每天都说诸如此类的话,不管是有文化还是没文化的人,不管是大人还是孩子。这些话让我觉得有意思的是,说话人不仅在说对方的行为碰巧令他不高兴,他还在诉诸他认为对方也知道的某种行为标准。对方很少回答说:“让你的标准见鬼去吧。”他差不多总要极力证明自己做的事实际上并不违反这个标准,即使违反了,也有特殊的理由。他假装眼下有特殊的理由使先坐这个座位的人不该再坐在这里,或声称对方在分给他橘子时情况与现在大不相同,或出现了变故,他可以不信守自己的诺言。实际上,双方看上去都像知道且都认同某种有关公道、正当的行为、道德等法则或规则似的,否则二人就可能像动物那样去打架,而不会在人类的意义上去争吵。争吵的意思是极力表明对方错了,假如双方对是非没有某种共识,只极力表明对方错了毫无意义,正如没有共同认可的足球比赛规则,说一个球员犯规毫无意义一样。
这种是非律在过去被称为自然法。今天我们谈“自然规律”,指的通常是万有引力、遗传、化学规律等,但是以前的思想家称是非律为“自然法”时,他们指的实际上是人性法。他们的观点是:就像一切物体都受万有引力定律、有机体受生物规律的作用一样,人这种造物也有自己的规律。但是有一点重大的区别:物体不能决定自己是否服从万有引力定律,人却能决定自己服从还是违背人性法。
我们可以换一种方式来谈这个问题。人每时每刻都服从几套不同的规律,但是唯有一套规律他可以自由地违背。作为一个身体,他服从万有引力定律,不能违背这一规律,让他停留在半空中,不给他以任何支撑,他和石头一样只能掉下来;作为一个有机体,他服从各种生物规律,和动物一样不能违背这些规律。也就是说,和其他事物共有的那些规律他不能违背,但是人性中特有的规律,即不与动物、蔬菜、无机物共有的规律,他决定违背就可以违背。
这个规律在过去被称作自然法,因为人们认为人人天生就知道它,无需教授。当然,他们的意思并不是说你不会偶尔发现一个不知道它的怪人,就像你偶尔会发现几个色盲或音盲的人一样。但是就人类整体而言,他们认为,对何谓正当的行为人人都清楚明白。我相信他们是对的,倘若不对,我们对这场战争[1]发表的一切言论都是无稽之谈。倘若纳粹和我们不一样,不知道“是”客观地存在,应该在行动中体现出来,我们说敌人错了有什么意义?倘若他们根本不知道我们所说的“是”指的究竟是什么,我们可能仍需与他们作战,但不能为此责备他们,就像不能因他们头发的颜色责备他们一样。
我知道有人会说,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所有人都知道自然法或正当的行为规则,因为不同的文明、不同的时代有截然不同的道德观。
这样说不对。他们的道德观确实有差异,但是这些差异从来就没有达到迥然相异的程度。若有人肯花功夫去比较古埃及人、巴比伦人、印度人、中国人、希腊人、罗马人有关道德的教导,他会对这些教导之间以及这些教导与我们自己的教导之间的相似而感到惊讶。有关这方面的证据我集中在另外一本书——《人的消解》的附录中,就眼下讨论的话题而言,我只想请读者去思考何谓截然不同的道德观。想象这样一个国家,在那里临阵脱逃受人钦佩,一个人为欺骗所有对自己极其友善的人而感到自豪。你若能想象这样一个国家,你还可以想象一个2+2=5的国家。人在应该对谁无私这点上看法不一——是只对自己的家人、自己的同胞,还是对每个人——但是人人都认为你不应该把自己放在第一位,自私的品质从未受人钦佩。人对一个人应该娶一个妻子还是四个妻子看法不一,但是人人都认为你不能喜欢谁就可以占有谁。
可是最奇怪的事情是,无论何时你听见一个人说他不相信有真正的是非,你会发现他很快就自食其言。他可以不履行对你的承诺,但是你若想不履行对他的承诺,他立即就会抱怨说“这不公平”。一个国家可以说条约算不了什么,但转眼之间,他们就会出尔反尔,说他们想要撕毁的条约不公正。如果条约算不了什么,如果不存在是与非这类的东西,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自然法,公正的条约与不公正的条约有何区别?他们岂不是自露马脚,表明了无论说什么,自己都和别人一样确实知道自然法吗?
看来我们必须相信真正的是非确实存在。有时候人们可能会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不辨是非,就像有时候计算会发生错误一样。但是正如乘法表,是与非不只是个人的喜好与观点,它是客观的存在。大家如果都同意这点,我就开始进入下一个话题,那就是,没有人真正地遵守了自然法。你们当中若有人例外,我向你们表示道歉,你们最好去读别的书,因为我下面要说的内容与你们无关。现在,我们针对的是没有遵守自然法的普通人。
我希望你不要误会我下面要说的话。我不是在说教,上天作证,我并非假装自己比别人好。我只想请大家注意一个事实,那就是,今年,或者这个月,更有可能就在今天,我们希望别人做到的事自己没有做到。我们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借口:那次对孩子很不公平是因为当时你太累了;那笔钱来得有点不正当(这件事你差不多都快忘记了)是因为当时你手头非常拮据;你答应了某某的事/却从未替他去办,唉,早知道自己这么忙就不答应他了;至于你对妻子(或丈夫)、妹妹(或弟弟)的行为,你会说,我若知道他们如此令人恼火,就早有心理准备,不以为怪了。话说回来,我究竟是谁?我和大家一样。也就是说,我也没有彻底地遵守自然法,一旦有人向我指出,我会立即加以搪塞。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我们的借口是否恰当,关键是这些借口再次证明,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我们对自然法都深信不疑。倘若不相信有正当的行为,我们为何要这样急于为自己行为不当寻找借口?事实是,我们深信有正当的行为,这个法则或律让我们良心不安,我们无法面对自己违反了它这一事实,因此我们竭力想推卸责任。因为你注意到,我们寻找所有这些借口都是为不当的行为辩护,我们只把坏性情归因于疲劳、焦虑、饥饿,而把好性情都归因于自己。
这就是我想要说明的两点:第一,全世界的人都有这种奇怪的念头,即人应该以某种方式去行动,并且人无法真正摆脱它;第二,人实际上并没有以那种方式去行动。人知道自然法,却又违背了自然法。我们对自己、对自己生活的世界所作的一切清晰的思考,都以这两个事实为基础。
几点异议
如果这两个事实是基础,那么,在进一步讨论之前我最好稍作停顿,巩固一下这个基础。听众的来信表明,很多人对这种人性法、道德律或正当的行为规则究竟是什么感到难以理解。
例如,有些人在来信中说:“你所谓的道德律不就是人的类本能吗?它岂不是和其他的本能同样发展起来的吗?”我不否认人可能有一种类本能,但是这不是我所说的道德律。我们都清楚人为本能,如母爱、性本能、饮食的本能驱使时的感觉。本能意味着你感到一种强烈的需要或欲望,想要以某种方式去行动。当然,我们有时候确实感到有帮助别人的欲望,这种欲望无疑来自类本能。但是,渴望帮助与你不管是否愿意都应该帮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感觉。假如你听到一个身处险境的人呼救,你可能同时产生两种欲望,一种想要帮助(出于类本能),另一种想要避开危险(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但是你会发现,在你心里除这两种冲动外,还有另外一样东西,它告诉你应该服从帮助的冲动,抑制跑开的冲动。这个在两种本能间作判断、决定鼓励哪种本能的东西,自身不属其中任何一者。你若认为它是本能,你也可以说,告诉你在某一刻该弹哪个琴键的乐谱本身也是琴键之一。道德律告诉我们该弹的旋律,我们的本能只是琴键。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出道德律绝不是一种本能。倘若两种本能发生冲突,而造物的心里除这两种本能外别无他物,显然,强烈的本能会占上风。但是在道德律意识清醒的时候,道德律似乎常常告诉我们要站在弱小的本能一边。对安全的渴望可能远远超出了想要帮助落水之人的欲望,可是道德律告诉你,尽管如此,你仍然应该去帮助他。道德律不是常常告诉我们,要努力增强正确的冲动,使其超出自然状态吗?我的意思是,我们常常觉得自己有责任唤起自己的想象力、激发自己的同情心,以刺激这种类本能,好有足够的力量来做正确的事情。很显然,当我们着手增强一种本能时,这种行动不出自本能。告诉你“人的类本能沉睡了,唤醒它”的那个东西自己不可能是类本能,告诉你哪个琴键该重弹的那个东西自己不可能是琴键。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倘若道德律是一种本能,我们就能够指出我们体内哪一种冲动总是“好的”,总符合正确行为的规则。可是我们不能。没有哪一种冲动道德律有时候不告诉我们要抵制,没有哪一种冲动道德律有时候不告诉我们要鼓励。视有些冲动,如母爱、爱国主义为好;另一些冲动如性,争战为坏,是错误的。我们的意思只是说我们需要限制争战的本能或性欲望的时候比限制母爱或爱国主义的时候更多一些。但是有些时候,结婚的男人有义务激发自己的性冲动,士兵有义务激发自己争战的本能;也有些时候母亲对自己孩子的爱、一个人对自己国家的爱必须予以抑制,否则就会导致对别人的孩子、别国的不公平。严格地说,冲动没有好坏之分。我们再以钢琴为例,钢琴的音符没有对、错之分,每一个音符此时演奏它是对的,彼时演奏它就是错的。道德律不是一种本能,也不是一组本能,它通过指导本能创造一种旋律(这种旋律我们称之为善或正确的行为)。
顺便说一句,这一点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一个人所能做的最危险的事就是从自己的本性中任意选择一种冲动,将它作为自己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去服从的东西。若以冲动为自己绝对的向导,没有一种冲动不会将我们变成魔鬼。你可能认为普遍地爱人万无一失,其实不然,如果不考虑正义,你会发现自己“出于人道”而毁约,在法庭上作伪证,最终变成一个凶狠狡诈之人。
还有一些人来信说:“你所谓的道德律不就是教育灌输给我们的社会规范吗?”我认为此处有一种误解。提这个问题的人常常想当然地认为,一样东西只要学自父母和老师,就一定是人的发明。事实当然不是如此。我们在学校里学过乘法口诀表,独自在荒岛上长大的孩子不知道乘法口诀表。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乘法口诀表只是人的一种发明,是人类为自己杜撰的,如果愿意,人还可以创造一个不同的口诀表,对不对?像其他的学习一样,我们也是从父母、老师、朋友、书本那里学习正当的行为规则,这一点我完全赞同。我们学习的东西有些只是规范,规范是可以改变的,如,我们学习靠左行走,我们同样可以规定靠右行走。但是还有些东西,如数学,是客观的真理。问题是:人性法究竟属于哪一类?
有两点理由可以证明它和数学同属一类。首先,正如我在上一节所说的,虽然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之间的道德观念有差异,这些差异其实远非像大多数人想象的那样巨大,你可以看到这些观点中贯穿着同样的法则。但是像交通规则、服装类型这种纯粹的规范,任何程度的差异都可能存在。其次,你在思考不同民族间的道德差异时,是否认为一个民族的道德要高于或低于另外一个民族?是否有些变化可以称作进步?你若不认为一个高于或低于另一个,当然也就永远不存在道德的进步。进步不仅意味着变化,进步还意味着变得更好。倘若没有哪一套道德比其他的道德更正确或更好,那么,选择文明道德,抛弃野蛮道德,选择基督教道德,抛弃纳粹道德,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我们当然都相信有些道德高于另外一些道德,我们的确相信,一些努力改变自己那个时代道德观念的人可以被称为改革家或先锋,他们对道德的理解比他们的“邻人”更深刻。所以,只要你说一套道德观念可能比另一套更好,你实际上在拿一个标准衡量它们,在说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符合那个标准。但是,用来衡量二者的那个标准自身不同于其中任何一者。你实际上是将二者与某个“真道德”[2]进行比较,承认存在着一个客观的“是”[3],它不随人们的想法而改变,有些人的观念比另外一些人更接近这个客观的“是”。换种方式来说,如果你的道德观念更正确,纳粹的观念不那么正确,那么,必定有某个东西——某个“真道德”在那里,你们的看法正确与否是相对它而言。你对纽约的看法可能比我的正确,也可能不及我的正确,那是因为纽约是一个真实的地方,独立于我们对它的看法而存在。倘若我们说的“纽约”指的只是“我自己的头脑中想象的一个城镇”,孰是孰非怎能断定?这样一来,就根本不存在正确或错误的问题。同样,如果正当的行为规则指的只是“每个国家碰巧认可的任何东西”,那么,说一个国家的认可比其他国家正确就没有意义,说世界的道德可以不断地提高或不断地下降也没有意义。
因此,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虽然人们对何谓正当的行为看法有异,这些差异常常让你怀疑根本不存在客观的、自然的行为律,但是,对这些差异注定要作的思考实际上却让我们得出了恰恰相反的结论。在结束本节之前我还有一点想要说明。我遇到过一些人,他们夸大这些差异是因为没有区别道德的差异与对事实的认定方面的不同。例如,有个人对我说:“三百年前英国人对巫师处以极刑,这是你所谓的人性法或正当的行为规则吗?”毫无疑问,我们今天不对巫师处以极刑是因为我们不相信巫师存在。如果我们相信,如果我们真的认为周围有人把自己的灵魂出卖给了魔鬼,从他那里换取超自然的能力,用它来伤害邻人的性命、将邻人逼疯、带来恶劣的天气,我们大家肯定会一致同意,若有人配处以极刑,那一定是这些卑鄙地出卖灵魂的人了,对不对?这里不存在道德原则的差异,只存在事实的差异。不相信巫师可能是知识上的一大进步,当你认为巫师不存在的时候,不对他们处以极刑不是道德上的进步。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的房子里没有老鼠,所以不再安置捕鼠夹,你不会因此称这个人很仁慈。